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招拍挂规范

国土部招拍挂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

2006年5月3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依据

4总则

5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6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7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8编制出让文件

9发布出让公告

10申请和资格审查

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12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13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14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15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6办理土地登记

17资料归档

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

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

附录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

附录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附录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

附录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

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B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 A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F 、附录G 、附录H 、附录I 、附录J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招

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 T 18508 一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 号)

(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10)《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4总则

4.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4.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

4.4.1实施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4.2组织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4.4.3 协调决策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4.4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4.4.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11)资料归档。

4.5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5.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519156240.html,)上公布。

5.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5.3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

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5.4用地预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5.5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符合4.3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4.3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

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6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6.1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

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 年确定出让年期。

6.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7.1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7.2确定底价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

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8编制出让文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8.1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8.2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8.3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9发布出让公告

9.1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 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9.2公告内容

9.2.1 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

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2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3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3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10申请和资格审查

10.1申请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10.2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③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一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土地招拍挂注意事项

招商引资约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可否在招拍挂程序之后 得到落实 起草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1签约主体要合法 原则上,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作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主合同的签约主体,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市政府承诺相关政策或协调相关事项的,由市政府同投资商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签约过程中需重点注意: 一是不能以招商引资合同替代土地出让合同、特许专营合同等专门的政府合同;并且,招商引资合同与这些专门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要保持协调一致. 二是通常情况下,投资协议多由投资商母公司同政府签订,而项目实施多由在当地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要注意对投资商义务的包容性问题,即母公司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对其项目公司同样要有约束力. 2政府承诺要合法 一是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超越权限替代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做出承诺如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等; 二是涉及公用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如水、电、气、通信等的,政府只能承诺协调,不能承诺包办; 三是涉及投资商与第三方关系的,政府不宜轻易承诺兜底责任如有些项目中政府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相邻关系纠纷均由政府出面解决,保证不让投资商承担任何责任等等; 3扶持方式要合法 要把握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减免、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尽可能

多用财政扶持政策,少用税收优惠政策. 2.双向约束原则 “双向约束”是合肥市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探索和总结出的一套较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也是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外签订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都把“双向约束”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具体合同条款予以落实,一方面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投资商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严格约束投资商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项目投资和建设义务,兑现各项经济指标承诺.实践证明,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全面落实“双向约束”机制不仅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需的. 3.可救济性原则 就是一方面要确保所有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同时要保证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有效地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考虑,招商引资合同应尽量避免约定一些模糊的、不可量化或者无法准确计量的指标. 四示范文本中投资合作协议相关重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投资合作协议是示范文本中涉及的三份协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份协议,是由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的.该部分内容将着重从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扶持政策和双向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1.项目建设用地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21号规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 39号令)详解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岳晓武雷爱先段春华王小雨 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了解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39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内容、操作程序和重点条款,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此,我们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39号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物权法》扩大了“招拍挂”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围,11号令修订成为必然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1号令全面确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11号令第一次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第一次对招拍挂出让的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11号令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这一既具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规定的部门规章一经面世,既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反响,被业界称为“第二次土地革命”。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不断提高,11号令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上,11号令只规定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相对于

土地招拍挂详细流程梳理(收藏)

土地招拍挂详细流程梳理 土地招拍挂是国有经营性土地出让的三种方式,即招标、拍卖与挂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拍挂制度可使土地交易更加公开、透明,土地成交价格更加合理,减少人为干扰因素,也杜绝腐败产生。土地招拍挂的共性是公开性,但具体操作又存在着差异性,时常让人混淆不清。对这三个土地出让方式进行以下详细的说明。 招拍挂流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程序 1、国土局发布拟挂牌地块信息; 2、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参加竞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保证金为竞买底价的10%-20%. 3、竞买人竞得后,按照合同要求缴纳拆迁款,国土局负责拆迁; 4、拆迁完毕,缴纳土地出让金; 5、竞买人竞得后,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 注:对于联合竞买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办到所有联合竞买人名下,对于该块土地的开发,在不违犯政府对该地块整体规划的情况下,由联合竞买人自行协议决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1、拟订招标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2、报批报市政府批准招标出让方案; 3、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出让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4、成立评标小组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名单保密。 5、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开始前至少20日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5)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方式;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式; (7)履约保证金; (8)其他事项。 6、申请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拍卖文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投标事宜的决议(附全体董事签字)及董事会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 TD/T 1052-2017《标定地价规程》 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是国家土地资源出让、买卖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简称,具体是指国家在土地出让或者买卖程序中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政策或规定。该方式作为我国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指定方式,对规范土地市场、提高政府的对城市土地的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土地招、拍、挂工作程序 1、制订工作方案:制订拍卖前期工作方案报中心领导和局领导审定。 2、编制拍卖文件:根据业务处提供的地块材料编制、印刷拍卖文件。 3、发布拍卖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拍卖开始日前20天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拍卖时间、地点。 4、出售拍卖文件:按拍卖公告规定时间出售拍卖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5、组织现场踏勘: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6、受理竞买申请: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7、审查竞买资格:根据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进行审查,向符合条件者发放竞买人资格确认通知书及竞买号牌。 8、举办拍卖会: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竞得人与出让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和佣金。 9、公布成交结果:拍卖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拍卖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10、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招标出让工作程序 1、制订工作方案:制订招标前期工作方案报中心领导和局领导审定。 2、编制招标文件:根据业务处提供的地块材料编制、印刷拍卖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投标开始日前20天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时间、地点。 4、出售招标文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出售拍卖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5、组织现场踏勘: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6、受理投标申请: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投标申请人持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投标申请,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7、审查投标资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通知其参加投标活动。 8、投标:投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表述投入标箱。 9、开标: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0、评标: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11、公布成交结果: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招标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

工业用地招拍挂规定

工业用地招拍挂规定 工业用地招拍挂规定 工业用地招拍挂规定是一项重要法规,通过对工业用地招拍挂的规范,旨在保证招拍挂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加强对工业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下面是对工业用地招拍挂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招拍挂的主体 工业用地招拍挂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主导,负责具体招拍挂工作的部门为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局等。以及相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二、招拍挂的程序 1.确定招拍挂计划。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工业用地需求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招拍挂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发布招拍挂公告。招拍挂部门按照招拍挂计划,发布招拍挂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拍挂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起始价、报名条件和报名截止时间等。 3.资格审查和报名资格确认。报名人须符合相关条件,提供必要的资料进行申请。专业部门对报名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资格的报名人。

4.出具招拍挂文件。招拍挂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出具招拍挂文件,包括地块的出让条件和标准,出让方式,竞买保证金等。 5.竞价或拍卖环节。招拍挂部门根据出让方式,组织拍卖或竞 价活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6.确定竞买人。招拍挂部门根据竞价或拍卖结果,确定竞买人,并签署出让合同。 7.缴纳款项和办理手续。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出让金和保 证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8.交地和使用。竞买人根据出让合同规定,按时交纳款项,取 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用途进行使用。 三、招拍挂的原则和要求 1.公平公正。招拍挂过程中,应保证竞买人的平等参与权,确 保各方在竞价或拍卖环节公平公正竞争。 2.透明公开。招拍挂公告和招拍挂文件应充分公开,确保招拍 挂信息对社会公众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 3.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考虑。招拍挂工作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 衔接,合理安排工业用地的供应和布局;在招拍挂过程中,要注重环保要求,防止污染和资源浪费。 4.规范管理。招拍挂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程序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13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 在地价管理层面。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因此,针对上述地价评估管理及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于2013年4月正式印发旧版《规范》。 旧版《规范》的制订是在2013年4月,特定的市场环境与时代背景,赋予了旧版《规范》相应的实施目的,这也让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旧版《规范》在历经了5年的风风雨雨后,终于完成了她的使命,新版《规范》除了继承旧版《规范》 的衣钵之外,还在很多地方做了改进。 二、新版《规范》地位 针对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旧版《规范》不一致的问题,新版《规范》再次强调,各地自行出台的出让地价评估政策与新版《规范》不一致的,以新版《规范》为准。这就更进一步的统一了行业技术规范,杜绝“各自为准”的现象发生。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 一、背景介绍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是指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为了规范国有土 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 的规范性文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程序、条件、要求等进行 了明确。 二、规范内容 1.招拍挂出让程序 (1)招拍挂出让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所有参与者应当在同一起 跑线上竞争。具体程序包括发布招拍挂公告,接受申请,组织递交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进行标的物确定,招标、拍卖或挂牌,确定中标人或 成交人,签订合同等。 (2)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方便快捷的在 线申请、查看、交付等服务,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2.招拍挂出让条件 (1)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复合开发条件,包括土地规 划用途明确、具备基础设施条件和配套设施条件等。 (2)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持 续发展的原则,不得出让土地资源浪费、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 (3)出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不同的限制条件,如开发用途、项目建设条件、转让权利等,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

3.招拍挂出让管理 (1)招拍挂出让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招拍挂出让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避免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 (2)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招拍挂结果,并建立有效的信用体系,对参与招拍挂的各方功过进行评价,以促进诚信行为。 (3)加强对拍卖、挂牌交易行业的监管,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从业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资本膨胀。 (4)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特别是对土地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的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确保招拍挂出让的公平公正。 三、试行效果与展望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规范试行,有助于减少行政执法的主观性,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应当加大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力度,及时总结试行经验,进一步完善规范的制度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对拍卖、挂牌交易行业和中介机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维护市场秩序。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规范试行应当与其他相关政策相衔接,形成有机配套的政策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土地使用权之取得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第二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 出让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协议出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 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目前商业住宅开发已经基本上采取了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的方式来确定土地使用权之出让,工业用地目前没有,但是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实行。 iii.常见问题 ·出让土地根据土地用途通常有不同的期限限制。关丁期限届满后的问题处理,目前欠缺法律规定。 ·出让土地根据土地用途需要经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程序; ·签署出让合同的主体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时,开发区管委员会不得作为合同主体,否则出让合同无效: ·协议出让中的价款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并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否则出让金约定条款无效;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合同无效。但是经过出让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用途,并相应调整土地用途的,可以继续执行出让合同。 c) 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 i.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土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第八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ii取得方式 ·招标拍卖:《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一、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协议:同上。“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派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缴补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他项权利出让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O8一2001《城镇土地评估规程》 GB/T 18507一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lO一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O9一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总则 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4.2出让地价评估目的 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4.3评估原则 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以下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为了一种常见的 土地交易方式。为了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相关政府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以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有更 深入的了解。 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规范包括了土地出让公告的发布、竞买人的资格条件、竞买方式、出让底价的确定、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交付、竞买行为的处罚等方面。其中,土地出让公告的发布是保证信息公开 和透明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出让公告应当明确土地用途、面积、位置、招拍挂条件、竞价方式、竞买人资格条件等内容。这样一来, 各方参与者可以根据公告中提供的信息,明确自己是否满足条件以及决策 是否参与竞买。 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规范还规定了竞买人的资格条件。这些条件一般包括注册资本、信誉记录、相关经验等方面的要求。通过设 定这些条件,可以筛选掉一些没有实力或信誉较差的竞买人,从而保证招 拍挂过程的良性竞争。此外,在竞买方式上,规范也提供了多种选择,如 单价竞拍、总价竞拍等。竞买方式的多样性可以满足不同参与者的需求, 也有利于土地出让底价的确定,从而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出让底价导致不合 理的土地流转。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规范还设定了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交付 的要求。竞买保证金是竞买人参与竞买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表明竞买人 诚意和实力的一种手段。相关规范明确了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的程序 和要求,以保证竞买保证金的安全和合法性。此外,规范还对竞买行为作

出了一些限制和处罚措施,如出价出轨、串标等行为被规范明确为不合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的出台对于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明确相关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规范确保了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此外,规范还保护了各方的权益,提高了交易的风险可控性。然而,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和落地。同时,也需要与时俱进,随着土地市场的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规范,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变化。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百科名片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 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据不完全

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另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今年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均明确要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招标拍卖。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本规范所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竞价、成交等环节。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程序的合法、公正、透明。 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价格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土地资源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4.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4.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收费的合法、公正、透明。 4.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后,明确用地申请的途径和方式,并公开接受用地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0天。 5.3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结合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勾地制度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单位和个人对具 体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勾地申请,并承诺支付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一、前言 招拍挂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制度。为规范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二、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原则 1. 依法招标: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 依法进行,保障公平竞争。 2. 公开透明:招拍挂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公开,避免不公 平交易。 3. 公平竞争: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公开竞争,禁止 任何形式的潜规则。 4. 稳步增价: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确定最低限价,以 稳步增价的方式进行。 5. 诚信守法:各参与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违法违规,保证交易活 动的正常进行。 三、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1. 征收用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需要确定征收用地范围。

2. 出让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条件,包括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等。 3. 招标或拍卖: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出让条件,选择招标或拍卖方式 进行出让。 4. 签订合同:出让地块确定竞得方后,由政府主管部门与竞得方签 订土地出让合同。 5. 缴款出让:竞得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办理公证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方式 1. 组织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招拍挂监督机制,加强 对招拍挂活动的监督管理。 2. 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招拍挂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揭露不正之风。 3. 法律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法律的权威。 五、结语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能够 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效益。但在实 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规范,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拍 挂活动的公正和透明,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8.03.22 •【分类】问答 正文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解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3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自4月9日起施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与2013年起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规范(试行)》相比,《规范》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规范》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 记者:什么是出让地价评估?为什么需要对出让地价评估单独规范? 负责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10条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要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

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难看出,出让地价评估是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针对拟招拍挂或协议出让地块,以及出让后调整规划条件的地块开展的地价评估。评估目的是为确定出让底价或标定、核定应补缴土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考虑到以下问题,有必要单独出台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由于出让地价评估的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土地出让收益、影响到国有土地资产是否流失,因此出让地价评估相比一般的宗地地价评估更为重要,需要慎重对待。第二,相对而言,出让地价评估类型多样,比一般宗地评估更为特殊复杂,需要考虑的各方面技术因素很多,有必要从技术规范上单独予以明确。第三,在2013年《规范(试行)》出台之前,由于已有的技术规定过于原则,技术路线不够明晰,使得出让地价评估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增加了寻租机会,造成地方较大的廉政和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风险隐患。 记者:请简单介绍一下《规范》的起草过程? 负责人:按照“拟订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的行政职能,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于2011年开始了相关研究论证,在前期调研基础上,部土地利用司于2012年10月形成初稿,广泛征求中估协技术审裁委员会全体专家、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估价机构和部内各司局意见,并先后召开四次专题论证会,形成了《规范(试行)》版,于2013年4月8日起实施。《规范(试行)》实施五年来,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试行).docx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前W .............................................................................................................. I 1适帀范Ifl ................................................................................................................ 1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1-3 依据.................................................................... I -4总则 .................................................................... 2・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4-6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 5-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5-8编制出让文件 .............................................................. 6-9发布出让公告 .............................................................. 7-10中请和资格审查 ........................................................... 9-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 II・12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 14-13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 15-14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 17-15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 17- 16 办理土地登记.......................................................... 18- 17 资料归档.............................................................. 18-附录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 19・附录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 20-附录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30 -附录D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 54-附录E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 55 -附录F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 56 -附录G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 57・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D

3、新版《规范》将文中所有的“案例”改为“实例”,更强调实例的真实性;同时,将市场比较法中“历年交易实例”改为“近三年交易实例”,要求实例的选取更加贴合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与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估价结果更符合市场实际。 一、特定情况评估要点 新版《规范》将原(1)生地评估、(2)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两点合并说明,整体评估技术思路不变。 内容旧版新版差别 特定情况评估要点6.1(1)生地评估。生地出让评估,应先评 估熟地地价,再核减通平所需的开发费用。 (2)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视开发程 度不同,根据当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平均 费用水平,对熟地地价进行逐项减价修正。 6.1(1)土地开发程度不足。土 地开发程度未达到当地正常水平 的,先评估当地正常开发程度下 的熟地地价,再根据当地各项通 平开发所需的客观费用水平,逐 项减价修正。 将原(1)生 地评估、(2) 通平不完全 时的地价评 估两点合并 说明。 二、特定条件招拍挂出让方式 新版《规范》根据近年来市场环境和政策要求的变化情况,与时俱进地增加了“竞自持面积”这项条件;同时,新增“出让时约定租赁住宅面积比例”条件下的评估技术要求,将近年来国家大力鼓励的用于长期租赁的住宅用地纳入新版《规范》范围,使这类评估工作有据可依,也为这类工作的全面开展打好了基础。 内容旧版新版差别 特定情况评估要点6.1(1)生地评估。生地出让评估,应先评 估熟地地价,再核减通平所需的开发费用。 (2)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视开发程度 不同,根据当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平均费 用水平,对熟地地价进行逐项减价修正。 6.1(1)土地开发程度不足。 土地开发程度未达到当地正常 水平的,先评估当地正常开发 程度下的熟地地价,再根据当 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客观费 用水平,逐项减价修正。 将原(1)生地 评估、(2)通 平不完全时的 地价评估两点 合并说明。 内 容 旧版新版差别 成本逼近法技术要求(1)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或 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 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 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 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 计入出让底价。 (4)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额, 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 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 311号)的规定。 (1)国家或地方拟从土地出让收入或 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 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 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 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钩节余指标等指标流转费用,不得计 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4)评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不得以 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基 础,推算各项参数和取值后,评估出 地价。 增加了“新增耕地指 标和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等指标流转费用,不 得计入土地成本”的 要求;删除了对“土 地增值收益率或收 益额”方面的要求; 将原 6.3.3中对工 业地价评估要求的 内容提至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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