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的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
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的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的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的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的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的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的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的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的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的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的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的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的特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的作用。
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的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的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的分离。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的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的宪政提供了原型。
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体,即近代意义的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的

法律提供了样板。它们纷纷仿效教会的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效。
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的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的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
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的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的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的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
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的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的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的作用。
对部门法的影响
(1) 宪法。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在教会内部,教皇的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的,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的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12 和13 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的“地位”相反的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的“一般地位”为目的法律,包括损害教会的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的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的权利。
(2) 刑法。
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的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坏了的上帝秩序的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
(3) 诉讼法。
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为了有效地实施这一原则,世俗诉讼法中的形式主义受到教会法的非难,教会法院的法官被赋予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不仅在英国的衡平法院的诉讼中,而且也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这一原则的某些陈迹。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在于刑事

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在中世纪初期的日耳曼法中,对刑事犯罪的起诉和刑罚的执行都是由受害人或其家属加以实施,这对于一个受到侵犯的弱者来讲是很难做到的。而英诺森三世的教会法则规定,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按照当时的规则,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告诉他起诉人的姓名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纠问式诉讼对公诉制度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也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
(4)国际法
教会法在解决国家之家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市有一定的影响,如国际关系准则、民族关系是平等和平关系,争端通过协商解决等,都为后世国际法所接受。
教会法的对西方宪政的影响
整个漫长的欧洲中世纪因国家和教会的权力博弈而使两者都未能掌握绝对的专制权力,反而在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的抗争、较量、此消彼长中孕育出了伟大的西方宪政制度。
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
以教皇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的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的灵魂所在。
其次,教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
托马斯?阿奎那指出,法是高于国家和国君的,国王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上帝所立的神圣法和自然法高于统治者所立的实证法,世俗的秩序必须服从上天的秩序。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的民主制度,权力控制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施权力控制。
第三,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的源泉之一。
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做出的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教皇由教会高层选举产生,一些教会内部有代议式的管理制度。。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的元素,为日后的宪政国家参考、借鉴或吸纳。
西方宪政制度的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不受到教会法的影响。无论是洛克的两权分立,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源。
几个世纪的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使宗教对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西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中“都有与宗教共享的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

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关系,因而使法律得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遇。他们所引发的,不是道德与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的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是为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 于是人们信仰宗教的同时也信仰法律。教会法对西方法的影响足以体现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渗透,进而表明了宗教对法律的渗透。“在人类发展的特定的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正是宗教对法律的渗透和影响才使法律得以被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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