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教学大纲2014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2014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2014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

执笔人:彭苑茹审订人:

开课单位: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筹)编写日期: 2014年8月

课程中文名称: 民法课程英文名称 Civil law 课程编码:课程类别:公共课

适用专业;公共安全管理专业

总学时: 76 理论学时:实践学时:

先修课程:

基本教材:民法(第六编)杨立新著

参考书:

《民法》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03

《民法》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09

《民法》隋彭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04

《民法案例分析》郭明瑞,房绍坤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

《物权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杨立新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07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

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

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

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

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

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为一门课程,民法学是教

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同时,民法学也是非法学专业的重要选修课之一。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

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逻辑思维,为将来从事公共安全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知识储备。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杨立新教授主编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对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系统讲授,并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典型案例在讲授时进行分析、开展课堂讨论和课外作业,以案释法、依法析案,注意法律规定、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引导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法原理和知识。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4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本章教学重点: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二、民法的结构

三、民法的性质和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四、民法的渊源和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思考题:

1、公权力机关是民法上的主体吗?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基本原则具体内容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2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掌握: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意义、民事法律事实。

本章教学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学习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学习中的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三章民事主体(3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本章教学重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法人的能力

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主体分类

第二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和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四、监护和住所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五)宣告死亡的概念

(六)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七)宣告死亡的效力

(八)死亡宣告的撤销

六、合伙

思考题:

1.试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2.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第三节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能力

三、法人机关和民事责任

四、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五、联营

思考题

1.试述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法人民事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能力的异同

3.简述法人的机关

4.简述法人的成立要件

5.简述法人变更的种类

6.简述法人终止的原因

第四章物(2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类型。

本章教学重点:物的特征、种类物与特定物、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第一节物的概念和意义

一、物的概念

二、物的意义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二、单一物、合成物、聚合物

三、流通物和限制物

四、动产与不动产

五、主物与从物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七、原物与孳息

八、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思考题:原物与孳息区分的法律意义

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第四节其他特殊类型的物

一、人体变异物

二、海域

四、自然力

五、网络虚拟物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8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对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成立条件;掌握无效的和撤销的民事行为及其后果;掌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本章教学重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六)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

3.种类:欺诈、胁迫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4.撤销权人、撤销权及其行使

五、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思考题

什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各有哪些具体类型?

第三节代理

一、代理及其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行使

三、无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

思考题:

无权代理的类型及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特征与法律后果

第六章诉讼时效和期限(2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期限、时效的概念、意义;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起算、中止、中断、延长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本章教学重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时效的中止中断

第一节诉讼时效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三、诉讼时效完成的后果

思考题:

论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试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关系

第二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

二、期限作用

第七章人格权概述(1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权能

本章教学重点: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权能

第一节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

第二节一般人权的内容和功能(1课时)

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三、侵害一般人格权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具体人格权(3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法

本章教学重点: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

第一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第二节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

第三节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第四节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十章物权概述(6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类型;掌握物权的效力以及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和物权的公示。

本章教学重点: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的效力、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和效力

一、物权的分类

二、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该说

二、不动产登记

三、动产交付

思考题

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则

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的意义和形式

二、物权保护请求

第五节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功能

二、占有的成立要件和分类

三、占有的取得

四、占有的消灭

五、占有的保护

第十一章所有权(4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掌握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区分的意义,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了解先占、遗失物、添附的概念及相关物权规则。

本章教学重点: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权的权能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

二、所有权的行使

三、所有权的消灭

第三节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组织所有权

三、私人财产所有权

第四节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四、准共有

五、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述

二、内容

(一)专有权

(二)共有权

(三)管理权

第六节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3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了解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主要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本章教学重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三、种类和一般规则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和特征

二、产生和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四、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和消灭

第五节地役权

一、概念与特征

二、地役权的取得

三、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第六节特许物权

一、特许物权的概述

二、种类

第十三章担保物权(4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类型;掌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成立、实行、消灭。

本章教学重点:抵押权、留置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和类型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抵押权的取得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

(二)抵押登记

(三)抵押权的标的

(四)抵押权的范围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抵押人的权利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四、特殊抵押权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第三节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二)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设立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

(三)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留置权的取得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条件

三、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实现

五、留置权的消灭

思考题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质权的概念与种类

第五节非典型担保物权

一、优先权

二、所有权保留

三、让与担保

第十四章债法总则(2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与要素;掌握债发生的原因、债的常见分类;掌握债权法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本章教学重点:债的发生原因、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第一节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

二、法律特征

第二节债法

一、债法的概念

二、债法的特征

第三节债权的发生和分类

一、发生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

(三)无因管理

(四)不当得利

(五)单方允诺

(六)其他原因

二、债的分类

思考题:

论述债发生的原因

试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第四节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无因管理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二、不当得利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第五节单方法律行为

一、单方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二、单方法律行为的发生和类型

第十五章合同及其流转(4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类型、合同订立规则、生效规则、效力状况、合同消灭的事由

本章教学重点:要约与承诺、合同效力、履行抗辩权

第一节合同及其类型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类型

第二节合同订立

一、合同订立概述

二、要约

三、承诺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形式和格式条款

第三节合同生效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生效时间

三、生效条件

四、合同效力的基本形态

五、无效的后果

思考题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状态?后果有哪些不同?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

二、合同转移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一、概念和原则

二、合同内容的确定

三、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第六节合同消灭

一、消灭的概念和效力

二、合同消灭的原因

思考题:

合同消灭的原意有哪些

第十六章合同责任(3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合同责任的概念、种类;归责原则、调整范围、合同责任方式和承担方法。

本章教学重点:归责原则

第一节合同责任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合同责任的种类

第二节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和体系

二、不同的归责原则的调整范围

思考题:

预期违约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合同责任构成和抗辩事由

一、构成要件

二、抗辩事由

(一)概念

(二)不可抗力

第四节合同责任方式和应用

一、概念和种类

二、责任方式的综合运用

第十七章继承与继承权(0.5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继承权及其法律特征;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章教学重点:遗产范围

第一节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三、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遗产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二、认定遗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十八章法定继承(2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法定继承的含义及特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本章教学重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代位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

二、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二、转继承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第四节遗产的分配原则

第十九章遗嘱继承和遗赠(2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遗嘱的有效要件、法律特征、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本章教学重点: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第一节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三、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第二节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

第三节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遗赠扶养协议中途反悔的法律后果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第十二章遗产的处理(0.5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其法律意义、继承权丧失的条件、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本章教学重点:继承权丧失的条件、继承的放弃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死亡时间推定

第二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一、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第三节遗产分割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分割

二、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第二十一章侵权行为和侵权归责原则(1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调整功能、侵权民事责任及其适用原则、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章教学重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节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法

第二节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责任方式

第三节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一、归责原则概述

二、具体的规则原则

思考题

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哪些归责原则构成

第二十二章侵权责任构成和免责事由(2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各个构成要件的应用要点、侵权责任法定免责事由的种类

本章教学重点:侵权民事责任法定免责事由

第一节侵权责任构成

一、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及其分类

二、具体的免责事由

第二十三章侵权行为与责任形态(2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与有过失及其责任形态

本章教学重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

一、一般侵权行为及其方式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和构成要件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

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

第三节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三、连带责任

第四节分别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形态

一、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分别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其责任形态

第五节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

一、与有过失

二、过失相抵

第二十四章特殊侵权责任类型(0.5课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责任主体的特殊侵权责任、其他特殊侵权责任本章教学重点: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节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

二、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三、用人者责任

四、网络侵权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第二节其他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学-简答题

简答题目录部分 1、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2、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 3、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4、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哪些? 5、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6、民事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7、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有哪些? 8、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9、法人的特征是什么? 10、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12、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3、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14、物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5、民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6、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几项? 17、什么是单独虚伪表示?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18、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9、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21、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什么? 2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3、可撤消民事行为有哪几种? 24、代理的特征是什么? 25、代理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 26、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哪几项? 27、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几项? 28、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29、人身权的特征是什么? 30、人格权的特征是什么? 31、肖像权的特征是什么? 32、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33、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34、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35、业主管理权的内容是什么? 36、善意取得应具备什么条件? 37、按分共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38、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39、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40、地役权的特征是什么? 41、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42、设立浮动抵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43、质权人有哪些权利?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何焕锋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何焕锋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课程编号:023013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51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11 课外学时: 学分:3 开设专业:法学本科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从应用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熟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当前法律尚不能调整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出 现法律冲突问题时,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去指导实践。 2、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途径的不同有明确认识,能够针对智力成果的特点,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

3、能够自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顺利获得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 4、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诉讼。 5、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知识产权法打下扎实基础。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1、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2、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3、掌握知识产权的分类。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 2、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3、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了解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 2、理解著作权的特点 3、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4、教学重点及难点: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主体 1、了解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2、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制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经济法》课程是我国非严格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的综合体现。该课程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主要讲授我国各类工商组织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的秩序监管、宏观调控的法规监督等内容。 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在定位上,《经济法》课程不是只采取法律语言,不是单纯讲法规条文,而是注重法商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抽象原则与具体应用的结合。在教学方法上,该课程通过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剖析法律规则的要求与市场主体的实际活动的差距。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既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市场运行秩序、宏观调控等领域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的规则,也提供现行法律规则的出台及其具体适用的情境分析和政策管理的思考。 S ocialism market economy requires the genuine governance of law instead of the issuance of the law.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the comprehensive embodiment of the legal means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 economic operation. This course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domestic law, mainly teaching the market access of various industrial and - 8 -

最新法考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五)

2018法考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五) 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正确答案】ABD 2、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正确答案】ABCD 3、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

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ABCD 4、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BC 5、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民法简答题整理

简答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㈠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 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2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的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 的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多为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不是仅由民法调整,但主要由民法调整 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二民法的性质 1 民法是私法 不同社会的司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2 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 3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 4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 协调市民利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质和特征的 集中反映,它反映了这些社会关系的一般规则和要求 2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就民事法律规范的整体而言,不同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则 3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立法者的法律观念、价值取向对民事立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定 时期的国家政策,也会反映在民事立法政策上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指导功能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 学大纲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一、《民法学》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02231001 (二)课程英文名称 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 (三)开课对象 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 (四)课程性质 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 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64学时 学分数: 4学分

八)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 适用专业:2015级经济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专科函授)、市场营销(专科业余) 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宋文霞李世炜编著教育科学出版社 一、本课程的地位、任务和作用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专业所必修的一门专业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的讲授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体系,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初步具备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和方法去分析经济现象,理解经济政策和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为学习管理专业的其他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本课程的相关课程 与本课程相关的课程主要有:法学基础理论 三、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本章主要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重点是掌握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合同法 本章主要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消灭;违约责任。重点是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违约救济措施。难点是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的区别;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后果;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违约救济措施。 第三章公司法 本章主要了解公司法的定义、特征;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章程;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重点是掌握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难点是公司的特征;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资本三原则;章程的效力;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市场竞争法 本章主要了解市场竞争法的起源、发展;市场竞争法的内容;市场竞争法的地位;市场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重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经济法学》课程是会计电算化专业专科阶段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为培养适应四个现 代化需要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大专应用型法律人才服务的。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学习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有个全面的了解,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经济法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的原理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1.了解经济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明确”、“掌握”、“应用”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准确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应用”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本课程考核中,要求“了解”的部分一般不作为考核内容;要求“明确”、“掌握”、“应用”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 三、课程内容 第一章法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1、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经济法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律关系;了解法律行为与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解经济法的概念、诉讼时效。 2、重点、难点分析 重点: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 难点: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时效 3、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特征 四、经济法的形式 五、经济法的体系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法理和 宪法部分) 一、课程名称:法学通论 二、课程编号:04204030 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四、考核方式:考试 五、先修课程:无 六、适用专业:非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 七、课程教学目标: (一)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 (二)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 (三)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四)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八、说明: 《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思想政治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一)《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课程的前身是《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是普通高等学校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思想教育课。而《法学通论》在教学内容上,进一步充实深化,注重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内容,成为一门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公共必修课。 (二)《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作为全国重要的财经政法人才培养基地,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为了在与时俱进中进一步凝练和深化这一人才培养的特色,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财经政法强强联合的优势,真正把学科融通的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它要求我们在整合全校学科与师资力量的前提下,全面启动新一轮教学改革,为新时期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硬件”支撑。因此,《法学通论》课程应运而生,它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本大纲共十一章,大致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法学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特征,法的起源发展,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与民主人权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国的理论;二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宪法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及我国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刑法包括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刑罚以及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包括我国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以及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重要单行法规;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管辖、证据、诉讼参加人、程序等;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的基

民法试题及答案

民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单选题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民(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 3、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乙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一经结婚即须辞职”的条款无效,是采用了下列何种民法解释的方法? A.当然解释 B.目的解释

C.体系解释 D.合宪性解释 5、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7、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可撤销 8、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民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学位考试(A)卷 (适用专业:09法学考试方式:闭卷考试时间:120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 )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 )2、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 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 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 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 )3、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 )4、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共 4 页第 1 页 ( )5、.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国家教育部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必须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当今中国,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学习、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发展与扩大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属于专业教育课程、专业必修课。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在掌握上述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入国际经济法学领域学习,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后续课程主要有海商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五)教学目的: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 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它的基本理论和各个领域具体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国际经济法学实践性很强,教学过程中,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做到了通俗易懂。 、日常的讲授应着重于重点的归纳、难点的剖析。建议作业以综合练习和案例分析的形式为主。 、重视基础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学生要最终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必须以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点、国内国际法的基本规定为前提。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注重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在学习过程中,重视教学案例对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作用。在实践中要灵活应用已经掌握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六)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

会计专业教学大纲 经济法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0132006 课程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总学时:40 讲课:40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10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并使其在毕业后能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相关经济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教与学,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规范,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基本能力和技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规范正确分析案例,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理中经济纠纷问题的能力。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要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鉴于我国经济法律正处于修改、完善阶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可根据经济法律修改变动情况,以及新形势需要,本着实际需求、与时俱进精神,教学内容基本符合本教学大纲要求即可,不必完全一致。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无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对重点、难点章节(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应安排案例讨论课,以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对消费者法的学习可适当安排习题,例题的选择以培养学生巩固所学知识,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 2.课后作业要少而精,内容要多样化,作业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方面的内容,作业要能起到巩固理论,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六) 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经济学专业为考查课(选修)。 2.考核目标:基本理论的掌握和利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成绩构成:考查课成绩由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和平时测验构成。 (七)参考书目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景冬梅、初振波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7 《经济法基础》,张虹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7

民法试题及答案

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1分共20分;请将其中一个正确答案用符号表示添在题中括号内 1、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 )开始。 A出生 B年满10周岁 C年满16周岁 D年满18周岁 2、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房屋和门窗 B门窗和锁 C锁和钥匙 D房屋和钥匙 3、甲、乙约定,甲出卖给乙大同煤1000吨,甲乙间因该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属于( )。 A特定物之债 B种类物之债 C选择之债 D按份之债 4、甲、乙为邻居。一日甲突发急病,乙见状忙找到一出租车将甲送医院抢救,乙随车同去,花去车费50元,向医院垫交押金3000元。乙因此而耽误上班被扣发津贴50元。事后乙要求甲的儿子偿还为甲所付款时,甲的儿子仅付3000元,而乙主张应付给3100元。依法,乙有权要求偿还( )。 A3100元 B3050元 C3025元 D3000元 5、甲见丙的门口栓着一条狗,就上前挑逗,恰逢乙路过,该狗窜上将乙咬伤。经查,该狗是丙为丁代养的。对乙的伤害,应由( )负责赔偿。 A丁 B丙 C甲 D丙、丁 6、某甲为某公司的职员,在办公室里养了一盆花。—日,甲出差,

同事乙就将甲的花盆搬到窗台上,乙下班时忘记搬回花盆。当日晚突然起风,该花盆被刮落恰好砸在路过此地的丙,造成丙脑震荡,对丙的伤害,( )应负赔偿责任。 A甲所在的公司 B甲 C乙 D甲、乙 7、甲下落不明达5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但甲事实上并未死亡,而是在某地打工。甲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 A无效 B经相对人追认后有效 C有效 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8、一日,甲发现乙在家自杀,遂破门而人,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乙获救后,认为甲不应该救他,并要求甲赔偿破门所造成的损失。甲的行为属于( )。 A侵权行为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紧急避险 9、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 A可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由甲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由乙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10、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1年 B2年 C4年 D5年 11、下列事项中,不一定引起委托代理关系当然终止的是( )。 A代理人辞去委托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民法学试题

1、民法的调整方式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其中"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的方式属于事前调整。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但亲属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和分配等横向财产关系则不属民法调整。 3、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中具有普通法的性质,故其应属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我国尚待修订和完善的民法典。 4、某国驻华使馆的官员驾车外出,与中国公民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在其同意适用我国民法时,法院可依我国民法作为审判依据。 5、“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两种立法体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否认民商法是私法的理由。 6、就民法原理而言,民法的渊源除法律外还应包括判例和法理,其具有弥补制定法局限的功能。 7、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且在经济利益上也是等价有偿的。 9、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10、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而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自然取得的。 11、甲到非禁渔区钓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12、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能相应地由一个自然事实或人的行为引起。 13、不以主观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即指自 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14、甲自杀身亡,其财产由甲之配偶继承。引起这一法律关系变化的是甲的自杀 行为。 15、不当得利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16、无行为能力人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人格权。 17、小明虽未满7 周岁,但因经常随父母购买食物,已知一些食品的价格,故小明单独实施购买其已知价格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8、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故对胎儿的任何利益一律不予保护。 19、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故法律无理由再对此种非民事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 20、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21、精神病患者陆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逃出,将某百货店柜台玻璃砸碎造成经济损失500 元。该损失应由精神病患者陆某的监护人和精神病院共同赔偿。 22、甲失踪已达6年,甲的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甲死亡,但甲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法院必须受理。 2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即使事实上没有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终止。 2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2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6、我国民法既规定宣告死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7、法人与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都是法律赋予的,故二者的权利能力应相同。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法理学 英文名称:Jurisprudence 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 学时:3学时/周 学分: 3 适用对象: 法学本科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宪法学 二、课程简介 中文简介 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相对区别于法学中的直接以具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法理学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 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英文简介 Jurisprudence is the leading discipline in theoretical jurisprudence. i t belongs to the subject of thought and thinking, and it is relative to the department law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Specific issues of jurisprudence is not the answer to the legal practice, such as how case hearing, how to carry out the program, citing, what kind of legal sanctions and so on, for which, it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oblem of legal principle,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a description of the problem, it is the theoretical and thinking of.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本课程属于理论课程,但是也与实践有关。教学目的如下: 第一,提供系统、全面的关于法学和法律的概括性知识,特别是有关当代中国法学和法制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学教育的布局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概括情况,为学生今后继续全面、深入地学习其它法律知识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起一个引导性的法律知识入门课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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