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针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命题,考虑到信仰实属宗教的范畴,就不得不先讨论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问题。
首先,让我们回到使这一命题广为人知的伯尔曼教授处。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任何一方的繁盛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不得不承认,这种说理是极其抽象的,只是给后来者提供一个永久性的学术命题。现在我就斗胆谈一下我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认识。
首先,我们来谈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历史渊源。当我们谈到今天的法律体系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追本溯源,都会回到西方法治主义之源--古希腊、古罗马。而早在那个时期,法律就和宗教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正如这里博登海默所说,“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实际上,这种观念不仅是存在于古希腊,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其它文明中。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现象,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基本的社会控制系统的作用了。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法律与宗教的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一体。至于基督教成为欧洲国家的官方信仰后的状况,神权高于王权,教会法当然就成了最高的法律,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自然不必赘述。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关系。然而,这种联系到现在已不十分明显。今天,曾长期统治西欧各国的神权政治已不复存在,教会法也只是在罗马天主教会内部运行。但这一切都不过是表现形式的变化,就法律的效力、价值与宗教的社会作用而言,双方相互依赖关系并没有改变。
那法律与宗教相互依赖关系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来说宗教对法律的依赖。宗教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是完全抽象的。宗教经典中有关律法、法律的重要性的叙述比比皆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圣经《马太福音》中,耶稣说,“就是到了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 当宗教信仰走出个人内心体验的范围,进入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活动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与某种形式的法律结合。中世纪西欧盛行的教会法和自然法就是以法律形式体现宗教的典型例子。这些事例说明了很重要的一点:没有法律的宗教,不具社会有效性。
那么,法律对宗教的需要又是什么呢?是“神圣性”。法律的原则、形式、内容,一句话,法律的一切,必须要合理。这

个“理”,简单地说,就是人们认可和相信的神的旨意。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机械的教条,是一种对人心没有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固然可以通过暴力,强行制定和实施法律。但这样的法律不在人们心中,只是统治者一种纯功利的考虑,其效力自然可想而知,在此,我亦不作赘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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