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城中村及改造实践启示

深圳的城中村及改造实践启示
深圳的城中村及改造实践启示

 第25卷 第4期热 带 地 理

Vol 125,No 14 

 2005年12月

TROP I C AL GE OGRAPHY

Dec 1,2005 

 收稿日期:2005-07-25;修订日期:2005-09-1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0471002);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院长基金项目(2005055)

 作者简介:谭启宇(1967-),男,江西南昌人,在职博士生,研究方向:区域可持续发展,(E 2mail )tanqiyu@https://www.360docs.net/doc/c712053996.html, 。

深圳的城中村及改造实践启示

谭启宇

1、2

,岳 隽2,胡宝清3,陈水森

1

(1.广州地理研究所,广州510070;2.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城市与环境学院,广东深圳518055;3.广西师范学院,南宁530001)

摘 要:城中村是中国二元社会结构遭遇快速城市化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城中村不仅具有独特的物质形态,更有深刻的社会内涵。深圳的城中村如同其城市化一样具有非常强的个性特征,文中深入分析了深圳“城中

村”改造的社会背景和与改造有关的条件,并以土地为核心探讨了有关土地权属、一体化管理、利益格局的分配等问题。

关键词:深圳;城中村;改造

中图分类号:F291;K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21(2005)04-0341-05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内一些学者针对中国沿海地区一些城市的“城中村”现象,分别从地理学、社会学、城市规划、土地经济、城市文化景观等各

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1-5]

。在“城中村”改造研究方面,对改造的目的、模式、改造中的基本利益格局与利益均衡机制及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法规与政策

等实践性较强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6-10]

,而深圳的“城中村”无论其规模、形成机制、改造难度及研究成果等在珠三角乃至全国诸城市中又最具有代表性。深圳市2004年10月启动的全市范围的“城中村”改造,有着非常深刻的社会意义与理论研究价值。笔者认为对“城中村”的理论研究是必须的,但“城中村”改造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社会实践。因而,通过对深圳“城中村”改造的全面分析与研究,可以对其它城市同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1 深圳的城中村

1.1 城中村的类别

从形成过程看,“城中村”可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类“城中村”处于形成、发展的中、后期阶段,主要

以原“自然村”或“行政村”的形式散布于城市建成区中间或其边缘地带,居住在“城中村”的人们都已完成了由村民向居民的身份转变,但是,村中的各项管理还未纳入城市的统一管理体系中,村内的建筑密度大,改造难度提高;第二类“城中村”处于形成、发展的早期阶段,是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城中村”,此类“城中村”位于城市建成区与城市规划发展区

之间,与城市的空间及景观矛盾暂不突出,改造的难

度也不大。

珠江三角洲等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中村”

(如深圳、广州、珠海等城市)多属于第一类。从发展阶段上看,第一类可以区分出两个亚类:亚类Ⅰ在发展阶段属后期,特区内的“城中村”即为这类,其表现形式为被城市包围的一个个“孤岛”;亚类Ⅱ发展阶段为中期,“城中村”还处于生长阶段,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属于这类,其表现形式为“城”、“村”交织混杂,所谓的“城”是由各“村”构成的。1.2 城中村的外动力机制

“城中村”的形成机制包括内部机制和外动力机制两部分。内部机制主要包含法律法规、政策与管理体制等3方面因素,在外动力研究方面,大多数学者认为:城市化是“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外动力,“城中村”现象是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而深圳极具个性的城市化特征,使得深圳的“城中村”表现得与众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呈现出一种快速发展的趋势,而深圳在短短的二十几年由一个零起点的边陲小镇发展成现在的现代化大都市,无疑是这次快速城市化的领头羊。深圳的工业化不同于苏南地区以在农村发展乡镇工业和非农产业基础上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也不同于温州地区以发展个体企业、私营经济为基础的农民创业。在深圳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农民几乎就是看客,并没有实际参与。城市化的关键是让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能

热 带 地 理25卷 

够通过城市化实现充分就业。但是,“城中村”问题

在其发展初期表现的许多不确定性及相对属于微观层面现象,在高速城市化的背景下,不容易受到重视①。1.3 城中村的空间分布 ① 深圳市福田区城中村改造研究总报告之二(初稿)。

 ②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

(初稿)。 ③ 经济观察报2005.5.2~9。 ④ 一是土地、空间难以为继;二是能源、水资源难以为继;三是城市不堪人口重负;四是环境承载力难以为继。 ⑤ 福田区城中村改造政策及制度研究报告(初稿)。

“私宅”作为深圳“城中村”的主要空间载体,它的地域分布情况基本上可以代表深圳“城中村”的空间分布情况。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

全市各街道办“城中村”(旧村)的私宅用地、私宅栋

数和私宅建筑面积的统计调查②

,可以发现深圳市“城中村”的空间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以特区内、外为界,在私宅建设总量和用地面积方面,特区

外的私宅面积(8422.91×104m 2

)、用地面积

(8548.49×104m 2

)远高于特区内的私宅面积(2

138.86×104m 2)、用地面积(800.11×104m 2

)。但是,特区内的私人建筑的容积率(2.67)、建筑层数(5层)和建筑密度(0.53)均比特区外的容积率(0199)、建筑层数(3层)和建筑密度(0.33)要大得多。这种空间分布特征形成一种强烈反差,使得特区内“城中村”突出表现为建筑密度大、存在相当大的事故安全隐患;特区外则表现为土地开发粗放、用地结构不合理、公用配套不完善等特征。

2 深圳的城中村改造

2.1 改造的社会背景

2004年10月28日出台的《深圳市城中村(旧

村)改造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是深圳市历史上第一个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政府文

件。它对城中村改造的目的、范围、条件、模式、改造的优惠配套政策等作了全面规定。几乎与“城中村”改造行动同步进行的还有“深圳宝安、龙岗两区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这一行动的主要标志是《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

城市化进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及《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透过深圳市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重大行动,蕴涵的社会背景是深圳市土地资源的稀缺和高速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迅速升值。“城中村”改造

的本质就是不同主体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一场围

绕土地升值的利益重新分配(主要在政府、“城中村”的原村民、开发商之间)的多方博弈在所难免。与此同时,城市政府更是看到了城市形象和公共管

理水平提升的契机③

。稍后,在2005年1月13日召开的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提出的建设“效益深圳”的战略目标中,明确指出“四大难以

为继”④

将制约深圳发展,其中第一个就是“按照传统的速度模式,土地空间将难以为继”,很明显,也印证了这一改造的社会背景。2.2 改造的条件准备

到2004年深圳已经在全市范围完成了农村城市化转制,在如何看待与怎样认识“城中村”方面逐渐趋于理性。以前多半是将“城中村”与社会治安、消防隐患、违法建筑、原村民的食利阶层等问题挂钩,甚至将其描述为影响城市社会管理的一颗毒瘤。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现在对“城中村”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不仅看到其负面影响,也承认“城中村”对社会的贡献,比如它缓解了外来人口住房不足的巨大压力、重塑了本土居民的稳定结构,而且也是一笔巨额的社会财富⑤

。笔者从“城中村”理论研究和深圳市的一些个案试点实践两个方面,认为深圳开展“城中村”改造的时机基本成熟,改造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土地法规政策以及历史遗留问题,也只有通过积极的实践探索才有可能得到完善和解决,因“等待”错过改造的最佳时机,意味着改造的难度加大与政府财政负担的加重。21211 理论研究方面 李立勋从城乡存在的二元体制与政策、城市扩展方式的缺陷、农村发展方式的缺陷、社会调节系统的局限等4个方面分析了“城

中村”的形成机制[3]

;王如渊在对深圳特区的“城中村”进行研究时,选取8个指标将其分成5类,并从土地的产权和土地增值两方面探讨了各方主体土地

收益的变化[4]

;在“城中村”改造目的研究方面,李培林认为,“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看,‘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因此,终结‘城中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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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期谭启宇等:深圳的城中村及改造实践启示

终要伴随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6]。”;程家龙在对深圳“城中村”改造具体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旧城改造项目与一般房地产项目的区别[10];韩荡、闫小培等分析了“城中村”改造中的基本利益格局与利益均衡机制[7-11]。

21212 实践方面 深圳市最早进行城中村改造试点的是罗湖区的“渔民村”。它采用的改造模式是由村民自筹资金完成改造,适用于特区内一些改造规模不大、较为富裕的城中村改造。“鹿丹村”的改造模式为拆除重建,其资金缺口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允许剩余单元进入市场流通,但是,容积率的提高毕竟有限,该模式对于建筑密度大、违法建筑多的城中村不适用。“蔡屋围村”的改造走的是完全市场化的道路,由开发商完成从拆迁、规划到建设的全部过程。该模式将所有改造项目捆绑在一起,应特别注意防止开发商将一些利润较高的项目改造完后留下利润不高的项目[10]。福田区对“城中村”改造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政府财政的承受力及相关土地政策做了专项研究。

2.3 改造的主要特征

2.3.1 改造规模大、改造模式复杂 此次城中村改造涉及全市范围的所有320个原行政村(其中特区内91个,特区外229个)巨大,全市私房总用地面积达9349×104m2,总建筑面积达10561.77×104 m2,改造规模十分巨大②。不仅如此,深圳的城中村在地域上存在特区内外的差异;待改造的私房中,违法建筑所占比重大,情况复杂,加大了改造的难度。

改造的基本模式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政府不直接参与商业性开发,通过政策、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政府以“坚持规划先行与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为原则,对于涉及城中村全面改造的要制定专项改造规划。具体改造模式:根据强度可分为以拆除现有建筑及建设新的建筑为主要手段的全面改造模式(包括异地重建、整体拆建、局部拆建)及以改善居住环境为主要手段的综合治理改造模式;以改造参与的主体可分为由村集体股份公司独立承担改造任务的“自改模式”、由发展商独立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场改造模式”、由二者共同组建开发公司的“混合改造模式”。

2.3.2 改造与违法建筑的治理相结合 深圳的违法建筑问题和城中村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全市90%以上的违法建筑出现在城中村,深圳的违法建筑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违法建筑面广量大,严重侵犯了城市的公共利益和资源;第二、违法建筑的建设高潮与一些重大政策的出台密切相关;第三、违法建筑的主体复杂。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已经成为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各方利益冲突最大、关系最复杂的问题。“城中村”改造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违法建筑的势头得到遏制并趋于停顿,使违法建筑的治理成果通过“城中村”改造得以确认。违法建筑的治理是治标,“城中村”改造是治本,违法建筑的治理是“堵”,防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和“城中村”改造是“疏”,对于历史时期产生的违法建筑进行疏导清理。二者有机结合,同步推进,互相呼应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2.3.3 特区内外有别的改造思路 深圳特区早在1992年就已经全面实现城市化。经过10多年的快速发展,特区内的“城中村”建筑密度大、社区结构稳定,在发展阶段上属于后期,因此,特区内“城中村”改造是以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为目的。而且特区内由于红线控制范围较为确定,改造范围可以此为依据划定。特区外由于2003年才开始推进城市化,相当部分地区还未划定红线范围,所以“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是对一些功能老化的旧工业区、中心城区及公共设施严重缺乏的旧村进行全面改造,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缩小特区内外的差距。深圳市未来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主要在特区外,特区外“村改”要纳入推进城市化总体框架,以提高深圳城市综合发展实力。

3 深圳城中村改造的启示

3.1 改造的核心是土地问题

城乡土地的不同产权制度是“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政府一开始采用土地征用的手段对村落以外的其它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待发展到一定阶段,村落被城市包围,全面城市化已经不可避免,政府对剩余的土地采用统征的手段,实行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从而达到对已经城市化土地统一管理的目的。在集体土地还不能像国有土地那样进入市场流通之前,这似乎是唯一可行的途径。深圳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在特区内可发展用地已经十分紧缺,特区外“城中村”多处于自发开发阶段,土地利用效率比较低,通过改造,实现特区内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特区外则应加强土地集约利用,以提高土地的整体利用效益。3.2 改造的关键是统一城市管理

“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及主要表象是因其土地、户籍、人口、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它们有些形式上实现了转制,但又没有真正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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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特区早在1992年就已经完成城市化,但“城中村”现象非但没有弱化,反而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可以认为,这次城市化是一次不彻底的城市化,它使得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及土地出租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得以延续,“城中村”改造问题复杂,涉及制度、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及空间形态等多方面。不同方面的问题互为因果,单方面的改造不能解决问题,应该通过综合改造的手段,既要推动“城中村”的空间形态改造,也要推动其社会改造和经济再造,从而达到“城中村”与城市全面融合的目标。

3.3 改造的基础是对利益格局的分析

“城中村”改造涉及政府、业主与改造单位三方的利益,其中政府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其它两方代表各自的利益,“城中村”改造的实质是调节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达到利益均衡。其中,政府与改造单位的关系主要涉及规划与地价两方面问题;政府与业主的关系主要涉及房地产权确认及保护小业主利益问题;改造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涉及拆迁安置补偿,主要考虑改造单位以何种方式、标准对业主进行安置补偿[7]。

但是,以上对利益格局的分析还存在一定缺陷,如没有对“城中村”的主体———外来人口进行分析,虽然他们只是“城中村”的主体,而非改造主体,但改造的结果却会对他们的利益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应该对深圳的产业结构、房地产租售市场及经济适用房政策等进行全面分析,以弥补上述利益格局分析的不足。

3.4 改造的难点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深圳市在短短20多年城市化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土地权属关系的复杂局面。深圳市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但是这些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与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应该积极探索现有土地管理体制改进的途径,使其既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又不影响对历史遗留的房屋(土地)的确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那些纳入全面改造的城中村,通过市场的方式引进开发商进行改造,这些房屋(土地)经过确权可以进入市场流通。对于那些综合整治暂时还未纳入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在原有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应探索一些新的措施分类解决,符合法规、政策的房屋给予确权,但是这类房屋暂时还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而对那些手续不完善,但并未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可以规定:“继续保留当前的使用状态,并规定一定的使用期限”。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城中村改造的目的就要大打折扣,而且对还会影响特区外正在进行的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从而有可能引发特区外新一轮的违法抢建高潮。

4 结语

深圳以及珠江三角洲其它一些城市的“城中村”现象表明,“城中村”的出现并非快速城市化的必然结果。但是,结合当时国家土地方面的立法情况,以及这些城市普遍城市化水平不高的事实考虑,则“城中村”在这些城市的普遍出现就不是偶然的了。“城中村”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及消亡的规律,城中村改造是一种外部力量,是对既成事实的被动反应,此番城中村改造在各地的升温,主要是土地升值带来的利益驱动,开发商看到的是获得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政府则捕捉到了提升城市形象和公共管理水平的契机。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面临着“城中村”的困扰,虽然各个城市“城中村”的外在表现不尽相同,但其本质问题却是相似的,就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各方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笔者在对深圳市“城中村”及改造一些个性问题进行研究的同时,也对一些共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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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8.

443

 4期谭启宇等:深圳的城中村及改造实践启示

543 THE TRANSFO R M AT I O N O F THE URBAN V I LLAGES IN SHENZHEN

T AN Q i2yu1、2,Y UE Jun2,HU Bao2qing3,CHE N Shui2sen1

(1Guangzhou Institute of Geography,Guangzhou510070,China;2College of U rban and Environm ental

Science,Shenzhen Graduate School,B eijing U niversity,Shenzhen518055,China;

3Guangxi N or m al college,N anning530001,China)

Abstract:U rban village p r oble m s have e merged in China since refor m and opening t o the outside world.An urban village can be easily identified fr om its outer configurati on,and it has peculiar s ocial2econom ic machinery.I n order t o s olve the p r oble m s,the authorities of different cities have taken diversified measures.Shenzhen initiated the transf or mati on of the urban villages in2004.I n this pap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urbanizati on and the urban villa2 ges in Shenzhen are analyzed,and the backgr ound and conditi ons of the village reconstructi on are discussed.Fur2 ther more,the key p r oble m s of the subject———those about p r operty in land and the integrative manage ment are ana2 lyzed.It is considered that Shenzhenπs ex perience in urban village reconstructi on could be f or reference of other cit2 ies in China.

Key words:Shenzhen City;U rban villages;Reconstructi on

(上接第335页)

Ab s trac t I D:1001-5221(2005)04-0331-EA

I ND USTR I AL D EVELO P M ENT AND ENV I R O N M ENT PRO TECT I O N I N

THE PEARL R IVER MO UTH R I M,AS COM PARED W I TH THE TO KYO BAY R I M

J I A NG Lu2m ing,Z HANG Hong2ou,L I A NG Guo2zhao

(Guangzhou Institute of Geography,Guangzhou510070,China)

Abstract:The Pearl R iver mouth is a triangular estuary which is kno wn as the L ingdingyang.A nu mber of large cities,including Guangzhou,Shenzhen,Zhuhai,Foshan,Dongguan,Zhongshan,as well as Hong Kong and Ma2 cao,are distributed ar ound the estuary,for m ing an econom ic ri m,s omething like T okyo,Ka wasaki,Yokoha ma, Funabashi,Chiba,I chihara and Kisarazu ar ound the T okyo Bay.The Pearl R iverMouth R i m(PRMR)is the most devel oped area in the Pearl R iver Delta(PRD),and serves as the econom ic l ocomotive of the Pan2Pearl R iver Delta econom ic regi on(PPRD)which consists of9p r ovinces p lus Hong Kong and Macao.It can be seen that PR MR,PRD,Guangdong,and PPRD show a structure of concentric circles f or industrial devel opment,in which PR MR is the core.For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econom ic driving power of the regi on,harbor2related industry should be devel oped in the PR MR.However,the rap id devel opment of the PR MR has caused seri ous envir on ment p r oble m s.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 experience and less ons fr om the T okyo Bay R i m could be f or reference.Much at2 tenti on be paid t o the envir onment p r otecti on of the L ingdingyang and its ri m areas.

Key words:The Pearl R iver mouth;The Toky o Bay;I ndustrial devel opment;Envir on ment p r otecti on

城中村流动人口居住偏好研究——以深圳为例

城中村流动人口居住偏好研究 ——以深圳为例 邰浩 【摘要】城中村流动人口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却鲜有人关注其居住方面的诉求。在城中村改造中,流动人口往往面临着失去住所的困境。本文通过对深圳市5个典型城中村进行问卷调查,用AHP法分析了城中村流动人口的居住偏好,并对其进行了分层统计。研究发现:城中村流动人口在择居时较关注房屋租金、交通便捷度、与就业地间距离、社会关系四项因素,对软硬件环境不太关心;不同属性的流动人口的居住偏好存在分层差异。最后基于研究成果对城中村的改造提出了“构建3+1利益协调机制、分期改造与分级改造结合、联合开发与廉租房建设结合、空间改造与功能置换结合”四项建议。研究成果对填补当前流动人口居住研究的空缺和城中村改造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城中村;流动人口;居住偏好;分层;改造建议 1.引言 流动人口[1]是指在没有改变原居住地户口情况下,到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的人群。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跨市辖区的流动人口为2.21亿人,比2000年增长了82.89%①。以流动人口最为集中的深圳为例,2009年深圳市常住人口为891.23万,其中流动人口达645.27万,占全市总人口的72.4%②,且主要集中在城中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将会有更多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给城市发展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流动人口的安置与管理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目前,城中村流动人口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Liu X L和Gilley 认为,城中村解决了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基本生存问题,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找到了出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差距[2-3]。邓金杰等研究发现,流动人口由于收入偏低且不满足政府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倾向于选择租金便宜、交通方便、生活成本低的城中村[4]。闫小培提出,现有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往往形成“开发商——政府——村民”三方的利益博弈[5],流动人口的利益被长期排除在外。冯晓英在研究北京城中村改造案例时发现,由于缺乏对流动人口的考虑,改造后大量“搬迁”人口涌入周边地区,给周边地区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担[6]。卫欣等从居住空间分布、住房来源与通勤、住房条件、居住问题与意愿四个方面研究了北京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一、总则 1.0.1 为规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的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城中村改造模式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大类型。 开展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开展综合整治的城中村,另行编制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0.3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它上层次规划及《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为依据,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1.0.4 专项规划编制区,是根据城中村改造工作和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城中村的特点和改造需要划定的开展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区域。 专项规划编制区应当包括全部由该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特区内以原行政村为单元,特区外以原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元)的村民及受继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内的建成区域,并结合周边地块特点和规划路网结构,按照有利于整体开发制度和实施规划管理的原则划定。在需要进行成片改造或对多个改造项目实施整体协调的地区,也可将多个城中村及相关邻接地块整体划定为一个规划编制区。 1.0.5按照城中村的区位、规模、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差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分为A、B 两类,不同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内容和深度上各有侧重。 A类:特区外规模较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以法定图则深度为主。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与具体改造案例分析

《京基水贝拆迁组—拆迁改造研讨会》 时间:2011-7-28 地点:水贝村京基旧改办公室 出席人:游力勇崔文来朱喜荣胡唐娟邵雷 主持人:邵雷 议题:深圳市城中村现状与旧改案例分析 章程: ◆深圳市城中村现状分析与改造的必要性 ◆城中村成功改造案例共享与失败案例分析 ◆结合案例集思广益为水贝项目出谋划策(研讨) ◆未雨绸缪下步工作应注意的地方(研讨) 一深圳市城中村现状分析与改造的必要性 城中村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南方某些城市由于改革开放和特区政策带来经济的飞跃城市化浪潮急速席卷各地部分村落转眼间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而发展初期政府因无力妥善安置村民不得已划定某些特殊地块作为原村民居住和维持生计的空间这些地块基本保持以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民面对着周围疾风暴雨式的城市发展为寻求土地空间的最大利用自发地以其独特的发展方式对这些土地进行几乎是无序地开发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变成今天所谓的城中村问题。 1. 深圳特区内城中村现状分析 广州市有着138个城中村,杭州市有101个城中村,武汉市有147个城中村,没有哪一个城市像深圳这样有这么多的城中村,特区内共有173个自然村,约十万栋农民房,大部分高达5—8层,有不少超过10层,面积总量逾1亿平方米。据不完全统计,城中村居住人口规模超过了500万。 城中村的存在一直是制约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档次的一个“瓶颈”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这里房屋建筑质量差,人员复杂,卫生状况恶劣,消防隐患大,治安问题突出。片区通过功能改造与综合整治已难以奏效,拆除重建迫在眉睫。 2. 改造必要性 A 这是提升市容市貌实现城市发展一体化的需要。 城中村地区功能定位模糊、土地使用性质的混乱、建筑物布局的随意性和风格的混杂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对城市空间总体规划产生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市容。从而降低了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从市政建设来讲,城中村市政建设严重滞后,水电设施、排水管网、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等与城市整体严重不配套, 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因此, 要实现城市发展一体化,必须改造杂乱无章的城中村,使城中村物质形态融入到城市整体中。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 策的补充意见 并政发〔2005〕30号 颁布时间:2005-11-29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土地政策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解释,《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并政发〔2003〕10号)第三条第(三)项土地政策修改补充为: (一)城中村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在其所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全部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土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中有农用地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土地中有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代征土地费用和其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安置 费用。 (二)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留给村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由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的改造方案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对进行拆迁改造的用地逐个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暂不进行拆迁改造的,待拆迁改造时再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城中村在土地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人均用地标准,留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的发展用地,用于转制后村民的生活、生产、就业安置。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相关政策第二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包括居住、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修改补充为: 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应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及两侧绿化用地不计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中。除此之外,城中村改造非农户房屋拆迁改造人均安置用地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配套公建、道路、绿地、为实施改造的资金筹措开发用地。 三、改造规划编制及审批

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操作步骤参考资料

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主要分为三种形式: 广州市城中村旧村庄改造工作流程图

广州市旧城改造工作流程图

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工作流程图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有关程序

一、改造项目启动程序 (一)改造意愿表决。“城中村”改造之前应充分征询改造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改造意愿,应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进行集体表决,经应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 (二)改造方式表决。纳入全面改造范围的“城中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自主改造或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选择改造方式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表决,所做决定应当经应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为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延续性,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人由班子成员担任。 二、选择合作企业程序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为自主改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体表决方式选择合作企业。 (一)公开招标的方式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 公开招标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并报区政府同意后,通过市政府公开招标平台选择合作企业。

(二)集体表决的方式 1.企业资格审核。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行政街道管辖办事处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有意向的开发企业其资金实力、拆迁安置能力、改造经验、商业信誉、以及时间精力等方面进行查核,确保数据真实。 2.确定候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需选择1至3家开发企业作为候选企业。 3.集体表决。通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各合作意向方提交的合作框架协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经应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后,报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备案。 4.表决结果确认。会议需当场记录和保留纪要文件,纪要文件上需有参加会议人员的签名。 5.表决过程监督。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行政管辖街道办事处应派员全程参与并监督。 (三)结果公示 确定合作企业后,其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应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村社牌坊及村民主要聚集地等。公示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每天公示的情况以照片或影像的形式进行记录。 2.应公布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及行政管辖街道办事处监督电话,受理投诉。公示期满后,各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投诉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

深圳市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

深圳市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 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 0 04]1 7 7号) 和《宝安区旧城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2 0 04]4 9号),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分为经营性改造方式的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和旧村(城中村)更新改造统建上楼、安置原居民自住自用方式的旧村(城中村)自改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旧村(城中村)是指我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建筑物使用年限较长、建筑质量低下、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城市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严重衰退的旧(祖)屋集中区。 本细则所称旧城是指宝安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功能失调、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工商住混合区等。 第四条经营性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它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我区经营性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城中村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参与所在地经营性旧城旧村(城中村) 改造项目。 旧村自改的改造主体单位是改造项目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六条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是全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与修改我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规范性文件: (二)审定我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包括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审定我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单位: (四)其它重大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事项。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经开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改造主体在经开区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可享受以下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一)一年内参与城中村改造已达到两个村的企业,在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期限为1年。“一年内”是指两个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二)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在缓缴期限内管委会规划局仅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后再行发放原件。同时,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应对管委会做出书面承诺,报规划局、财政局、城改办备案。 (三)对逾期未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缓缴期起始时间以规划局核发城建费用征收交费通知单标注时间为准)。 二、改造主体按照城中村改造进度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管委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方案》(附件1)。 各阶段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为: (一)自《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旧村整体拆除,没有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或重大伤亡事故,给予一定的奖励;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虽按上述期限完成,但是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奖励费: 1、出现一次重大上访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5%; 2、出现一次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15%; 3、发生安全事故,出现死亡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死亡2人以上,取消奖励;无死亡前提下,重伤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30%,重伤2-3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重伤3人以上,取消本阶段奖励。

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流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流程 1,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一个亿以上的、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在深圳市有开发成功一个以上房地产项目的公司向区政府重建局(旧改办)申请城市更新项目(占地面积小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占地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项目需先取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并得到市城市更新办的认可之后方能向区重建局申请)。2、建设区域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高标准规划设计方案。3、向己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小区管理处、业委会沟通,做好建设单元群众思想工作(每个需更新的片区内、只要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改造,同时达到有三分之二的旧房面积同意改造即可)。4. 向区政府重建局(旧改办)、市政府城市更新办公室申请纳入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5、向建设单元或改造居民递送城市更新通知(信)。6、制订拆赔方案。7、制订确权调查单位。8、制订建筑查丈调查单位。9、制订建筑评估调查单位。10、申请改造专项规划报批。11、申报改造项目前期立项。12、建设区域、改造项目环评报批。13、编制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4、编制建设区域城市更新仿真数字化模型、图文制作(信息化数据库管理)数字化模型。15、与建设单元或改造村民洽谈(工作周期、1~3年)。16、拆迁赔偿评估座谈。17、房屋拆迁安置赔偿合同(内部讨论稿定稿)。18、组织个案户分析会议。 19、公布赔偿标准。20、完成被拆迁人赔偿测算表。21、用地合宗。

22、组织有关人士考察优秀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项目。23、向区政府、区重建局报告考察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情况。24、召开确认合作开发会议。25、向区政府再次请示和督报合作开发项目。26、股份公司或小区业主和申请建设、开发机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7、申请建设、开发机构与村民﹙业主﹚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协议。28、用地方案申请。29、加强项目公司及城市更新办公室建设。30、申请协议用地确认。31、用地审核(地改)。32、原址地下综合管线勘察。33、核准被拆迁人房屋及附着物现状并公布签字。34、按协议核查落实拆迁安置补充费到位情况。35、制作宗地图和桩界放点(测绘)。36、准备并申办拆迁许可证文件。37、测算地价。38、共管帐户协议(讨论稿、定稿)。39、公布拆迁,安置,回迁实施方案。 40、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申办土地证。41、按协议向区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区重建局、提交建筑设计方案。42、向股份公司﹙业主﹚村民展示建设方案。43、拟定新建筑名称报地名办核批。 44、核实资金到位情况,进入共管帐户。45、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6、核实拆迁赔偿资金到户情况。47、实施村界点边缘各类地下管线被复动迁工程。48、向﹙业主﹚村民发布房屋拆迁(除)公告。49、确认专业拆迁公司50、设计方案分别报规划、人防审查,核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51.核实开发机构按协议n亿元资金到位情况。52.房屋拆除动工。53.地质勘探。54.确认工程监理公司。55.小区或村内绿化树木动迁工程,至此、工程全部进入三通一平熟地待施工阶段。54、项目扩初设计。55.项目扩初设计邀请有关人员(专

案例10:深圳城中村改造的冲突分析

深圳城中村改造的冲突分析 李丽,姚芳敏 摘要:城中村作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城中村改造工程中如何平衡政府、开发商、改造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城中村与城市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是城中村改造的难点。本案例探讨了深圳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适用于运筹学中对策论的教学。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冲突分析;对策论 1深圳城中村简介 自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大大加快,城市从中心区向外围不断扩张,使原本属于城区边缘的农村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这些村落仍保留着“一户一栋”的农村居住特点。不仅存在着社会治安较差、卫生环境恶化、土地权属不清、建筑功能老化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制约了深圳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结构的完善。因此,进行城中村改造已成为政府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决定。 自1992年,深圳就开始尝试城中村的改造。近年来,由于深圳市的发展受到土地和空间、能源和水资源、人口和劳动力以及环境承载力这“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2005年公布了《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年)》,将城中村这样的“存量”土地纳入城市规划中,统一布局和开发利用,推进深圳市的现代化建设。 根据《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显示,至2007年底,深圳市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6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廉租及政策性住房:城中村自建私房的比例为9:5:12,城中村内的住房面积占深圳市住房总面积的46%,已成为深圳住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圳《城市暂住人员住房问题研究》指出,近半(48.7%)的暂住人口住在城中村。村民、不同来源、不同职业的流动人口混杂居住在城中村中,造成城市治安紊乱,犯罪突发。同时村民在建造房屋时,往往优先考虑经济效益,为获取个体最大的经济利益,土地被村民用作最高强度的开发,建设强度高、密度大,常常出现“牵手搂”的现象,城中村的住房楼层也逐渐增加(见表1)。 表1. 城中村非正规住房各阶段的建设特征和形态

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对开发商优惠政策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2、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3、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4、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生产经

营性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在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可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等。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3、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项目中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4、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5、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新建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办理新建初始登记时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收权属登记费,对非住宅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 6、对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取得的安置房用地,项目改造中的土地登记费全免。但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出售、土地转让交易行为的土地登记按现行政策执行。 7、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人防工程建设,对拆建部分给予政策优

城中村改造项目流程图

城中村改造项目流程图 申请旧村改造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镇(办)审查、备案区政府审查、备案列入区政府改造计划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村(居)委会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市规划局用地科 规划总平面设计规划总平面审批管网综合图、竖向图、给排水图审批规划选址意见书(回迁楼)土地局用地意见(土地预审)核准备案证 设计院市规划局城市科市规划局市政科市规划局用地科耕保科请示,市政府审批政务大厅发改委 规划用地许可证意见出具土地界定报告组征地卷报土地局审批地籍科、规划科、耕保科出征地意见征地卷报市政府审批办理土地所有权证 市规划局用地科国土测绘队市国土资源局各科室市政府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划拨土地组卷(回迁楼)报市政府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土地组卷(商品房)组卷报土地储备中心挂牌公示、出让竞拍、签订成交确认书 市政府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契税报市政府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地质勘探报告、设计施工图纸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用地科勘探公司、设计院市规划局建设科 现场放线、公示牌制作招标方案核准招标登记建设资金证明(总投资的35%)施工许可证办理主体验收房屋测绘报告清欠验收综合验收 规划局服务中心发改委市建设局本公司财务科市建设局建设局、施工、监理、开发单位房管局测绘队清欠办建设局、施工、监理、设计审图节能验收、人防验收、外立面验收工程竣工认可证环保验收、消防验收档案移交,出具档案备案证明守法证明办理备案证房屋所有权总证物业用房证明房屋分户证 节能办、人防办、规划局市规划局环保局、消防队建设局档案馆建设局稽查队建设局市房管局交易大厅

我国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及部分城市的具体做法

我国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 一、珠海模式 珠海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引导房地产商改造开发城中村的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决策引导,制定改造规划,出台改造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造的主体为房地产商,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引入有实力的开发商,由开发商筹集资金完成改造工作。改造方式为拆掉旧村彻底重建,建设商品房和商品房化的安置房。拆迁补偿方式为实物补偿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补偿比例为1∶1(补偿标准以内)和1∶1.2(未达规定面积)。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转让期限为70年。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二、广州模式 广州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引导村民自行开发改造、不允许房地产商进入的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制定政策,出台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的作用。改造的主体为村集体和村民,政府提倡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出资为主,区财政拿出一部分配套资金,由城中村自行改造开发,不允许房地产商介入。改造方式为重建、改建与维护相结合。拆迁补偿方式由各城中村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体制变更方面有撤村(委会)建居(委会),村民变市民,村办企业改股份公司,村民变股东等。 三、杭州模式 杭州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是由政府统筹改造城中村的一种模式。政府在改造中起着组织作用,市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和工作考核,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区政府统一运作、统筹平衡本区城中村改造。改造的主体为区政府,区政府享受市政府在土地运作方面的部分权限,统一运作、统筹平衡撤村建居村的全部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由政府招标建筑公司建设安置村民的农转居多层公寓,部分地块用于出让以解决建设资金平衡需要,这类地块由各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

关于深圳城中村外来人口安置问题的调查报告(终)

摘要 在十三五规划中,政府提出将在五年改造300+城镇村,总投资将超过20亿人民币。这将成为城中村改造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最彻底的改造。这次大规模改造成为了社会各界人士议论的焦点。 不过,大多人都关注于城中村村民、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博弈,却很少把焦点放在这次改造最大的关系者——外来人口。我们想用这篇调查报告引起社会对外来人口在城中村改造中的处境的关注。 本文运用了网络问卷调查与岗厦村的定点抽样调查的方式,对城中村外来人口的职业分布、收入情况、租房意愿和最大接受租金进行调查。另外,我们通过结合他们的基本状况以及改造后大致的租金围,来分析改造后外来人口的安置情况(他们何去何从)。因为大部分外来人口(特别是白石洲和岗厦村)从事第三产业,他们的离开会对整个造成物价的上升与生产力的下降,还会引申出一些社会问题。最后我们会给出自己的解决方法,减少城中村大改对整个社会的波动。 在本次调研的重点对象岗厦村里,有大约6万外来流动人口,约占城中村总人数的98%。他们分布在各个职业,各个岗位,是这个新型城市主要的生产力与创造力。虽然他们要挤在二三十平米的出租屋里,但是他们怀揣着自己的梦想在这个风云变幻的城市里努力拼搏。城中村既包含着外来打工人的梦想与追求,也表达着他们对这个社会的无奈。 改造后的高房租会让一些低收入的外来人口对融入城市望而却步。如果外来人口的处境得不到改善,外来人口问题会演变成社会矛盾,因为租金的大幅度上涨会引起他们的心里不平衡,幸福指数下降,以及报复社会的扭曲心理。城市建设的时候他们做出了贡献,所以改革不能抛弃他们。我们意识到了改造后外来人口安置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想通过这篇调查报告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外来人口、租金上涨、安置问题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

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 为全面完成城中村(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改造,加快城市化步伐,推动特区外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中村地区与城市其它地区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促进国际化城市、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构建和谐、效益,特制定本纲要。 一、市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形势 建市以来,经济社会得到了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显著改善。但是,我市的进一步发展已经明显受到土地和空间、能源和水资源、人口和劳动力以及环境承载力这“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特别是由于我市过去的城市建设主要着眼于在“增量”土地上做文章,城中村这样的“存量”土地没有纳入城市建设的统一布局和开发。经过多年的累积,建筑和城中村问题已经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最复杂、最集中的矛盾和问题。城中村不仅村环境难以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难以获得持续提高、许多村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阻碍了城市结构的完善和土地使用效益的提升,侵蚀了周边地区的土地价值,并以其经营的手段破坏了城市的公平发展环境和法制管理秩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 根据继续承担“改革创新排头兵”的历史使命,努力建设和谐、效益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率先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积极创新发展机制,并先后作出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和在全市围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大决策。同时,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规划和国土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以及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理性,也为城中村改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我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已迫在眉睫,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努力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为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市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效益的要求,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结合全面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特区外新城建设,长期、持续、全面开展城中村改造,不断改善城市运行机制,为建设国际化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必须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总目标,以城市规划为先导,根据深入推进城市化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尽量减少对城市社会、经济的消极影响,确保“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改造一个,成功一个”。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应牢牢把握城中村改造的方向,通过政策、规划、计划的适时调控,保证城中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维护改造过程中的社会公平,努力使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政办〔2009〕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

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土地管理

003、深圳三十多年城市更新回顾及其下一阶段思考介绍

深圳三十多年城市更新回顾及其下一阶段思考 缪春胜 摘要:深圳作为全国城市更新走在前列的特大城市,其更新实践对全国其他城市具有重要的先行试验、探索和借鉴意义。文章结合节点性历史事件,将深圳三十多年的更新改造历程划分为起步、探索、发展与快速推进四个阶段,并重点对当前快速推进阶段的管理机制、实施进展、取得成绩、存在问题、原因剖析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论述,最后还对下一阶段的城市更新发展提出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回顾检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是深圳快速城市化的三十多年,创造了人类城市建设史上的一个奇迹。作为城市化进程的伴生品,国内外众多城市都存在着或曾经存在过旧村旧城现象。深圳由于城市建设的历史短、速度快、规模大,在短短三十年间由“小渔村”蜕变成为现代化大都市,其更新改造的问题尤其典型和突出。同时,深圳作为全国城市更新走在前列的特大城市,其城市更新实践对全国其他城市具有重要的先行试验和探索意义。研究深圳三十多年的更新改造历程,特别是近几年来快速推进的城市更新活动,可为其他城市提供参考和借鉴。 1 深圳更新改造的四阶段 三十多年的快速城市化过程,给深圳更新改造带来了三十多年的历史。回顾深圳三十多年的更新改造1历程,以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为节点,可将深圳城市更新的发展划分为起步、探索、发展与快速推进四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1.1 起步阶段——1980-1990年 以1980年经济特区成立为起始节点,深圳拉开了城市建设的大幕。一个南海之滨的小村镇,要跃变成为一个规划蓝图上的“大城市”,最早启动的更新活动便是原罗湖旧城区的改造,这也是深圳更新改造迈出的第一步。本文将此阶段称之为深圳更新的“起步”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改造对象是旧城区,其中罗湖区是重点改造区域。旧城改造工作主要由1早期称谓为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工业区改造,自2009年后统一称为城市更新。

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 霸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霸州市西市区(中心城区)、东市区(胜芳镇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市区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地域范围内建成区域。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霸州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域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直接开发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霸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魏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全面指导与协调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成中平能改成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乡镇(区、办)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领导小组)和村街(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街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城中村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 2)、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 3)、督促、检查、指导乡镇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 3)、协调指导乡镇领导小组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4)、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据《霸州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制定东、西市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州市“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流程

一、全面改造方案编制阶段 (一)现状摸查 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改造范围现状进行摸查,现状摸查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现状:人口规模(本村、非本村民户数及人数)、村民及集体收入状况、社会保障状况、城中村改制状况等; 2、用地现状: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性质(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等); 3、权属状况:土地权属(合法、违法)、房屋权属(合法权属、违法建筑); 4、建筑物现状:总量、分类建筑面积等; 5、留用地指标落实情况; 6、文物、历史文化街区、有保留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等; 7、现状历史资料:图片、影像等。 (二)确定改造规划范围和改造范围 由区政府根据现状摸查情况和改造需要初步确定改造规划范围和改造范围。改造规划范围原则上为旧村庄的行政区划范围。以此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规划路

网结构,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旧厂房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等,在“三旧”改造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市“三旧”改造办公室依据区政府提出的初步改造规划范围和改造范围,最终确定改造规划范围和改造范围。 (三)编制改造方案 区政府依据“三旧”改造规划指引、市“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现状摸查情况。 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规划、现行城乡规划、房屋权属及用途等情况(需取得区国土房管分局书面证明)。 2、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补偿安置原则、基准面积、改造成本(拆除成本、临迁费用、货币补偿费用、复建成本、保留建筑整饰修缮费、不可预见费用等)、回迁时序等。 3、融资模式。

论城中村的成因及改造的必要性_以深圳市为例

论城中村的成因及改造的必要性:以深圳市为例 邵任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摘要:城中村作为城市化背景下的一种特殊的“亦城亦村”现象,在物理形态上已经完全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空间形态和结构的改变并不能掩盖“城中村”内存在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有村民方面的原因,同时也与政府行为密不可分。虽然城中村的历史地位和社会功能不可否认,但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 关键词:城中村;成因;改造;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80X(2010)07-0055-03 Discussing on the causes and the necessity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village in the urban:A Case Study of shenzhen city SHAO Ren-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GuangZhou510420,China)Abstract:Village in the urban is in nature a kind of special phenomenon of both“city and country”against the context of China ur-banization.Although it has been one part of the ubran in physical shape,the change of the space form and structure cannot conceal kinds of problems in village in the urban.These problems are related with villagers,but also closely the government action.The histori-cal status and social functions of the village in the urban can not be denied,but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village in the urban is inevita-ble. Key words:village in the urban;cause;modification;necessity 城中村是在中国城市化背景下出现的特殊的城市包围农村的现象。在城市的快速变迁的过程中,城市扩张与农村城市化几乎在同一时间发生,这对城市的物理形态和社会形态的改变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城中村从形成之初起就成为地方政府改造的目标,特别是城市发展用地越来越稀缺的今天,城中村的土地必须作为可再开发土地资源进行盘活,以释放存量土地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因此,城中村改造势在必行。本文将以深圳市为例,深入探讨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且对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问题 深圳市城中村的积弊已经阻碍了现代化城市发展,也是城市社会管理的“重灾区”,深圳市城中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违规乱建。根据深圳市政府文件,每户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楼高不超过三层。但在租金的巨大利益驱动下,多数村民把住宅基底面积扩大到100平方米以上,楼高多数在八九层甚至更高,无论是宅基地面积还是楼层高度都严重超过了政府的规划范围。这带来政府治理的困境:一方面,这些都是违规违章建筑,理应拆除。但这些违章建筑数量太多,租金数量巨大,是村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拆除这些建筑不仅浪费社会财富,更重要的是将引发村民激烈的群体对抗和冲突,让政府无可奈何。而且没有了租金收入,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也相应加重了。另一方面,法不责众有现实困境,但如果任其发展,则让政府的规章制度变成了一纸空文,失去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2.火灾隐患。由于村民总想在最有限的空间内建设最大面积的住房,违规加宽加高成为城中村建筑普遍现象。“握手楼”、“一线天”非常贴切地描述了城中村建筑的现状。街道内的电线、电话线等就像一张张蜘蛛网,布满了整个街道狭窄的空间。另外,每户都住满了外来工,外来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极容易引发火灾。但是,由于楼与楼的间距非常小,街道狭窄,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根本进不了村内,损失难以估量。 3.社会问题。城中村村民仅仅依靠房屋出租就获得了 · 55 · 第32卷第7期2010年7月 宜春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ichun College Vol.32,No.7 July.2010 收稿日期:2010-06-02 作者简介:邵任薇(1978—),女,江西九江人,讲师,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方向为城市管理和地方政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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