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计】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教学设计】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教学设计】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影响》教学设计

威海二中历史组齐贵香

美国宪法的经典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目录 编辑本段 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费城(Philadelphia)诞生。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由联邦制宪会议表决通过。1788年6月21日New Hampshire批准宪法之后,宪法已被四分之三州[九个州]批准,但实际上,当维吉尼亚和纽约两个重要的大州于1788年6月25日和1788年7月26日批准宪法之后,联邦宪法才算被正式批准。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宣告成立,宪法正式生效。联邦成立之后,南卡罗林那于1789年11月21日批准宪法,Rhode Island 于1790年5月29日批准宪法。)。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

高一历史必修1 美国1787年宪法

高一历史必修1 美国1787年宪法 课标要求 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掌握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 养成独立思考的学习习惯,能对所学内容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概括和阐释。 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制的异同。 提高阅读和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历史信息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通过课前预习、搜集资料、探究学习、发现问题、交流合作等方式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通过课堂上师生的合作探究,在探究问题的过程中完成新课教学。 情感态度价值观 根据美国从邦联体制到联邦体制的演进过程等基本史实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政治制度的发展完善是人类历史进步的宝贵遗产。 培养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历史的、客观的看待事物,正确对待历史发展进程。 吸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意识。 教学流程 导入新课:以学生熟悉的美国现任总统、星条旗、自由女神像及鲁迅在《故乡》中的一段话引入话题。 对比美国独立之初的星条旗与现今的星条旗的变化。 引用鲁迅在《故乡》一文中的一段话:“然而圆规很不平,显出鄙视的神色,仿佛嗤笑法国人不知道拿破仑,美国人不知道华盛顿似的。”设问:为什么美国人不知道华盛顿就应该受到嗤笑?你知道华盛顿吗? 美国纽约港口的自由岛上矗立着一座举世闻名的自由女神雕像,她目视前方,右手高擎火炬,你知道她左手拿着什么吗?(书板)猜一猜,书板上写着什么?(1776年7月4日)。 在探究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完成对课文的学习 探究一:独立之初的美国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邦联制国家) 今天的美国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联邦制国家) 如何理解邦联制、联邦制? 通过师生共同解决问题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国家结构及政治制度的有关基本概念。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 判例: 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 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 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两人因此被逮捕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美国1787年宪法教学案例王亚杰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课程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教学内容分析】 1 《美国1787年宪法》选自人民版历史(必修Ⅰ)专题七《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本单元的核心内容是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和发展,其中又以英国和美国为典型。上节课已经学习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这节课将要学习美国民主共和制的确立和发展。而本课的中心内容是美国1787年宪法,它不仅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人类的智慧。因此本课内容的地位十分重要。 2 美国1787年宪法标志美国联邦政府体制的建立,这一体制在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但使资本主义阵营扩大而且使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 3 1787年宪法是近代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将启蒙思想与美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在整个制度史上堪称典范,深刻的影响了世界文明的进程。 4 美国联邦政府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分配国家权力,有利于权利的制约平衡,对防止专制独裁,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重要作用。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历程。 学习“1787年宪法”探讨美国1787年宪法和美国联邦政府体制建立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和影响,汲取其经验和教训,是其高中历史学习的重要内容。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1、结合美国独立之初的形势,了解1787年宪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积极作用;了解美国联邦制的结构(即“制衡”原则的具体表现)。 2、对比美国的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在代议制度、成文法于不成文法、权力结构、有无君主、总统与首相的产生方法等方面的不同,从而培养学生综合归纳和比较分析问题的能力。 3、了解美国两党政治的形成及特点。 过程与方法: 学习本课注意把史料的学习和历史结论的掌握结合起来,从具体的史料出发,运用比较法、分析法、问题探究法去得出结论,从而对美国1787年宪法出台的背景、内容、作用和美国总统制的特点有一个系统的把握和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1787年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为欧洲反封建斗争树立了一面旗帜,它是一部进步性和革命性的文献。 2、1787年宪法所蕴含的大量民主因素都是美国与美国人民、民主派人士的斗争分不开的。通过对本课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为进步事业而努力奋斗的信念。 3、要辩证地分析1787年宪法,要认识其局限性。 【课标要求】 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学情分析】

美国联邦宪法案例—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TINKER ET AL. v. DES MOINES 美国最高法院 393 US 503 1969年2月24日决定 案情 1965年12月,得梅因中学,爱荷华州的居民约翰(15岁)、约翰的妹妹玛丽(13岁),以及他们的朋友克里斯托弗(16岁)决定穿着有和平象征意义的黑色臂章去学校(约翰和克里斯托弗为中学,玛丽为中学),以抗议越南战争并支持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所称的圣诞节休战。得梅因中学的校长采取了一项措施,禁止学生戴袖章上学。违反的学生将被暂停学业直到他们同意遵守此措施才准许返回学校。玛丽和克里斯托弗选择了违反此措施,次日约翰也这样做了。当他们的抗议计划结束后学校的处罚在1966年1月1日暂停。 在爱荷华州公民自由联盟走进他们家庭并且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同意帮助提起诉讼后他们才提起诉讼。他们的父母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法院维持了得梅因学校的决定。 在美国法院上诉8次而票数相等意味着地区法院的裁定继续成立,这迫使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直到1968年11月12日才在法庭上讨论。 判决意见 福塔斯法官宣读了法院的意见。 申诉人约翰15岁,申诉人克里斯托弗16岁在爱荷华州得梅因高中学习。申诉人玛丽13岁,她是约翰的妹妹,在一个初中学校学习。 在1965年12月,一群成年人和得梅因中学的学生在埃克哈特家举行了一个会议。他们宣传反对敌视越南,并且通过节日期间穿着黑色臂章和在12月16日及除夕夜的禁食行动来支持停战。请愿者和他们的父母曾经从事类似活动,他们决定参加该计划。 得梅因中学的校长知道了他们戴臂章的计划。1965年12月14日他们开会通过了一项政策,那就是任何戴臂章去学校的学生必须摘掉臂章,否则他们将被暂停学业。请愿者知道了学校领导采取的措施。 12月16日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着黑色臂章去学校,次日约翰也穿着臂章。他们被遣返回家并被暂停学业,直到不穿着臂章时。他们直到穿着臂章计划终止也就是元旦才回到学校。 请愿者们的父亲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期盼法院通过一个强制令,禁止被告学校领导和董事会成员惩罚请愿者并寻求名义赔偿金,听证会后地方法院驳回了申诉。为防止学校纪律的混乱,法院的决定是合理的,据此该决定维护了学校领导行为的合宪性。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立法权归于国会。主要包括①国会实行两院制;②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规则;③立法权归于国会,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④国会拥有宣战权;⑤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⑥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第二,行政权归于总统。①包括总统的民间直接选举;②总统的国内行政权力、外交权力和行政立法权力三方面进行阐述。③总统在国家机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第三,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主要包括法官的来源及其联邦法院的权力 1、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 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第一,“分权与制衡”的理论基础:充分吸收了欧洲洛克、孟德斯鸠等著名启蒙思想家思想精华。 第二,“分权与制衡”的实质: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形式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即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国家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以达到权力的平衡,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出现。 第三,“分权与制衡”的结果:调节平衡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是规范和约束资产阶级政党竞争的最高原则和政治平衡器;强有力的防止个人专制和独裁的出现。 关于美国1787年宪法的评价。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可以从它的积极意义和阶级局限性来辩证的评述。 美国1787年宪法的积极意义: (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

美国案例汇编

美国案例汇编 作者:D-chacop 美国的案例汇编分为两种: official reports官方汇编:法院将判决书以汇编集的形式出版。 unofficial reports非官方汇编:民间机构将判决书汇编出版,除判决内容外,还会添加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 一、official reports官方汇编 United States Reports 1790- U.S.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美国的各个州法院也有自己的官方正式法律汇编,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二、unofficial reports非官方汇编 (1)以下介绍West Publishing Corporation西方出版公司的National Reporter System 简称N.R.S.美国全国判例汇编系统。N.R.S根据判例的来源分为联邦性和区域性两部分: 1、联邦性判例汇编 Supreme Court Reporter S. Ct. 《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其收录自1882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Federal Reporter 1880-1924 F. 《联邦判例汇编第一辑》 其主要收录1880-1924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具体的来讲包括: 1、The Commerc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商业法庭(1910-1913); 2、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1983年成立); 3、Court of Claims 美国索赔法院; 4、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美国巡回法院(1912年被取消); 5、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1年成立); 6、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注1:The Commerc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商业法庭)1910年成立,1913年被取消。 注2: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简写为:D.C. Cir.,其是美国联邦法院的上诉法院,不同于District of Columbia Court of Appeals(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后者是哥伦比亚地区的最高法院,在1970年成立,相当于美国其他州的最高法院。 注3: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美国巡回法院)1801年成立,1891年,其上诉管辖权被新成立的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取代,其于1912年被取消,保留的审判管辖权被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所取代。 Federal Reporter, Second Series 1924-1993 F. 2d 《联邦判例汇编第二辑》 其主要收录自1924-1993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和1924-1932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具体的来讲包括: 1、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只收录至1932年); 2、Court of Claims 美国索赔法院(1982年被取消); 3、United States Claims Court 美国权利申诉法院(1982年成立); 4、United State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 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1982被取

美国1787年宪法教案

美国1787年宪法 【教学目标】 结合美国独立之初的形势,了解1787年宪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积极作用; 结合1787年宪法的具体内容,理解其“制约与平衡”的本质。 通过对1787年宪法实效的了解,体会它在推动美国走向强大的作用。 【教学重点】 1787年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教学难点】 如何理解美国1787年宪法是“制约权力、平衡利益”的宪法 【教学过程】 导入: 四幅图片展示:从这几幅图片看,美国人应该很喜欢自家的国旗,但同时他们又承认烧自家的国旗是合法的。烧国旗是表达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自由和国旗之间,美国人选择了自由。这就是崇尚自由的美国民族。为了自由,他们艰辛地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起年轻的美国,但要建立一个怎样的政府才能彻底保障这种自由呢,当时人们展开了争论。但最终这一思想占到了主导地位。 托马斯.潘恩: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设问1: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当时的美国建立了一个怎样的政府? (结合教材第一目,年轻美国的窘境) 设问2:这样的政府给美国的发展带来了什么样的问题? 中央无权制定有利于美国经济发展的政策 中央无钱偿还巨额的外债和国债 中央无权保留军队,国家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要从哪里下手? 制定宪法,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来摆脱窘境,建立强大的美国。 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其成果就包括一章序言,七条正文。经过116天,时间长,而且开会过程中充满争吵,原先的决议很多已经被改的面目全非,大家都忧心忡忡。华盛顿作为会议的主持者,默默坐着,只能每天祈祷,希望制宪会议能顺利进行。 为什么会议会充满争吵呢?结合教材P123插图,观察各州代表州的具体位置或大小 争吵一: 弗吉尼亚的麦迪逊主张:中央政府应该对地方行使绝对的控制权,这样才会实现国家政权的稳定,建立更好的秩序和各州之间的关系和谐。 任何一级政府都是不可信任的,但是级别越高、距人民越远、权利越集中和强大的政府,越需要受到特别的限制,因为愈是远离被统治者的政府愈有可能滥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 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 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 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 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 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 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美国1787年宪法

福州屏东中学教学笔记 年月日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第一册 专题七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 二美国1787年宪法 第一部分:教案内容 【教学设计】 学情分析: 我校属于二级达标学校。高一年级的历史学习,是学生在高中阶段学习历史的起点,也是关键。能否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念,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一定的历史思维,决定了学生历史学习的好坏。 由于我市初中历史采取开卷考的形式,导致学生对历史往往存在这样一些印象:历史是“副科”;是死记硬背,与现实联系不大;是无用之学……由于初中的基础不扎实,对于高中历史学习产生了不利影响。高中历史教材的编写采用了专题的形式,以专题为线索展现历史发展脉络,打破了时空的界限。这本应建立在学生掌握通史的基础之上。但初中历史教育的现状,决定了众多学生既对初中历史知识的掌握情况不理想,无法形成学习高中历史课程必要的知识基础;又缺乏必要的学习能力和方法的培养。采用专题的形式编写教材,这一体例对教学有以下几点不利:⑴知识系统不完整,同一阶段不同历史现象的联系不紧密; ⑵专题之间的跳跃性大,新知识的学习缺少旧知识的铺垫;⑶专题性的历史内容理论性强,难度加大;⑷各模块教材之间历史知识的重复。所以教学时,一定要注意专题内知识的完整性问题,同时还要考虑本专题知识与其他专题的联系。在有限的时间里,如何深入浅出地把历史知识向学生讲述清楚,并引导他们通过学习活动有所收获,这对历史教师无疑是一个重大挑战。 针对这些挑战,在备课和上课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⑴反复推敲上课怎样开头,怎样结束。开头要激发兴趣,结束要让人回味。开头结束都力求短小精干,切忌拖泥带水。板书演示要清楚明了,重点关键要突出鲜明。⑵上课要关心每位学生,要使绝大多数都能真懂。在让学生思考、操作、讨论时,优秀生和后进生应有所区别,体现出“因材施教”。要使优秀生感到一定困难,要使后进生感到在进步。⑶要善于提出恰当的问题,要让学生有独立思考和独立操作的时间。一堂课要有动有静,有张有弛,有严肃有笑声。每一节课的最精华之处,一定要放慢速度,让学生能铭刻在心。⑷教学过程的关键是“交流—互动”。要依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尽可能让学生自己活动。学生的听、说、读、写、议、辩、练、评要交替进行。⑸每次上课后,要及时记下自己成功之处和不足的地方。要作“教学日记”,随时总结经验,自觉进行反思。要及时将教学经验上升到模式建构,从个别上升到一般。 教学思路: 历史课程标准: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考试内容与要求:了解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分析1787年美国宪法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作用。 学习要求:简述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分析1787年宪法对美国历史的影响以及对西方民主政治的影响;了解美国联邦制的权力结构及其相互关系;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重点:培养学生运用史料、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能力;通过1787年宪法的内容来分析总结美国民主政治的特点。 难点:如何理解美国1787年宪法是“制约权力,平衡利益”的宪法,这会涉及独立之初美利坚合众国复杂交错的矛盾斗争和阶级关系,因此需要大量的材料和教师的总括引导才能使学生真正理解。同时,对美国和英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比较分析,是本课的又一个难点。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能力 结合美国独立之初的形势,了解1787年宪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积极作用;了解美国联邦制的结构(即“制衡”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比美国的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在代议制度、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权力结构、有无君主、总统与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理学经典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Marbury v. Madiso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是宪法吗?不是。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与行政首脑(总统)和立法者(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而且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跟选民和民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通过对Marbury v. Madison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一)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

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Washington市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William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James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英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Philadelphia诞生。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注一)。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军总司令George Washington将军于当年4月6日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在历届美国总统之中,George是唯一一位“无党派人士”。政党制度召集已成为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制度。当时大多数的制宪先贤都认为,政党实质上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George在位期间,内阁中国务卿Thomas Jefferson和财政部长Alexander Hamilton两人政见相左,逐渐形成了勾心斗角的两个派系,George对此深恶痛绝。当了两届总统之后,George谢绝政界人士和国民的再三挽留,放弃了唾手可得的终身总统宝座,告老还乡。1796年离任时,George发表了著名的《告别词》,他语重心长

再次吐血奉献:《美国宪政历程25个经典案例》之外的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案例全景描述

任东来先生编撰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案件》想必各位法学科班生耳熟能详,我是在2005年,这本书刚出版一年的时候接触阅读此书,深觉意犹未尽。对于美国的宪政的体系,我深感兴趣,特别是它的司法制度,25个司法案件远远不能表达完尽美国宪政之路的跌宕起伏。 呕心沥血的整理,摘抄,翻译相关英文案例,和大家一起研究除了那25个案例外,还有哪些美国的司法案例使我们不得不关注,因为它推进了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们不是因为兴趣,而是因为信仰,所以选择了法律。这句话 与大家共勉。 凡是蓝色的字是我自己的写的,其余黑色的字体都是从相关案例,文章中转载的,感谢原作者。 臭名昭著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布莱西诉弗格森(Plessyv.Ferguson)我们都知道,联邦最高法院合并审理的布朗案,开明的沃伦大法官破除了以逻辑解释宪法,推测制宪者原意的解释方法,第一次以用现实环境来论述宪法必须着眼于当下不平等的制度。那么,造成美国南方种族隔离的政策究竟是怎样开始的呢?

在英国殖民时期,各殖民地相当于独立小国家,差别很大。例如南方的佐治亚,一开始是由英国总督规定不准蓄奴,在一系列政策失败后,反而在美国独立前开始大规模蓄奴。对蓄奴问题的认识差异和处理不同,形成美国独立后南北两方的政治紧张,并且在1860年导致南方各州准备脱离联邦。林肯最终决定,以战争拖住南方。1861 年至1865年,美国经历4年的南北战争,双方共计有60万人的战争死亡。战后,曾经富庶的南方一片焦土,经济被摧毁。 战争不仅带来南方民众对北方的长期敌对情绪,也由于在战争后期林肯宣布废奴,使得南方民众把战争带来的痛苦迁怒于黑人。经过一段北方人主导的重建时期,南方回归自治,并且通过了一系列地方法,实行黑白种族隔离。例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法律,火车必须为白人和有色种族提供平等但隔离的不同车厢(汽车电车不在此列)。这条法律引起一场司法挑战,这就是布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布莱西(HomerA.Plessy)故意登上一节专为白人服务的车厢,根据上述州法律,布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因违法被逮捕。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而享有的权利。法官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隔离法,布莱西被判罚金300美元。1896年,布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次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宪,其原因是当时南方种族隔离法案都强调“隔离且平等”。这是美国《独立宣言》在要求和英国分离的时候强调的一条原则,而《独立宣言》

高中历史 美国1787年宪法的形成及基本内容学法指导

美国1787年宪法的形成及基本内容 一、美国1787年宪法的形成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制定的法律。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人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五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例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1787年9月17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们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3月4日,这部宪法正式生效。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二、美国1787年宪法的基本内容 1. 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 (1)分权与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有限政府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政府的权力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3)代议政府原则。它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联系,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2. 宪法存在的某些反民主内容。 (1)公开承认奴隶制,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 (2)轻率对待公民权利。宪法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是获得独立后的美国却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代表解释说这种权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规定。而实质上联邦宪法并未确认各州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认,但因各州规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权利也有所差异。 用心爱心专心 1

美国著名八大刑事案件

美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八个刑事裁决 一、“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排除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 克利夫兰(Cleveland)的警察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查抄了多瑞.马普(Dollree Mapp)的家并发现淫秽材料,虽然《第四条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和《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的“适当法律程序条款”保护她不受不适当执法程序之害。最高法院推翻了对多瑞.马普的判罪,认为“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适用于州法院审理的公民,因为除非在这种非法搜查中取得的证据被排除,谴责非法搜查是毫无意义的。二、“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1963):重罪案件必须有律师帮助 佛罗里达州(Florida)的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 Gideon)被控闯入台球房并取走售货机里的钱。在该州这被视为重罪。审讯时,吉迪恩由于无力聘请律师而请求法庭为他指定一名。但法庭拒不提供,指出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只是可能被判处极刑的案件方允许获得律师协助。吉迪恩出庭受审并竭尽全力为自己辩护,但仍被证明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5年。他向最高法院上诉,宣称依据《第十四条修正案》他所享有的请律师协助的权利被侵犯。最高法院推翻了裁决,并允许重新审理。这次在律师协助下,他被证明无罪。 三、“高尔特”案(In Re Gault ,1967):应向未成年人提供辩护律师 亚利桑那州(Arizona)15岁的少年杰拉尔德.高尔特(Gerald Gault)因打内容下流电话被控有罪后判处有期徒刑6年。该案引人注目不仅因为量刑严重(犯有同样罪行的成年人充其量也只会判50美元罚款或两个月监禁),还因为高尔特未成年而不得享有成人刑事被告所有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如果他是成年人,他本应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并有机会面对控告他的人。最高法院裁决未成年人应享有《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规定的一些权利。 四、“戴维斯诉北卡罗来纳州”案(Davis v. North Carolina,1966):认罪前警察的告知权利的义务 小埃尔默?戴维斯(ElmerDavis,Jr.)是个只上过三或四年级的弱智贫困黑人。他自一个州拘禁营地逃跑。夏洛特市(Charlotte)的警察在一桩谋杀调查中将他拘留,并把他关在拘留所小牢房里达16天之久。在这期间只让他跟每天断续盘问他的警察说话。他最终认罪并被告知他的权利。然而,记录中没有显示认罪前警方曾告诉他任何他应有的权利。在被控犯有强奸_谋杀罪的审讯中,一份书面供状和一份口头供词证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尽管被告律师因证词并非出于自愿而加以反对。戴维斯被证明有罪并判死刑。最高法院裁决认为供词是逼供下的非自愿产物,因此不得接受为证据。 五、“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产生的米兰达规则要求被疑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 “米兰达”案是联邦最高法院最著名的案例之一。该案的裁决体现了最高法院以同等的尊严与尊敬对待最富有名流和最低贱罪犯的决心。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在凤凰城(Phoenix)被捕后直接带往警察局。一名强奸和绑架的受害者辨认出他为罪犯。然后,警察将米兰达带进讯问室内盘问了两个小时,并拿到一份他签名的供词。警方始终没有告诉米兰达他有权利获得律师的协助或他说的一切会在法庭上用作对他不利的供词。最高法院裁决:“被告的供词不能接受,因为他没被以任何方式(告知)他可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他的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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