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暂行)

办公室2006-12-25 17:32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系指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阶段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适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地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做好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的有关组织和落实工作。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较大的地区,其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派设必要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对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义务,对破坏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五条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划与认定

第六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的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为前提,根据森林、林木、林地所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主导功能,做到因害设防、因需划定。

(二)突出重点原则: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须重点区划、确保进入。

(三)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国民经济水平、自然条件、木材供需能力等因素,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做到量力而行、协调发展。

(四)规模治理原则:保证地域上相对集中连片,便于集中管护、规模整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五)依法管理原则:必须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的意愿,依法维护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对象为:其生态区位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林地(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划认定及申报、验收、审批等,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等级划分:

(一)一级保护(严格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二)二级保护(重点保护):包括防护林中的天然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风景林、

环境保护林、母树林、科学实验林,以及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的森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三)三级保护(一般保护):包括防护林中的人工林,以及一级保护、二级保护之外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功能质量等级的划分:

(一)一级功能质量林:指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中郁闭度0.7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二)二级功能质量林:指防护林中郁闭度为0.5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郁闭度0.6以上的人工纯林,以及覆盖度4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三)三级功能质量林:指防护林中郁闭度0.2以上的天然林、人工混交林、人工纯林,以及覆盖度3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等级和功能质量等级的划分,均按照高位确定的原则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集体、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同意划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不得划入。但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可以采取转让、赎买、置换等形式变更其所有权或经营权后,划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一经划定并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当地应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沟口、海岸和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牌公示。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国发[2001]2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保护管理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应逐级签订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责任状;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应与所属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责任状。以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的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应根据其权属、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取有效的方式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国有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集中管护,或者按管护责任区以职工承包管护的形式进行管护。

集体所有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人员进行管护。

个人所有或者经营承包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由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建档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为:在管护区进行日常巡护,预防、发现和阻止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森林灾害和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发展,并及时地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管护人员补助费用须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任务、责任和保护等级和功能质量等级相挂钩。对管护人员的费用支出,须经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管护人员签订年度管

护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并按实际需要配设护林监管员,负责对直接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监督补助协议和管护合同的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编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方案,其它地方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保护措施。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方案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划定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区的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等,限期造林或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残林分或林地,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

第二十条确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已发林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并在林权证书的注记栏中注明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性质;未发放林权证的,应由法定权限的机关及时予以确权发证,并明确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性质。

没有林权证书的,不予发放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征用或者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应依法从严审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三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第二十四条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确需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报经原批准单位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主伐。其中,一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二级和三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可进行更新或者抚育性质的采伐。

二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更新采伐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必须是达到或高于防护林成熟年龄的森林,原则上只允许择伐更新。实行抚育采伐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8,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采伐蓄积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

第二十六条位于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的竹林,对达到其相应竹种采伐年龄的竹子,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经营性择伐,其采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凡划入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竹林,禁止对竹林地进行垦复作业。第二十七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年采伐限额由编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在其年采伐限额总量中实行单列。

划定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之前已经编制年采伐限额的单位,应对其年采伐限额进行调整,分别确定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和其它森林类型的年采伐限额,并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汇总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内进行活林木移植、挖掘、打柴、打枝、开垦等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开展旅游活动,必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协议。

监测与检查

第三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消长及其保护、管理、经营、利用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定期监测,通过专项调查并结合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定期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期组织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的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并对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实行地籍小班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单位应在二类调查资料基础上建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档案,准确记载森林区划界定、森林资源变化、林业经营活动、非林业经营活动等情况,客观、科学反映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现状和消长动态。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齐全,并积极采用计算机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和方法,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对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所引起的地类、面积、蓄积等因子的变化,必须深入现地调查核实其位置和数量,随时修正档案数据和图面等材料,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县、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县级林场为统计单位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统计年报。

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档案和上报的统计年报进行年度审计或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和不符合实际的资源数据提出处理意见,并相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通讯等技术,实行各级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信息交流网络化和规范化,及时、准确监测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变化和资源管理动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队伍,每年对所在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变化及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按照财农[2001]190号文件的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核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发放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核查中发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资源减少和质量下降的,国家林业局将商财政部取消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试点资格。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有关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特色林果业栽培学

无花果栽培技术 摘要:无华果是世界各地古老的栽培果树之一,原产于热带或亚热带地区。我国栽培无花果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自唐代以前与扁桃、阿月浑子等同时引入,是新疆稀有果树,主要分布于阿图什、库车、疏附、喀什市、和田等地,而以阿图什以及疏附县为多,并有百年老树。 无花果繁殖容易,管理也较容易,且结果早,一般栽后3年每株产量可达2~3公斤。在良好的管理条件下可年年丰产,经济寿命长,对土壤等适应能力强,是适于广泛栽培的果树。无花果枝干光洁,姿态美观,因而也是一种优良的庭院绿化树种。无花果除供鲜食外,还可以制成无花果干、加工果酱、果脯、蜜饯、果粉、饮料、果酒、罐头、口服液等。全果基本无废弃物,果实除果柄都可以食用,可食用部分在92%以上。近年来利用无花果提取SOD酶等为原料,开发高质量的化妆品方面也取得重大突破,使无花果身价倍增。无花果的生产必须与加工紧密结合,因为无花果的果实不耐贮运,但利于加工,所以研制发展多种加工品是必要的,尤其是深加工品,如药用方面的研制很有意义。 无花果约有600余种,多数原产于热带、亚热带,我国有120个种,现有栽培品种100余个,其中主要栽培品种约有40多个。花果的品种按照成熟期可分为①早熟种(夏果种):以结夏果为主,主要的品种有:罗亭氏卡毕力、紫陶芬、乌孜别克黄、卵圆黄、白圣比罗、普鲁士油脂等。②中熟种(夏秋果兼用种):此类品种最多,主要的品种有:加州黑、卡独太、白马赛、白热那亚玛斯义陶芬、达尔马提卡、查勃拉勃尤斯维克、紫色博尔热左特、布左伊一布鲁乌、萨雷无花果、阿塞歇伦、索奇4号、利瓦迪、新疆早熟无花果、新疆晚熟无花果、小黄果、英国红色种黑斯蜜如、紫斯蜜如、大果卡毕力、谷川、罗依尔维尼亚特等。③晚熟种(秋果种):有白热那亚、布兰瑞克、黑大果、安替、蓬莱柿、罗英杰等。无花果按照果皮的颜色可分为:①黄色果:新疆早熟无花果、小黄果、乌孜别克黄果、索奇4号、卵圆黄、布兰瑞克、卡独太等。②紫红色果:玛斯义陶芬、加州黑、HAA9等。⑧紫色果:棕色土耳其、紫斯蜜加、黑大果、紫果1号。④淡棕色果:罗英杰。⑤淡绿色果:10月礼品、绿抗一号、绿抗二号。 新疆主要的栽培品种有3种: (一)新疆早熟无花果别名:其里干安吉尔。 (二)新疆黄无花果别名:白色种子无花果(阿克无鲁克安吉尔)。(三)新疆晚熟无花果别名:加格大安吉尔。分布于南疆各地。 无花果为扦插或压条繁殖,其根系为茎源根系,无明显主根。水平根发达,为浅根性果树。无花果的根系呼吸强,对土壤含氧要求较高,喜透气性良好的土壤。无花果为小乔木,在适宜条件下树冠较高大,而灌丛形栽培下树冠较矮。树冠广而开张,呈圆形或广圆形,树皮光滑,灰白色。无花果的叶为单叶,有长柄,叶片大,表面粗糙,暗绿色,叶背面常有锈色茸毛,全缘有3~7裂刻。冬季落叶后在枝条上留下三角形大型也痕。叶腋内多形成2—3个芽,其中较小而呈圆锥形者为叶芽,其余大而圆形者为花序。无花果的根、茎、叶、果的各器官都有乳汁管,乳汁管能够分泌白色粘性乳汁,遇空气后,变成黑褐色。乳汁中含有丰富的营养,但乳汁接触过多可引起人体皮肤脱皮,严重时会发生水泡。无花果的生长势力很强,幼树的新梢、徒长性枝或萌蘖枝的年生长量可达2米以上。芽具有早熟性,一年中可多次分枝,因而形成树冠较快,进入结果期也早。萌芽力和成枝力较弱,因此,树冠较稀疏,外观上骨干枝非常明显。潜伏芽多,其寿

【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2011-7-6 9:4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 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 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

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提出调整要求的。 (二)苗圃地。 (三)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的公益林。 公益林调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核准批复,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公益林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责任,对公益林实施有效管护。

林 种

林种 5.3.1分类系统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5。 表5林种分类系统表 森林类别林种亚林种 一、生态公益林(地)(一)防护林 1.水源涵养林 2.水土保持林 3.防风固沙林 4.农田防护林 5.护岸林 6.护路林 7.其它防护林 (二)特种用途林 1.国防林 2.实验林 3.母树林 4.环境保护林 5.风景林 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7.自然保护区林 二、商品林(地)(三)用材林 1.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2.速生丰产用材林 3.一般用材林 (四)薪炭林 1.薪炭林 (五)经济林 1.果树林 2.食用原料林 3.林化工业原料林 4.药用林 5.其他经济林

主要树种 林种结构及分布 据1984年调查,全县有林地 (不含大桂山林场) 为302.66万亩,其林种结构为:用材林 224.81万亩,占74.28%;防护林46.26万亩,占15.28%;薪炭林1.05万亩,占0.35%;特 用林0.06万亩,占0.02%;经济林24.45万亩,占8.08%;竹林6.03万亩,占1.99%。森林 各龄组林分结构为:幼龄林面积占24.85%,蓄积占2.41%;中龄林面积占58.52%,蓄积占 70.55%;近熟林面积占13.62%,蓄积占20.73%;成熟林面积占2.99%,蓄积占6.26%; 过熟林面积0 .02%,蓄积占0.05%。在林分面积中,马尾松占61.28%,杉木占11.96%, 阔叶林占26.76%;针叶与阔叶林的面积比例是73.24︰26.76。1992年调查,全县各林种面 积共365.05万亩。其中:用材林247.44万亩,占67.78%;防护林71.55万亩,占19.6%;薪 炭林2.51万亩,占0.69%;特用林0.10万亩,占0.03%;经济林27.94万亩,占7.65%;竹 林15.51万亩,占4.25%。从林种和树种结构看。用材林多,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少;幼、 中龄林多,成熟林少;针叶林多,阔叶林少;纯林多,混交林少。其结构不合理,有待调整。 林种分布大致为:北部桂岭盆地。用材林面积占全县用材林总面积的 4.14%,经济林占 3.40%,防护林占3.39%。 东北部山地。用材林面积占全县用材林总面积的33.83%,经济林占 36.75%,防护林占 71.77%,特用林占100%。 西部八步盆地。用材林占全县用材林总面积的5.39%,经济林占15.84%,防护林占0.24%。 中部山地。用材林占全县用材林总面积的45.74%,经济林占41.25%,防护林占24.60%, 薪炭林占100%。 东南部信都盆地。用材林占全县用材林总面积的10.89%,经济林占2.76%。 主要树种 马尾松是县内蓄积量最大的树种。遍布全县各地,活立木蓄积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有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Chongqing public welfare forest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2、篇章2: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文档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 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 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特色林果业

特色林果业

新疆具有得天独厚的光热资源,自古以来,新疆的各类水果就享誉国内外,并在诸多文学作品中,予以颂扬与赞美。特色林果业是新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自进入21世纪后,特别是2003年自治区加快南疆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召开之后,自治区党委明确提出要坚持林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方式产业化、生产者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原则,把林果业建成农村经济发展的支

柱产业。 2004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两年内环塔里木盆地建成1000万亩特色林果产品产业带,把新疆尽快建成全国重要的林果产品产业基地和林果业大区,加快构筑起龙头企业带动、标准化生产、品牌支撑、产加销结合的高效林果产品产业体系。 2005年,自治区专门召开了特色林果业发展暨林果技能培训工作会议,出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林果业发展的意见》,对特色林果业发展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明确了要积极发展现代林果业和林果经济,提升林果业整体水平,加快特色林果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转变。 2008年,自治区又召开了特色林果业工作会议,出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特色林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加明确了林果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强力推进特色林果业由大区向强区转变的新目标。特色林果业发展开始由扩张种植规模向提高品质和效益转变,由以生产初级果品为主的传统林果业向以生产高档果品和精深加工产品为主的现代林果业推进转变。 目前,新疆林果种植面积每年以百万亩速度递增,形成了南疆环塔里木盆地以红枣、核桃、杏、香梨、苹果为主的林果主产区,吐哈盆地、伊犁河谷、天山北坡以葡萄、红枣、枸杞、时令水果、设施林果为主的高效林果基地。全疆实现了林果基地建设规模的快速扩张,新疆林果种植面积达1850多万亩,种植面积列全国第9位,林果有效株数达 10亿多株,产量超过650 万吨,其中红枣、核桃面积居全国第3位,杏树面积居全国首位。初步形成了南疆环塔里木盆地优势林果主产区、吐哈盆地优质高效林果基地、伊犁河谷和天山北坡特色林果产业带。2011年新疆果品总产量超过670万吨,总产值突破240亿元. 特色林果业发展已从生产扩张型转到质量效益型发展阶段,近几年取得的成绩斐然,亮点纷呈: 林果基地建设布局进入优化阶段。各地按照适地适树、突出重点、规模发展的原则,立足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发挥自身优势,深入推进林果基地建设,深化树种品种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突出发展香梨、红枣、特色林果业核桃、葡萄等优势树种,积极发展巴旦木、开心果、酸梅、小浆果等特色树种,稳步发展石榴、苹果、杏、枸杞等传统树种,林果基地布局进一步优化,特色更加鲜明。现在红枣、核桃、杏子的种植面积均超过300万亩,成为新疆特色林果基地建设的支柱。 产业化经营不断加快。一批龙头企业开始落户天山南北,以中粮屯河、果业集团、冠农股份、香梨股份、乡都酒业、天海绿洲、大德恒、华隆科技、拓普公司等为代表的大中型龙头企业,积极介入林果业的贮藏保鲜与精深加工。初步统计,目前全疆果品贮藏保鲜与加工企业达168家,年贮藏保鲜与加工处理能力181万吨,实际贮藏保鲜与加工能力126万吨。国有大型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新疆林果业开发战略合作协议,未来5年内,将累计投资20亿元,全面介入新疆果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标志着新疆林果业产业化经营能力将有新的突破,为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推动区域新型工业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创造了条件。 一批林果品牌叫响海内外。和田的核桃、皮雅曼石榴,库尔勒香梨、若羌的红枣,阿克苏苹果、库车的小白杏、阿克苏核桃,英吉沙的色买提杏、叶城核桃、莎车巴旦木,精河枸杞等林果产品,在国内外消费者中赢得了声誉,品牌荣誉初步创建。“库尔勒香梨”、“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哈密大枣”、“阿克苏红枣”、“阿克苏核桃”、“阿克苏苹果”、“英吉沙色买提杏”、“色买提杏干”、“莎车巴旦木”、“叶城核桃”、“若羌红枣”等主要林果产品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具备了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阿克苏红枣”、“阿克苏核桃”、“阿克苏苹果”、“库车白杏”等11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认证,受到法律保护。库尔勒香梨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销往欧美、东南亚和港奥台地区。 市场开拓能力不断增强。市场流通体系不断完善,营销网络建设快速发展。全疆各种林果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近200个,10多万名农民经纪人活跃在林果产品流通市场,拓宽了销售渠道,拓展了市场空间。果品出口态势良好,全疆出口注册登记果园878个,面积近100万亩;注册登记出口水果包装厂136家。近年来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武威大力发展特色林果业的重大意义

蓬勃发展中的武威特色林果业 大家都知道,我市的农业生产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时期,在耕地持续压减、水资源仍然短缺的条件下,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必须要在调结构、增效益上下功夫。“十二五”期间,市上提出了“设施农业+特色林果业”的发展模式,把发展特色林果业作为全市农业结构调整的两个主攻重点之一,实施“2211”工程,即力争实现农民户均发展2亩棚,户均2亩经济林,人均种植1亩高效大田,农民人均纯收入翻一番目标,规划完成100万亩特色林果基地。今年以来,全市群策群力、齐抓共管、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保证了建设实效,截至6月底,全市共完成酿造葡萄、红枣、枸杞等特色林果业建设面积达13.19万亩。发展特色林果业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发展特色林果业既有很好的生态效益,又有很高的经济效益,是将防沙治沙、生态修复和农民增收有机结合的最现实的途径。一方面林果业能够直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改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特色林果业用水少,又最适合滴灌技术的大面积推广应用。比如,葡萄、红枣、枸杞等安装滴灌设施后,比农作物节水50%左右。” 发展特色林果业能够持续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效益远远高于大田粮食作物收益,林果效益普遍高于农作物收益的5到10倍。凉州区吴家井乡七墩台农民赵秀兰给记者算了一笔效益账:“1亩枸杞田全部投入5000多元,当年挂果,3年进入盛果期,年亩产

收入1.25万元,枸杞丰产期保持在20年以上。我家的9亩枸杞是4年前种的,每年的平均收入都在10多万元,如今我家盖了新房,还买了15万多元的家庭小轿车。”再比如古浪县大靖镇长城村的枸杞,由于色艳、粒大、含糖量高,可与中卫、宁夏枸杞相媲美,备受省内外客商青睐,今年仅500亩的优质枸杞一项,就使全村收入高达650万元,切切实实鼓起了农民的腰包。再比如民勤县西渠镇万顺枸杞示范园栽植的1880亩枸杞,据专家预测,至2013年枸杞盛果期后将会为当地农民带来2000万元的经济效益。 一笔笔效益帐算鼓了农民的钱袋子,算出了农民的满心欢喜,更算出了他们的踌踌满志和发展信心。

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经济林概念

(一)经济林的撅念 经济林是多种森林类型之一。我国《森林法》将森林划分为五大类: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森林法》第二条第三项中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许多树木的果实、种子、花、叶、皮、根、树脂、树液加工提制成油料、淀粉、香料、漆料、蜡料、胶料、树脂、单宁、纤维、药物等物质。从广义理解“经济林”是以利用木材以外其他林副产品为栽培目的的人工林。国外就通称经济林为“NM—WMd—MMcM”(mP)或“NM—n心—PMdu咖”(Ny)。 从经济林产品的形式看,基本上可划分为果品类(包括种子)和特用经济林产品(包 括芽叶、皮类、汁液类产品)两大类。以生产果实或种子为经营目的的经济林,其产量与 个体和群体结构、肥水条件、栽培措施关系密切,具有园艺化生产的特征;以生产特用经济林产品为栽培目的的经济林,其产量与群体密度、立地条件和栽培技术措施关系密切,具有林业生产特征,但要求更高。由此看出,经济林经营既具有园艺生产的特征,又具有森林经营的特点,其栽培技术措施要求更为全面。 (二)经济林栽培学 经济林生产是一个生物再生产的过程,要使它的产品量多、质好,其中有无穷无尽的科学技术问题。经济林栽培学就是研究栽培经济林的理论和技术的科学。具体地讲,是指从经济树木苗木培育开始,经过建园、管理、经济林产品采收加工整个生产过程。它以经济树木为研究对象,以现代生物科学为理论基础研究经济树木生长发育规律及其与外界环境条件的关系。通过科学的技术管理措施,解决生产上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实现经济林的早期丰产、连年稳产和优质,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法桐报价https://www.360docs.net/doc/aa5274355.html,法桐https://www.360docs.net/doc/aa5274355.html,法国梧桐https://www.360docs.net/doc/aa5274355.html,法桐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 (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 (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 (三)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 (五)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 (七)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 (八)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 (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

如何调整国家公益林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第六条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6.7公顷(含6.7公顷)的,县、场、局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

公益林管护经管理办法

水东乡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所提取管护费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8条、第9条的规定,为加强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经乡人大主席团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采取乡统筹调度,村委会具体组织管护的形式进行,为加强所提管护费的管理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护费提取及用途 第二条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费从上级兑现我乡的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按2元每亩提取,所提资金全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管护费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聘请护林员管护费,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及演练、扑火工具购置、防火通道建设和森林救火经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竹林抚育、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经费,林权纠纷调解和林业检查验收等方面。 第三章管护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为规范管护费的使用管理,成立水东乡国家公益林管护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理财小组原则由乡长、分管林业副乡长、森业站站长和各村委会主任组成,监督小组原则由乡人大主席、纪委书记、财政所所长和村支部书记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人大主席团确定。 第五条我乡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我乡

的实际需要聘请,护林员人数和管护补助标准由乡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报人大主席团通过后执行。护林员管护补助按月考核发放(护林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除护林员外的其他管护费的使用,由理财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资金使用报告,由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并经乡长签批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款。 第四章管护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管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挪用或骗取管护费的,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理财小组每季度要对管护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采取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年管护费的使用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向人代会报告。 第九条为加强管护费的监管,乡人民政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投诉电话为:2021001。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水东乡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一团特色林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团特色林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农学论文 一团特色林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张万栋 (兵团第一师一团金沃农业经营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843008)摘要:本文介绍了一团林果业发展现状,对制约团场林果业发展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推进南疆垦区林果业产业化发展思路。 关键词:一团;特色林果业;产业化发展 收稿日期:2016—02—29 1 一团林果业发展现状 1.1 林果业缓慢发展阶段 一团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大团,自建团以来一直以棉花为主,种植面积占全团播种面积的80% ~ 90%。农业既是一团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一团产业发展的优势所在。 2003—2008年期间,一团为解决棉花一枝独秀的产业格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林果业面积由原来的333.33 hm2增加到1 066.67 hm2,但林果业的比重仍然太小,产业结构调整不合理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林果业仍然是短腿,经济发展的后劲不足,单一的种植结构明显制约了团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林果业迅猛发展阶段 2009年以后,一团党委把林果业发展确立为团场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尤其是把红枣产业做为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亮点工程来抓。首先制定了“稳棉、增粮、兴果、扩畜”的发展战略,按照“矮密、早丰、高效”的发

展思路大力发展红枣产业,鼓励职工走“田+ 园”的承包经营模式,拓宽致富之路,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其次在“三园”上下功夫,落实“领导指挥园、高产攻关园、科技示范园”建设工作,全面推广直播建园、红枣精量播种、套种辣椒等栽培技术,红枣种植每年以667 hm2的规模增长,以红枣为主的优质高效林果基地,经过几年的优化、调整、发展,初步完成了基地建设、规模扩张,并正在向精品果园、特色果园、效益果园方向迈进,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截至2015年年底,一团特色林果面积0.29万hm2,其中红枣0.26万hm2,香梨0.03万hm2,基本形成了以红枣为主,苹果、香梨为辅的林果业品种格局,为林果业大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大调整奠定了坚实基础。 2 一团林果业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和职工认识不到位 认为产业化就是规模化,或是种植业带一些加工业,对加快推进产业化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产业化发展对团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认识到产业化是实现现代林果业的重要途径,没有充分认识到产业化是致富职工群众的必由之路。 2.2 一团经济主要是大农业经济 长期以来以一产为主,种植业以棉花为主,林果业总产值低,对团场经济拉动缓慢。 2.3 果品加工业相对滞后,加工分级率低 一团林果业产业化的弊端在于林果产品加工环节跟不上,部分优质林果产品没有达到规模化生产,多数果品仍然以原始或初级产品投入市场。销售的产品中,原料产品多,中高端品牌产品少,产品的科技开发能力薄弱,精深加工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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