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药品注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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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1.1 美国概况

美国位于北美洲中部,北与加拿大接壤,南靠墨西哥和墨西哥湾,西临太平洋,东濒大西洋,领土还包括北美洲西北部的阿拉斯加和太平洋中部的夏威夷群岛。总面积9629091平方公里,人口3亿(截止2014年3月)。美国具有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其国生产总值和对外贸易额均居世界首位,2013年国生产总值(GDP)162446亿美元(按2013年当年价格计算)。2013年中美医药贸易额约100亿美元,其中对美出口约70亿美元,自美进口约30亿美元。

美国具有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其国生产总值和对外贸易额均居世界首位,有较为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体制。工农业生产门类齐全,集约化程度高,经济发展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国民经济总值占世界首位。汽车工业和建筑业在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为美国经济的两大支柱。近年来,在信息、生物等领域科技进步推动下,美国产业转型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进一步被淘汰或转移到国外。与此同时,信息等高科技产业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日益加快,利用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也取得进展。主要的工业产品有汽车、航空设备、计算机、电子和通讯设备、钢铁、石油产品、化肥、水泥、塑料及新闻纸、机械等。

1.2 美国的医药管理制度及机构

1.2.1 医药管理法规

美国具有完善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和详细的部门规章。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监管依据的主要法律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FDCA)及其修正案、《联邦管理法》(Code of Federal )第21主题以及CDER发表的系列指导性文件《政策和程序指南》、《膳食补充剂与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Act)等。

1.2.2 医药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美国的药政管理机构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成立于1862年,隶属于美国健康福利部(HHS),是美国最早的消费者保护联邦机构。FDA作为美国专门从事食品和药品管理的科学管理机构和最高执法机关,其管辖围包括所有在美国市场上市的人用食品、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诊断用品、化妆品、医疗用辐射性电子产品、兽用食品和药品以及组合产品等。这些产品年销售价值高达10000亿美元,约占美国市场年消费总值的25%。

FDA现有11000多名员工,包括生物学家、化学家、医师、生物医学工程师、药理学家、兽医、毒理学家、公共健康教育和建立专家等。其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及马利罗克威尔城,下设行政办公厅(简称OC。行政办公厅局长为FDA的最高领导,由美国总统在参议院同意下委任。局长办公室负责实际有效地执行FDA的宗旨)、药品评审与研究中心(简称CDER,负责评审所有药品)、生物制品评审与研究中心(简称CBER,负责批准疫苗、血浆和血液制品)、医疗器械与辐射产品中心(简称CDRH,负责批准医疗器械和放射性产品)、食品与应用营养中心(简称CFSAN,负责管理美国境和进口食品、饮料、食品补充剂和化妆品等)、兽用药品中心(简称CVM,负责评审兽药和人用食物家禽的用药)、国家毒理学研究中心(简称NCTR,专门从事FDA 监管的产品对人类毒性的研究)和法令条例事务办公室(简称ORA,施行FDA法律遵从活动)八个中心。其中,CDER是最大的业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新药审批注册,GMP,GLP、GCP

检查,药品生产企业登记注册及监督检查,药品进出口管理,对伪劣药品的调查取证、查封及依法向法院起诉等。CDER还负责监控和保证美国市场上一万多种药品在上市后继续保持高质量标准。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FDA将全国划分成5个大区,分别为东北区、中部区、东南区、西南区和太平洋区,每区设一大区所,5个大区所的所在地分别是波士顿、费城、亚特兰大、达拉斯和旧金山。大区所下设若干地区所,地区所下设若干工作站,全美目前共有143个工作站。FDA总部和区所、工作站各自履行不同的职责。药品的批准权在总部。在药品申报时,总部负责审查所有的数据、审阅所有的报批材料,区所负责确证公司所申报的数据资料是否准确,是否符合GMP及GLP的管理规等。

美国各州也按地方法规对药品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对药师进行考试和注册、对药品经营部门和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放或换发许可证、吊销者的许可证、对所在地的药学院校进行评价、审查见习药房等。

图4-1:美国FDA组织机构图

来源:FDA

1.3 美国药品注册制度

1.3.1 药品分类

1.3.1.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把药品分为两大类:处方药(Rx)和非处方药(OTC)。FDA 有权决定各申请药品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资格可以进行转换。

处方药是指基于药品的毒性或其使用方法、及其使用药品所伴随的其他活动存在潜在有害效果,FDA认为未经执业医师指导使用不够安全或在新药上市申请中注明处方药的药品。处方

药又细分为创新药(NDA)和仿制药(Generics)。创新药是指首次上市的品牌药,一般在上市的前几年有专利和市场专营保护。仿制药是指新药专利和专营保护期过后,由其他厂商制造的、含有同样药物成分并证明具有同等治疗效果的药品。

非处方药在美国被称为OTC(Over The Counter)药品。OTC药品不需要医生处方,消费者可根据自己掌握的医药知识,或向药剂师咨询,或借助药品说明书,或根据对自己病情的判断,直接在药店柜台上选购的药品。OTC药品有一套与处方药品完全不同的法规管理系统--"OTC 专论"(OTC Monographs)。OTC专论是一种类似"食谱"的资料,被编入《联邦管理法》。列入该专论系统的非处方药上市无须经过上市前审批。未列入OTC专论的药品上市途径主要有:(1)向FDA递交申请,要求列入OTC专论;(2)首先申请作为新处方药上市,销售多年后再申请转为OTC资格;(3)按照仿制药申请程序上市。

植物药(Botanicals)和生物药(Biologics)在美国的法规上没有专类管理,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植物药成分已归入OTC专论系统,而新的植物药则必须经新药审批(NDA)途径上市,目前仅有两味药获得批准(Veregen和Fulyzaq)。生物制品分为两大类,血浆和血制品以及疫苗类等不用于"治疗"疾病的产品归FDA"生物制品评审与研究中心"(CBER)管理;另一类用于治疗目的的生物药属于近来发展起来的新技术领域,全部按照新处方药由FDA的"医药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管理。因为生物技术产品的复杂性,其"仿制"品很难证明与产品完全一致,因此生物药的"仿制"品不称为"Generics",而一般称为"生物相似药"(Biosimilars)。

美国FDA 生物相似药相关政策法规:

351(K):《美国医改法案》中新增的《公共健康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PHS Act)第351(k)条款规定了生物相似物药品的简化程序审批要求。

505(b):在美国已上市的生物仿制药如人生长激素、胰岛素等,大多是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管理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 Act)中505(b)(2)途径批准的。在2020年3月23日前,按照505(b)批准的生物仿制药可被认为获得了在351(k)的指导下获得的生物许可证申请(BLA)。

2009-《生物药价格竞争及创新法》(The Biologics Price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Act,BPCI Act):订立了生物相似物药品上市的简化程序,希望通过竞争来降低药价,达到医改目的。

"生物仿制药途径"(Biosimilars Pathway)-医疗改革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2010年3月,美国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医疗改革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此法案中一些条款制定了生物仿制药进入市场的简化申请途径,又称"生物仿制药途径"(Biosimilars Pathway),这无疑给生物仿制药提供了新的机遇。2012 年6 月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拥护《2010 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首先,该法案定义"生物仿制"产品为与参照产品(如新药)"高度相似"的生物制品。"(生物仿制产品和参照产品)即使在临床上非活性的组分可能有微小差别",但"安全性、产品的纯度和效力在临床上并无有意义的差异"。根据此法案,生物仿制药的申请人在新药获准销售的4年不得向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USFDA)提交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而USFDA不可在创新药品获准销售的12年批准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从而保证新药的市场独占期最少为12年。其次,生物仿制药途径制定了一个新药生产商与仿制药申请人之间相互交换有关专利信息的机制。

1.3.1.2 管制药品

处方药不但必须按照《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条款,遵从FDA的药品法规管理规定,还必须遵从《美国法典》(USC)中的"管制物质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CSA)条例。该条例对那些具有潜在滥用性质药品如麻醉剂、兴奋剂、镇静剂、迷幻剂、合成代的类固醇以及用于被管制类的化学物质等进行严格的控制,并根据医疗价值、有害程度、滥用或上瘾的潜在程度将这些被管制物质划分为五类。美国"药物强制管理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DEA)在定论某药品为受管制类时有责任向FDA咨询,DEA对一、二级管制药品还设定年生产定额。

1.3.1.3 减免上市申请的药品

除上述药品外,有三类医疗产品在美国可直接销售,无须FDA上市审批:一是顺势疗法产品(Homeopathic),二是药房复合药品(Pharmacy Compounding);三是属于履行药效研究(DESI)类药品。

顺势疗法是德国医师Samuel Hahnemann在1976年创立的一种医疗系统,在原则上以同类相治为理论原则,基本上是用极度稀释的药物进行治疗。该疗法伴随着美国70年代兴起的整体论和自然疗法而复推广,该类产品的生产不受GMP中产品有效期、成品性质、计量的检验等制约。

药房复合药品是由医疗机构(药房)配制的制剂,药房仅在获得医师处方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药品配制,但也接受FDA的严格监管。

履行药效研究类药品是在1938年以前上市和历史上仅根据安全性研究上市的药品,这些药属于不断进行中的《药效研究实施方案》(DESI)项目,不属于上市前审批的药品。

1.3.2 药品的专利保护和专营保护期

1.3.

2.1 专利保护

药品专利保护是指专利持有者经专利注册后,由美国专利商标局(PTO)保护发明者创造的药品在一定期限不被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申请在药品研发或上市后都可以申请。1995年6月8日生效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使美国专利法规规定的专利有效期如下:

1、1995年6月8日前注册的专利有效期为17年,从专利获准日算起;

2、1995年6月8日后注册的专利有效期为20年,从专利申报日算起。

对未过期的、在1995年6月8日前注册的专利,按旧法或新法规定中专利期较长的算法生效。为鼓励新药研发,补偿专利持有者在药品研发和审批的漫长过程中保护时间的损失,美国1984年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允许人用药品专利可获得5年的专利期延长,但药品批准后加上延长的专利期不得超过14年。

1.3.

2.2 市场专营保护期

市场专营保护期是在新药批准时FDA依法授予药品申报者的市场专营保护期。其属于行政保护,与该药品有无专利无关,目的在于补偿药品在研发和审批过程中失去的专利保护时间。一般来说,专营保护期有以下几种:

1、新化学实体(NCE)5年保护期;

2、外加的临床研究3年保护期;

3、罕见病药品7年保护期;

4、儿科试验6个月保护期;

5、首次仿制药180天保护期。

经FDA审批的药品全部收入FDA注册药品大全《经过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即"橙皮书",其中明确列出了新药所涉及的所有专利和市场专营保护期信息。

1.3.3 医药企业注册和药品注册制度

根据美国1972年的《药品登记法》(Drug Listing Act),所有参与生产、制备、加工、包装、贴标签、储存、批发到上市美国的药品参与单位,必须将其所涉及的场地/设施逐一在FDA注册,并递交由该设施所生产的美国商业药品目录,根据2007年的《食品药品行政法修正法案》(FDAAA),在未经授权豁免的情况下,以上信息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

药品注册申请分为"临床申请(INDA)"和"新药注册申请(NDA)"两个独立阶段。临床注册申请(INDA)实施备案制度,申请者提出申请后,FDA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给予答复,否则即表示已批准进入人体试验,可自动进入临床研究,新药注册申请(NDA)过程比较严格。一个新药在三期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FDA进行新药申请。新药申请的审评程序包括:申请书的受理、新药技术审评、现场考察、通知审评结果、双方交流(申请提交前会议、中期会议、审评终结会议和其他会议)等。在充分证明药品的安全性、疗效、质量等达到药品标准后,才核发药品证书。OTC药物、仿制药等仅需要简化的审批程序,医院制剂不需要审评注册。美国对于原创新药以及市场特需的药品实行优先评审机制,平均注册时间6个月,对于仿制药要求严格,平均评审时间16个月左右。

对于进口药品。无论是创新药、仿制药、非处方药,还是临床研究用新药(IND),进口时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例如一旦新药申请后,如果临床研究部分通过,FDA便在批准前对所有参与该药品的制造场地和实验室进行GMP和其他现场检查。

对于原料药(API)生产商。一旦生产设施被检查并确认GMP标准过关,便可以进行设施注册和登记。FDA不将原料药作为"批准与否"之列,但各制剂必须使用该药品审批过的制造场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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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1.4 美国药品审批程序

1.4.1 临床研究用新药

研究性新药(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ND),一般指尚未经过审批、正在进行各阶段临床研究的新药。在实际应用中,IND常用于指代人体临床研究,广义用于药品、生物制品,以及包括医疗器械在所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或临床试验的产品。

药品注册批准的指标为:安全和有效。因此,全部新药上市的工作均围绕如何有效地获得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以确证某种新医疗手段比现有方法更安全和/或有效。药品从研发到上市,主要包括早期的分子筛查、临床前研究(主要是药理和毒理研究)、临床研究、新药审批及上市后监查。主要过程见表1-1:

表1-1:新药的研发上市流程及时间概况

数据来源: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依据海关统计整理

1.4.1.1 临床前研究

临床前研究主要是决定药物是否可以相对安全地用于人体的临床研究、以及药物分子是否显示药理效应而值得进一步的商品化发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子筛选、合成和纯化

药品筛选和开发过程没有标准规律、途径或固定方式。其过程非常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分子筛选过程通常要综合利用各学科知识,诸如对疾病、药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了解,在新药物分子的筛选和发现阶段,药物分析方法的建立和检测手段也必须建立。同时需要对目标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进行系统研究,以便确定药品的剂型、配方、给药系统、给药途径、包装方法等。

2、药理学研究

药理学考察药物分子如何作用于动物体的生物系统活动,由此建立药物作用的分子靶,获取药物的效益信息。它阐明药物与机体(包括病原体)相互作用的规律及其原理,为药物作用机制、改善药物质量、提高药物疗效、开发新药、发现药物新用途、以及探索细胞生化及病理过程提供试验资料。药理学研究主要包括药效学(PD)和药动学(PK)研究,用于建立临床试验用药方案,即确定给药剂量和时间间隔。

3、毒理学研究

毒理学主要研究药物对生物体器官产生的不良反应,包括毒性反应、症状、严重程度、毒性作用机理、中毒发现以及处理手段等方面的研究。化学毒性的主要指标是剂量。临床前的毒理试验目的是安全性评价,即发现药物及其代物毒性,确定用于人类试验的初始用药剂量,然后在健康的志愿者中进行一个剂量或一个疗程的耐受性试验。基于伦理道德原因,任何新药在首次IND之前必须首先在动物身上进行试验,证明它可以安全用于人类。毒性试验包括单剂量急性毒性、反复用药的慢性毒性、生殖、致癌、致突变、过敏、刺激性、药物依赖性试验,以及与评价药物安全型有关的其他毒性试验。

1.4.1.2 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是一种为寻求医疗产品的临床效果所进行的临床医学研究,即以人(健康志愿者或患者)为试验对象所进行药物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解释试验药物的效用、不良反应,以及了解药物在人体的吸收、分布、代和排泄过程,以此来确定新药获治疗手段是否安全和有效。应该注意的是FDA对ND申请的批准并不是新药上市的批准,而仅仅是允许将所有研究的新药在人体上进行观察。在这阶段,药品距离上市还面临着漫长而坎坷的道路,而多数进入一期临床试验的药品,最终被淘汰,仅有少数药品最终成为上市药品。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004]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E16 现行第四阶段版本 2010年8月20日 该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小组制定,按照ICH进程,已递交管理部门讨论。在ICH 进程第四阶段,最终草案被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管理机构采纳。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E16 文件历史 现行第四阶段版本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2010年8月20日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 本指导原则已被推荐给ICH三方的管理当局采纳。 目录 1.简介 (1) 1.1背景 (1) 1.2 目的 (1) 1.3 范围 (1) 1.4 一般原则 (2) 2. 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的结构 (3) 2.1第一部分:区域行政信息 (4) 2.2第二部分:摘要 (4) 2.2.1生物标记物验证的概述 (4) 2.2.2. 数据摘要(分析、非临床、临床;如适用) (8) 2.3第三部分:质量 (8) 2.4第四部分(非临床)与第五部分(临床) (9) 3.缩写 (10)

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 1.简介 1.1背景 使用生物标记物可能有助于获得更为安全和有效的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指导剂量选择和提高风险获益比。本指导原则是基于各个地区先前提交的含有生物标记物数据的申请经验而制定的。此类申请包括独立的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或者药品相关管理程序中上市申请的一部分(NDA/BLA/MAA)。对生物标记物数据的申请制定统一的格式将会使得跨区域之间的审评和评估交流更为简化和方便。 1.2 目的 本指南提出了关于基因组生物标记物(见ICH E151中的定义)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方面的建议。验证是指得出结论确认:在陈述的使用范围内,可依据生物标记物的评估结果来充分反映生物过程、反应或事件,并支持生物标记物在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的研发过程中的使用(包括从发现到批准后阶段)。如果生物标记物能直接或间接地帮助管理决策,可以向管理机构提交该生物标记物的验证申请。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生物标记物验证申请制定一个一致推荐的结构,从而可以使不同区域的申请达到统一,并促进申请者与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讨论。在整个ICH监管区域内推荐使用一致的格式,还有助于降低申办者的负担。同时预期,本指南推荐的文件格式会促进生物标记物数据与特定产品的相关申请整合。在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进行生物标记物验证,包括从发现到批准后阶段。在适当情况下,本文件提供了一般指导原则,用于将生物标记物验证数据整合至人药注册上市许可申请的通用技术文件(CTD)格式中。这种整合的CTD格式同样适用于生物标记物数据作为提交的NDA、BLA、MAA、其他批准后监管程序的一部分,或者是回应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 1.3 范围 本指导原则的范围是关于药物或生物技术产品开发相关(包括转化医学方法药代动力学、药效学、有效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临床和非临床基因组生物标记物的验证申请的背景资料、结构和格式。验证申请中可以包括用作分类标记的单个基因组生物标记物或多个基因组生物标 1ICH E15中将基因组生物标记物定义为“一种可衡量的DNA和/或RNA特征,可作为一项指标指示正常生物过程、致病过程和/或对治疗方法或其他干预措施的反应”。

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M4Q-中文

ICH 人用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人用药品注册常规技术文件 第四部分:质量-M4Q 模块2:质量概述 模块3:质量 本指南于2000年9月,在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第4阶段,推荐被ICH践约三方采用。(编号方式和节标题已经被统一校订,在2002年9月11-12日华盛顿DC的会议上同意采用e-CTD。) 本指南由ICH专家工作组改进完善后,由常务方依照ICH的程序进行磋商。在程序的第4阶段,最终文件被推荐由ICH的三个践约方欧盟,日本和美国采用。

目录表 模块2 : 常规技术文件概要 (5) 2.3:整体质量概述 (QOS) .................................... 错误!未定义书签。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2. 3.S 原料药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1一般信息(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2产品(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3特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4原料药的控制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5参考标准或原料 (名称, 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6容器密闭系统(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S.7稳定性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P 药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1药品的描述和成分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2药物发展 (名称, 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3产品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4赋形剂控制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5药品的控制(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6参考标准或原料(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7容器密闭系统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P.8稳定性 (名称,剂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2.3.A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1设备和装置 (名称,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2外来因素安全性评价 (名称,剂型,生产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A.3赋形剂............................................. 错误!未定义书签。2.3.R 地区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与申报资料要求内容

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 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 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 料药及其制剂。 5. 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 药品名称。 2. 证明性文件。 3. 立题目的与依据。 4. 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 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 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 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 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 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 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 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 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 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药品注册专员岗位知识(美国药事法规)

第I部分 1. 1999年FDA 与烟草生产商打了一场官司,结果FDA 败诉。原因是 A.法律规定FDA管不着烟草产品。 B.烟草生产商与律师勾结合谋。 C.FDA说尼古丁是药品,需要被批准才能上市。 D.FDA规定烟草产品不能向青少年销售。 2. 孤儿药和快速通道 A.孤儿药一定能走快速通道。 B.走快速通道的一定是孤儿药。 C.孤儿药就是快速通道。 D.申请孤儿药与申请快速通道有同样的要求。 3. 美国药品法发展的里程碑节点对药品上市提出的最低要求是 A.1906年以后要求上市药品必须符合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 B.1938年以后要求上市药品必须符合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 C.1962年以后要求上市药品必须符合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 D.2004年以后要求上市药品必须符合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 4. 临床试验指的是 A.用药品在人体做的试验。

B.用药品或食品在人体做的试验。 C.用药品或食品或保健品在人体做的试验。 D.用药品或食品或保健品或医疗器械在人体做的试验。 5. 规定孤儿药的意义在于 A.对弱势群体之一的孤儿进行特别医疗照顾。 B.向罕见病患者提供免费的医药保障。 C.用政府主导的经济手段鼓励药企大力开发罕见病用药。D.使美国的孤儿药审批要求成为世界标准。 6. 药品作为特殊民用消费品的原因是 A.药品与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息息相关。 B.药品上市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C.药品是非天然产品,必须被批准才能上市。 D.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靠标准的药品就能被批准上市。 7.FDA的公开执法信息包括 A.现场核查,产品召回,不批准上市。 B.警告信,业内除名,罚款入狱。 C.药品安全警告,违法广告警告信,定期执法报告。 D.短缺药品名录,警告信,消费者预警报告。

药品注册专员岗位知识(美国药事法规部分)II

1. 在NDA 被批准后,因为某种原因会出现改变。 A .改变二级包装的生产基地不需要提交专门的NDA supplement 。 B .改变测试标准属于重大改变,需要提交专门的NDA supplement ,等FDA 批准才能实施。 C .改换生产基地的名称因为不涉及到产品质量,所以不需要通知FDA 。 D .所有的非重大改变只要放在年度报告中就可以了。 B B B 2. “In God we trust,” A .的下文是“devil is in details!”说明细节里有恶魔。 B .的下文是“all others bring data.”说明数据很重要。 C .来自美钞,说明金钱就是上帝。 D .来自圣经,说明必须相信上帝。 B B B B 3. 研发原创新药的最大风险在于 A .药理机制复杂,成药配方难以把控。 B .保证质量稳定的因素不易掌握。 C .临床试验的费用高,耗时长,失败的可能大。 D .申报文件太复杂,难以保证合规。 C C C C 4. IND 阶段的药物不良反应与上市后药物不良反应的区别是 A .来自是否研究用药。 B .少量受试者或大量病人。 C .是否有非遵医嘱用药。 D .以上都是。 D D B 5. 质量源于设计Quality by Design (QbD)是 A .研发仿制药最关键的策略之一。 B .贯穿生产质量检验全过程。

C.研发化学药最需要优先考虑的因素之一。 D.是从人用药品研发提出的口号。 6. 仿制药 A.的质量可能优于原创新药的质量。 B.的质量不可能优于原创新药的质量。 C.的质量必须与原创新药的质量完全相同。 D.只要证明与原创新药有一致的生物等效性,两者的质 量也会完全一致。 B B D 7. 美国的处方药的药品说明书 A.包括医生用和病人用两种版本,虽然内容和格式都一样。 B.与欧盟的处方药药品说明书一致,因为都在CTD的范围内。 C.提交时与其他申报文件一样,必须用PDF版。 D.与研究者手册同属IND的药品说明书一类。 8. 美国的市场专有期 A.孤儿药7年,新分子5年,新临床试验3年,儿童药6 个月,4种类型,最多可有15.5年。 B.孤儿药7年,新分子5年,新临床试验3年,儿童药6 个月,首仿180天,5种类型,共16年。 C.有很多种,可以叠加,越多越好,没有限制。 D.FDA不一定向药企下首仿批准的书面通知。 A A A D 9. 临床暂停(Clinical Hold) A.可能出现在临床试验阶段的任何时期。 B.只在临床试验开始前会有。只要取得临床批件,就不 用再担心会有临床暂停。 C.只是针对临床试验。只要临床试验方案没问题,就不 用担心临床暂停。 D.只是针对临床试验。质量问题或者动物实验问题不会 引起临床暂停。 A A A 10.药品广告和说明书 A.应该写得尽可能详细,让所有的用户明白。 B.应该写得尽可能靓丽,以获取最多的客户。 C.应该用layman language,不能让消费者懵圈。 D.应该简明扼要,因为言多必失。 C C C 11.CTD是A.在ICH 件标准格式。 D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定_省略_新报告的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任经天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任经天杨乐郭晓昕杜晓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北京100045) 中图分类号:R9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629(2013)07-0400-05 基金项目:“十二五”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课题“大品种药物IV期临床试验及新药临床试验审评研究技术平台”(2011ZX09304-08) 作者简介:任经天,男,副研究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 * 通讯作者:杜晓曦,女,主任药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 E-mail:duxiaoxi@cdr.gov.cn 摘要: 通过介绍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基本原则,建议我国要稳步推进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相关工作,对于在我国的数据锁定点与国际诞生日不一致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汇总桥接报告、补充报告以及补充病例列表和汇总表。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重在发现药品安全风险,为深入开展研究并控制风险提供线索。 关键词: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启示TheBasicPrinciplesofICHPSURandItsImplicationsforChina REN Jing-tian Yang Le Guo Xiao-xin DU Xiao-xi *(Center for Drug Reevaluation,CFDA,Beijing 100045,China)Abstract:The article introduce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CH 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s (PSUR).The article suggested that PSUR should be promoted step by step.When the data lock point in China couldn't be synchronized with the IBD,Line-listings and Summary Tabulations,Summary Bridging Reports and Addendum Reports should be adopted 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The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should put emphasis on finding safety risks through PSUR,and provide clues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and risk management.Keywords:ICH;PSUR;implication 2011年7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部长令第81号)开始实施,办法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含境外制药厂商)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简称 “PSUR”)。2012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参考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E2C(R1)的基础上,印发了《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 规范》 (国食药监安[2012]264号)[1] 。由于撰写规范重点规定了PSUR的撰写内容与要求,本文通过介绍ICHPSUR的基本原则[2],以期更好地帮助药品生产企业理解并撰写上市药品的PSUR。 1背景 ICH在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PSUR(1992年)的基础上,于1996年11月发布了《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上市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E2C),建议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药品监管当局采纳。为了更好地理解并执行PSUR,ICH于2003年2月发布了《附录》,对E2C相关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指导,并增加了对PSUR理解上 的灵活性;《附录》需要与E2C联合使用。2005年11月,ICH将E2C与 《附录》合并形成E2C(R1)。PSUR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报告期内的安全性数据进行全面的评价,具有可行性和可实现性。ICH通过引入国际诞生日(InternationalBirthDate,IBD)概念、统一PSUR格式和内容,协调在ICH成员国提交PSUR的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部门都有重要意义。 2ICHPSUR基本原则 2.1一个活性物质一份报告 ICH建议一份PSUR应当包括一个活性物质的所有剂型、适应证和给药方案。这样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对安全性数据进行有基础的连续分析。在一份PSUR中,应当单独提交同一活性物质不同剂型、适应证和给药方案的安全性数据,并进行分层分析;这样,不必单独准备PSUR就能够提出不同剂型、适应证、给药方案和用药人群(如老人或者儿童)的安全性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接受一个活性物质提交多个PSUR,其前提是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报告药品监管部门、 并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时得到监管部门的同意。比如:①对于复方制剂,可以按照复方制剂提交PSUR,互相参考复方制剂的PSUR和单一活性物质的PSUR;也可以在单一活性物质的PSUR中包括这部分复方制剂的数 400

(完整版)欧盟GMP附录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EC)。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简称欧盟。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国际协调会:ICH 欧盟GMP附录1 无菌药品的生产 注:冻干瓶轧盖的条款自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原则 为降低微生物、微粒和热原污染的风险,无菌药品的生产应有各种特殊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质量保证极为重要,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制订并经验证的方法和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仅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操作或成品检验。 注:本指南没有对微粒、浮游菌和表面微生物等测试方法详细进行阐述,可参阅欧洲标准或国际标准(CEN/ISO)及药典资料。 总则 1.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在洁净区内进行,人员和(或)设备以及物料必须通过缓冲进入洁净区。洁净区应当保持适当的洁净度,洁净区的送风须经具有一定过滤效率过滤器的过滤。 2.原料配制、产品加工和灌装等不同操作必须在洁净去内彼此分开的单独区域内进行。 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最终灭菌工艺;第二类是部分或全部工序为无菌操作的工艺。 3.应按所需环境的特点确定无菌产品的洁净级别。每一步生产操作都应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以尽可能降低产品(或原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 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静态”标准,以达到“动态”的洁净要求。“静态”是指安装已经完成并已运行,但没有操作人员在场的状态。“动态”是指生产设施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并有规定数量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的状态。 应确定每一洁净室或每组洁净间的“动态”及“静态”标准。 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一般可分为4个级别: 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敞口安瓿瓶、敞口西林瓶的区域及无菌装配/连接操作的区域。通常用单向流操作台/罩来维护该区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应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须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单向流或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A级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生产无菌产品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的洁净操作区。 洁净区和洁净空气设施的级别 4.洁净区和洁净空气设施的级别应按照EN ISO 1466-1 划分级别。应将级别的划分与操作工艺环境的监测明确区分开来。在下表中给出了各级别最大允许的空气尘埃粒子浓度。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7-25修订稿)评析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7-25修订稿)的解读 版本概况:发布日期:2016年7月25日,征求意见至2016年8月26日 药审机构的职能 原文:第十条:药审机构可根据产品风险和技术审评需要提出现场检查、样品注册检验等要求,并综合现场检查、样品注册检验等报告做出技术审评结论。 评析:这条看起来很平常。可是FDA就是这么干的。也就是说,民间猜测的CFDA 的模式会趋向于美国FDA的模式是真的。CDE可能变成一个大中心,独立进行受理,收回省局的受理、批准权。省局将只有日常监管和补充申请审核的权利。而且 CDE可以发起有因核查、复核检验。FDA并非以复核检验为申报必须条件,一切都是因风险而选择的。那以后中检院的职能会不会有所改变呢?这里的药审机构定义是CDE,注意,是CDE,因为规定了国家局的职能是建立科学规范、完善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省局没这职能,所以不包含省局技术审评部门。 由此省局职能只剩下日常管理,上市监查,被“抄报”。上市许可,这次的征求意见稿里不分新药和还是仿制药,一句话: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上市申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同时看一眼第一百零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药品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等没有影响的变更,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都是总局的了。省局注册处已名存实亡…… 药品注册申请类别 原文:第三条药品注册申请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药品上市后注册事项变更的补充申请以及延续申请。 评析:药品注册申请类别已简化为临床申请、上市申请和补充申请三类,不再区分药品注册申请为新药还是仿制药 申请人主体资格 原文:第四条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境内主体或者境外合法制药厂商。

DMF药品美国申报注册文件模板资料

DMF申报资料撰写格式(制剂) 3.2.P.1 剂型及产品组成 3.2.P.2 产品开发 3.2.P.2.1 处方组成 3.2.P.2.1.1 原料药 3.2.P.2.1.2 辅料 3.2.P.2.2 制剂 3.2.P.2.2.1 处方开发过程 3.2.P.2.2.2 制剂相关特性 3.2.P.2.3 生产工艺的开发 3.2.P.2.4 包装材料/容器 3.2.P.2.5 相容性 3.2.P.3 生产 3.2.P.3.1 生产商 3.2.P.3.2 批处方 3.2.P.3.3 生产工艺和工艺控制 3.2.P.3.4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3.2.P.3.5 工艺验证和评价 3.2.P.4 原辅料的控制 3.2.P.5 制剂的质量控制 3.2.P.5.1 质量标准 3.2.P.5.2 分析方法 3.2.P.5.3 分析方法的验证 3.2.P.5.4 批检验报告 3.2.P.5.5 杂质分析 3.2.P.5.6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3.2.P.6 对照品 3.2.P.7稳定性 3.2.P.7.1 稳定性总结 3.2.P.7.2上市后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及承诺 3.2.P.7.3 稳定性数据 CTD格式8号申报资料主要研究信息 (药学部分:制剂) 3.2.P.1 剂型选择依据及产品组成 (1)本品为普通片剂,规格为:10mg 每片XXXXX片的处方组成见表3.2.P.1。 附表3.2.P.1 XXXXX片药物组成表

(3)XXXXX片的内包装材料为铝塑板,有避光和防潮的作用,与XXXXX的内包装材质相同。 内包材的生产厂家具有内包材注册证,执行国家标准。 3.2.P.2 产品开发 XXXXX是HMG-CoA还原酶的一选择性、竞争性抑制剂,可以显著降低胆固醇水平,并降低心肌梗死或脑卒中的发病危险。临床试验已经证实XXXXX降低胆固醇的临床疗效明显优于其它汀类药物,对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包括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或混合型高脂血症患者以及纯合子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者有明显疗效。 XXXXX(商品名)作为目前世界上顶级降血脂药物,由美国华纳-兰伯特公司研制开发。1997年上市,之后并入辉瑞公司。自1998年以来取得了优异的业绩,成为当今世界增长最快的药品,连续三年名列全球畅销处方药第一位,2003年全球销售92.3亿美元,2004年高达108.6亿美元。华纳-兰伯特公司的XXXXX在1999年9月获准中国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在国内由大连辉瑞生产销售。目前,国内原北京红惠制药(现更名北京嘉林药业)已获得XXXXX 及片剂产品的生产批文,天方药业研制开发XXXXX胶囊,于2005年9月29日获得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 我公司立项仿制XXXXX片,规格与辉瑞制药(大连)有限公司的XXXXX相同,为:10mg/片。 3.2.P.2.1 处方组成 3.2.P.2.1.1 原料药 性状:白色至类白色结晶性粉末。 溶解性:XXXXX不溶于PH≤4的水溶液,能微溶于蒸馏水、PH为7.4的磷酸盐缓冲液、乙腈,轻度微溶于乙醇,易溶于甲醇。 贮藏:遮光,密封保存。 有效期:48个月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简介

简介 IC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成立者 ICH是由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CH中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首的17个国家的制药工业产值占了全世界的80%,研发费占了全世界的90%,并集中了国际上最先进的药品研发和审评技术和经验。 ICH文件分为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综合学科4类。 成立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药品的注册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成立原因 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美国在30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FDA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60年代发生反应停(Thalidomide)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题” 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美、日、欧开始了双边对话,研讨协调的可能性,直至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会议(ICDRA)后,才开始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此后三方政府注册部门与国际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IFPMA)联系,讨论由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共同发起国际协调会议可能性。1990年4月欧洲制药工业联合会(EFPIA)在布鲁塞尔召开由三方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了ICH异议和任务,成立了ICH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ICH会议,由三方轮流主办。第一次指导委员会协调了选题,一致认为应以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三个方面制定的技术要求作为药品能否批准上市的基础,并决定起草文件。同时,每个文件成立了专家工作组(EWG),讨论科学技术问题。后来,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认为电子通讯和术语的统一,应作为互读文件的基础。因此,增加了“综合学科”,并成立了子课题。

国内药品注册新药分类

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 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三、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克隆抗体。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欧盟药品监管体系介绍

欧盟药品监管体系介绍 欧盟药品监管体系 欧盟与美国不同,集中与分权是欧盟实施药品GMP的基本特征。所谓集中,是指法令、方针,包括注册要求及药品GMP由欧洲委员会确定;分权,即现场检查工作由各国的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是欧盟的分支机构,1995开始工作,总部设在伦敦。它的职能是协调欧盟的药品评估工作,包括注册及监督管理。EMEA有360人,有约3500名欧洲专家,承担了欧洲药品评价局及委员会的工作。欧盟的药事法规大体由三个层面组成: 第一层面是指法令(Directives) 和法规(Regulations),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实施,少部分由欧盟委员会颁布实施。法令是欧盟用于建立统一药事法规的法律框架,各成员国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实施。 第二层面是指由欧盟委员会依据有关法令和法规而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监督管理程序和GMP指南。 第三个层面指由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颁布实施的一些技术指南和对一些法规条款所做出的解释。 2003-10-08,欧盟委员会2003/94/EC号指令阐述了人用药品及临床研究用药GMP的原则及指南方针(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并按此指令制订了欧盟GMP主体文件以及19个GMP附件,均属强制执行。因人用药品及兽药采用同一个GMP标准,欧盟的GMP检查职能部门设在“欧洲药品评价局兽药及检查处”(简称检查处)。检查处的工作主要包括: (1)统一、协调欧盟GMP相关的活动; (2)参与GMP的起草及修订; (3)对欧盟GMP要求及相关技术性问题进行解释; (4)制订欧盟GMP检查规程。 检查处还参与欧盟内外的GMP合作计划,它与药品条约/合作计划组织(PIC/S)、WHO保持密切联系,将欧盟法规的信息和要求融人ICH(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研究中的GMP课题,这是GMP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又一表现。 欧洲药品评价局是指南和法规的协调机构,并不直接负责药品注册及药品GMP的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处每年召开4次欧盟各国药品GMP检查员代表的碰头会,交流沟通情况,研究工作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对药品GMP的法规或指南提出修订意见,这种会议也是一定形式的培训,对统一欧盟检查标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欧盟检查员为专职,注册与药品GMP 检查的协作与FDA相似。检查员有级别考核并须有企业工作经历,对检查员的经历要求事实上比FDA还要严格。欧盟药品管理相关机构和欧洲药品评价局职能部门图见下图。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 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质量标准: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检测方法和可接受标准: 化学药物 Q6A (中文版:征求意见稿) 现行第 4 阶段版本 1999 年10 月6 日 按照ICH 进程,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 专家组制定,并已经各药品管理部门协商进入第四阶段,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药品管理机构采纳。

Q6A 文件历史

质量标准: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检测方法和认可限度: 1 化学药物 2 ICH 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3 1999 年10 月6 日在ICH 指导委员会进入ICH 进程第四阶段,推荐给ICH 三方4 管理部门采纳 5 目录 6 1. 前言 (1) 7 1.1 指导原则的目的 (1) 8 1.2 背景 (1) 9 1.3 指导原则的范围 (1) 10 2.一般概念 (2) 11 2.1 定期检测或跳检 (2) 12 2.2 放行与货架期标准的比较 (2) 13 2.3 过程检测 (2) 14 2.4 设计和开发中应考虑的问题 (2) 15 2.5 有限的申报数据 (3) 16 2.6 参数放行 (3) 17 2.7 可替代的方法 (3) 18 2.8 药典方法和可接受标准 (3) 19 2.9 技术进展 (4) 20 2.10 原料药对其制剂质量标准的影响 (4) 21 2.11 对照品 (4) 22 3. 指导原则 (4) 23 3.1 质量标准:定义和论证 (4) 24 3.1.1 质量标准的定义 (4) 25 3.1.2 质量标准的论证 (4) 26 3.2 常规检测/标准 (5) 27 3.2.1 新原料药 (5) 28 3.2.2 新药制剂 (5) 29 3.3 特定检测/标准 (6) 30 3.3.1 新原料药 (6) 31 3.3.2 新药制剂 (8) 32 4. 术语(下面这些定义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13) 33 5. 参考资料 (15) 34 6. 附件 (15) 35 36 37

ICH 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中文版) 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ICH 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中文版) Q3A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在2002年2月76日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ICH进程的第四阶段,被推荐给三方管理当局采纳。 目录 1介绍 2杂质的分类 3杂质报告和控制的说明 3.1有机杂质 3.2无机杂质 3.3溶剂 4分析方法 5各批次产品杂质含量的报告 6规范中所列的杂质检查项目 7杂质的界定 8术语 附件1:阈值 附件2:申报表中鉴定或界定的报告杂质结果表

附件3:鉴定和界定判断图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 1介绍 本文件旨在为那些尚未在任何地区或成员 国注册的化学合成的新原料药在注册时,对其杂质的含量和界定的申报提供指导。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临床研究期间所用的新原料药。本文件不涵盖生物/生物制品、肽、寡聚核苷酸、放射性药物、发酵和半合成产品、草药以及来源于动、植物的粗制品。 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应分两个方面阐述: ?化学方面:包括对杂质的分类和鉴定、 报告生成(report generation)、规范中杂质 的检查项目以及对分析方法的简要讨论。 ?安全性方面:对用于安全性研究和临床 研究的新原料药批次中不存在或含量很低 的那些杂质的界定的指南。 2杂质的分类 杂质可分为下列类型:

?有机杂质(与工艺和药物有关的) ?无机杂质 ?溶剂 有机杂质可能会在新原料药的生产过程和/或储存期间有所增加。这些杂质可能是已鉴定的或者是未鉴定的、挥发性的或者非挥发性的。包括: ?起始物 ?副产物 ?中间体 ?降解产物 ?试剂、配位体、催化剂 无机杂质可能来源于生产过程,它们通常是已知的和已鉴定的,包括: ?试剂、配位体、催化剂 ?重金属或其他残留金属 ?无机盐 ?其他物质 溶剂是在新原料药合成过程中用于制备溶液或混悬液的有机或无机液体,由于他们一般具有已知毒性,故较易选择控制方法(见ICH指导原则Q3C残留溶剂项下)。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地要求国际的协调会ICH简介.doc

实用标准文案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简介 简介 ICH (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成立者 ICH 是由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CH 中以美国、日本和欧盟为首的17 个国家的制药工业产值占了全世界的80% ,研发费占了全世界的90% ,并集中了国际上最先进的药品研发和审评技术和经验。 ICH 文件分为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综合学科 4 类。 成立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 药品的注册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 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 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成立原因

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美国在30 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 FDA 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 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 60 年代发生反应停( Thalidomide )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 例和指导原则。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 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 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美、日、欧开始了双边对话,研讨协调的可能性,直至1989 年在巴黎召开的国家药品管理当局会议( ICDRA )后,才开始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此后三方政府注册部门与国际制 药工业协会联合会( IFPMA )联系,讨论由注册部门和工业部门共同发起国际协调会议可 能性。 1990 年 4 月欧洲制药工业联合会(EFPIA )在布鲁塞尔召开由三方注册部门和工业 部门参加的国际会议,讨论了ICH 异议和任务,成立了ICH 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 ICH 会议,由三方轮流主办。第一次指导委员会协调了选题,一致认为应以安全 性、质量和有效性三个方面制定的技术要求作为药品能否批准上市的基础,并决定起草文件。同时,每个文件成立了专家工作组(EWG ),讨论科学技术问题。后来,随着工作的深入 开展,认为电子通讯和术语的统一,应作为互读文件的基础。因此,增加了“综合学科”, 并成立了子课题。 概况 ICH 是由欧盟、美国和日本三方的药品注册部门和生产部门组成,六个参加单位分别为:--- 欧盟, European Union (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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