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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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责任的竞合

唐红霞摘要: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领域中的常见法律现象,也是各国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重大理论问题。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每个国家的学者在各个不同的时期,都有着阶段性的学术成果和不同的学说。本文试从分析我国民事责任竞合的立法现状不足及民事责任竞合产生的缘由出发,比较分析各国对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与立法模式,最后对我国责任竞合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几项建议。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立法现状

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各种不同角度的调整,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即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数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数种民事责任同时存在而又相互冲突的现象,学者称之为民事责任竞合。责任竞合可在多种情况下发生,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最有代表性的民事责任竞合的方式。

民事责任竞合作为民法极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各国学说及立法对此规定也不一致。在我国,关于责任竞合的处理,过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禁止责任竞合的方法,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它诉因为由拒绝受理”。接着1999年10月1

日施行的《合同法》,该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我国的立法观点已从《民法通则》的禁止竞合到《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

济审判工作座谈回纪要》的部分承认竞合,逐步转变为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当事人的选择请求权给予明确承认和初步规定。首先,对这一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必须给予充分肯定,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对于责任竞合的立法仍存在着商榷之处。

1、依据《合同法》,在确认发生责任竞合时,债权人可以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中择一适用,但是如果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债权人的人身权益,或所受损的履行利益与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相差较大时,债权人的不同选择,对于最终的诉讼结果会有很大的影响,从而造成同一事实导致的诉讼结果相差甚远,这对于司法的统一,对于立法与司法的协调性、严肃性是极为不利的。

2、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害和履行利益之外利益的损害,前者受合同法的保护,目的是为了补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后者是受侵权法保护,目的是为了补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之外的利益。依照《合同法》,当事人不能行使双重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这意味着债权人有一种性质的利益不能受偿,这对于民法同质补偿原则和公平主义的立法宗旨的体现是不利的。

3、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41、42、43、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同样,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40、41、42、43、44条也分别就经营者应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死亡等承担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比较此两法与《合同法》,不难看出,此两法与《合同法》就同一事实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保护的权益范围也不一样,而在货运、租赁、赠予、技术等合同中,如出现责任竞合,则债权人无法依上述两法受偿,这又实际上造成了法律对部分责任竞合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较为有利,对另一部分则保护不利的现象,这种立法的缺陷与矛盾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正。

传统意义上讲,科学曾被描述成对原因的探索,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在人们理解为什么有这个事物之前,人们并不认为已经知道了这个事物”。因此,要正确理解民事责任竞合,解决当前所出现的问题与矛盾,必须从其产生的缘由入手。

二、民事责任竞合产生的缘由

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理论体系的严谨性,讲究理论内在的和谐,从而导致不同的理论在观察具体生活事实中的冲突。然而应对其原因进一步探究,为什么会分为这几种理论以及其分类的依据又如何?

从总体上讲,我国的法律采用了成文法形式,民法法系的学科分类是罗马法的分类,即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一书中的分类,到了优士丁尼帝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人为地把债再进一步区分,分成了四种类型,也就是说,民法法系的分类是人为的,但经过历史的发展,这种分类方法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形成了公理,具有客观性。既然法的分类是人为的,应当也是合理的,因此民事责任的竞合的出现也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表现,同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分类与独立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近代的必然产物,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这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既相互对立又相互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正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客观性,因此各个国家都对民事责任竞合进行了研究。

三、各国对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立法模式及其评价

各国对民事责任竞合的各种理论,大都集中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存在,对这种现象的处理,因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大致存在以下三种理论学说。

1、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最先在刑法学上确立,指对于同一事实均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一种规范。这一概念后来被引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违约行为乃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犯这一一般义务,而债务不履行系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在19世纪末叶及20世纪初期,德国有些学者主倡此说,但在今日,几乎没有什么人赞成此说了。法国的判例学说至今仍倾向于法条竞合说,这与法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采取概括规定,具有密切关系。在日本学说上,此种学说亦为许多学者所主张

2、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请求权竞合说又有两种学说,一种学说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该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所生的两种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消、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也可以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既然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一个而将另外一让于他人行使;一种学说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该说认为两个请求权可以相互作用,合同法上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其根本思想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不协调或矛盾。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和依合同约定而生的特别义务,仅是一个义务,故仅产生一个请求权,只能一次履行,一次起诉,一次让与。所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只能产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兼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其法律依据亦有多个。

由于各国对民事责任竞合理论上存在诸多的差别,因此各国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3种立法模式。

1、禁止竞合制度。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因此,两类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如果允许合同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则法律就没有必要分为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部分了,并且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漠视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意志。

2、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这种方式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法认为,合同法与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而且共同适用于双重违法行为。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被驳回时,还可以行使另一请求权。但是,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使两项请求权实现。

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英国法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根据英国法,如果原告属于双重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则他既可以获得侵权之诉的附属利益,也可以获得合同之诉的附属利益。英国法认为,解决责任竞合问题的关键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不仅如此,英国法对于上述选择之诉原则上还规定了严格的适用限制:第一,选择之诉需要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偿合同关系,无偿借用人不得向出借人就具有表面瑕疵的出借物而提起合同之诉;第二,英国普通法律奉行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提起合同之诉,只能提起侵权之诉;第三,当事人的疏忽行为和非暴力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不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第四,在英国和美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一项更实际的原则: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法又违反侵权行为法时,并且后一种行为即使在无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也已构成侵权行为时,原告才具有双重诉因的诉权。

法国比较法学者托尼威尔曾把不同国家对竞合的立法模式和选择比喻为发放通行证:法国法的回答是原告只有一个通行证,并且通行证的途径是即定的;而德国法的回答是原告有两个可以自由选择的通行证;而英美法的回答原告可以有两个通行证,但是在入口处必须交出一个,有时法律还指令他必须交出哪一个。不容置疑,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各有其利弊,在特定的条件下均不失合理性,以下分别对这三种理论进行评析。

法条竞合说认为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合同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侵权责任适用于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这些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此种观点未能准确认识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的性质。在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都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他们都受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债的一般规定的指导。即使将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加以规定,也不能认为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最后,此种观点也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按照法条竞合说,在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只能按合同责任处理,这显然不利于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

请求权竞合说从强调对债权人的保护出发,认为一种行为符合两种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成立两项请求权,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十分有利,而且在逻辑上较为严谨。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权是这一学说的最大贡献。但是这一学说在强调对债权人保护的同时,又忽视了债务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问题。一方面,根据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享有请求权的不同主体可以分别向法院起诉,造成各个诉讼的发生,尤其是使债务人将面临多次请求和判决,并使其承担双重的责任,这对债务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另一方面,按照该学说,即使法律有特别减轻债务人责任的规定,或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减轻债务人的责任时,债权人仍然有权就两种请求权作出选择,从后果上看,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由此可见,请求权竞合说似乎尚需完善。

尽管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确实使竞合理论得到完善,但是该理论也具有明显的缺陷: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受害人仅享有一项请求权,这并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因为,如果债权人仅享有一项请求权,而该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或者在提起诉讼时其请求被法院驳回,债权人就不能在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了。

四、完善民事责任竞合制度的几项建议

通过分析各国对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与立法模式,针对我国当前民事责任竞合的立法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对责任问题的处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同时产生两项请求权,但是依据民法的公平和平等的原则,不能使债权人同时行使两项请求权,也不能使债务人承担双重的责任,应允许债权人就两项请求权择一行使”。杨立新教授则认为,“处理侵权民事责任竞合法律后果的原则,应采取择一的方式即从两项请求权中只能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自然归于消灭”。而江平教授认为,“在加害给付之下,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出现竞合,对某一权利的损害,一般只允许当事人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权利的救济,但是这并不是说同一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各种权利的损害,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选择一种,实际上受害人可以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追究侵权责任”。笔者比较赞同江平教授的观点,笔者认为,受害人只能实现一项请求权的主张仅限于某一违约行为致某一个权利损害的情形,是相对于某一个权利损害而言,当事人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而提起诉讼,而非指违约行为造成的多个权利损害,假如某一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其中对于物质损害当事人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对自己保护更有利,但是如果当事人只能选择一项请求提起诉讼的话,那么当事人一旦选择违约责任,其精神损害就得不到赔偿,如果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的话,则其对物质损害的保护就不利,任何的损害赔偿不足,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动该不当行为的副作用,都将不利于法律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笔者

认为,当受害人选择一个请求权起诉未能获得全部赔偿时,应允许受害人以另一请求权为由重新起诉,但是应当扣除与前一个请求权获得的赔偿额中的重叠部分,以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这也符合民事权利由权利人自由处分的原则,对不法行为人应负的责任来说也是公平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对于医疗事故以及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中所发生的责任竞合,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对此,我们又该如何适用法律呢?

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医院方面而言,其权利主要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履行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章制度,严格医疗程序,保障医疗后果。

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预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既可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机构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为由来追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因此,医疗事故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就实际情况而言,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因而应当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且在现实中和理论上也是这样做的。这样选择,更有利

于保护患者的权利,避免患者不清楚医疗关系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后果,同时,也可以使医疗机构不能借口合同有约定而拒绝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予以赔偿。

再者,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我国的大多数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首先,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再者,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最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他们认为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综上所诉,笔者认为,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要正确地处理好责任竞合,必须遵循以下3个原则:

1、从原则上讲,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能产生一项请求权,但是,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因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违反了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两项请求权,这是责任竞合现象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不同之处。

2、充分尊重受害人自由选择权的原则。合同法没有明文限制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表明法律允许受害人能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对自己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当然,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并非法律就完全放任当事人的任意选择,对于法律规范或合法的约定业已明确限制成立责任竞合的违约行为,则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如因合同一方的不法行为造成合同另一方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失,当事人虽有合同关系,仍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选择合同责任处理。

3、选择权相对性原则。笔者认为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提起诉讼,并不是指受害人在责任竞合时一律只能选择一种请求权作为诉由而提起诉讼,诚然各国法律均排斥了“请求权竞合说”,关于受害人可以实现二次请求权的主张,但是这种观点仅限于某一违约行为致某一个权利损害的情形,是相对于某一个权利损害而言当事人只能选择一个请求而提起诉讼,而非指违约行为造成的多个权利损害。

因此,笔者本着遵循上述三个原则,从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认为对民事责任的竞合,特别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制度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当受害人选择一个请求权起诉被法院驳回,或者在违约行为造成的多个权利损害的情形下,选择一个请求权向法院起诉未能获得全部赔偿时,应允许受害人以另一请求权为由重新起诉,但是应当扣除与前个请求权获得的赔偿额中的重叠部分,以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2、被害人选择一个请求权而转让另一请求权时,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依请求权提起诉讼,加害人都可以业已存在的对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进行抗辩,从而避免了理论上对请求权竞合容易引起诉讼上的混乱和事实上不合理的担心。

3、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

4、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某种合同关系,一方的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5、当事人事先不存在合同关系,无论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如何,均只能按侵权行为处理;

6、在责任竞合情形下,若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负合同责任而不负侵权责任,那么原则上应按该约定处理;但若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7、不法行为人基于合同占有对方财产,造成该财产毁损灭失,一般应按合同关系处理;但如果不法行为人占有财产的目的旨在侵权,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需要补充的是,第4项中的财产损失应为与合同有关的财产损失;第5项情形则不存在责任竞合问题;其它各项的合同关系应为已经成立的合法的合同,而不应包括无效的合同关系。这种对责任竞合的限制,一方面是出于受害人自身利益考虑,自然可以选择最有利的诉因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国家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配置的平衡,侧重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对于不法行为人依法也给予各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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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有例题与答案)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有例题与答案)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频道:会计考试,司法考试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等特征。 (二)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 (1)强制程度不同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通常由国家有关权力机构追究,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是协商、调解和和解来解决问题。 (2)责任性质不同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体现了国家对某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属于惩罚性责任。民事责任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为目标,属于补偿性责任。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如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人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承担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 非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 区分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的意义在于: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有约定的,一般是按份责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连带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 (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人的出资或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或权利人的权利。在我国,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三、民事责任的方式 1、主要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2、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例:以下不属于非财产责任的有()。 A、赔礼道歉 B、消除影响 C、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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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章节练习民事责任的承担(含答案) 一、单选题 1、李某与女友王某去看花展,未注意到展厅内挂着“严禁采摘”的牌子。王某看到一盆牧丹花非常鲜艳,便对李某说“去给我摘一朵”,李某便去摘花,导致该盆牧丹花死亡,该盆花价值400元。对此损失,责任应() A由李某承担 B由王某承担 C由李某、王某分别承担200元 D由李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2、甲出差住乙旅馆,晚上在房间休息时,房间的吊灯突然脱落致甲受伤。后查明该吊灯是丙装修队安装,因使用时间过长螺丝松动所致。甲想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向乙索赔 B甲应向丙索赔 C甲可以向乙或丙索赔 D甲应要求乙和丙共同赔偿 3、甲在乙商店购买丙厂生产的啤酒,开启时发生爆炸导致甲受伤。经查明该爆炸是因丙厂违规使用酒瓶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只能向乙商店索赔 B甲只能向丙厂索赔 C甲可以向乙商店或丙厂索赔 D乙商店赔偿甲损害后不能向丙厂追偿 4、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这种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 A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B由受害人承担 C主要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D按公平原则处理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A B

C D 6、甲开车逆行,行人乙为躲避甲跌入修路挖的坑里(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对于乙所受到的损害() A由甲承担责任 B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由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由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属于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致人损害 C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8、刘昊(6岁)在一高压线箱(为某市供电公司所有)旁玩耍时,被高压电击伤。对于刘昊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 A B C D 9、李某从某超市买了一瓶某肉联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过罐头后食物中毒,花去医药费数万元。后来法院查明:该批罐头由某超市委托某运输公司运回,而该运输公司在运输中没有采取冷冻措施,致使罐头变质。李某可向下述谁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A B C D 10、甲从商店买回一暖瓶,因暖瓶质量存在问题,在装水时发生爆炸,烫伤右腿,对此() A B C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购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依据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监总厅〔2014〕73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煤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川安监办〔20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文,更有效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员社会优势力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提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等专业化服务,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着力提升防控事故的水平,为五通桥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主要内容 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化工(危化企业)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环保风险应急救

商业秘密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商业秘密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案号:(2010)浙绍知初字第17号】2011年3月18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绍兴市XX高温晶体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某侵犯技术秘密纠纷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基本事实 2007年5月28日被告与人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合资注册新公司,被告负责技术方面工作,参与人员均应承担保密条约约定的保密义务。2007年6月27日被告成立。 2007年8月4日,被告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侯某某因故不能参加,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被告代理人代理被告签订了《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密协议》。2009年4月7日,侯某某在此次变更中退出出资人行列。 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两种涉案技术信息提供给某大学,该大学就涉案技术信息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9年8月5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其申请人为某大学。 (二)审理过程 根据控辩双方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3、如被告构成侵权,则承担何种责任。 1、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对本案技术秘密的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1、本案所涉两种溶剂的替换属于技术信息。2、该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3、该技术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4、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故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提出的两个秘密点构成技术秘密。 2、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无论系被告构思或通过参与而知悉,其均应履行保密义务。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两种溶剂替换的技术信息,提供给某大学,导致该技术信息被公开,属于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3、如被告构成侵权,则承担何种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技术信息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不再具有秘密性,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之诉讼主张已无实际意义,不予支持。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又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责任和竞合之情形,因原告选择以侵权作为诉因,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三)专家评议 在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的民事案件中,时常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情况。其中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在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又侵犯了合同相对人或者他方的合法权益时,则又会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侵权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承担造成相对人或

哪些是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根据《软件条例》第23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或者登记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或者登记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或者登记,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2)条规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对不同版本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此种提高和改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演绎。 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对系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的开发单位,如其对原开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开发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软件程序员接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又接受第二个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仅将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第二个单位,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问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

问: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2、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5、恢复原状。这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换。这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音乐会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7、赔偿损失。这种形式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无论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10、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各种侵犯。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诲过,纠缴进行非法活动的几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此外,对应该履行的义务,必要时还要采取强制履行这种责任形式。 问: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首先,所谓时效是法律确认某种状态继承存在一定时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区分两种时效制度:(1)取得时效(占有时效);(2)诉讼时效。我国民法中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法定有效期限。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问:诉讼时效期满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简要地说,有以下五个方面: (1)债务人可以不履地债务; (2)法院对债务人不使用强制履行的办法: (3)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仍然履行债务的,不得以时效期满为理由请求返还。这时就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有效,但履行后,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1)诉讼时效时满后,主权利(义务)的性持改变同样也适用于从权利(义务)。 问: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有哪几种? 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统一规定的一般民事纠纷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约为二年。 2、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的由专门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别规定的时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可择一起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可择一起诉 徐建民姜华 [案情] 2007年3月,原告何长恩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纯净水,该纯净水为被告郑仁旺从被告批发商徐秀中处购进。当原告何长恩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水中有一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看到此种情景,何长恩心理产生恐惧,没想到自己长期饮用的某品牌纯净水竟如此的不纯净。一怒之下,何长恩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但未能与对方达成协调。因该瓶纯净水为某饮料公司生产,故何长恩于2007年7月16日以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人民币8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构成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生产商某饮料公司生产出带着蚊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何长恩的合法权益,故应赔偿由此对何长恩造成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之间的竞合。原告何长恩既可以被告违约向其主张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被告侵权向其主张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被告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原告可选其一向被告主张权利。 [管析] 违约与侵权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本案中被告是违约还是侵权呢?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既本案应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分析一,被告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 (1)、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原告何长恩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购买某品牌纯净水时,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该品牌纯净水是零售商郑仁旺在批发商徐秀中处所购进的,郑仁旺与徐秀中都是经销商,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被告批发商徐秀中为该品牌纯净水在金溪县的销售代理商,批发商徐秀中与生产商某饮料公司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原告何长恩购买生产商某饮料公司生产的纯净水,双方也形成合同关系。 (2)、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何长恩付出一定的价值在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处购买润田牌纯净水,被告零售商郑仁旺就应给付相应价值的纯净水,这样才符合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被告零售商郑仁旺给付的是一瓶存有蚊子的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则构成违约行为。作为生产者的某饮料公司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使消费者何长恩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生产者此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分析二、生产商某饮料公司、批发商徐秀中、零售商郑仁旺的行为构成侵权。 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为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的行为明显具有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就本案而言,被告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何长恩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造成了何长恩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及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几种类型

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类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5-27 17:50:37 本文主要讲的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例,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其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案情] 2000年9月3日5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苏省昆山市,途经320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又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正面相撞。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经核实,纪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 事故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驾驶车辆中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路面观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且车辆超过限速行驶、严重超载货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海安县承运人缪某及其乘客纪某等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2001年8月21日,乘客纪某从浙江省桐乡市交警大队只取得赔偿款15000元。2002年9月1日,纪某向缪某发出电报,要求承运人缪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2002年9月10日,纪某通过电信部门查询得知,所发电报系缪某之妻杨某签收。此后未有结果。2002年9月18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004年5月8日,纪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以承运人缪某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纪某诉称,我在乘坐被告缪某客车过程中受伤,缪某应依据合同向我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缪某向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3964.02元。 被告缪某辩称,在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已认定我无责任,原告选择我做被告显然没有道理;况且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远远超过1年,原告按照客运合同纠纷提起的是损害赔偿之诉,就时效而言,法院也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缪某同意原告纪某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并承诺将纪某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起,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讲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民事责任的种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承担侵权责任; (2)造成财产损害,没有合同关系的,为侵权之债,承担侵权责任; (3)造成财产损害,有合同关系的,为合同之债,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停止侵害,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注:损害赔偿,可以是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可以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有且只能是民事责任重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习题7】下列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真题2015】 A.停止侵害 B.没收非法财物 C.排除妨碍 D.修理、重作,更换 E.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答案】ACDE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习题8】关于工程建设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真题2017】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 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 1、定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是侵权的原因,侵权是违约的结果。 二、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诉讼当事人范围 1、原告选择违约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看,责任竞合必须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那么既然是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原被告只能是合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85394838.html,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什么区别?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是因为违法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或者不当行使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因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指因民事关系(如合同、债务、继承、婚姻等)而产生的责任,包括赔偿、给付、履约、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 1、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

2、民事责任应当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 3、民事责任主体只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对于是否追究民事责任是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换。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10种。 5、民事责任主要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同产生于同一侵害事实的情形下,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确认解决。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者的处罚,包括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 对刑事责任的认识: 1、犯罪行为是产生刑事责任的前提,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 2、刑事责任只能由行为人承担;

3、犯罪行为人是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在公诉案件中,无法律规定,国家不可放弃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国家将刑事责任追究的决定权交由受害人处理,依受害人的意愿决定是否实际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刑事责任实现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是对已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免予刑罚处罚以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其刑事责任。 5、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刑事诉讼予以确定。 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责任是怎么分类的?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种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和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全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二、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友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以上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雾茫茫得当事人的约定,共同两答按照特定的份额稳中有各自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的意义在于: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对于按份共同责任而言,尚需确定共同责任人稳中有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类型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类型: 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二)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四)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五)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六)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

曾受损害的状态。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二、校园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1、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民法中的四种责任方式

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的小孩儿收到损害,幼儿园是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你把别人打残疾了。 公平责任:两个行人正常走路,无缘无故撞在一起,一人受伤,两人均无过错,但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 1)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法律责任的竞合

1、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但又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讲,是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即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2、特点: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3、产生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处理(1)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1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 ○2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如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

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承担

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承担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特点在于,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保存其中一个权益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正当目的。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二是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对于已经过去的或者尚未发生的危险,当事人不能实施紧急避险。三是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果有其他办法可以阻止险情的发生或者防止危险造成损害,也不能实施紧急避险。四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要保护的权益。损害权益的大小一般可按价值比较,当发生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的比较时,人身权益大于任何财产权益,不能为了保护财产权益而损害人身权益。 紧急避险发生后,对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损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上述规定,是处理紧急避险案件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审理紧急避险民事案件时,要首先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构成紧急避险的,按照《民法通则》和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处理,不能构成紧急避险的,则应按照侵权案件处理。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时,不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和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还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合法合理地确定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避险人和受益人的民事责任,以合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的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要原因,法律明确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受损害人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发生争议。 第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时由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避险人采取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在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可以由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避险人采取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的情况下,避险人有一定的过错,特别是为了保护财产权益而损害了他人人身权益时,因人身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依据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依据 核心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以消除影响等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理论依据。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理论依据: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不法行为人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一般是给予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民事责任方式中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规定,如行为人损坏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人身法律关系,运用民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多样的,因此民事责任不限于财产责任,还应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就成为必要。 所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就是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在受害人的名誉、人格尊严等遭到侵害的同样范围内,澄清各种事实,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则是责令不法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害人表示兼意,这里并不是一种道德责任,而是强加给不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不能由不法行为人随意选择。这些非财产责任方式的设定,是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保护主体的人身权利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并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而且,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有时也会遭受财产损失,因而同时规定财产责任方式和非财产责任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它的范围,一般来说应与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一致。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使受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另一方面,与民法调整方法的平等和等价有偿相一致,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而只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原先的财产和精神状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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