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养成一法律思维方式养成对法律人的意义

四、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养成

法学思维

合法判断

合法判断

合法判断

合法判断

价值评价其它思维

效益比较

利弊权衡

求真分析

善恶评价

事实分析

法学︰经济法学︰政治法学︰伦理法学:哲学法学︰自然科学

2009年第5期 (总第184期) 学 习 与 探 索St udy &Explorati on N o .5,2009 Seria.l N o .184 哲学思维的三大特性 李德顺1 ,崔唯航 2 (1.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2249;2.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100732)摘 要:哲学思维具有抽象性、批判性和反思性。这三大特性表现于哲学上观察任何对象的视角和层次之中,也表现于哲学思考所使用的概念形式、哲学推理所追求的逻辑走向之中。哲学的抽象性是一种 形而上 的,将人类的抽象能力发挥到最高限度,力求把握 无限 的抽象;哲学的抽象还是一种通过概念之间横向的逻辑关系来自我限定的抽象。批判性是哲学思维对命题和对象进行带有否定性的考察和分析;追问和澄清前提,是哲学批判最重要的方法。哲学的反思性是指它的批判矛头不仅仅是 对外 的,即针对一切外部对象和已有的概念及思想成果,同时也是 对内 的,即针对批判着的思想自身。 关键词:哲学思维;哲学的抽象性;哲学的批判性;哲学的反思性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 (2009)05-0082-06 收稿日期:2009-05-20 作者简介:李德顺(1945-),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教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崔唯航(1974-),男,山东菏泽人,哲学博士,副研究员,从事哲学基础理论研究。 哲学与其他学科面对的是同一个世界,但在 说什么、怎么说 方面,却表现出很大不同。 说什么、怎么说 其实都取决于 怎么想 ,这意味着哲学拥有不同于其他各门科学的思维特性。概括地说,哲学思维所具有的最突出、最明显也是最重要的特性,是它高度自觉的抽象性、批判性、反思性。这三大特性表现于哲学观察任何对象的视角和层次之中,也表现于哲学思考所使用的概念形式、哲学推理所追求的逻辑走向等等之中。 一、哲学思维的抽象性 哲学的抽象性首先通过哲学概念的高度抽象性表现出来,这一点已为人们所熟知。人们谈到哲学,首先想到的是抽象概念。哲学往往因为抽象而显得脱离实际、玄奥曲折、晦涩难懂。但在实际上,思维的抽象性不仅是哲学的特色之一,也是它的优势所在。因为正是有了抽象,人的思维才能够超越现象走向本质,超越个别走向一般,超越特殊走向普遍,超越有限走向无限。 抽象是人类特有的一种思维能力。一般而言,抽象是相对于具体而言的。抽象是从感性经验的具体事物中 抽 出来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性的东西,加以理性的分析、概括和提炼,从而得到一个超越了个体形象的认识或结论。应当 说,这种抽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天都要遇到也会用到。比如, 水果 是从苹果、梨、草莓、桃子等中抽象出来的; 蔬菜 是从黄瓜、西红柿、茄子、辣椒等中抽象出来的; 人 是从地球上东西南北、古往今来、不同种族的个人中抽象出来的!!这种抽象的意义,在于人们依次超越对象的个别属性和表面现象,越来越深入地把握某一类事物的普遍特征和共同本质。不难理解,如果没有抽象就没有人类的概念语言,就不能进行人与人之间在共同的概念基础上进行对话、交流和实践。抽象是人类必不可少的思维形式。 但日常的概念和抽象还不代表哲学意义上的抽象。一般说来,日常抽象乃是程度比较低的抽象,哲学抽象则是最高程度的抽象。举例来说,我们可以从黄瓜、西红柿等中抽象出蔬菜;再从蔬菜、水果等中抽象出植物;再从植物、动物等中抽象出生物!!以此类推。而最后达到的 物质 、 存在 等概念,才是哲学所特有的抽象。那么哲学的抽象到底有何特殊之处呢? 以 物质 、 存在 等概念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哲学的抽象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性: 1.哲学的抽象是一种 形而上 的,将人类的抽象能力发挥到最高限度,力求把握 无限 的抽象。这一点表现在它对经验的超越性之中。我们知道,日常抽象的每一步都受到经验事物的限制:从黄瓜抽象到蔬菜,必然要以黄瓜、西红柿、茄子、辣椒等一切具体蔬菜的种类为基础;从蔬菜抽象到植物,则必然要以蔬菜、水果、花草、树木等一切具体植物的种类为基础!!以此类推下去,在达 ? 82?

哲学思维对人生的影响 虽然我不是哲学专业的,但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让我接触到了哲学。而在每次学习过后,都让我对人生有了新的人认识,让我的生活有了一些进步和变化。所以我来从个人经验谈谈哲学对人生的影响。 哲学对于我,是一个探讨人生意义的方法。冯友兰先生曾说过,“哲学是对于人生的有系统的反思的思想”。读哲学就是读哲人对人生的反思;是与哲学家的对话。这种对话是一个人思想成长的过程,培养和修正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过程。 曾经我以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每个人都有;哲学就其最广泛的意义而言,每个人(包括文盲)都有。那么我们还有必要学习其他人的哲学吗? 在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我非常肯定地说:非常有必要。在我们的人生中,我们经常有意或者无意地被我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所左右着。例如:对待金钱,对待成功,对待失败。社会上有无数种方式,但并不是每一种都是恰当的。有些人在面对失败的时候,自卑,然后自报自弃,最终被这个社会淘汰。但有些人则愈战愈勇,不仅仅成功地战胜了失败,还把失败当成了自己人生的一种财富。而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是生下来就具有良好的三观的。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都是在后天不断地打磨不断地变化才能健康成长的。我们若想要完善我们自己的三观,那么我们就需要参照,对比,我们希望有正确的三观来引导我们,让我们发现自己的问题,并加以改正。而我们发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局限于自己的“哲学”,被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锁链束缚着,我们如何能够真正去反省、去思考?因此,哲学的意义或许就是在于提供个体之外的关于人生之反思的参照。 马克思主义哲学便是其中很好的参照物。哲学讲的是道理,而往往很多人都对所谓大道理有着排斥心理,往往有人会抱着厌恶的情绪。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对普遍的真理充满的亵渎,现在的很多人往往不注重道理中的真正含义,而是大多数时候当做调侃和强词夺理的凭借。所以我觉得我们是需要一个完整的思想的体系的,让一个健全的人格指引着我们的生活。现在的大学生,身体不够健康,心理更是处于不佳的状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以我们需要哲学,需要健全自己,强大自己的心灵,让心灵旺盛起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我们现在需要的哲学。具体做到,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我们行为的指导,在思想上坚持马克思主义,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抵制不良思想,不良文化的侵袭,培养自己的爱国热情,投身于对生活的创造中。 首先,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辩证的。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让我知道要完善人生就只能靠自己去实践。而只有一个头脑清醒的人,才会有能力科学的规划自己的人生,而清醒的标准是什么?是能看清世界的本质,正确认识自我。对人生而言,要辨证地看待人生。比如,眼下正处于大学第一年的我,我要知道我所面对的主要矛盾是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要学会抓住知识的重点;学科之间要统

从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差异中寻求平衡 汪春燕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0022744) [摘要] 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就必然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一个法官看来好的判决,却会引起的民众的阵阵舆论之声。从思维方式的角度来看,普通民众往往带着一种道德思维的方式去看待司法中的一些问题,这与法治社会所提倡的法律思维是有冲突的。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两种思维方式的差异,通过差异的对比,最终寻求解决两种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律思维;道德思维;价值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法治建设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近些年来,借助于网络等传媒平台,使得广大民众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对法治社会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前些时期的黄静“勒索”华硕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南京等地的“醉驾案”以及近期的北京捡钻戒扔掉被判赔案等一大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纷纷引发着广大民众的热议,而这些舆论声中,多半时候是听到对于法官所作出判决的不满。从这些不满情绪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办案过程中所追求的“三个效果”的统一并不乐观。随着这些争议之声的淡去,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些案件都留给了我们很深的思考。从普通民众角度看到的案件事实和内心的判断与法律人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最终的裁判竟有着如此之大的差别,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判断分析,究竟是何原因造成这种种争议?一个好的判决,是否要考虑民众

价值判断,还是应当严格恪守法律人的操守和办案规则?本文试图从思维的层面进行解析,以期能探寻出作为法律人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普通民众的道德思维之间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分歧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统一的重要影响因素。也只有这样,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才能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思维的关系,进一步从舆论之中提升司法的效果和实现和谐之下的法治社会。 二、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的差异探寻 (一)、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究竟为何? 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都是比较专业和晦涩的专业术语,几乎本科的学习过程中都是没有过接触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查阅资料,对二者略知大概。,而我国对于法律思维的研究也较之国外迟缓些,目前还处于不完全成熟阶段。首先对于法律思维的大致内涵,很多人都把它简单理解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毋庸置疑,它是与普通大众的思维方式所区别的关键点,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思维过程或思维方式呢?陈金钊将法律思维更多的看成是一种形式逻辑,他认为,法律思维首先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法律”是进行思维的基准;其次又从主体上区分,它是法律人所特有的一种职业思维,并因此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质一体和外行人所区别开来的最主要标志。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能力: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争议。而他将法律思维界定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1〕(p1)此定义中法律思维的涵盖既有价值层面的,也有方法层面的,而他的专著中主要是以民法中的请求权的基础理论体系为论述对象,列举了大量的案例以及法律适用的过

思维方法的培养与训练 【思维方法比知识积累更重要】思维方法包括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包括判断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它比知识积累更重要。 【倾听是为了改变】听人说话就是一种思维方式。听人说话是为了自已有变化。只有寻找到我与对方信息不同的那一部分,我才会 真正有变化。我总是寻找相同的那部分,只能通过我来印证你是对的。一个人天天都这么听别人说话,他一辈子都改变不了。 【别用排斥的方式接受信息】就是说我给你讲这个道理的时候,你不是在想这个道理本身,而是在想自已没有这么做是有自已的原因,自已的道理的。所以你永远领悟不了我跟你说的东西,这就是 排斥。 【未知就是起点】别人的未知,就是你的起点。就好比你给我一个土豆,我炒出一个土豆丝来,没问题。但在烹调界,给你一个土豆,炒出一个土豆丝来,一级厨师炒的和三级厨师炒的,不同的炒法,放不一样的油盐,味道是不一样的。炒土豆丝是有技术的,而 技术含量是决定菜价的。 【要感知生活的变化】不要在生活中寻找你要的东西,而要努力感受生活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障碍都是机会】生活中的任何一种发生,都永远是我们拍摄的机会,而不是我们拍摄的障碍。 【追问是深入的基础】生活中很多的感受,实际上就在我们的眼前。但是我们缺乏对它的追问,而缺乏这种追问就丧失了进入深刻 的可能性。 【细节的细节就不再是细节本身】当你不断深入下去追问的时候,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好奇,结果会呈现出来更为复杂的东西,反过来 可以折射整个事情的全貌。

【扩展思维的方法就是考虑事物复杂关系】你的视角有多宽,你观察一个事物的深度就有多深。当你的思维打开的时候,你就走向 成熟。而任何事物只有当你去考虑它的复杂关系时,你的思维才会 真正打开,而且一定要全线打开。往前面走的时候,一定要回头看,左右看,找到所有的相关者。 思维方法一:SWOT分析法 SWTO应该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最主流,最经典的一种方法论。SWTO名称是由在使用该方法分析问题的四个维度: Strengths(优势) Weaknesses(弱势) Opportunities(机会) Threats(威胁) 该方法常用来确定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机会和威胁,从而将公司的战略与公司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 种科学的分析方法。对于优势和弱势是内部环境的分析,机会和威 胁是对于外部环境的分析。 这个模型可以用于多方面,对于做招聘的HR来说,该方法同样 适用于在做人力资源战略分析、解决某个项目的招聘难题。 思维方法二:6顶思考帽法 白色中立客观思考帽 绿色创新求异思考帽 黄色乐观肯定思考帽

法官思维方式漫谈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理念无疑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法官要学会用正确的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并逐渐形成法官的思维方式,一种职业理性思维。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甚至比法律知识、司法技能等更为重要。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思维是也是特定的、抽象的,这是一个职业群体的特有的职业思考方式链条和裁判方法、裁判技术与裁判逻辑体系。法官的思维也是具体的,这种思维的展开需要具体的法官来显现,具体的案件与裁判承载。法官思维的抽象是因为其作为职业思维概括,法官思维的具体是因为其与其他思维方式甚至是其他职业法律人思维方式的一种比较。有了明晰的比对,不仅容易发现和把握住法官的思维所具有的特质,亦有助于这种职业思维的发现、训练及形成构建。 相比于普通人的思维,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通过一种思维的比对,我们发现法律人的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体现出来的是法律逻辑与法律理性;而普通人一般的思维方法应该是日常思维,展示的是一种日常逻辑与生活理性。日常逻辑与法律逻辑会有所重叠,比如其会遵守所有思维方式所共通的原理和准则,但更多的是差异和分道扬镳。既然法官的思维所凸显的是一种职业化的思考方式,

就必然与日常思维有所区分。概括起来法律人的思维应当是根据法律而思考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法律优先于道德的适用、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证据优先原则等。如若按照美国总统林肯的看法,法律是最低限度和裸露的道德。如此法律只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不与道德完全重合;那么法律人的思维就很可能会排斥道德的适用。比如一个行为可能在道德上是合理的,但只要法律规定其为非法或者是犯罪,这个行为在法官看来就不可按照道德的角度来观察和判断,而是适用法律认定为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因为法律很可能是道德的一部分萃取甚至是与道德有所冲突和出入的。按照平常人的理解,比如大义灭亲,私自“为民除害”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也许是正当的,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被杀害者再恶贯满盈也不许可这种犯罪行为。再比如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即要求程序优先原则。程序优先要求一个实体权利没有程序的保护则很可能丧失和消灭,一个证据的取得程序违法就要被法庭所排除而不被采信。比如经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即使这种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但因为其程序的瑕疵和违法而不应当被法官所采信。可能一般人的日常思维,只要是客观、真实的就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证据来裁判而不管其程序的瑕疵乃至违法与否。程序正当和优先原则是日常人的思维所难以理解的。另外证据优先原则亦是如此,证据优先原则要求一个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当然其他如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这种法律的特殊制度安排而产生的例外情形,在此暂且不讨论)才能为法庭所信赖,被法官所采信。一个自然事实自身再客观、再真实,没有证据的辅助和证明,其就不可

做一名优秀的设计师 ——准确思维方式的培养 一提起“设计”这两个字,同学们的第一感觉,可能是神秘,专业,缜密,高科技,应有尽有。但总结一下,对于绝大部分来说就两个字:困难! 这就像我们看《三国演义》,一看到那些谋士用计,就很郁闷:那些谋士,他们只不过得到了一点点情报,居然就能够想出那么一连串环环相扣、周密严谨、出人意料的计谋出来,而我们呢,我们这些读者不过曹刘孙三家全看了,我们掌握的信息明显比他们还多,可要我们搞出一个什么像模像样的计谋或者阴谋来,怎么就那么困难呢? 现实生活中也是一样,有些人,那些设计师,他们总能设计出一些新奇的、好用的东西来完善我们的生活,或者对我们正在使用的东西作出种种很好的调整与改进,而我们的绝大部分人,虽然在生活中常常也能观察到或者发现一些东西,值得解决或者改进,但是即使我们开动脑筋去想了,去设计了,但是,我们又常常会发现,一到这种时候,我们的脑瓜好像就不够用了,想象中的设计大计也就无疾而终。 问题出在哪里? 原因可能有很多,学识不够啦,精力不济啦等等,不过,很重要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缺乏一些好的设计方法!所以,在学习通用技术与设计的过程中,很优先的一点,我们需要培养一些准确的思维方式。

先说绝大部分人的弊端,或者说我们固有的、需要避免的一些思维方式,如定势思维①。 生活中,很多人甚至是绝绝大部分人都喜欢墨守成规,无他,墨守成规最省事。这本来没什么错,跟在别人后面走,至少你不用总担心走错路或者迷路,更不会因为想抄近路而掉到坑里,安全还是有保障的。但是,没风险,同样,没有成果,前段网上有一句很流行的话: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很幽默,但是,我必须指出,这句话错了,现代社会是一个如此竞争激烈的社会,你总跟在别人后头,到头来,无路可走的将会是你自己。 有些人可能并不觉得自己的思维有多么定势,我们证明一下。 下面是均匀分布的9个点,我们的问题是,怎么样才能够在不停笔(一笔)的情况下,用最少的线段把9个点全串起来? . . . . . . . . . 准确答案只有一个,一笔四线。凡是在外面8个点划出的框框之内动脑筋的,绞尽脑汁也画不出来。只有突破这个框架,来到9点之外动笔,事情如此简单。但是,我们绝绝大部分人偏偏就被框在里面了。比如穿了上千年不分左右的鞋子,比如用了几百年要等到毕昇来砸碎的雕版。 定势思维是如此强大,我们怎么突破? 首先,我们介绍发散思维②。

哲学思维在管理中的作用 一、哲学与哲学思维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社会意识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以追求世界的本源、本质、共性或绝对、终极的形而上者为形式,以确立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内容的社会科学。 哲学思维,是指在系统的哲学理论指导下人类通过哲学性质的思考。利用哲学知识规律这种世界观、方法论对问题进行的思考。 二、哲学思维的现实意义 在当今时代,作为社会科学的哲学思维,对现代化发展的实际作用到底有多大?有多少?这大概谁也难以回答的问题。但是谁也不能忽略了一种规律:伟大的实践孕育伟大的理论,伟大的理论必将有力地指导伟大的实践。 如此看来哲学并非没有用,只不过是它的作用容易被人忽视而已。反思哲学被人所忽视,大体有两大原因:第一,哲学社会科学自身作用的特点所致。它的特点一是有远用而无近用,它的影响往往不是立竿见影式的,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反映出来。二是有大用而无小用,它产生的影响往往是对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对社会的公共决策的影响,而不是对个人具体工作的影响。三是有潜用而无明用,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式的,先是在思想意识接受,继而才转化成个人的思维方式,再影响人的具体行为方式。第二,社会环境影响所致。战争或和平时期、计划或市场经济的不同环境,对社会心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用主义、拜金主义更容易左右人们的思想,人们更趋浮躁,判别事物价值的标准更直接、更具体。哲学社会科学的作用被忽视也就不奇怪了。 三、哲学思维运用的特征 哲学思维方法指的是人们认识、改造客观世界时所运用的具有哲学特征的思维方法。在改造世界时它有四个主要特征:第一,它是辩证性的思维方法。辩证法是对现存事物肯定和理解中同时又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理解,对任何事物都应一分为二的看待,反对片面性和绝对性。第二,它是批判性的思维方法。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所以哲学的思维本质上就是一种不盲从权威的批判性的反思。第三,它是实践第一的思维方法。它强调人的正确认识来源于社会实践,人对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社会实践发展了,人的思想认识就必须不断前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第四,它是超经验的思维方法。它反对经验主义,反对把实践观庸俗化,反对把过去的、一时成功的经验作为绝对真理照搬套用,它以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逻辑性,冷静地审视客观世界的事物和人类经验中的一切行为。 总的来说,哲学思维方法的运用不在于给人多少具体的知识,也不在于给人解决了多少具体的问题,它的根本作用在于给人提供了一种正确的理性思维模式,培养和锻炼人的思辨能力,从而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正确方法,哲学思维模式更有助于人形成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眼光,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出巨大的推动力。 四、哲学在管理中的影响作用 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能,企业是管理的最大主体。管理的核心问题体现在管理的过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来源丨法律与生活杂志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我看来,这包含着一套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涵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我们可以将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参照系,通过比较分析,来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做出清晰的认识和界定。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最小的细胞。举个例子来说,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法人”,与它相对的概念是“自然人”。至今为止,我们发现一些媒体还有这样的表述:“某某法人赵某某”。其实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法人不仅是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团体”,而且其成立还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并在成立后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最多只能是“非法人团体”,而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则可以有“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分。可见,通过使用“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等专门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民法意义上进行法律思考了。而这些专门概念如果被使用到其他社会情境之下,就很难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假如我们说“自然人赵某某”、“非法人团体某某公司”,就要闹笑话了。

1996年以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罪犯”、“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术语称呼,对于那些接受调查的嫌疑人,经常动辄称其为“人犯”甚至“罪犯”。这种概念的使用与中国古代的用语是一脉相承的。《水浒》中经常有这样的描述:“某某官员开堂问审,将一干人犯押上堂来。”在古代司法制度中,任何人只要被怀疑犯罪,就可以被称为罪犯了。通过1996年的刑事司法改革,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被追诉者则具有“被告人”的地位。这里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属于专门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使用要受到一系列的严格限制。在证据法中,涉及单个证据之资格的概念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分;而与证据的综合运用密切联系的则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概念。而在证据法的限制下,那些因为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证据能力的“非法证据”,可以被排除于法庭之外;那些“传闻证据”、“非自愿的供述笔录”等,也会在证据能力上受到辩护方的挑战。 类似上面提到的法律概念还有很多。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部门法律都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成为法律人分析案件和进行法律思考的逻辑工具。法律人思维方式的第二个方面,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我们都知道,

上一篇下一篇 一、英语思维方式的培养应该从模仿开始 创建时间: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 下午3:09 | 分类:未分类| 字数:3408 | 发送到我的Qzone | 另存为... | 打印 一、英语思维方式的培养应该从模仿开始。“学习语言的主要手段是模仿,这种模仿是从听觉定向活动开始的,经过大脑分析器的作用,然后由心理活动器官的操练而完成的。”心理语言学家认为,语言是从听开始的,当一个婴儿生下来就学说话时,完全是靠听,模仿(imitate)母亲的声音。如果一个婴儿生下来就是一个聋子,他就听不到声音,也谈不上什么成功的模仿者。一个不足10岁的儿童,如果他一直生活在第一语言环境中,他就能学到一种漂亮的母语。如果想学好外语,必须下大功夫模仿,采取多种方式,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模仿。埃克斯利(Eckersley,C.E.1974)说过,毫无疑问,模仿是成功的钥匙,也许是把金钥匙。(There is no doubt that imitation is one of the keys, perhaps the golden key ,to success.)有人认为模仿很简单,好学,其实不然。养成一个好的模仿习惯并不容易,这种模仿只有像学母语那样,方可学好。不下功夫,以为轻而易举可以模仿好外语语音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想学好外语就要在模仿上下功夫,因为外语语言能否学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听准外语老师发音的能力和学习者的模仿能力以及反复模仿的耐心。如果跟着外语老师念一遍,过后一劳永逸,那是学不好外语的。所以,一定要持之以恒地模仿、重复、练习。“听别人怎样说,就照样跟着说。”这是学习语言的必由之路。二、英语思维模式的培养应该培养自己摆脱母语的影响,用英语想英语。用英语想英语,指的是在使用英语时用英语想(think in English),而不是用本族语想。用英语想,也可以说成用英语思考。学英语而不学用英语思考,一定学不好。用英语思考,就是在使用英语进行表达和理解时,没有本族语思考的介入,没有“心译”的介入,或者说本族语思考的介入被压缩到了极不明显的程度,自己也感觉不到“心译”的负担。这才是真正流利,熟练的境界和标志。用英语思考并不神秘,也非高不可攀。初学时,“心译”的介入很明显,但时间一长,反复运用的次数越来越多,“心译”的程度就会越来越小,以至接近于消失。可见,培养英语思考的基本途径是系统的大量的反复使用,是实践练习。语言是工具。使用任何工具都有一个从不熟练到熟练的过程,在不熟练的阶段,多余的动作很明显,总要一边做一边考虑。初学者使用外语时,“心译”就是这种多余的活动,是一边用一边考虑的表现。这里所说的考虑实际上是在大脑里进行的对将要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的一种检验。用本族语交际时,也有考虑考虑再说的情况,可以说是在心里把原来要说的话转成或翻译为另外一些说法进行掂量。但由于习以为常,所以不会给人造成负担和精神紧张。而在用英语交际时,由于怕错,所以想了又想,而由于英语不熟,语汇不多,所以就求助于本族语,产生“心译”。因此,培养用英语思考,消除“心译”,主要消除学生怕错的紧张心理。学习英语、使用英语都要用思想。思想要有逻辑性。逻辑指思维的规律性。思想的逻辑性,条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大脑对客观事物反映的系统性和所掌握语言的系统程度。语言问题与逻辑问题是密切联系的。学生使用英语进行表达或理解别人用英语表达的思想时,所遇到的困难虽然表现为语言上的困难,但实质上有相当一部分,或在相当程度上乃是逻辑上的困难。表达不好,常常是思路不清,理解不好,则常常是推理能力差。因此,为了培养用英语思考,就要加强英语练习的逻辑性,注意按照英语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多种联系,从性质、属性、层次、因果等各方面的关系,对练习的形式和内容进行组织,训练学生成套地表达和理解,形成以英语为外壳的思维定势,相应的英语材料则以连锁反应的方式在大脑里源源不断地涌现。摆脱母语影响的教育,用英语想英语应表现课堂上的每一分钟。(一)营造良好的思维环境,激活学生学习思维。1.融洽师生关系,激发用英语思考的兴趣。2.培养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让他们有更多的用英语想英语,独立思维的时间和空间。3.给予成功的机会,增强学习情趣,激发用英语思维。(二)创造生动的语言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1.用英语授课,坚持用英语和学生交流,给学生创造语言环境,挖掘教材本身的情趣,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摘要: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务之急是要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主要途径。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就学校教育而言,也不仅仅是一个课堂教学问题,需要在环境营造、观念转变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合力。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思维;法制教育;意义;方法 何为法治思维?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治国理政者在尊崇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范来分析、判断和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并形成结论或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指政治行为主体以法律规范作为认识、分析和解决各类问题的行动指南之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说到底是指政治行为主体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准绳的思维、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的思维。法治思维不仅是不同于人治思维和德治思维等的概念,也是不同于法律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两个概念仅有一字之差,看似是一回事,实则却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根据法律来思考,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来观察、分析及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按照法律本身的内容规定和精神原则来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职业性思维。这种思维突出的是规则性、程序性和平衡性。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是否必然蕴含着价值判断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一定蕴含着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权利优先、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价值判断,有着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而法律思维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蕴含着这样的价值判断及其标准。其二,在适用主体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康德关于认识含有感性(Sinnlichkeit)、知性(Verstand)和理性(Vernunft)三个要素或层次的理论是众所周知的,也是一种不仅被黑格尔认可、而且亦被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作家认可的普适性的权威定论。在康德看来,感性是接受印象的能力,知性是规则的能力,理性是原理的能力,它们一起构成人类认识的完整结构。康德的这一划分,揭示了认识的基本层次或基本要素,确立了理性的至高地位,在人类认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康德的这一有关认知结构的理解作为定论和常识长期以来未受到任何质疑,然而,笔者以为,究其实质,它是对西方哲学传统和思维方式所作的哲学诠释。这一认识模式纯然是基于西方文化和哲学立场的,因此,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西方中心主义的理性至上主义。它至多对于西方文化及其哲学的主流传统才是适用的,包容不了西方文化及其哲学的整体传统,更容纳不下中国传统哲学及其所体现的东方的思维方式。就其总体而言,西方的哲学思维方式本质上是理性主义的,而中国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却与其迥然而异:它无疑也含有理性主义的因素,但并不归结为理性主义;它较注重和强调悟性、直觉和体验,但又不归结为非理性主义和直觉主义。毋宁说,它在本质上更具有“悟性”的色彩,是“悟性主义”的。 中国传统哲学的悟性主义思维方式在儒家的“格致(格物致知)”、道家的“玄览”和中国佛教特别是禅宗的“了悟”等理论中体现得最为集中和鲜明。 从哲学思维方式的角度进行界定,“悟”是对对象本性或内蕴的一种直觉的、明澈的观照和透察。而“悟性”则是兼有感性和理性特点、因而也具有辩证性质的对对象本性或内蕴的一种直觉的、明澈的洞察或领悟能力。综括而论,这种突出体现在中国传统哲学的悟性思维或体验具有下述本质特点。 自我性。悟性本质上具有自我意识性质,是一种自我意识性,与自我相关联。悟,要通过自我,以自我为悟之主体。同时,道或佛性就在我自身上体现,因此,我又是悟之客体。即使是悟物,也以悟我为前提。如此,道我不分,佛我不分,故需要自格自致,自修自悟。孔子说,“道不远人”,“君子求诸己”,“吾日三省吾身”。孟子也说,“君子深造之以道,欲其自得知也。”老子强调,“自知者明”。慧能则主张,“我心自有佛,自佛是真佛”,“自悟自修”,“识自本心”。悟性的这种自我性,在根本上决定了它首先是一种个体的认知体验。 本体性。悟性直接基于一种道德的本体性,即以道德本体为根基。这种道德的本体性,是人的存在的本体性的集中表现,同时也体现、映现世界存在的本体性。孔子的《大学》开宗明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其要旨是将思建立在善的基础之上,将善作为思的前提。老子的“重积德则无不克”和慧能的“善生慧”也体现了同一意旨。这鲜明地体现和表征了中国哲学认识论与本体论、伦理学密不可分的特色,认识论包摄具有本体性的伦理学,真与善有机融合和统一、浑然一体,并因而具有审美化的特征。由于这种认识论要求人们不

法律思维方式: 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 简述法理学研究对象。答: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幼儿科学思维方式培养 幼儿教育是人一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 教育环节,可以通过幼儿教育引导孩子正确的思维方式,培养良好的学习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孩子的自信心、自尊心、上进心、爱心等等。都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幼儿教育作为启蒙教育,为人的一生奠定最初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向成功的关键在于人们能构建独特的思维方式,独特的思维方式应该是开放的、积极的、健康的、建设性的、创新的思维方式,而教会孩子正确的思维方式,我认为是幼儿教育课程中的重中之重。现就如何培养幼儿的科学思维方式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1以丰富多彩的课堂活动为舞台,培养幼儿科学的正确的思维方式。 丰富多彩的课堂活动是一种非常好的 教育载体,在课堂活动中,幼儿的科学思维方式能够得到极大的锻炼。 开展形式各样的课堂活动就是要让幼

儿在观察、提问、设想、动手实验、表达、交流的活动中,体验探究、创造的乐趣,构建基础性科学知识,获取初步的科学探究能力,锻炼其科学的思维方式。如:在手工课堂上,老师首先为幼儿准备了大量的物品:颜色形状各异的旧矿泉水塑料瓶、胶水、小剪刀、彩色纸张、塑料花等等,然后引导幼儿观察、分析旧塑料瓶的特征情况,让幼儿动脑思考旧塑料瓶的各种用途,并鼓励他们动手,使用旧塑料瓶来做出他们想到的相关物品,幼儿们的想法很多,最后他们做出了很多物品:有的用小剪刀把白色旧塑料瓶剪成了矮矮的小烟灰缸,说给爸爸放烟灰用;有的用小剪刀把绿色旧塑料瓶剪成了中个 的笔筒,说可以用来放他的水彩笔;有的给有曲线的旧塑料瓶贴上了彩色纸做的裙子,在盖子上贴上用纸画的圆脸,做成了可爱的娃娃装饰品;有的直接把塑料花插到旧塑料瓶里,说这是花瓶……有的幼儿刚开始不知道怎么做,老师要尝试先让幼儿向最简单的方向思考,让他们发现旧塑料瓶最初的储存用途,如当水壶用,进而再引导他们发现旧

关于思维方式之培养创造性思维 关于思维方式之培养创造性思维(一) 培养创造性思维,重视发散思维的培养 传统教育只强调聚合思维(也称集中思维、求同思维、正向思维),而不讲发散思 维(也称求异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这是有其深刻的教育思想根源的。传统教 学模式强调以教师为中心,强调教师对学生单向讲授知识,把学生当作知识灌输对象,其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能很好地理解、消化和应用前人知识与经验(但不善于创造新理论、新知识)的应用型人材。 若仅从知识传授角度考虑,传统教育并非没有优势(从学科考试情况看,我们学生 的成绩普遍高于西方国家同类学生的水平),我们传统教育的主要弊病在于不能培养出 大批具有创造性思维的创新人材,因为这种教育的目标就不是要培养“创新”能力,而 是要向学生灌输知识——不是把学生看成活生生的、有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认知主体,而是把学生看成是外部刺激的接受器,是知识灌输的对象。 在这种教育思想指导下,理解、消化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理解、消化老 师讲授的内容就成为教学的最高要求、最高目标。学生的思想观念、学生对一切问题 的认识理解都必须集中、统一到学科的理论体系和基本概念上来;学生的全部言行都必 须符合教师的要求和传统的规范。这正是聚合思维(集中思维、求同思维、正向思维) 所要达到的目标。 聚合思维由于要求思维内容、思维成果都要集中、统一到传统观念或原有概念上来,所以其优点是有利于学科知识的传授,有利于对前人知识与经验的掌握;其弊端则 是容易造成学生对书本、对教师、对权威的迷信,以为书本上的都是经典,教师讲的 都是真理,不敢提出半点怀疑。所以只讲聚合思维,只能使我们的认识永远停留在前 人的水平上,不可能产生新的理论、新的思想。 为了创新,必须强调发散思维,没有发散思维(求异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 就不会有任何创造性的萌芽和创造性的成果。可以说一切创造都起源于发散思维,这 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且不说“红楼梦”、“水浒传”和“三国演义”这类鸿篇巨著从其主题 思想、表现手法、艺术风

我的哲学的思维方式以及我所受到启发 我们每个人都要处理自己与自然界、自己与他人或社会以及自己与自己的关系,这就需要用睿智的眼光看待生活和实践,正确对待社会进步与个人发展,正确对待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从而为生活和实践提供积极有益的指导。哲学可以使我们正确地看待自然、社会和人生地变化与发展,带领人类寻找光明,指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我们在面对自然处理问题时有太多的困惑,这种困惑不仅仅来自于未知世界对自身生命的威胁,同时也来自人对自身生存意义的质疑和反思。在面对未来的未知,我们总是需要飞快地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抉择;面对生存,需要不停地定义自身的价值与需求,希望我们的选择最终是对的而不是错的,单纯的有结论的知识作为思考的依据完全无法解答人的所有的困惑,因为现实永远出现在已知的知识范畴之外,那么我们所需要的就不仅是那一点有限的知识,而是一种站在所有知识基础上的永恒的思考。这便是对哲学的思考方式。 从这个角度便不难看出哲学的思维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的的重要地位,他们能够为我们提供正确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尤其是对我们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哲学的思维方式对我们以后人生的发展路成骑着更加至关重要的作用,哲学思维方法指的是人们认识、改造客观世界时所运用的具有哲学特征的思维方法。从学习中我逐渐体会到它的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 第一,它是辩证性的思维方式。辩证思维是指以变化发展视角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通常被认为是与逻辑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在逻辑思维中,事物一般是“非此即彼”、“非真即假”,物可而在辩证思维中,事以在同一时间里“亦

此亦彼”、“亦真亦假”而无碍思维活动的正常进行。辨证思维指的是一种世界观。世间万物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而辨证思维正是以世间万物之间的客观联系为基础,而进行的对世界进一步的认识和感知,并在思考的过程中感受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得到某种结论的一种思维。辨证思维模式要求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时,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辩证思维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中的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观点、规律完全适用于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思维中的反映,联系、发展的观点也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观点。辩证思维方式是人们正确进行理性思维的方法。它是对现存事物肯定和理解中同时又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理解,它要求我们看待任何事物都应一分为二的看待,反对片面性和绝对性。主要有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等。归纳与演绎是人类思维从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的最常见的推理形式。和归纳与演绎相比,分析与综合是一种更为深刻的思维方式。从中我们应学会对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分,我们既要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要学会从其普遍性出发,找到解决这一类问题的方法,这样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地积累,在以后的过程中更好地解决问题,例如在学习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但是如果我们在遇到这些难题时学会归纳总结,那么在下次遇到这一类的问题是我们就会更好的解决。所谓分析,就是在思维中把认识对象分解为各部分、方面、要素,以便分别加以研究的思维方法。综合是同分析相对应的方法。是在思维中的把对象的各个本质的方面按期内在的联系有机地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这一点我们知道,当我们面对一个比较复杂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我们要学会,化整为零,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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