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浅议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浅议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浅议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摘要: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已成为投资界的主要投资方式之一,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募资、注资到退出等各个阶段都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规制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现基于自己的实践经验及相关文献,对该投资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简要进行如下阐述,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行为,涉及募资、注资及退出三个基本阶段。在一个基金的存续周期中,这三个阶段一般会重复出现。私募股权投资行为所涉及的主要主体包括投资人、管理人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在募资阶段,由管理人向潜在的投资人发出设立要约,投资人向管理人作出投资承诺,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之后投资人履行注资义务,待基金募集到位后,基金便告成立;在随后的注资阶段,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日常运作,并通过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投资协议,对基金及目标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安排;最后是退出阶段,是指按照与目标企业之间的上述协议,基金通过变现股权投资退出目标企业,在基金内部返还投资的本金及分配收益。

在整个过程中,上述三个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分别为:

一、募资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规避非法集资行为;路演过程中注意与商业银行沟通和交流,拓宽募资渠道;另外与银行的托管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未经投资人及管理人双方签字,不得将基金进行划转,以确保基金安全;

1、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是一种具有金融中介属性的企业。作为金融中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中为目标企业和投资人提供了投融资桥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人数限制及投资金额方面,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或合伙人人数均为50人以下;若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资人不得超过200人。另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单个投资者的投资

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而根据国家发改委2009年颁布的《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要求从事代理业务时“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这就造成了实务操作中的困难)。人数限制以及投资金额的限定都可视为基金投资人的准入门槛;

另外,为与非法集资行为明显区别开来,基于防范法律风险及基金本身性质考虑,投资人在募集资金时不能承诺一定时期内的回报率,否则,如果因为不可预见的政策调整、自然环境、市场行情变化等客观情况出现时,导致承诺不能兑现,会涉嫌虚假承诺而承担不利法律责任。

2、在募资阶段,路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及时募集到资金,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同层次的路演安排,除由管理人自己组织路演外,还需要专业的投资机构帮助进行。例如,可联系商业银行信贷部,其自然知道大量闲散资金的客户资源,如能争取到该部门的信任和支持,路演的范围便会豁然开朗。

3、募集到基金后,应当交由银行托管。托管之前,应当与银行签署书面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安排,其中应明确约定基金的划转应当经投资人和管理人双方同意并签字,否则不能划转,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进而应对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便违约行为发生后有章可循,维护投资人和管理人双方的合法权利,确保基金安全。

二、注资阶段的法律风险较多,主要存在于不良管理人对投资人违约、目标企业伪造或隐瞒重要事实、注资后经营不规范、禁止跟投行为等三个方面,现就该三方面展开,分别阐述;

首先,投资人因不良管理人违约而导致损失,投资人在弥补损失方面缺乏保障;

在合伙制中,虽然管理人也有出资的现象,但管理人更多的义务是对基金输入管理,进行人力资本输出,故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委托关系,管理人作为代理人,无论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都对投资人负有代理职责,必须考虑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然而在实践中,有的管理人却利用对基金绝对控制权,违反代理人职责,可能从事自利交易、或者疏于投资管理,实际上违背了对投资人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性质天然排斥投资人干预投资管理,因此,投资人对管理人的违约行为往往难以及时察觉,或者虽然察觉而在事前协议中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或者难有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可能使投资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投资人即使想诉诸诉讼程序,也很难

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典型的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结合体,此行业能否健康发展不仅在于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和方向,更在于各方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是否充分和融洽沟通以及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障。在立法不能解决所有的技术性问题的背景下,便需要在基金中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本身建立、发展和完善行业自治规则,弥补法律规范所不能及的细节问题,培育双方不仅守法、更重声誉的企业文化,达到“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理想状态。

其次,目标企业的相关法律风险在于为吸引投资而隐瞒或伪造重要文件及获取投资后出现经营不规范现象;

目标企业为了获得投资,可能存在隐瞒相关企业信息的问题,例如,目标企业能否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获取从业资质以及核心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如果目标企业进行伪造或隐瞒,往往能够实质性地影响投资项目成败;如果对目标企业不进行如实、审慎的尽职调查,报告所描述的情况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可能不是想象中的美味佳肴,而成为一个烫手的山芋。由此可能造成无法获得预计的投资回报,甚至血本无归。即使目标企业的实际状况与尽职调查一致,在投资后的经营运作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不规范经营的违法违规风险、诉讼风险等。

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出现,应当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和财务双向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阶段应当尽量详细、完整,避免一叶障目、随意取舍。要善于发现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求最大限度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当实践经验,并且应当勤勉尽职,需要在以下途径中努力:a、通过目标公司进行调查;b、通过公开渠道(报纸、公告、网络等)搜集信息;c、现场勘查、向第三人发核证函;d、走访登记管理机关;e、走访目标企业所在地政府或所属相关职能部门;f、走访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通过函证、谈话笔录、书面说明等方式进行),除了前述一般性内容和程序外,还要特别注意一下问题:a、土地及房产、设备的权益和限制;b、知识产权,如权利归属、注册和续展费的支付、日期、许可证表明享有的权利或因许可而限制的情况等,确保不存在有关因控制权转变而终止许可使用的条款,而在注资能继续使用该笔无形资产;c、关键合同及特别承诺;上述工作在该阶段是必须要进行的,保证最大程度作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调查报告供决策委员会或股东会使用。

在注资以后,PE一方应当派员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虽不参与投资策略的

制定及实施,但却能在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等等过程中提供管理经验,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确保目标企业机体强健,促使目标企业朝着正确的方向更快、更好的健康发展,使PE起到货币资本与人力管理的双重效应,以期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的目标。

最后,为保证基金的规范运作,对外树立一种良好的形象,应当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跟投行为,防止从事自利交易及相关不利行为。实践中存在不良管理人对项目的跟投而导致其在其他项目中精力分散、疏于管理而发生投资项目失败,造成血本无归惨重教训。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退出方式紧密相关,IPO成为最重要的退出渠道,但是相关监管措施非常严格,并且在首次申请未通过的情况下,二次申请的企业仍然应当成为基金关注的焦点;并购及管理层回购因为相关法规规定的限制,基金的退出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因此面对目前客观情况,应当积极探求多元化的退出方式;

1、由于目标企业实施IPO是基金最重要的退出通道,因此基金最为关注的风险有两类,第一类是目标企业是否能够按照预订计划成功上市;如不能,则会造成投资期限拉长,这一方面将会降低年度平均收益,另一方面将会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加大退出风险。第二类是目标企业在未来几年的净利润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这一方面关系到企业能否通过证监会的审查,另一方面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分配及资产升值。因此,基金应当在协议中专门设置条款来规避以上两类风险。

最为常见的方法是采用可转换债券、回购条款、基金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与目标企业未来的业绩挂钩的形式进行投资,即采用对赌协议的形式;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目前,对赌协议的应用在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展开。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

在目标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对赌协议,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目标企业起着一定的鼓励作用。从本质上讲,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对目标企业估值的调整,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担保是降低风险的另一种常用方法。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过程中,也经常使用担保手段。这也分为被投资方担保和第三方担保两种。

目标企业上市一般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首选方式,而法律设置较高的门槛,让基金退出成为障碍:

a、公司股本限制。《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并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2008年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b、公司成立期限限制。《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满足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规定:“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这就意味着企业上市要有3年成长期限。对于成长时间不长、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上市交易,则是一个障碍。

c、股份自由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d、大额股份转让的限制。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己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己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都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投资者持有己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e、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复杂,不利于目标企业在境内买壳上市。

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只有连续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最低为6%)时,才有配股资格。买壳上市的主要目的就是配股融资,如果失去配股资格,也就没有买壳上市的必要了。当创业企业试图收购上市公司来实现买壳上市时,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到达一定份额要进行报告的规定,创业企业要履行繁琐的程序。此外,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来制造壳资源、资产剥离及资产置换,从而延长了企业上市的时间,不能迅速退出。

对于基金来说,投资企业能成功上市,是其功成身退的主要条件之一。只要能坚持到所持股权禁止期解除,基金就能将手里的股权套现,赚个盆满钵满,但现在似乎没那么简单,目前基金退出的表现却不容乐观。

在这些不容乐观的背景下,更有相当一部分的基金所投企业首次IPO申请就遭遇失败,股权投资之路越来越难走。在面对企业首次IPO被否后最常见的应对措施是——等待时机再次申请上市。据统计,公司二次冲击IPO的通过率曾一度高涨,甚至超过了首次申请的通过率。因此建议基金不应急于退出,等待二次上会的时机。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二次通过的企业,其吸引力甚至已经超过了首次申请IPO的公司。

2、除了上市退出,并购也是基金变现投资的一种方式,即通过向另一战略投资人溢价转让目标企业股权而退出投资。并购退出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a、受让投资人的寻找、锁定、尽调、谈判、协议签署等程序将花费一定时间,会拉低回报率;b、受让投资人进行战略并购,一般与目标企业为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因此,存在股权转让能否通过反垄断审查问题;c、如果受让投资人为外资企业,还将涉及外资并购行为,还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问题。上述法律风险都将直接影响能否实现并购退出。

3、除了上市与并购之外,基金最常采用的退出方式就是管理层回购。为了降低投资损失的风险,基金与目标企业通常在投资协议中事先约定,若无法通过前述两种方式退出,则基金有权要求目标企业(一般为管理层)回购其所持股权;或者当目标企业不愿将本企业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也有权要求回购本企业股权。管理层回购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其所需的融资渠道缺乏法律支持。目标企业管理层必须成立新的公司实施股权回购,否则将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特定情况下除外);但新公司若需银行贷款,又受到《公司法》和《担保法》对于公司向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诸多限制;而且若以新公司的净资产作为贷款担保,《公司法》所要求的对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将限制管理层回购的杠杆收购能力。

综上,PE依靠企业成功上市后套现退出的方式急需转变,多元化的退出方式或将成为PE今后考虑的方向。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管理 制度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XX)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指导、规范风险控制活动,确保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持续经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通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理念,以及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制定。 第三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确定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和执行流程,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从而实现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目标的一系列行为。 第四条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二)确保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稳健运行和管理财产的安全完整; (三)有限防范、控制、化解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将风险程度和风险损失降低到公司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为公司持续经营提供安全保障; (四)逐步采用科学统一的风险量化方法,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流程,实现对风险的科学管理;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维护公司声誉和品牌。 第五条公司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流程和环节;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都是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根据部门、岗位职责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风险控制职责与义务。 (二)持续性原则 风险控制不是静态的制度,而是一个由目标设定、风险识评、风险应对和监督反馈等流程组成的动态的、循环的管理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 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谭剑文律师 一、定义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按照证监会的分类标准,私募投资基金根据投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我司目前业务中主要涉及到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对象也仅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历史发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历史较短,在2007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外资企业的天下,比如TPG、凯雷这种专业PE,以及高盛、摩根士丹利这些外资投行的直投部门,而本土的基金较少,成立时间也较晚,比如弘毅,直到2003年才筹建。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的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制架构,整体的业务量也不大,以2006年为例,清科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仅140多亿美元。 从2007年开始,中国PE行业迎来一个重要的分水岭。随着《合伙人企业法》的修订和实施,有限合伙这样一种企业形态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门槛大大降低,企业内部管控模式也更加适合市场的需求,大大拓展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空间,这一年,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翻了一番,达到了350多亿美元的规模,08年,规模又几乎翻倍,到了610多亿美元。 2009年,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加之08年底逐步开展的监管措施的加强,导致全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规模急剧下滑至130亿美元左右,其后几年随着经济的起伏、监管措施和力度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募资规模也随之起伏,但募资规模基本上还是呈现出逐步走高的态势,据最新的统计显示,2014年全年,私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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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一、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 1、内容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程序合法:做好讨论的会议记录 (1)讨论程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规章制度草案并提出方案和意见 (2)协商确定程序:单位、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文本 3、公示: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二、工时制度问题 (一)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2天,可以是周末,可以在周一至周日内安排。都属于标准工时制度。 (二)特殊工时制度(12小时制员工) 1、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范围为生产工作季节性、周期性强,需要连续作 业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要保证劳动者每天、每周有必要的休息时间。周期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超过标准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的周期越长,调节余地越大,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越少;法定节日加班,不能纳入综合计算,即无法回避300%工资;超出工时标准的部分,按照150%支付。即可以回避200%的规定。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央属用人单位报人社部审批;省属以及在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局审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为2年。 目前,秩序维护员、高压电工、锅炉工为12小时工作制,应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同时在工资结构中增加加班工资。 三、社会保险问题 1、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应该全上社保 2、对于已经办理社保的,需要其提供凭证及书面承诺; 3、对确不想交保险的,可以签订书面承诺,在工资结构中增加社保补贴,做到证据充分证明已经支付相应款项; 4、对拒不提供资料,且流动性大的员工直接不用,降低用工风险。 ▲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签订承诺书、改变工资结构也不能完全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工资构成问题 ▲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12小时制)+社保补贴(未交社保人员) ▲加班工资的计算(12小时制员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计薪日(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新天数21.75天×8小时) 五、劳动合同 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期限相当于试用期期限),承诺试用期过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测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测试 要点 本文本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者设置的风险测试,测试结果按照不同档次标准分类,可以了解投资者对投资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承受能力。 公司基金风险测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获得比较高的投资收益,但也存在比较大的投资风险,请您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便于您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和服务,请您填写以下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问卷。下列问题可协助评估您对投资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承受能力,请您根据自身情况认真选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为了及时了解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我们建议您持续做好动态评估,并承诺对您的所有个人资料保密。 1、您目前所处的年龄阶段: A、28-35 岁; B、18-28 岁; C、36-45 岁; D、46-55 岁; E、 56岁以上。 2、到目前为止,您已经有多少年投资经验: A、10年以上; B、6-10 年; C、3-5 年; D、1-3 年; E、少于1年。

3、如果您需要把大量现金整天携带在身的话,您是否会感到: A、非常焦虑; B、有点焦虑; C、完全不会焦虑。 4、您的家庭目前全年收入状况如何? A、100万元以上; B、50-100 万元; C、30-50 万元; D、10-30 万元; E、 10万元以下。 5、您家庭预计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50%以上; B、35% - — 50% ; C、25% —35% ; D、10% —25% ; E、0% 10%。 6、您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什么?请在以下答案中选择最符合您的一个描述: A、关心长期的高回报,能够接受短期的资产价值波动; B、倾向长期的成长,较少关心短期的回报以及波动; C、希望投资能获得一定的增值,同时获得波动适度的年回报; D、只想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同时希望能够得到固定的收益; E、希望利用投资以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在短期内用于大额的购买计划。 7、以下哪项描述最符合您对某项投资在未来1年内表现所持的态度? A、如果发生亏损,我并不在乎; B、我能承受25%以内的亏损; C、我只能承受10%以内的亏损; D、我几乎不能承受任何亏损; E、我需要至少获得高于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2006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危及其经济安全等等。 并购中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有吸收并购项目的技术能力和融资能力。必须与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

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 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 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 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 (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 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 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落实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

私募股权基金风险管理论文讲解

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目录 本科毕业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错误!未定义书签。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概论 (1)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和发展 (1)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1)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征 (2)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及其原因 (2) (一)私募股权基金风险 (2) (二)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成因 (3) (三)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 (5) 三、设计股权投资基金前的尽职调查 (5) (一)尽职调查的概念 (5) (二)尽职调查的内容 (5) 四、股权投资基金的今鼎产品设计及市场风险控制 (6) (一)产品概况 (7) (二)风险控制 (8) (三)风险承担顺序 (9) (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竞争态势 (9) (五)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风险 (10) (六)风险控制的方法 (11) 五、总结 (11) 参考文献 (13)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 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

担任。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 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如需外聘专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四条投资决策需要的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成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所处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有上市预期的企业或已上市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并购企业及被 并购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方式可以是以股权投资和债券、优先股、可转换股权的债权等准股权方式,不得以担保、借款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各投资业务部门对外受理申请投资项目。(附件1:投资流程图)第十八条 投资经理受理申请项目后,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按照公司的投资规划,综合考 虑、严格筛选,并初拟投资条款清单,形成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经理提交的初拟投资条款清单、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并结合咨询专 家意见,各业务部负责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风险控制部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由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发展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414402738.html,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发展对策 作者:钱矛锐万江波 来源:《知识文库》2018年第15期 PE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工具为解决企业融资难从而在我国获得迅速发展,PE主要投资于未IPO企业的股权,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融资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还可以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和相关人才,帮助公司机构建立合适的管理运营模式。但是随着PE 的迅速发展,也伴随着大量相关法律纠纷的产生。行业监管和行政监管不到位,投资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认定合法“私募”和非法“私募”相对困难等等问题亟待解决。相信在解决好这些问题后,PE凭其自身优势必将迸发蓬勃生机。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定义 1.1 私募的概念 私募,即非公开发行,与公募相对,是发行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06年修订的《证券 法》规定了证券私募发行的限制条件,包括人数限制和宣传方式限制。即向特定的对象(不超过二百人)发行;不公开宣传。 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再一次明确规定“私募”为利用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能够辨识和承担风险且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私募发行的实质特征在于政府对证券发行予以注册豁免或审查豁免,不再强制公开披露发行人的信息,不实质审查证券的投资价值。这使得潜在投资者是否具有获取发行人信息的能力、是否具有判断证券价值的知识和经验,是否有能力承担投资风险等问题成为关键。 1.2 PE的内涵 基金是特定用途的资金或资产或投资基金的集合。从PE的本质法律属性来看,PE可界定为基金的发起人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具有特定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投资企业管理层回购、并购股权或者清算等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从而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投资组织形式。 1.3 PE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PE。公司制PE,是指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出资,以公司组织形式作为法律载体运作基金的PE。契约制PE,是根据契约建立起来的集合投资形式,基金发起人与投资者订立合同,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投资人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行,基金资产由约定商业银行托管的一种资

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从近年来国有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来看,在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转让中债务承担以及投资清算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现就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如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国资监管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引 导下催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目前已经有一些案例对企业做出了警示,企业高层对此也逐渐重视。例如这些年企业贷款担保纠纷比较多,有些企业缺乏对贷款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只凭借业务关系或是私人关系就为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些甚至是贷款人与银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律事务人员直接参与。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投资就有风险,有些风险要靠预测规避、有些风险要靠控制规避,私募股权投资是长期投资,需要严谨的风险控制体系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也有很多,从创建开始,风险便伴随着私募股权基金一路前行。 项目选择的风险及其控制: 项目选择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获得了优质项目,后续的投资管理过程才有意义。项目选择对于项目投资至关重要,这就要求项目选择时必须严格把关,按照投资的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项目标准进行项目筛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否决。 1、行业选择 P E 业务的投资人期望的年投资回报率一般在20%-30%之间,PE业务应选择高回报的行业。一般认为,高回报行业当属垄断型、资源型和能源型的项目,产品具有稀缺性和垄断性,这些行业中的优质项目的年回报率一般都在40%以上。从目前PE的实践看,行业的分布呈多元化趋势,传统行业仍然是较受青睐的行业,但也不乏规律可循,新消费品、新能源和媒体正成为潜力型行业,应该高度关注。 2、区域选择 项目投资总是发生在特定的空间地域,因此区域投资环境的优劣对投资效果必然会产生影响。优越的投资环境可以减少项目运作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低劣的投资环境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作,降低投资收益甚至导致投资失败。选择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法律环境等。 3、合规选择 首先,项目合法性问题,即被投资企业经营手续和证件是否齐全。其次,项目的可行性问题,即能否达到PE业务的预期收益率。再次,项目的规模性问题,即所选项目的投资额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d414402738.html, 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和关注并进入这一领域。然而,大多数投资者只注意到了股权投资的收益风险,却忽视了很重要的法律风险。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风险: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 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 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

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课程大纲

《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课程大纲 1.投资相关概念 什么是投资?有哪些投资标的(对象)?投资最关注什么?有多个投资对象怎么决策?如何评价投资业绩? 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投资标的(对象)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认证股权。投资最关注现金流采用多目标决策投资报酬率和剩余收益 2.企业发展生命周期与融资工具选择 初创期融资方式:天使投资、政府投资、业主及所有者投资、亲友借款、风险投资 成长期融资方式:风险投资、留存收益投资、租赁融资、供应商融资、信用担保贷款、银行抵押贷款 成熟期融资方式:银行抵押贷款、民间融资、债券融资、上市融资、资本经营 衰退期融资方式:资产变现、并购重组、专有权融资 3.风险投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4.风险投资与双创的关系 5.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风险投资特点;风险投资、银行等债务性融资 工具与中小企业融资匹配问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仍以银行贷款为主要渠道,创新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临时性融资普遍不具有迅捷性。 风险投资的特点:.投资对象对为处于创业期(start-up)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多为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期限至少3-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30%左右股权,而不要求控股权,也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投资决策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基础之上;风险投资人( venturecapitalist)一般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增值服务;由于投资目的是追求超额回报,当被投资企业增值后,风险投资人会通过上市、收购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增值。 6.风险投资运作流程(VC循环) (1)融资阶段解决“钱从哪儿来”的问题。通常,提供风险资本来源的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大公司、大学捐赠基金、富有的个人及家族等,在融资阶段,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投资者和管理人(风险投资家)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关系安排。 投资阶段解决“钱往哪儿去”的问题。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通过项目初步筛选、尽职调查、估值、谈判、条款设计、投资结构安排等一系列程序,把风险资本投向那些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 管理阶段解决“价值增值”的问题。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通过监管和服务实现价值增值,“监管”主要包括参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在被投资企业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更换管理团队成员等手段,“服务”主要包括帮助被投资企业完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帮助被投资企业获得后续融资等手段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2006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

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危及其经济安全等等。 并购中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有吸收并购项目的技术能力和融资能力。必须与并购规划相匹配。足以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韩国的大宇公司的海外并购就是前车之鉴,当年的扩张成主要是关注企业海外市场规模,但终因资金链的断裂而未能续写神话。一些著名国际咨询公司的数据显示,中国企业60%-70%的合并案例是失败的。其中,3/4收购企业的股价下降20%以上,36%的企业能维持其收入增长,67%的中国企业无法获得交易时承诺的效益。 经营风险。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有环保风险、知识产权、劳务、合同管理、公司治理以及母公司责任等等。不同的国际环境、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任何一个小的问题都有可能酿成巨大的危机。1989年埃克森公司瓦尔德茨油轮发生石油泄漏,因为违反被收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被控要求4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江苏中江公司在“走出去”之初,曾经因为承建一条1800万美元的公路,而亏损2900万美元。 东道国法律、财税制度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当前,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国外企业,必须执行《萨班斯》法案,美国一些州已根据《萨班斯法》出台了州法律,中国公司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统计显示,大型美国公司履行《萨班斯》法中的有关“完善内部控制”的条款,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就高达430万美元,而在美的中国企业了解这些州法律非常重要。 跨国产权风险。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分析、评价、控制法律风险的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和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渗透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内生于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流程。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慎管理,持续改进为基本的管理原则。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建立

(一)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1、工作内容法律部研究适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与实施方案,创新、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控体系,调研和考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 2、工作安排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管理工作。其中,法律部于来富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对法律风险管理总体工作的监督、指导;建材产业与其他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房文舒负责;地产产业与煤炭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李新艺负责;医药产业与商贸产业(含下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部孔馨炜负责;法律部臧卓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3、工作方法法律部根据公司领导指导意见,综合公司、企业各方建议,研究并不断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与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方法。(二)法律风险识别 1、工作内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涉及的法律风险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管理情况,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2、工作安排 企业应成立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总经理任项目组长,负责组织、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项目的开展。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作。

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

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 私募股权业对不熟悉资产群的人来说通常很复杂。PDF 企业金融公司的莱文特?博苏特揭开了使一行业的神秘面纱。 财务合伙 我们对财务合伙的定义是,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净资产高的个人天使投资者通过向增长前景良好但缺乏资金的公司收购股权或与股权相关联的证券而进行的长期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已成为发展最快的融资手段。在将资金投入有发展前途的公司时,以及在银行资金不足、资本市场动荡或没有资本市场的国家开展项目时,财务合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融资作用外,基金还为被投资公司提供管理支持和业务联系。基金通过同时投资于多家公司分散风险。 私募股权- 风险投资 考虑到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融资原因,可以在不同阶段实施财务合伙投资,例如种子期投资、起步期投资、早期投资、扩张期投资、夹层投资(麦则恩投资)、负债收购和管理层收购。 这些阶段有时显示出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的区别。尽管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之间的差异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明显,但是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或早期阶段,有业务发展或产品开发计划的公司通常由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而私募股权基金更倾向于通过夹层投

资投资或扩张期投资对处于中后期阶段的公司进行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寻找的公司需具备一定规模(在土耳其为收入超过万美元),经 1000 营利润高,增长迅速,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并在本行业内建立 起相当的进入屏障。 由于缺乏资金而无法实现盈利性投资机会的公司以及资金短缺但运 作良好的公司对金融投资很有吸引力。创造的价值可以由投资者和被投 资者分享。 风险与回报 有一种对财务合伙的误解广为流传,即认为财务合伙提供便宜的资 金。恰恰相反,根据金融基金的评估,这些投资比对上市公司或有融资能 力的公司投资更具风险,因此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从被投资公司的角 度看,财务合伙的融资风险小于借贷融资的风险。银行有严格的还款期 限,而金融基金分享被投资公司的增长潜力,更为灵活,不使公司承担严格义务。金融资金的最终目标是在2 至5 年的投资期满后成功地将投资转化为资本,并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 )或战略性出售实现利润并退出。少数情况下,假如被投资公司产生了大量的现金流,那么向股东出售股票也可以作为退出策略。 金融基金的结构 与银行将存款或其他来源的资金以贷款形式转移到企业的中介作用 相似,金融基金在投资者和被投资公司之间也发挥着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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