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的误区——从一个案例看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误区

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的误区——从一个案例看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误区
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的误区——从一个案例看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误区

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的误区——从一个案例看举证责任分配存

在的误区

第lS卷第3期

2007年O5月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Jouraa]0fHenanMec}laI1icalandElectricalEngineefi~"College

V o1.15№.3

May.2007

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的误区

——

从一个案例看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误区

成永军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河南新乡453002)

摘要:对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

地方的司法机关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其实是对举

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曲解.

关键词:缺陷产品;举证责任倒置;误区

中图分类号:G922.29文献标识码:A文奄编号:1008—2093(2007}03—0067—03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

则L1,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所规定:"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原告

不提供证据,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但"谁主张,谁

举证"只是一种基本原则,在有些情况下,出于公平的考虑,法律会规定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这在诉讼法上

叫举证责任倒置.由于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的基

本原则相反,因此各个国家对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适用倒置的规定非常严格.那就是,除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法

官自由决定外不得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在何种条件下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几种情况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侵权诉讼,《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说明

对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了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

方的司法机关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即确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产

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证明产品有无缺陷和该产品

的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要求其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产品无关,方可不承担责任.这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其实是法官对举证责任

倒置原则的一种扩大运用,是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曲解和错误适用.笔者就一个案例谈谈这些误区.

某养殖场购买了由某饲料厂生产的S413,s414预

混料3.5吨,其中,产品标签标示s413适用阶段为3O

至6O公斤的猪,几日后养殖场通知饲料场猪群普遍拉稀,饲料厂得知后立即聘请医师和专家尽力抢救,虽然

病情得以控制,但仍有多头猪死亡.经省饲料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站根据行业标准喹乙醇预混料对35公斤以下猪适用的规定,结合养殖场将饲料用于35公斤以上猪

的事实,认定饲料属不合格产品.原告养殖场随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饲料场赔偿损失,原告在起诉时认

为,猪的生病和死亡是吃了该饲料后中毒引起的.被告

认为,猪的死亡与所供饲料无关,应从原告使用的其他

辅料和饲养办法中追其原因,被告无过错,不应当承担

责任.

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的证明责任采

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要求被告对出卖给原告的

猪饲料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原告使用被告出售的饲料喂

猪与其生病及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

于被告在规定的时间里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法院便以被

告没有提供证据为由,推定被告出售的饲料为缺陷产

品,同时推定原告饲养的生猪生病直至死亡与被告出售

的饲料的质量有因果关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

万元.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上诉人

(一审被告)无直接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所饲养的猪群出

现生病,死亡与食用其出售的饲料无关,确认一审判决

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认为,这个案例中对缺

陷产品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存在着误区:

误区一: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存在

缺陷和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

任.

这其实就是有错推定.案例中,一,二审法院均要

求产品的销售者对出卖给原告的猪饲料是否存在质量

缺陷,原告使用被告出售的饲料喂猪与其生病及死亡是

收藕日期:2007-01-10

作者简介:成永军(1965一),男,河南济源人.副教授.学士.主要从事经济和诉讼法研究.

67r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3期

否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损失与该产

品无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法官已经假定产品

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

告若不想承担责任,只有自己去证明产品没有缺陷,证

明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自己的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这事实给被告设定了两难选择:证明了产品的缺陷和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证

明不了产品无缺陷和产品的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

果关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缺陷产品的侵权诉讼

是由原告主导的,如果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并未提供猪的死亡原因的任何证据材料的话,由被告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可能永远都不可能得出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产品的质量有无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

无因果关系,是决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前提口].问题是,并非所有的产品都有缺陷,都会导致

损害后果的发生,这就涉及到对此的证明,以及应由谁

来证明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产

品有缺陷且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其提供的产品是缺陷产品,该缺陷产品与

自己的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这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要求被告对此进行证明,等于让被告

给原告准备告自己的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

在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中,应当由对方承担赔偿责

任和自己不应当承担赔责任是双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目的.与此相适应,因各自的不同主张产生了不同的证

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排除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将全部的举证责任都"倒置" 给对方,原告需要对自己的基本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具

体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损害后果与产品的

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些都必须由原告在起诉时提供并在诉讼中予以证明.因此在本案中法官将被告所要

举证的范围和内容扩大了,那么本案中被告应在哪些方面进行举证呢?

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尽管采用了举

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倒置的证明责任的范围和内容不是案件事实的全部,并未将全部的证明责任都倒置给了产品的生产者,它只倒置了部分的证明责任,即"法律规定免责事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证明责任的范围和

内容是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分配的,他只承担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部分证明责任,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明责任仍由原告承担.《司法解释》第四条68

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

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质

量法》中规定了缺陷产品侵权诉讼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

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

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

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

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在缺陷产品侵权诉讼

中,法律和司法解释分配给生产者的证明责任是"法律

规定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项内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的证明责任仍按照举

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分配.

案例中,要求饲料厂证明产品有无缺陷及产品与

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错

误适用,法官扩大了证明责任的范围和内容,超出了司

法解释的规定.

误区二:将不合格产品与缺陷产品画等号.

本案中,某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行业

标准喹乙醇预混料对35公斤以下猪适用的规定,结合

养殖场将饲料用于35公斤以上猪的事实,认定饲料属

不合格产品.法官据此认定所供饲料为缺陷产品.

不合格产品与缺陷产品不是同一概念.《产品质

量法》和《司法解释》采用了"缺陷产品"的概念,而施行在前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采用的则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

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

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认,《产品质量法》采用"缺陷"的概念较《民

法通则》采用"不合格"的概念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因为,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判断标准是相关产品质量标

准,而产品是否存有缺陷,则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标准进行界定的,即"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

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它是以产品有无危险性或安

全性为判断标准.产品的缺陷分广义的缺陷和狭义的

缺陷.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当然是有缺陷的产品,但此

种缺陷如不存在对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就仅是

般的产品不合格,是广义的缺陷,在《民法通则》中,缺

陷只是不合格的一种表现形式;《产品质量法》对缺陷的概念作了专门规定,成为严格的法律术语,因而不能再

将广义的不合格产品视为缺陷产品.在适用《民法通

成永军:缺陷产品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的误区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确定生产者的责任时,对"不合格产品"的理解要与损害结果相结合,只有能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不合格产品,才应该追究产品侵权责任,因而《民法

通则》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事实上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存有缺陷"基本相同,是广义规定狭义适

用.

由于《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同,人们

思维上的惯性很容易将不合格产品与缺陷产品对等看待,在司法实践中,对缺陷产品的适用必须按照《产品质

量法》的解释性规定进行认定.

误区三:将违约之诉误为侵权之诉.

案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双方的合同关系,产

品不合格鉴定结论及猪的生病死亡等损害事实,但未证

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及

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显然,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违约责任纠纷构成要

件,属于违约之诉.如果原告坚持侵权之诉,则应告知

补充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否则驳回起诉.

由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有别于

般的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将部分证明责任分配

给被告,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正常情况

下,对案件性质的确定,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但对

举证责任的错误理解,可能会反过来影响对案件性质的

确定.在本案中,猪的生病死亡是客观事实,如果证明

了猪的生病死亡与被告的饲料有关,当然是侵权之诉,

否则属于违约之诉.由于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

理解不正确,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证明责任,侵权之诉

也就成立了.(责任编辑杨文忠)

参考文献:

[1]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Mr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F2]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F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DefectProductTortLegalActionConversionof OnusProbandiPrincipleMistakeSuitableforUseArea

——

CIusProbandiAssignstheExistenceM_istakeAreaasforaCase

CHENGYong-jun (HeDAinMechanicalandElectricalEngineeringCollege,Xinxiang453002,China) Abstract:Theproductcausesthetortlegalactionthatpersondamages,lawandthejudiciaryex plaintheprin—ciplehavingascertainedconversionofonusprobanditothedefect.Ajudidalauthoritybutexis tencebeinghitbya

fewplacesinactualiudicialpracticemistakeareabut,thinksthattheproductcausesthetortleg alactionthatperson

damages,istoapplytoconversionofonusprobandiaslongasbeingadefect.Thisismisinterpr etingtoconversion

ofonusprobandiprincipleinfact.

Keywords:lackforlimitproduct;conversionofonusprobandi;mistakearea 69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侵权责任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来说,最高人民法院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其第四条中将医疗侵权诉讼列入8种特殊侵权诉讼之一,从而使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发生了重大变化。

2017年8月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2017年8月第一版 一、名词解释 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之人。 二、简答题 1、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又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可采性。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断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3、简述直接言词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因二者均以有关诉讼主体出席法庭为先决条件,紧密联系,理论上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4、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明规则:(1)相关性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3)任意性自白规则;(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最佳证据

成语使用常见错误类型

成语使用常见错误类型 (一)、望文生义 例如:在浦东国际机场边检大厅,有这样一位服务标兵,她无论出现在哪里,脸上始终挂着一抹微笑,真诚、甜美、亲切,让人难以释怀。(2010山东卷) “释怀”指(爱憎、悲喜、思念)很难在心中消除。此处说的是“真诚、甜美、亲切”,应改用“让人难以忘怀”。这里误解词语 (二)、用错对象 例如:上届冠军挪威队以全胜战绩出线,表现十分出色,其卫冕雄心及雄厚实力令人刮目相看。(2010江西卷) “刮目相看”,指别人已有进步,不能再用老眼光去看。这里用错对象。 (三)、褒贬不当

例:现在我们单位职工上下班或步行、或骑车,为的是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尤为可喜的是,始作俑者是我们新来的局长。(2010全国Ⅰ) 褒贬色彩失当。“俑”,指古代殉葬用的木制或陶制的俑人。“始作俑者”,开始制作俑的人,比喻首先做某件坏事的人。此处贬词褒用。 (四)、语义重复 例:在飞驰的高速列车上,人们津津乐道地谈论着乘坐高铁出行带来的快捷 与方便。(2010湖南卷) “津津乐道地谈论着”不妥,很明显“津津乐道”已经包含了“说”这一动作,后面再接“谈论”语意重复,改为“兴致勃勃”比较好。 (五)、不合语境 例如:近年来,在种种灾害面前,各级政府防患未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力

争把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2010江苏卷) “防患未然”用于灾难没有发生之前。不合语境。 (六)、两栖词语 有些成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含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感情色彩,这称为词语的“两栖现象”。要判断成语运用正确与否,需用它的多个含义和色彩去斟酌。 例:生命的价值在于厚度而不在于长度,在于奉献而不在于获取……院士的一番话入木三分,让我们深受教育。(2010江苏卷) “入木三分”,形容书法有力,也用来比喻议论深刻。这里使用恰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2015年10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4月29日北京高院通报 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一年来,北京法院 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率为10.7%,判决的案 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29%。 01 .某公司诉科学技术部不予受理科研项目资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0日,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了2015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的申报指南。某公司在该指南指定的网上系统中填写了申请973计划的项目申请书。 科技部收到该公司的项目申请书后,于同年5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该公司申报的《海水蓄能电站》及《雨、洪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跨流域调水》两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决定不予受理项目申请。该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诉决定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对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明确排除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被诉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由于某公司的涉案项目申请书确实不符合973计划项目申请书的格式要求,未就项目基本情况填写相应内容,科技部无法就涉案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进一步评审,故被诉决定正确。综上,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关于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 ——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案情〕 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埭镇西,原属校办企业, 199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蛙场,并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经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获养蛙净利25万元。 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化工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排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均比上年增加1万吨,致使下游7个乡约135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色度和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与其他受害人,开始四处上访,数十次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但是,由于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270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8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事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 鉴于此,1995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作出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水排放未达标以前,应补给养殖场6万元,用于1995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1994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1995年12月,养殖场以5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养殖场经济损失48.3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审判〕 1997年7月2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五被告(5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严重超标,并直排或渗入河道污染水域,以及原告(养殖场)所饲养的青蛙蝌蚪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均是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青蛙、蝌蚪即死于水污染,故无法确定原告损害事实与被告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养殖场)对此判决不服,遂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1998年6月30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提请下,就本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民商法重要法条

2011年司法考试民商法条必记的数字 一、(1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2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五讲:成语使用错误的解决方法

第五讲:成语使用错误的解决方法 教学园地 03-31 0740 : 第五讲:成语使用错误的解决方法 一、成语使用的背景知识 (一)短语类型的辨析 1、并列短语的辨析方法 (1)含义:构成短语的词与词之间是平行和并列的。 (2)例举:经验教训调查研究多快好省我和他一遍又一遍 (3)方法 1构成并列短语的词的词性必须相同。 2语序颠倒,语意不变。 3某一词类构成的并列短语,当作这类词语使用。 2、主谓短语的辨析方法: (1)含义:构成短语的后一个词陈述了前一个词 (2)例举:觉悟提高空气清新气氛热烈举止大方性格开朗天气晴朗参观结束 (3)方法: 1用“怎么样”对短语的前一个词发问,后一个词能回答这个发问,一般说来就构成了主谓短语。 2主谓短语中前一个词一般是名词和代词,后一个词是动词或形容词。

3、动宾短语的辨析方法: (1)含义:构成短语中的前一个词支配了后一个词。 (2)例举:提高觉悟发展生产解决问题结束访问延长时间学习他们 (3)方法: 1用“什么”(谁)对短语中的前一个词进行发问,后一个词能回答这一发问,一般说来就构成了动宾短语。 2短语中的前一个词一定是动词。 4、偏正短语的辨析方法: (1)含义:构成短语的词与词之间的关系是前偏后正,即:前边的词是次要的,后边的词是主要的。偏的次要的词叫修饰词,正的主要的词叫中心词。 (2)例举: 蓝色的天空(很辽阔)——名词性偏正短语 (我买了)新鲜的蔬菜——名词性偏正短语 (李老师)慢慢地走——动词性偏正短语 (他的同学)十分高兴——形容词性偏正短语 (3)辨析方法: 1偏正短语的性质是由其中心词决定的,可分为名词性偏正短语、动词性偏正短语、形容词性偏正短语。 2名词性偏正短语的修饰词在句中作定语,动词、形容词性偏正短语的修饰词在句中作状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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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损失补偿原则jp 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 保险金额是否就是赔偿金额 一、案情介绍 1999 年 4 月 28 日,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尼桑牌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保险期限自 1999 年 5 月 5 日 ,2000 年 5 月 4 日止。汽车运输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12989元。1999 年 6 月 18 日,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权利义务对等,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汽车运输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 30 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将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保险概念;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公司在原审期间曾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出险车辆价值为人民币 79209.4 元,原审法院却以保险金额 30 万元判赔,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被认为是保险赔偿金额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在其提供格式合同时并未告知投保人保险金额和保险赔偿金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额应为出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即为车辆出险后,价格事务所所作的估价,而在车辆烧毁即原物已

不存在的情况下,对其价值作出的认定仅仅为理论上的测算,而理论价值和实际使用价值难免会出现差异,保险公司将评估鉴定作为“实际价值”,显然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最后认定,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就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 30 万元,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了对价,即保费 12989 元,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全损后,理应按照约定支付 30 万元保险赔偿金这一对价。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认定。两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均认为,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这种认识值得商榷。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依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所确定的保险价值即应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1) 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2) 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账面价值确定。就机动车辆保险而言,它是一种不定值保险。由于车辆众多,在投保时无法就每一辆车的价值进行认定,因此,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即保险金额。 作为不定值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不一致) 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费而在保险赔偿金数额往往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是否导致不公平,答案是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改进及理由

《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改进及理由 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及科技的发达,各类案件的情况日益复杂化,如果一成不变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结果往往会损害公平。具体来讲,在一些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如公害、医疗过失诉讼等,由于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造成原告对被告的故意、过失、因果关系的存在等事实的举证相当困难或不可能。如果按照一般举证规则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话,被害人的救济便不能实现,也会导致侵权人逍遥法外的后果。对此,立法、判例、学说所采取的对策,就是确立举证责任的转变制度。举证责任的转换是指立法者根据特殊情况而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让相对方对相对事实负证明责任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6

种情况,但对于倒置哪些事项的举证责任不够明确,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统一。为此,《证据规定》在第四条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第四条第七项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判断究竟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加害人的情形。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理论和实践均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行为人只有在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这种情形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特征,《证据规定》予以确认。 第八项是关于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证据规定》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有形式分配标准和实质分配标准之分。形式分配标准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实质分配标准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成文法国家一般以形式分配标准为基础,以实质分配标准为补充。 我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以下五个因素:第一,双方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应当由接近证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 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二是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③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据规定》以五个条文,从三个层次进行了规定。第一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个层次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也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证据规定》规定,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

高中政治第4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第10课第3框依法收集运用证据教案新人教版选择性必修2

第三框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学习任 务核心素养 1.描述与分类:理解证据的含义、分类。2.解析与论证:掌握证据的作用、收集与保存证据的必要性。 3.预测与选择:理解收集与保存证据的要求, 明确举证责任、举证基本原则。 4.辨析与评价:分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 举证责任。 1.科学精神:通过学习,知道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种类。 2.法治意识:通过学习,明确我国诉讼法 中规定的举证责任承担。通过合作探究,体 会举证对于诉讼成败的意义。 3.公共参与:通过学习,学会收集、保留 证据,提高举证能力。 议题一| 处处留心皆证据 刘女士乘坐公交车时钱包不慎被窃,里面有别人写给她的38万元的两张借条。事后,欠款人赖账,刘女士只好起诉到区法院。刘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给债务人打去电话称借条丢了。债务人在电话里推脱:不能再补写了。其实这一切都被录音了,刘女士又去了公证处对录音资料做公证。刘女士的证据意识,使自己在不利情形下维护了权益。 探究 1 (描述与分类·科学精神)什么是证据?上述案件中刘女士提供了什么种类的证据? 提示: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上述案例中刘女士提供的是视听资料。 探究2 (辨析与评价·法治意识)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提示:民事诉讼中大多数证据就在案件当事人手中,完全依靠法院收集证据只会使法院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争议的处理速度会大打折扣,甚至因为收集不到证据而无限期拖延下去。因此,民事诉讼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1.证据 (1)含义:就是证明的根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作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3)分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成语使用错误常见类型资料讲解

七上成语运用 一、成语使用常见错误类型 对策一:吃透词义,多识记多积累成语的意蕴是约定俗成的,而且许多源自典故,加之有些成语中的语素还含有生僻的古义,这就造成了成语理解上的难度。如果不仔细辨析,一瞥而过,就容易造成望文生义的错误。 有些成语的理解能够利用“先分析后综合”的方法进行,如“巧夺天工”,主谓结构,“夺”,胜过,“天工”,天然的精巧,那么“巧”必然不能是天然的了。例题: 1、有的同学学作文,文不加点,字迹潦草,阅读这样的文章,真叫人头疼。(╳) 【解析】“文不加点”常被错误理解为写文章不加标点符号,其实它的真实含义是形容写文章很快,不用涂改就写成(点:涂上一点,表示删去) 2、这部精彩的电视剧播出时,人们在家里守着荧屏,几乎万人空巷,街上静悄悄的。(╳) 【解析】“万人空巷”是指家家户户的人都从巷子里出来了,形容庆祝、欢迎等盛况。不能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为家家户户都在屋内,巷子里空了。 对策二:平时注意成语的使用对象有些成语有特定的使用对象,如果把握不准,就容易扩大使用范围或误作他用。例题: 1、博物馆里保存着大量有艺术价值的石刻作品,上面的各种花鸟虫兽、人物形象栩栩如生,美轮美奂。 【解析】“美轮美奂” “轮”是“高大”的意思“奂”是“众多”的意思,适用的对象应是高大的建筑物而非人物形象。 2、宽敞明亮的教室里,72名同学济济一堂,畅谈着美好的理想。 【解析】“济济一堂”特指人才。(形容很多有才能的人聚集在一起。)「备注」: “感同身受”指替蒙受恩惠的人向施恩者表示答谢,不用于受恩惠者本人。 “相濡以沫”用于患难中,不用于平时。 “炙手可热”用于人有权势,而不用于物。 “崭露头角”多指青少年。 “萍水相逢”用于陌生人初次见面。 “浩如烟海”是形容文献、资料非常丰富。

民法同质补偿原则新思考复习课程

民法同质补偿原则新思考 张驰韩强 一、问题之提出 案例(1)1993年1月,广州市李某等9 人参加本市某旅游公司组织的衡山旅游团,每人交纳460元。后因天降大雪,该团实际只游览了原计划的部分景点,每人花费160元左右。为此,李某等人(原告)以对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被告)退还全程旅费,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精神损失200元,被告则以天下大雪,属不可抗力为由予以答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每人300元。(注:《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第618~619页。) 案例(2)1998年7月8日,女大学生钱某在上海屈臣氏四川北路店因出门时报警器突然鸣叫,被店内保安人员怀疑行窃。并由女保案将其带入地下室,要求其脱裤检查。钱某被迫让女保案检查,结果证实钱某未行窃。事后,钱某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诉至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万元。(注:华文:《"精神损害"赔偿面观》,《法苑》1998年第12期。) 民事责任是以采用理想的回复原状救济手段为原则,当难以回复原状时,则采用损害赔偿予以补救,而作为民法重要内容的损害赔偿又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但无论是回复原状还是损害赔偿均是以直接救济受害人为宗旨,以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可以说,同质补偿原则(下简称同质原则)就是在适用民事责任时,对受害人直接救济的原则。其基本特征是补偿性。同质原则作为适用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千百年来业已深入人心。但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古老的同质原则的局限性也日益暴露。 就第一个案例而言,旅游者与旅游公司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中的旅游价款、时间、住宿安排都由旅游公司事先一手操办。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似乎也公正合理。然而,我们作进一步思考后就会发现,即使看似公正的判决也存在不容回避的问题。旅客因对方违约而受到可以量化的损失是300元,此点当无疑异,但旅客因旅游公司安排不周以至最后诉讼所遭受的时间损失、精神不悦等损害虽不能量化,但却实际存在。而且天下大雪并非必然事先不可预知,旅游公司应对天气的变化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因而旅游公司的不作为已构成有过失。对因违约方过失所造成相对人不可量化损失应否赔偿,实值法院认真考虑。退一步讲,若本案处理实体上确无任何问题,即旅游公司就其违约在扣除旅客游览部分景点所花费160元后,仅赔偿每人300元,以体现民法的"补偿",那么,旅游公司实质上并未就其过失付出真正代价。至此,我们没有理由不对这样的判决表示忧虑。如果任凭强有力的商家在格式合同中订立不公平条款,并故意或过失违约而又不会为其侵害弱势相对人的行为付出更多的代价,那么这样的违约行为将不断发生。这样,在民法中确定与同质补偿原则相对立的惩罚性救济措施的地位,应是顺理成章的。且其主要应体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就第二个案例而言,商场的行为无疑严重侵犯了女学生的名誉权,应当给予赔偿,又因为侵害名誉权所造成的损害系精神损害,具有不可量化的特性,不能用同质原则中所谓"实际损失"来衡量。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不论数额大小都具有惩罚性,全面地说应该是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惩罚性救济措施的采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同质原则的不足,但也往往出现矫枉过正的弊端。 面对上述问题,现行立法有何对策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确认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开我国适用惩罚性救济措施之先河。《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30 11:19:49 ?字号:小大 ?打印本页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目录 一、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二、方才女诉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三、袁西北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物价行政征收一案 四、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五、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案 六、上海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资质行政许可案 七、孙桂花诉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行政许可案 八、成都金牌天使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资助行政许可案 九、毛爱梅、祝洪兴诉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一、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一)基本案情 徐云英的丈夫刘焕喜患肺癌晚期并发脑转移,先后于2014年4月8日、2014年6 月3日两次入住淄博万杰肿瘤医院治疗,2014年7月8日医治无效去世。在淄博万杰肿 瘤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05014.48元。2014年7月21日,徐云英申请五 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给予办理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关于对申请人徐云英合作医疗报销申请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书面答复》),依据五莲县卫生局、五莲县财政局莲卫字〔2014〕2号《2014年五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刘焕喜就诊的医疗机构不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决定不予报销。徐云英认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所依据的政策规定不符合省、市相应政策规定的精神,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向五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五莲县人民政府认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的《书面答复》符合规定,于2015年4 月13日作出莲政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作出 的《书面答复》。徐云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作出的《书面

关于举证责任的几个审判实务问题

关于举证责任的几个审判实务问题 内容提要依举证责任下裁判是民事审判的关键,在确立举证责任之前,审判人员必须按照要件事实分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免除原则指导当事人举证,然后在遵循思维逻辑规律的前提下,考虑科学合理的操作路径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实践中,要克服把好受理关、中止诉讼和延期审理等规避依举证责任下裁判的错误倾向。 关键词举证责任下裁判错误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证据法的前提下,该《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提高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有关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是该《规定》的重要内容,《规定》施行一年来,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对举证责任的不全面、不准确理解的现象,影响了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笔者拟就几个实务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审判人员就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法律事实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 当前我国大多数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表现在诉讼中还不习惯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审判人员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对解决庭审中举证无序现象,追求公正、高效的诉讼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就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法律事实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就是举证的责任分担问题,也就是如何分配举证证明义务。笔者认为,分配举证证明义务,关键在于严格执行相应的举证分配原则,即要件事实分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免除原则。 1、要件事实分类原则。即对当事人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进行分类,以此为出发点来合理分配举证证明义务。从理论上讲,实体法作为证明对象的法律事实,依据它们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2)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3)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4)阻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在运用该原则分配举证证明义务时,应以实体法对法律事实的分类为基础,分担原则应该是:(1)主张权利义务关系确立者,应就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各要件事实进行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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