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基金业的壮大,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基金市场的运作,中国政府决定对《基金法》进行调整。本文将围绕《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展开探讨。

首先,调整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近年来,基金管理人在运作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比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基金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因此,《基金法》将对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强化其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者保护意识。在新版《基金法》中,基金管理人将被要求更加谨慎地进行投资决策,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调整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种基金产品层出不穷,投资者选择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然而,由于基金产品的风险水平和收益预期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往往难以准确评估其风险和收益情况。因此,新版《基金法》将进一步规范基金产品的发行和销售行为,明确规定基金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和风险提示,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三,调整基金销售和营销的行为规范。在当前的基金市场中,一些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违规销售、误导投资者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基金法》将对基金销售和营销的行为规范进行进一步调整。新版《基金法》将规定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接受更加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并明确规定其不得通过虚假宣传、低价吸引等手段误导投资者。此外,对于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基金法》也将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调整基金托管的制度设计。基金托管作为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和交易结算的职责。然而,《基金法》目前对基金托管的规定较为简略,未能完全适应基金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为此,《基金法》将对基金托管的制度

设计进行进一步调整,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强监

管和审计机构对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和审查。

最后,调整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机制。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基金市

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的重要因素。然而,

《基金法》目前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和细致。为此,《基金法》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机制进行调整,加强对基金公司和

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和惩罚,并明确规定投资者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

人的违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和索赔,从而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基金销售和营销的行为规范、基金托管制

度设计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多个方面。通过这些调整,中国政

府旨在进一步规范、完善基金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4年9月26日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政策解读

资产证券化新动向 目录 一、资产证券化新动态 (1) 二、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2) 1. 最近《规定》中定义资产证券化 (2) 2. 最近《规定》中对基础资产定义 (2) 3. 最近《规定》中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义 (3) 4. 小张对基础资产认识 (3) 5. 小张对券商资产证券化以及其特点的认识 (3)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概况 (5) 四、此次更改的要点 (5) 1. 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 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5) 2. 小张认为,以此三法为上位法,有以下几条法律法规需要注意 (6) 3. 改事前行政审批为事后备案,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6) 4. 小张对”事后备案“、”负面清单“导致有些ABS我们不能做的认识 (6) 5. 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 (7) 6. 小张对“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认识 (7) 五、引用及附件 (8) 一、资产证券化新动态 2014年9月26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以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

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公开征求意见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证监会于2014年2月公告取消了证券公司专项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也相应取消。鉴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方式需相应转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同时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三是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四是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 欢迎社会各界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及配套规则提出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根据意见建议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二、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1.最近《规定》中对资产证券化定义 《规定》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2.最近《规定》中对基础资产定义 在这里先说明下《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对基础资产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我会应当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我会,我会负责组织拟订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等。据此,我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于今年年初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2017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619126060.html, 2017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 私募基金综合法规 1、《证券法》 重点条款: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 解读:私募基金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 2、《信托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解读: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属于信托关系

3、《证券投资基金法》 重点条款: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解读: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契约等方式设立。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三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 一、国家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1999-7-1 开始实施。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2、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 2、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 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③强化监事会作用 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经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二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该法律调整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及地域管辖范围。准确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对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信托原理为基础,而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是与信托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信托法律关系都不能成立。所谓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信托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信托合同,承诺接受委托,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即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规定,只能是法人,不得为自然人。所谓受益人,是指按照信托

合同的约定享受信托利益的人。根据自益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所谓自益信托,是指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同一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本法中,受益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基金合同当事人即为信托关系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订立基金合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适用本法,本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遵守。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法就与其有关系的事项作出的规定,也必须遵守。 二、本法调整的客体范围 在我国,基金的种类很多,有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国家建设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各自性质、功能不同,立法基础也不同。经过长期调查研究,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本法只调整证券投资基金。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又有许多不同的类别。例如: 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其他投资于不同对象的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 根据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规范的新举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规范的新举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条例》解读 目录 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规范的演进脉络二、《条例》新增的制度规范要点三、《条例》对未来私募基金业务开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1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规范的演进脉络 从我国基金行业发展规范的演进脉络考察,尽管股权投向基金与证券投向基金在法律属性上并无本质区别,而且私募、公募的区分也只是基于基金募集方式的差异所做的分类,因此二者具备一体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我国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鉴于私募基金行业在2010年左右的快速发展,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作了规定,但由于监管体制分立、部门利益之争等因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未被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为切实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顺部门职责关系,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明确了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职责授予证监会。与此同时,证监会也提请国务院启动制定《条例》。考虑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出台尚需时日,2014年8月证监会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征求意见。此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连续六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但因种种原因终未能颁行。为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市场,2020年证监会又出台《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20〕71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是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要求考生掌握的重点之一,以下是店铺整合的考点内容,欢迎阅读学习! 考点一: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期限固定,一般为10-15年。而开放式基金则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以随时向基金发起人或银行等中介机构提出交易。 发行规模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行规模固定,而开放式基金则没有发行规模限制,通过认购、申购和赎回,其基金规模随时都在发生变化。 交易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只能在证券交易所以转让的形式进行交易。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是通过银行或代销网点以申购、赎回的形式进行。 交易价格决定因素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较大,不完全取决于基金资产净值。开放式基金的价格则是严格由基金单位净值所决定。 考点二: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简介 1) 契约型基金,又称信托投资型基金,是指依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则,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订立信托投资契约而组建的基金。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发起设立者,负责设计基金种类,筹集资金并管理运用资金。受托人即资金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进行会计复核,同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2)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照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虽然形式上类似于一般投资公司,

但它会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管理和运营基金资产。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有: 1) 立法基础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信托法》组织和运作,而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法》组建。 2) 法律形式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3) 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尽管可以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表达意见,但与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大会相比,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大会赋予投资者的权利相对较小。 4) 运营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运营基金;而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来运营基金。 5) 融资渠道不同。契约型基金一般不向银行借款,不作负债经营;而公司型基金在运作情况良好,业务进展顺利时可以向银行借款,以便增加扩大组合的规模。 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监督约束机制完善;而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比较简便易行。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其实并无优劣之分。目前,我国现有的基金全部是契约型基金,而美国的大多数基金都是公司型基金。 考点三:基金托管人投资运作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依据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基金托管人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基金法》的调整范围 摘要: 1.基金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2.基金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中的作用 3.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对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影响 4.基金法调整范围的未来发展趋势 正文: 一、《基金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 《基金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该法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调整范围包括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托管、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 二、基金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中的作用 《基金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首先,它为基金市场提供了一个法治化的环境,使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在参与基金业务时能够遵循明确的法律规范。其次,该法明确了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维护基金市场的秩序,降低潜在风险。最后,通过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为投资者提供维权依据。 三、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对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影响 1.对基金管理人的影响: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其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的基金管理服务。

此外,基金法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对投资者的影响:基金法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障。例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资产保管、清算等职责,保障投资者的财产安全。 四、基金法调整范围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也将不断完善和拓展。未来,基金法可能会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指用于规范国际经济交往和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体系,通常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它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等多个子领域。以下是对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调整范围的详细说明。 国际经济法是基于国际法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为了规范国际经济活动而设立的。国际经济法强调国际经济各个参与方之间的合作与互惠,同时也解决了国际经济活动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国际经济法由一系列的国际协议、条约和公约等法律文件组成,以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一个领域,它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则和原则。国际贸易法通常以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多边贸易协定为基础,例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等。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和保护。国际投资法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享有平等和公正对待,并提供投资争端解决的机制。经典的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国际中心私营企业与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条例》(ICSID Convention)和《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等。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规范国际金融交往和监管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国际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国际金融合作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规则。例如,国际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的章程和国际银行间结算银行(BIS)的准则等。 4. 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的规范和管理。它包括国际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外汇管理和汇率制度等方面的规则。国际货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章程和规则。 5. 国际税法:国际税法是规范国际税收体系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国际税收规则、互助和信息交换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国际税法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和国际税收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规则,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务关系。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是用于规范国际经济交往和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体系。它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等多个子领域。这些子领域的法律文件、协议和公约等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内容。通过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可以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稳定发展。

论我国《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扩大

论我国《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扩大 作者:曹晟鑫 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33期 一、当前我国《证券法》调整范围 根据所获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将证券大致分为三种:资本证券、货币证券、财务证券。但就目前来看,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范围只限于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三种。 股票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一般指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向一般大众举借款项,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与前述两种证券不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并没有—个明确的定义。—般来说,其他类型的证券可以包括证券衍生产品、新股认购权证、投资基金证券等。由于界定模糊,这类证券的认定在实践中比较灵活,但也正因如此,这类证券的认定其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缺乏行政规章应有的稳定性,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 二、实践中新型投资行为的定性 (一)股权众筹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面向大众募集资金的合法方式只有一种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除此之外的任何向公众集资或公开募股的行为都属于非法行为而且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市场中的这些股权众筹平台其实正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为了避免制裁,他们通常会限制人数、集资金额等。从本质上看,我国的这种股权众筹更类似于私募行为。 股权众筹作为投资合同的一种,从其本质上看,具有许多和证券相同的性质。同时,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也是期望通过前期的资金投注在日后获得一定的利益回报。投资人和发起人由于处于相同众筹项目,也就构成了共同事业。但是,众筹的投资人只参与了一定的项目,投入了资金,对于整个事业的经营与管理并没有干涉,对其实质也没有产生影响。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回报全部得益于发起人的工作能力与努力程度。股权众筹的投资合同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凭证,代表投资者有权依据合同在未来获得与其投资对等的收益。因此,股权众筹具有证券的属性,并且符合证券的内涵,应将其界定为证券,与其相关的行为皆由我国《证券法》调整。 (二)产权式酒店投资与果园投资合同

简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简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证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目前的调整范围限于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调整对象为该类证券发行与交易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其中《证券法》明确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之发行与交易适用《证券法》,而政府债券与基金证券仅在上市交易事项上适用《证券法》。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指《证券法》所要调整的对象和所能发生效力的范围。在制定《证券法》时,经过长时间的和深入的讨论,最终于《证券法》第二条对此集中地作出了规定。应当注意调整范围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为: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在这里,对《证券法》的调整对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首先列举了证券市场的两个基本品种,即股票和公司债券。因为它们体现了投资领域的两种基本关系,即股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但由于在具体形式上的发展变化,在确定基本品种的同时,又明确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也属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第二,《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规定既表明了《证券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又表明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不是一部《证券法》

所能囊括的,而且涉及若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那种将证券发行的全过程、全方位,与证券有关的事项都反映在一部《证券法》中的主张,则更难以实施。所以,由《证券法》、《公司法》和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共同构成证券法律制度,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更加科学合理。 第三,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项规定表明,政府债券是一种证券,但因其有特殊性,而另行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作调整。也更进一步说明,证券法律制度是由若干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形成的,并非单纯只指一部法律,这个意思在《证券法》的总则和有关条款中都有体现。 在关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讨论中,有意见主张要包括所有的证券品种及各种衍生产品,尤其是期指、期权。在经过深入讨论特别是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对此主张的可行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认为现阶段的证券立法不宜作出这样的规定。而且证券品种也难以全部列举。如果用一个概括性很强的概念来代替,则又缺乏确定性,不便于执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该法第10章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人登记、基金托管、募集方式、基金合同、基金备案、信息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转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等作了原则规定。该法第32条还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我会应当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制度安排,具体落实法律规定。为此,我会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以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对其进行监管应当明显区别于对公募基金的监管。因此,《办法》始终贯穿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的指导思想,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不设准入门槛,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目前阶段,立法的目的是将大部分现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监管,明确其法律地位,掌握其基本情况,同时以不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为原则,主要通过行业自律以及事后检查、处罚等手段进行监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8条,分为总则、基金管理人登记、合格投资者、业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一)调整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修订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们近期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12]79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运作办法》作为《基金法》的重要配套法规,自2004年实施以来对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基金业改革创新发展的新形势,《运作办法》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新《基金法》即将实施,《运作办法》的部分内容需要相应调整;二是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运作办法》的部分内容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三是从海外各国的监管经验来看,我国的基金运作和监管还有部分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基于前述考虑,我们启动了《运作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二、修订原则与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将保护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要求,既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又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1、拓宽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为各类机构开展公募业务做好准备。《基金法》第十二条、三十三条将基金管理人扩大到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基金托管人扩大到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相应地,我们调整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和托管业务(《修订稿》第六条第(一)项)。 2、明确对基金关联交易的要求。《基金法》第七十四条取消了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相应地,我们对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包括: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修订稿》第三十三条)。 3、完善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基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并

2022-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前冲刺卷②(答案解析16)

2022-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 与业务规范》考前冲刺卷②(答案解析) 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 第I卷 一.综合考点题库(共70题)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A.中国基金业协会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银监会 D.基金管理人 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2.下列关于基金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说法错误的是()。 A.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 B.半年度报告不需要披露所有的关联关系,只披露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关联交易的披露期限也不同于年度报告 C.半年度报告只对当期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不需要说明两个年度的报表项目 D.半年度报告要对人事变动的状况做出说明 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半年度报告不需要对人事变动的状况做出说明。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时,为巨额赎回。 A.5%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4.保本基金从本质上讲是一种()。 A.股票基金 B.债券基金 C.混合基金 D.平衡基金 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保本基金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混合基金。 5.下列关于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费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 B.佣金起点为5元 C.交易不收取印花税 D.基本交易费用固定 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我国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交易不收取印花税。 6.下列属于客户在基金投资操作过程中享受的服务的是()。 A.定期提供产品净值信息 B.提醒客户及时核对交易确认 C.介绍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情况,让客户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特点 D.推介符合适用性原则的基金 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售中服务是指客户在基金投资操作过程中享受的服务主要包括: ①协助客户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细致解释测试结果; ②推介符合适用性原则的基金; ③介绍基金产品; ④协助客户办理开立账户、申购、赎回、资料变更等基金业务。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最新) 1、[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为()日。 A.30〜45 B.30〜60 C.30〜75 D.60〜90 【答案】B 【解析】B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60日。 2、[选择题]下面关于反洗钱保密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有()。1.证券公司应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II.依据人民银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向期货业协会提供采取冻结措施的有关工作信息III.对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获得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IV.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 A.II、III、IV B.I、III、IV C.I、II

【答案】B 【解析】此题考查反洗钱保密要求。I项正确,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II 项错误,V项正确,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以及对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III项正确,对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获得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综上所述,I、III、IV项符合题意。故此题选B选项。 3、[选择题]以下基金品种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是()。 A.创业基金 B.私募基金 C.证券投资基金 D.社保基金 【答案】C 【解析】C《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及托管等活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从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4、[单项选择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 I .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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