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动因问题的理论反思

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动因问题的理论反思
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动因问题的理论反思

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动因问题的理论反思论文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政府推进型:理论反思

论文摘要:由于历史的必然,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主要来源于政府,中国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道路。但是在法制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政府推进型法治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政府与社会的对立和冲突,政府权力的滥用和扩张,政治至上的国家观被助长,等等。针对这些潜在的危机,建立政府和社会之间有效的沟通和互动机制,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制约,破除政治至上的国家观势在必行。

随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也在接受实践的检验,这要求我们的法制现代化研究不能仅仅停留于从应然层面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动因的理论规划、设计上,还必须从实然层面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因问题进行理论反思。反思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走上了一条与社会演进型法治相区别的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道路是历史的必然,但是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本文通过对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的必然性以及目前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试图找出一种尽量减小这种模式给中国法制建设带来负面作用的途径。

一、法制现代化的动因

在现代化理论研究中,以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区别出内发型与外发型这两种现代化模式。所谓内发型,是指社会现代化的最初动力产生于本社会内部的现代化类型;所谓外发型,是指社会现

代化的最初动力来自于社会外部严峻挑战的现代化类型。把这种研究范式演绎开来,在法制现代化问题上,便出现了相应的模式划分。一般认为,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不同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历史动因是有差异的。不同历史动因的法律发展道路,往往形成不同类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主要包括内发型和外发型两大类别。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之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的过程。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则是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型过程。在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政府介入法律发展过程的程度要更深一些,力度要更大一些,往往成为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直接组织者和推动者。

目前,根据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学界通常认为是这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早期西方国家所走的“社会演进型”法制现代化;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前者主要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变出来的,是社会自发形成的产物;后者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法治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人为设计和建构出来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道路。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政府推进”的必然性与困境

从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看,正处于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之中,具体表现为各种利益的冲突和碰撞。当社会处于急剧变革或转型的过程中时,往往会大面积出现“社会失范”或“制度空白”的

问题。也就是说,当社会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大量前所未有的新的行为、新的社会关系、新的问题时,原有的社会制度系统难以对这些新的行为、新的社会关系、新的问题的调整或控制提供有效的规范、制度、程序,因而面临着如何产生出社会所需的新的制度系统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化解社会危机,协调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难题。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是中国不可避免的选择。由于传统封建因素的影响和近代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基本上失去了依靠内部因素促成、引发法制现代化变迁的背景和条件。中国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从容不迫地完成现代化的任务,而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以几乎共时性的方式完成历时性的现代化任务。这意味着,法制现代化不能通过自然演进的方式完成,而是依靠威权主义的政府强制性地推进。从现实国情来说,中国是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这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靠政府的强有力的科学有效的调控干预,需要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经济、社会与法律发展的时代重任。

应当肯定的是,现在我国已经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比较完备协调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基本完成了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这些成就在很多方面都要归功于政府的权威,它在中国社会转型期间防止和化解了有可能出现的剧烈政治冲突,稳定社会秩序,并且也保障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现代法治在中国的形成创造了社会和经济条件。

然而,政府推进型法治的负面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一,政府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现代化生活方式的反思

现代化生活方式的反思 1、两种对比和算帐方式 中国密集农业水稻9600卡|人·小时(每个劳动者每小时生产的粮食所含的卡里路) 其他热带作物地区混合作物7000卡|人·小时 美国机械化农业水稻670000卡|人·小时。 英国机械化农业小麦730000卡|人·小时 可以看出,在机械化时代一个农夫单位时间内生产的粮食是前工业时代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单位土地面积上所能生产的粮食比前工业时代大大提高。由此看来,现代机械化农场一人劳动力生产出来的粮食可以养活的人数也应当比前工业时代成几十倍几百倍地增长。 然而事实的真相并不是表面上看起来那么乐观。如果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牲口、农具、化肥、农药、机械、灌溉等投入折合成卡路里,那么计算一下其能源投入|产出比,情况就不一样了。 前工业时代:中国密集型农业(30年代)水稻能量产出|投入比率为41卡 前工业时代:非洲、墨西哥玉米能量产出|投入比率14—38 机械化农业:美国机械化农业水稻能量产出|投入比率为1.5-2.5卡机械化农业:美国机械化农业大豆能量产出|投入比率为4卡从以上可以看出,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化农业在能源效率方面要比前工业时代落后许多。在英美等现代化国家的农田里投入一个卡路里,只能回收1.5—4个卡路里的回报。而在前工业时代,这个比率高达1比14,甚至是1比41。可见前工业时代的农业生产方式的能源效率,要比现代机械化农业高出十几甚至几十倍。 2、深度算帐——被假象遮蔽的现代化生活方式 看上去机械化农业投入一个卡里路还能得到3—4个卡里路的回报,好像还不太坏,至少不是得不偿失。然而事实比这更糟糕。在前工业时代,田里生产出来的粮食大部分经过简单的加工便直接供人消费,利用率比较高。而在英美发达国家,田里生产出来的粮食并不直接供人消费,而是先让动物们吃,由它们转化为肉、蛋、奶,然后再供人消费。经过这个过程,能量又要损失掉十分之九。这样算起来,其能量的投入与产出比就实在是得不偿失了。 总之,现代化农业较前工业化农业,是一种能源投入极大,而能源利用率极低的生

法制现代化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

中国的现代化读书笔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的现代化读书笔记 篇一:中国现代化的反思读后感 中国现代化的反思 —读《东方的崛起: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哲学反思》有感 华美玉 (化工学院,化学工程,1300507067) 摘要 中国式的现代化是一个具有深刻内涵的概念。本文拟对读《东方的崛起: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哲学反思》后感,从理论、历史和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阐述中国现代化发展。重点阐述中国社会主义的产生及其必然性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及其历程,即中国是在世界历史中走向社会主义的;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哲学基础,说明邓小平是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是中国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即邓小平哲学思想是当代中国的唯物辩证法。

引言 北京师范大学杨耕教授新作《东方的崛起: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哲学反思》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XX年12月出版。本书分为上、中、下三篇:从第一章“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与当代中国的实践”到第三章“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必然性及其特征”为上篇,主要从理论上阐述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规定、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必然性及其客观根据,以及经济较为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必然性的形成及其特征;从第四章“世界历史中的东方社会及其命运”到第十二章“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双重动力”为中篇,主要从理论、历史和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阐述中国社会主义的产生及其必然性,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及其历程,改革开放的内在矛盾、根本动力、历史作用和伟大意义;从第十三章“邓小平理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到第十八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中国走向21世纪”为下篇,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哲学基础,说明邓小平是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说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着中国走向21世纪。 一、中国:在世界历史中走向社会主义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是以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典型国家”为蓝本的,然而,中国却是从半殖民半封建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中国现代化的反思读后感

中国现代化的反思 —读《东方的崛起: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哲学反思》有感 华美玉 (化工学院,化学工程,1300507067) 摘要 中国式的现代化是一个具有深刻内涵的概念。本文拟对读《东方的崛起: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哲学反思》后感,从理论、历史和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阐述中国现代化发展。重点阐述中国社会主义的产生及其必然性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及其历程,即中国是在世界历史中走向社会主义的;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哲学基础,说明邓小平是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是中国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即邓小平哲学思想是当代中国的唯物辩证法。 引言 北京师范大学杨耕教授新作《东方的崛起: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哲学反思》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本书分为上、中、下三篇:从第一章“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与当代中国的实践”到第三章“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必然性及其特征”为上篇,主要从理论上阐述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规定、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必然性及其客观根据,以及经济较为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必然性的形成及其特征;从第四章“世界历史中的东方社会及其命运”到第十二章“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双重动力”为中篇,主要从理论、历史和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阐述中国社会主义的产生及其必然性,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及其历程,改革开放的内在矛盾、根本动力、历史作用和伟大意义;从第十三章“邓小平理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到第十八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中国走向21世纪”为下篇,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哲学基础,说明邓小平是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说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着中国走向21世纪。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学论文完整篇.doc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 学论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

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中国现代经济教学反思

中国现代经济教学反思 中国现代经济教学反思 大学毕业两年,教了两年初三的历史课,又是跨专业任教,可说我完全是一个历史的外行人逐步地变成了一个略懂一点点历史知识的知识“贩子”。这个过程我深深地体会到学生从不懂历史的到学懂历史的这个过程是艰辛的,要付出汗水和努力的。这两年来我把自己当作是一个学习历史的学生,探索如何才能让自己学好历史,让学生学好历史。一开始我是通篇看完初中历史的六本教材,然后熟悉考纲要考的内容,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编写练习、做练习,有了一定的基础知识后便开始看专题,整理专题,形成系统,方便记忆掌握内容。专题复习在学生的历史学习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既是对单元教学成果的巩固,又是使知识系统化、形成能力的关键环节,同时为综合训练做了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准备。但是专题复习要如何进行才能达到最大的效果。以往我们复习的时候是按照学生预习—课堂精讲—课堂练习—课后练习—下节课小测的形式进行。这中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应考的实效性,但是学生在课堂中少了欢声,少了自主探索,似乎只是在考试和题海中度过每一节课,这样不利于学生的长久发展。于是我思考,能否有一种复习模式,既可以让学生掌握复习的内容,又可以让学生感受了历史课的快乐,又可以完成中考的任务? 老师都反映复习课难上,不少学生没激情没兴趣,新课反而好上,

学生可以讨论,可以看视频,图片等等。很多学生反映喜欢上新课,有音可听有图可看,没那么闷。那复习课能否设计得像新课一样吸引学生,又像传统的复习课一样有应考的效果?可做一下尝试。恰逢一个教学比赛的机会,我把《中国现代经济》作为专题复习,熟悉中考考纲的内容,把握住重点难点后,在设计中利用《走进新时代》这首歌曲作为导入并提出问题让学生回答以回顾学过的知识。课堂中穿插不少重点要掌握的图片以加深学生对图片的理解和音像,利用视频让学生了解难点历史事件发生的背景和概括,还利用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体会社会主义道路探索中出现失误的原因。在复习的过程中注意及时地用练习的形式巩固重点难点的内容,并且引导学生对知识作归纳总结。在课后再做一些练习来巩固复习的内容。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踊跃参与讨论,参与课堂,对这节复习课表现出新鲜和感兴趣的情绪。对于课堂中出现的练习也很主动地去做。不过一节课的时间是有限的,复习的内容没能对每一件历史事件发生的背景都重新像新课一样交代清楚,不知道学生对历史事件发生的背景是否还记得,能否把知识真正系统化。这样的复习形式可能比较适合对历史缺乏兴趣和动力的基础不太好的学生,对于对历史有浓厚兴趣和成绩很好的学生来说可能觉得此类课太简单了。所以,对于生源好基础好的学校要根据本校学生的具体情况来设计复习课。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

中国现代化的传播学反思Word文档

中国现代化的传播学反思 作为一门跟世界接轨的学科的起步,中国的传播学是从八十年代开始的,因为经济改革的推进对社会发展提出了对传播学的要求。近代以来,中国的问题就是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问题,就是西方社会的“现代性”和中国社会的“现代性”这双重的现代性问题。这个课题性作为传播学的反思对象是从中国在“文革”以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开始的。 1982年春天,时任美国夏威夷大学东西方中心传播学研究所主任的著名传播学者施拉姆先生扮演了传播学的信使,他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的一个学术座谈会上声称,在一个世纪以内,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比如心理学、政治学、人类学等等都应该在传播学研究的基础上合成为一门学科。所有的话语、编辑、扩散活动都和传播密不可分。在这个意义上,传播学将是这门新的学科的基础学科。传播理论应该聚合所有主要的人文知识,现代社会在组织形态上的形式和内涵就在于传播。 这是中国学术界开始正式接受西方传播学的开始。问题在于,当施拉姆这位蜚声世界的传播学教育家在刚刚开放的中国展望传播学的美好前景时,中国和西方对这个学科的理解差异不仅仅在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更表现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应用水平上的距离。 的确,西方国家的生产方式通过技术上先进的信息处理手段和信息传播系统的介入已经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有意义的变化,信息和传播已经成为生产方式的内容,生产方式的演变通过信息处理手段不断提高的自动化方式和工作内容的重新组合开始向信息化过渡,转变了工作的性质、就业的资格和整个生产程序当中不同的介入者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和传播成为嬗变中的生产体制的行为主体。 从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历史考察出发,传播的发展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的扩张而开始形成的网络。 [1]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的第一个特点是殖生出多重传播网络,人员、信息、资本、商品和影像的循环在不断增长,速度越来越快。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较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资本论》等著作中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商品、人员、信息和资本的流通角度来研究传播手段,比如货币就是资本主义的媒介,它的本性就是流动和可交换的。 法国传播学家戴拉海(Yves de la HAYE)对这一理论现象进行过专门研究。 [2] 他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马恩)在涉及到商品运输技术、信息传递、开发者旅行等等属于传播的问题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考察这些现象所暗示的有关生产、国家、殖民主义、阶级构成、城乡分工、货币流通、价值实现形式、公共安全等等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关系。在戴拉海看来,马恩对“传播问题”有一种唯物主义的观点,首先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考察传播的载体(道路、运河、港口、铁路)和动力手段(蒸汽机、海底电缆、火车机车)有利于商品和人员的交流。而且马恩最后也研究了传递信息的工具,这加速了信息的扩散,并扩大了信息扩散的范围。 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唯物主义的传播观,那就是传播问题仅仅在生产和流通之间才有意义,也就是说,传播手段要与生产手段相对应。马恩提出了两个有关传播的问题:一个是历史和地理的发展观来看传播如何创造出与封建秩序、封建行会、禁欲主义及其人际关系的断裂条件;一个是在什么经济形式下表达出这些成功的突破。

法制现代化

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几个重大关系 【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的牢固确立。这些均是中国法制变革应当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旨在实现现代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现代法制变革运动。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特殊的国情与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法制现代化变革,需要我们处理好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关系。 一、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对中国法制变革进行研究时,国内外有些学者常常认为西方法制发展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而中国则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确实,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即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这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极为头痛的问题。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比如或急躁,希冀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洋媚外,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而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将法制变革当做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其实,这实在是一个误区。 在论及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关联时,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综观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法制变革,其屡遭失败的根源之一即在于没有基于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来进行。如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约法》,均是在没有根本触动甚至是在保持、维护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企图仅靠法制变革而实现其社会理想。这样,尽管其颁布的法律均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内容也具有一些近现代革命性的因素,但这样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形同废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种功利性的法制变革除了留下失败的惨痛教训外,对整个社会几乎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触动。(注: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有相当一致而清醒的认识。即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关键在于它首先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然后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教育、文化等都进行了相当彻底的变革。国外也有学者对中日两国的法制变革运动进行了对比研究,也得出了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的结论。参见(美)斯塔夫里亚诺斯著:《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3—376页。)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制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

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内容摘要 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象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着缺憾,特别是深受苏联法制模式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教训、吸取经验,要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本文从方法论的检讨出发初步探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困惑及不足,再到现代方法论的重构,着重浅谈了现代法治及中国法治现代化未来正确的走向。 关键字:法治方法论现代化 毋庸臵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 (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 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法治由于先天出生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型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了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

中国法制现代化诸问题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现代化诸问题研究 王立民 摘要: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关键词: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 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 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2]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1849年4月,根据中法《黄埔条约》的规定,法国领事敏体尼(Montigny)与上海道台麟桂签署了租地协议,上海法租界出现了。它与上海英租界差不多,也具有在法租界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于是法租界的现代法制也诞生了。在20世纪初以前,上海法租界也颁行过一些现代法规,比如《公董局组织章程》(1866年)、《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1869年)等等。上海法租界的法制也是上海那个时代所出现的现代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除了上海租界制定和实施现代法制以外,中国其他城市的租界也先后颁行过现代法规,从而进人了法制现代化的行列。在天津,英、美、法三国分别于1860年设立了自己的租界,均位于海河西岸的紫竹林村一带,故又被称为“紫竹林租界”。[3]之后,天津租界范围又有扩大,德、日、俄、比利时和奥地利等国也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82347837.html,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作者:王飞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03期 摘要: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制型社会的转型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 快速步伐,中国也正向法制社会迈进,如今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法制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以往的政治、经济体制都构成了法制现代化的障碍,使得这一过程并不一帆风顺。同时,随着国家之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增多,法制现代化也面临着挑战。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 作者简介:王飞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制是指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中一切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法制现代化是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进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从社会政治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体系,整个法律体系不断被更新、创造。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到:“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里的变革。”法律制度的变化不是孤立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等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运动的社会现象。法律制度从历史到当今,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展,无疑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法制价值现代化是实现 法制形式现代化的理念支持,规定了形式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模式,有力地推动和支持了法制体系的形式转换;法制的形式现代化反映了价值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形式现代化反过来促进价值现代化的深化。 二、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绝对权威,在社会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没有任何人和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主体之间是一种紧张且平等的竞争关系,这就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这种规则要能够合理配置权利、义务,这种规则即是法律规则。法律不仅具有国家强制性,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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