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人性观辨析

董仲舒人性观辨析
董仲舒人性观辨析

董仲舒人性观辨析

马国华

文章来源于:《人民论坛》2011年9月。

【内容摘要】董仲舒所谈的人性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从天人关系层面来看,人类总体具有天所赋予的仁贪二性,即同时具备善恶二因;从现实社会层面来看,由于禀赋的善恶因子的多寡不同,人性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一个层面是抽象的、整体的人性观,一个层面是具体的、现实的人性观,两者是统一的,不矛盾的。【关键词】董仲舒人性观性三品论

学术界对董仲舒人性观的不同解读

董仲舒,西汉著名思想家、儒学家。其人性观历来是学术界一个聚讼不己、难有定论的一个问题。其中最有影响力的观点就是性三品论。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实性》篇是专门阐述人性学说的文章,其中的一段话,古贤今哲争相引述,但一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很多学者据此将董仲舒人性论概括为“性三品说”,侯外庐先生的《中国思想通史》运用阶级分析法,将董仲舒的人性论概括为“性三品论”。①这种运用阶级分析法得出的结论成了学界流行一时的看法,并写入了教科书。北大版《中国哲学史》说:“董仲舒在人性论问题上,提出了性三品说,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即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②人大版《中国哲学通史》也认为:“董仲舒把人性分为三类,一类是情欲极少,生而有善,不待教而能为善的,叫做‘圣人之性’;一类是情欲极多,生而无几‘善端’,虽经教化也难为善的,叫做‘斗筲之性’;一类是虽有情欲,但通过圣人教化而后能为善的,这叫‘中民之性’。”③

“性三品说”虽然受意识形态的影响,曾经流行一时,但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董仲舒谈论人性问题的记载并非这一处。还有以下几段言论:“今世于性,言之者不同,胡不反试性之名?性之名,非生与?如其生之自然之资谓之性,性者,质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天地之所生,谓之性情,情亦性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天之所为,有所至而止。止之内,谓之天性。”(《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性者宜知名类,无所待而起,生而所自有也。”(《春秋繁露·实性》)

从这些界说中可以看出,他所讲的“性”泛指人或物生来自有的资质,人性即是人之性,是指人生来自有的资质,亦可以说是指人天生的资质或禀赋。也就是说,无论是圣人还是斗筲,只要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就都有自己的资质,这一点是毫无差别的。由此我们看出,董仲舒似乎又主张无差别的广泛人性论,这显然与“性三品论”相矛盾。基于此,一些学者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否定了“性三品论”,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陈玉森认为:“董仲舒认为人性皆有善质,而其不善或为恶,皆由情欲所掩,财利所败,故教化有可能和必要。因此,我认为董仲舒的人性论不是有善、有恶、有中间的‘性三品’论,而是接近于孟柯的‘性善’论”。④施忠连先生认为:“他(董仲舒)的人性论是主张性善情恶说,属于性有善有恶论,与性三品说相去甚远”。⑤这些学者看到了董仲舒具有广泛人性论的一面和“性三品论”的不足,从而提出广泛人性论意义的“性善论”和“性有善有恶论”,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他们在解释自己的论点与董仲舒将人性分为圣人、中民和斗筲的言论的矛盾时,显然有些牵强,难有说服力。他们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就将圣人和斗筲简单地排除到董仲舒所论人性之外。因此,很难让人们对他们的论点信服。

如何正确解读董仲舒的人性观

要想准确完整的把握董仲舒的人性观,就有必要首先理解董仲舒的思维方式和叙事方式。读《春秋繁露》等典籍我们可以看到,董仲舒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往往将其放在他的“天人合一”的宇宙论框架内来论证,即他的理论出发点总是从“天”开始,最后才着落在现实社会中。他对自己人性观的论证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董仲舒的人性观:第一,应该从天人之际的抽象层面来理解。在这个层面,董仲舒所阐释人性是一个相对于天的、无差别的、抽

象的、所有人整体所有的共性。第二,应该从现实社会的具体层面来理解。在这个层面,董仲舒所阐释的是不同人群具体的个性。

在董仲舒看来,人作为天之副,人性也当受之于天。正如《春秋繁露·玉杯》中所载:“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可养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若形体之肥,而不可得革也。”那么,这种命定的、不可更改的“善善恶恶”之性是指什么呢?董仲舒认为:“人之受气苟无恶者,心何哉?吾以心之名,得人之诚。人之诚,有贪有仁。仁贪之气,两在于身。”(《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天有阴阳二气,人就应该有仁贪二气。仁气具有善性,贪气具有恶性。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具有与孟子的性善论和荀子性恶论相类似的致思方式,都先天地赋予了人性以善恶,所不同者在于,董仲舒是同时将善恶赋予了人性。曾振宇先生将孔子的人性观高度概括为“天赋善恶论”看起来是颇为恰当的。⑥但这里似乎又出现另外一个问题,众所周知,董仲舒是十分注重后天的教化作用的,如果董仲舒已经先天地赋予了人性善恶,那他的教化又还有什么意义呢?

事实上,此处的善恶贪仁之性与社会伦理的善恶贪仁是有所不同的。董仲舒只是将贪仁之性看作是善恶的“因子”。在董仲舒看来,善恶之伦理道德虽不会先验地存在于人性之中,但善恶的因子或可能性是先验地存在的。董仲舒对善恶之性与善恶有过生动的比较:“故性比于禾,善比于米,米出禾中,而禾未可全为米也;善出性中,而性未可全为善也。善与米,人之所继天而成于外,非在天所为之内也。天之所为,有所至而止。止之内谓之天性,止之外谓之人事。事在性外,而性不得不成德。”(《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董仲舒通过性禾善米的比喻对善因和社会伦理道德之善之别进行了区分,这也为他的伦理教化思想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作为整体的、抽象的类存在,人类被天赋予了仁贪二气,也就是先验地具有了善恶的因子,这就是董仲舒所谓的人的质朴之性。这是董仲舒对人抽象的整体人性所下的定义。

然而,从社会现实层面的人来讲,是不是人人都同等地具有这种质朴之性呢?即是不是人人都同等地同时具有仁贪善恶之性呢?在董仲舒看来,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认为现实社会中的人也都是兼具善恶的话,那么在董仲舒的眼中,社会上将都是可善可恶、有待教化的中民,这显然与他将人分为圣人、中民、斗筲的言论相矛盾。此外,如果社会上都是中民的话,那又由谁来施行教化呢?所以笔者认

为,仁贪之善恶二气虽然为人整体所有,但并不是平均地分配在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而是有些人天生禀赋的全是仁气而成为全善的圣人,有些人禀赋的全是贪气而成为全恶的斗筲,大部分人则既禀赋了仁善之气又同时禀赋了贪恶之气而成为中民。在三者当中,只有中民之性同时兼具仁贪二气,与董仲舒所言之人的整体的、抽象的类本性即质朴之性相同,所以董仲舒认为,只有中民之性才可名性,而圣人之性和斗筲之性都不可名性。这里的“名性”乃是具体人性与抽象人性相比较而言的。

有些学者认为董仲舒的人性观只承认中民的人性,将圣人和斗筲分别归于神和禽兽的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被董仲舒视为圣人的尧舜还有孔子都是现实的社会历史人物,怎么能说他们没有人性呢?这些学者的谬误之处在于,首先没有将董仲舒在抽象层面的人性和具体层面的人性区分开来,其次他们坚持了董仲舒天赋善恶的普遍的人性观,但机械地认为善恶因子会同时体现在所有现实中的人身上,因此圣人和斗筲之性排除人性之外的错误就难以避免。

董仲舒人性观的现实意义

思想家的思想往往都是源于现实,最终也是服务于现实的,董仲舒的人性观也不例外,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董仲舒在现实层面将人性分为圣人、中民和斗筲三等反映了西汉现实的等级秩序。将可善可恶之性赋予大多数的中民是为了给西汉王朝施行“以孝治天下”的教化政策提供理论上的依据。这是西汉王朝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惨痛教训基础上对君民关系的重新定位,不再把民众作为敌视提防的对象而是看到了民众可以引导利用的一面,缓和了君民对立的一面,强调了君民统一的一面,它为军民关系提供了必要的缓冲区,使得西汉王朝的统治架构相对于赤裸裸靠严刑峻法统治的秦王朝更具有韧性,是董仲舒为巩固西汉大一统君主专制制度所作出的重要理论贡献。

其次,董仲舒将全恶之性赋予斗筲也为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提供了人性论的支持。即使西汉王朝在统治体系中引入了相对于法家思想比较温和的儒家思想,但却无法掩盖封建王朝与民众是剥削与被剥削这种根本性的对立关系,在教化这种温情面纱的背后对那些敢于反抗的民众便污之以盗,大加挞伐。可以说董仲舒的人性论既是对西汉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的统治方式全面的反映,又

为它提供了理论武器。

注释

①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14页。

②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史教研室:《中国哲学史》,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37页。

③杨宪邦:《中国哲学通史》(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02页。

④陈玉森:“董仲舒‘性三品’说质疑”,《哲学研究》,1980年第2期。

⑤施忠连:“董仲舒主张性善情恶论”,《北方论丛》,1986年第1期。

⑥曾振宇:“董仲舒人性论再认识”,《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

(作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政治学院)

董仲舒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探源

董仲舒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探源 欧式雄 (中共上海市虹口区委党校,上海 200080) 摘 要: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植根于西汉的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又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它是在摭拾并放大了传统的天命观,继承和发展了思、孟的天人合一论,推演了邹衍的阴阳五行和天人感应相结合的五德终始说的基础上形成的比较系统、比较完备的思想体系。 关键词: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董仲舒;探源 中图分类号:K23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636(2004)05-0079-05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在中国历史上流传甚广,它曾经泛滥古代,涉及近代,乃至今日也不无其影响。 天人感应,并不是董仲舒首创,但他却是这一思想的集大成者。特别是他把天人感应精心地编织到神学目的论之中,遂形成较为精致的思想体系,从而把天人感应思想推向了峰巅。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首先植根于现实社会的生活之中,同时又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本文的重点在于顺着历史的轨迹,探寻这一思想发生、发展、变迁的线索,弄清其逻辑发展的路向。 (一) 为探其渊源,就不得不把董仲舒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加以简要地概括。 董仲舒认为,天是万物之始祖,宇宙中之至尊。日月星辰的运行,寒暑四时的更替,国家的兴衰治乱,都是天的意志表现。大千世界纷纭繁复的现象都是天有目的地安排,万物是天创造的,天创造万物是为了养人;伦理道德也是天生出来的,天生出伦理道德是为了规范人心。阴阳的入出,五行的生胜都是天按着一定的目的规定好的。 董仲舒的天是有意志、有目的的人格神。那么天的意志是如何体现的呢?是通过阴阳五行的变化来表现的。因此欲观“天志”,明“天道”,就必须“明阴阳之入出”,辩“五行之顺逆”。他用阴阳四时的变化来论证“天心”和“天志”。他说“天心”是“仁”。“天地之常也,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阴者天之刑。”“阳之出也常悬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悬于后而 守空处。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也。”①因天是好德不好刑的,故曰“天心”为“仁”。天又和人一样有喜怒哀乐之志。“春,爱志也;夏,乐志也;秋,严志也;冬,哀志也。”② 他又用阴阳五行的变化和所谓的阳尊阴卑,来论证天是有伦理道德的。人世间君臣、父子、夫妻的主从关系,是天意决定的。他说“王道之纲,可求于天。”③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有两个理论根据,即天人同类和物同类相动。他说:“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④又说:“以类合之,天人一也。”⑤他以音乐上的共振现象和自然界中“马鸣则马应之,牛鸣则牛应之”⑥的现象得出物有以类相应的结论。既然物同类相应,天与人又是同类,天人感应则是顺理成章的了。 以上是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的大体。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在论证其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时,借用了阴阳五行学说,使阴阳五行说成为他哲学思想的理论支柱。因此,我们探求董仲舒神学目的论的思想渊源,就得上溯天人感应和阴阳五行学说这两个源头。 (二) 天人感应的先决条件是天是有意志、有人格的神,这种天命观念在殷周时已经产生。天人感应正是从这个母体上生发出来的。 夏、商、周三代的最高统治者都把自己说成是天的子孙,统治人民的权力是“天”给予的。夏说:“有夏服天命。”⑦商说:“帝立子生商。”⑧周说:“丕显 作者简介:欧式雄,中共上海市虹口区委党校教师。

董仲舒著作解析

《董仲舒著作解析》 董仲舒的著作较多,其中较为出名的有《天人三策》《春秋繁露》 《天人三策》 ,历史上,虽然有不同看法,但基本上认为是董仲舒的作品,近年来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天元人三策关于天人三策的作者问题是班固伪造的,而不是董仲舒的作品,这种观点以2000年十月在《南京社会科学.历史学研究》上发表的论文,《董仲舒的天人三策为班固伪作》最具代表性,论文的主要观点认为天人三策不是董仲舒的作品,而是班固的伪作。当然,天人三策,即使不是董仲舒最原始的作品,可能经历过班固的加工,但也不能草率认为其不是董仲舒的作品。在没有新的文献资料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认为《天人三策》是董仲舒的作品。 其次关于天人三策的写作时间问题。先后产生过六种说法。建元元年说,建元五年说,建元元年二月说,建元元年五月说,元光五年说,

学界对对策时间议论很大。司马光提出建元元年说,他在资治通鉴中提出这一说法。建元五年说由齐召南提出。等等,各有所持 综合比较。元光元年说证据比较充分,没有新的资料前提下,基本可以确定是这个时间。 写作背景 当时汉高祖建立西汉王朝统治者吸取秦朝覆灭的教训,实行休生养生息的政策。经过五六十年的修身养息,到了汉景帝末年社会经济极大繁荣。到汉武帝初期。社会却两极分化严重。地主豪强富裕起来,广大农民却处于贫穷中,为了解决这些矛盾,汉武帝向社会征求对策。董仲舒在这时引起了汉武帝的注意。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

论语》中的天命观,儒家文化

《论语》中的天命观,儒家文化 中华文明自盘古时代,经历了漫长的萌芽、积淀期,至春秋战国呈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论语》作为其中代表流派儒家的经典被流传下来。

公元一九九八年,当历届诺贝尔奖得主中的三分之二在世者于巴黎聚会时,会议宣言的第一句话就是:“人类若生存于21世纪,必须回首2500年去孔子那里寻找智慧。”这里所说“孔子的智慧”应该主要是指孔子和他所开创的儒家思想文化,其代表当然首推《论语》。比如其中的“畏天命”、“和为贵”、“过犹不及”、“其生也荣”、“节用而爱人”、“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等等,无不闪烁着浓郁的生态思想。下面我们根据《论语》原文,并结合有关材料,对其蕴涵的生态思想进行阐释。 秦代由于历史原因而采用了法家的思想,儒家思想并未得到重视。至汉代高祖安邦定国,经董仲舒等人的努力及汉武帝的推动,儒学成为治理国家的典范理论,从而形成了封建社会历代沿用的儒外法内的治世模式。自此,由于儒家的特殊地位,对中国的历史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而《论语》作为儒家的代表著作,其意义更为重大。 天本身是在人之中才具有生命力和决定性,人顺天之性,回应天命,是人之为人的生存意义和天职,对天命的认同和领悟,意味着天人之间积极,亲和关系的建立与确认。这是对天命之性的承接与顺从,是人对其自身使命的自觉。孔子将天命与人为的结合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将天命意义的昭显体现为圣人道德智慧的昭显,这种统一是通过“知”的体认和“畏”的实行来实现的。“知”,不仅是认知之知,而且是实践之知。“知天命”即体现天命蕴涵,因为知的转换,天命才能由外在的他律化为内心的自律,踏踏实实在人心寻一个安置处。换言之,天命即人生,天命的意义便体现为人生的意义,天人合一即天命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及法律和法家的儒化 在我国历史上,秦汉之际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时期。经过长期兼并战争而统一全国的秦王朝,仅存在十三年便被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所推翻,接踵而来的是长达二百余年的西汉王朝。汉初统治集团承袭和发展了秦王朝确立的基本制度,又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统治政策上作了显著的变更,从而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曾出现所谓“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秦始皇坚决推行法家政治,汉初提倡黄老的“无为”政治,这不仅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而且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创造了前提。我们知道,从秦始皇的禁绝私学、崇尚法家到汉武帝的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中间有一个过穆,而汉初黄老思想,正是这一过程的主要环节。汉武帝以后的官方儒学,亦非孔丘创立的儒学原貌,而是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谬纬各家主张的杂烩,汉初黄老思想,也是这种儒、法、道合流的重要阶段。所以,探索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变化,不仅有助于研究秦和汉初统治集团法律思想的异同,而且有助于了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6] 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 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背景 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 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 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只有有这样的思想体系才能保证汉武帝自己既不被皇姓成员篡夺又不被人民造反。 董仲舒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对儒学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董仲舒继承、吸纳、融合了先秦儒家、墨家、法家和阴阳家等诸多学派思想,把各家各派中有利于统一集权、尊君爱民、安定社会的主张,以及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据时代的需要、君臣士民的希望,作了全面的批判和总结,从而形成了他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顺应了春秋战国以后百家思想的“合流”趋向,是学术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兼收并蓄和“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董仲舒大一统思想 应其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董仲舒建议统一学术,统一思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为维护封建统治帝王的绝对统治服务。它对进一步巩固汉武政权乃至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防止封建割据,发挥了至关生要的作用。 2、以教化为大务、刑罚为辅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四、守“等级” 董仲舒认为,在治国安邦的管理活动中,只有“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并教化百姓,仍不足以完整全面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还必须要有“硬性”的管理规范。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的经验和理论传统使他认识到-一个和谐安定的理想社会只能是一个严格的等级制社会。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诱导性的道德和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董仲舒所讲的等级规范有两种。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他明确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即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儿子必须服从父权的统治,妻子必须服从夫权的统治,这样才有“国”和“家”的和谐与秩序可言。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春秋》明得失,差贵贱,本之天”(《重政》),“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传》,因此“三纲”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董仲舒认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倡扬维护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礼,是儒家的一贯传统,“礼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维护等级制。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规范 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纲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与“三纲”中的三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规范与教化在功能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重视等级伦理规范是先秦儒家的一个传统。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认识到若在芸芸众生的求利活动中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而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

莎士比亚-sonnet-18-29-66的中文翻译及评析

18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总体上表现了一个思想:爱征服一切。他的诗充分肯定了人的价值、赞颂了人的尊严、个人的理性作用。诗人将抽象的概念转化成具体的形象,用可感可见的物质世界,形象生动地阐释了人文主义的命题。 诗的开头将“你”和夏天相比较。自然界的夏天正处在绿的世界中,万物繁茂地生长着,繁阴遮地,是自然界的生命最昌盛的时刻。那醉人的绿与鲜艳的花一道,将夏天打扮得五彩缤纷、艳丽动人。但是,“你”却比夏天可爱多了,比夏天还要温婉。五月的狂风会作践那可爱的景色,夏天的期限太短,阳光酷热地照射在繁阴班驳的大地上,那熠熠生辉的美丽不免要在时间的流动中凋残。这自然界最美的季节和“你”相比也要逊色不少。 而“你”能克服这些自然界的不足。“你”在最灿烂的季节不会凋谢,甚至“你”美的任何东西都不会有所损失。“你”是人世的永恒,“你”会让死神的黑影在遥远的地方停留,任由死神的夸口也不会死去。“你”是什么?“你”与人类同在,你在时间的长河里不朽。那人类精神的精华——诗,是你的形体吗?或者,你就是诗的精神,就是人类的灵魂。 诗歌在形式上一改传统的意大利十四行诗四四三三体,而是采用了四四四二体:在前面充分地发挥表达的层次,在充分的铺垫之后,用两句诗结束全诗,点明主题。全诗用新颖巧妙的比喻,华美而恰当的修饰使人物形象鲜明、生气鲜活。诗人用形象的表达使严谨的逻辑推理变得生动有趣、曲折跌宕,最终巧妙地得出了人文主义的结论。 二十九首就是其中的一首。 这首诗热情地歌颂爱情,诗人在创作这首诗 时,充分发挥了十四行诗的长处,采用了“先抑后 扬”手法,层层推进,波澜起伏,道出了诗人的思想 感情发展变化过程,开头四句这样写道: When ,in disgrace with Fortune and men’ eyes , s I all alone beweep my outcast state , And trouble deaf heaven with my bootless cries , And look upon myself ,and curse my fate , 从这四句我们可以读出,一开始诗人悲悲切切地 唱出自己的悲惨处境“in disgrace with Fortune and , men’ eyes (失去了幸福,又遭人白眼。”,慨叹自 s )

天人感应思想是一种古老的思想

天人感应思想是一种古老的思想,先秦时期的天人感应比较零散,汉代以后天人感应的神学色彩愈发浓重。只有汉代时期的天人感应经历了由建构到解构的过程。因此,阐述这一时期的天人感应思想能够呈现一个动态的且清晰的发展过程,从而能够更加深入的认识天人感应思想 。 一、天人感应思想的历史渊源 中国古代哲学的感应,在对象和内容上尽管偶尔涉及物与物、人与物的关系,但主要还是指天与人之间的感通与应和。天人感应的观念起源很早,其痕迹散见于先秦的远古典籍中。为方便介绍,本文暂把其分为春秋以前和春秋战国两个时期。 ( 一) 春秋以前天人感应思想的萌芽 这一时期的天人感应思想主要体现在古书《诗经》、《尚书》、《周易》以及管仲的哲学思想中,现概括如下: 1.《诗经》中有多处体现了人与“天”( 帝)之间的矛盾,如“瞻仰昊天、则不我惠”,“彼苍者天,歼我良人”,“浩浩昊天,不俊其德。降丧饥馑,斩伐四国”。 从这些诗句中可以看出,天( 帝) 似乎已被当做一种类似于人的、有性情的对象存在。正是基于这一点,一方面,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想象对天的行为作出感情的判断。另一方面,《诗经》中也有“克配上帝”、“顺帝之则”的原始感应意识。在远古先民的观念中,天无疑是作为一个人格神而存在,并主宰着人间的一切事务。因此,天是人们既崇拜又畏惧的对象。尽管“天命靡常”,人无法正确的认知或确凿地把握天的意志,但还是应该尽心尽力地去“昭事上帝”,“克配上帝”。因为有一个准人格化的天在监管你,所以,无论个人的 行为,还是国家的政治都必须与上天相称合、相呼应,努力做到与上天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顺帝之则”。否则,上天就会通过异常的天文现象予以谴告、警戒。远古先民认为,日食和月食现象的发生与君主统治的好坏有密切的联系。王行善政,人民安居乐业则不会出现日食月食现象。如果君王无道,百姓民不聊生,那么上天一定会通过日食月食来警告君王,敦促他弃恶从善。所以,人君国主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对违反天的意志的行为要及时加以改正。从这里可以看出,一个重要的思想前提已经根植在远古先民的心灵深处,即天与人是可以相互感通的。而人是如何感知天的存在、如何与天相沟通呢要用“度”,即用自己

北京大学哲学系作业:董仲舒讨论材料

第七次讨论课材料 主题:人性论对比 1、什么是人性?——不同概念包涵下的具体内容。(天生、人所通、不 待事、人区别于禽兽的)孟子从广义人性讲,不再区分性命之别, 董仲舒这一点相同。但孟子有对人性更小的定义。 2、概念澄清之后再讨论性之善恶——现成的还是有待实现的?——由 此导致的教化或修养何以必要? 一、董仲舒《春秋繁露·实性》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今谓性已善,不几于无教而如其自然!又不顺于为政之道矣。且名者性之实,实者性之质。质无教之时,何遽能善?善如米,性如禾。禾虽出米,而禾未可谓米也。性虽出善,而性未可谓善也。米与善,人之继天而成于外也,非在天所为之内也。天所为,有所至而止。止之内谓之天,止之外谓之王教。王教在性外,而性不得不遂。故曰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也。岂敢美辞,其实然也。天之所为,止于茧麻与禾。以麻为布,以茧为丝,以米为饭,以性为善,此皆圣人所继天而进也,非情性质朴之能至也,故不可谓性。正朝夕者视北辰,正嫌疑者视圣人。圣人之所名,天下以为正。今按圣人言中,本无性善名,而有善人吾不得见之矣。使万民之性皆已能善,善人者何为不见也?观孔子言此之意,以为善甚难当。而孟子以为万民性皆能当之,过矣。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中民之性如茧如卵。卵待覆二十日而后能为雏,茧待缲以涫汤而后能为丝,性待渐于教训而后能为善。善,教训之所然也,非质朴之所能至也,故不谓性。性者宜知名矣,无所待而起,生而所自有也。善所自有,则教训已非性也。是以米出于粟,而粟不可谓米;玉出于璞,而璞不可谓玉;善出于性,而性不可谓善。其比多在物者为然,在性者以为不然,何不通于类也?卵之性未能作雏也,茧之性未能作丝也,麻之性未能为缕也,粟之性未能为米也。《春秋》别物之理以正其名,名物必各因其真。真其义也,真其情也,乃以为名。名霣石则后其五,退飞则先其六,此皆其真也。圣人于言无所苟而已矣。性者,天质之朴也;善者,王教之化也。无其质,则王教不能化;无其王教,则质朴不能善。质而不以善性,其名不正,故不受也。 二、参考材料 (一)《孟子·告子上》 告子曰:“性犹杞柳也,义犹桮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棬。” 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棬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 告子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 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 告子曰:“生之谓性。” 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

莎士比亚戏剧语言研究浅析

莎士比亚戏剧语言研究浅析 莎士比亚作品不朽的艺术魅力,来自于莎士比亚对于语言出神入化的运用。莎士比亚不愧为语言大师。莎士比亚对英语的纯熟运用竖立了由中世纪英语过渡到伊丽莎白时代近代英语的一座里程碑。 莎士比亚在他的作品中显示了独特的语言创造能力和普于操纵及发展语汇意义的能力。他的作品中丰富的词汇,生动的比喻,一词多义形成的戏剧性俏皮滑稽的双关语,对俗语、但语、行话和切口画龙点睛式的运用,生动而极富生活气息,特色突出,对近代英语的发展有明显的影响。 中国莎士比亚研究者早就注意到莎士比亚语言中的这种现象。因此,他们对莎士比亚语言与现代英语的关系,莎士比亚语言的结构,语法,修辞,用词特色.时r} t`} :}}言特点行全面、细致、〃深入的分析,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成为中国莎士比亚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是,多年来对莎士比亚语言研究的成果却疏于总结。为此笔者在占有较全面资料的前下,拟对近年来中国莎士比亚语言研究做一个较为<2 };地梳理,弄清中国莎学研究在这一域所取得的成就,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凸显莎士比亚语言研究对中国莎学乃至世界莎学所做出的独特贡吠。 歌德昏经说过:莎北比亚是用生动的字眼来感染人的。作为文艺复兴时代英国文坛上的戏剧巨子,莎士比亚使中世纪的典雅华丽语盲特色与都铎王朝以来聚积的新语言相结合,一切生活范围内的丰富语言在他的作品中都有突出的表现,精致入微地描绘了适合于剧情的人物性格和诗歌中奔放而又细腻的情感特征。 劳允栋认为莎士比亚作品中比较典型的语言现象,表现为词类转换,即古英语中屈折词尾已经大量消失,词类间基本消除了形态区别的标志,使许多词类可以转换使用;形容词在意义上的绝对化,使原有的性质概念转化成具有这种性质的事物的概念;性质形容词主、被动意义的自由转化;莎氏作品中常见的混合式形容词;副词作形容ip-J,或取代形容词;形容词的级、名词、代词、关系代词、动词、独立分词、虚拟语气、介词、句子等18个方面指出了莎士比亚语言与现代英语的差异之处。。赵毅衡指出:莎士比亚作品是形象语言的宝库。形象语言技巧是一种修辞手段。比喻、夸张不一定有形象,甚至很可能完全没有形象。莎士比亚作品中的语言形象早期静态为多,后期动力性为多;早期堆砌排列为多.后期以形象

管理心理学模拟题参考答案

一, 1、试述人性假设中自我实现人假设理论的管理思想及策略。(25分) 自我实现人假设是指人们力求最大限度地将自己的潜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只有在工作中将自己的才能充分表现出来,才会感到最大的满足感。 基本观点: ?当人们的最基本需要得到满足时,他们就会转而致力于较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即自我实现。 ?个人总是追求在工作中变得成熟起来。 ?人主要还是由自己来激励和控制自己的。 ?如果能给予适当的机会,职工们是会自愿地把他们的个人目标和组织的目标结合为一体的。 管理策略: ?管理者要较多考虑怎样才能使工作本身变得具有内在意义和更高的挑战性 ?管理者应是一位起催化作用的媒介者,是创造与提供方便的人。 ?应该强调内在的奖励,使人们在工作中能获得知识、增长才干,因完成了任务与发挥了个人潜能后得到了最大的满足感。 ?管理制度与方式应能保证职工充分地表露自己的才能,达到自己所希望的成就。 联系实际加以阐述。 2、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组织中的非正式群体。 非正式群体是自然形成的一种无形组织,它是一种非正式的联合体。非正式群体具有以下特征:以某种共同利益、观点和爱好为基础,以感情为纽带,有较强的内聚力和行为一致性。 非正式群体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象,它有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受某些条件的制约。当非正式群体的组织结构与正式群体组织相一致时,它能促进正式群体,使之能更好地发挥预定的劳动生产功能。但是,当非正式群体的组织结构和正式群体不相一致时,尤其是当正式群体的领导人失去在非正式群体成员中的威信时,容易引起两种群体之间的冲突,甚至阻碍正式群体的正常工作。 管理者必须重视非正式组织的作用,力争创造条件,使之与正式群体配合。如果处理得当,就可使非正式群体起到正式组织机构的作用,处理不当就会产生对立情绪,造成对抗局面。 联系实际加以阐述。 3、试述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对组织管理的启示。(25分)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的需要可以分为五个层次,这五种需要分别为: 1、生理需要: 2、安全需要: 3、社交需要: 4、尊重需要: 5、自我实现需要。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注解版) 张守东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 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

浅析董仲舒“天人感应”哲学思想

浅析董仲舒“天人感应”哲学思想 摘要:“天”是中国古典哲学最重要的范畴之一。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哲学重视“天”的传统,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创立了“天人感应”的神学主义体系。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体系,它的基本内涵包括十端说、人副天数说、祥瑞灾异说和受命改制说,其精神实质是“言天道而归于人道”,即通过祥瑞灾异说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观和历史观。这一思想体系成为汉代“大一统”政治统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依据,在中国传统天人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天人感应人副天数谴告 一“天人感应”的理论基础 (一)天为大神 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体系的出发点是论证“天”为至上神,为万物之始。首先,董仲舒将“天”与宇宙万物建立起血缘伦理关系,把“天”看成是宇宙万物的母体和缔造者。董仲舒认为:“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即万事万物皆由“天”所生,没有例外。那么,作为万物之杰的“人”自然也是“天”的子民,董仲舒说:“为人者天也。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这样,“天”与人的关系就被等同于父与子的关系,从而在伦理上获得了至上权力的合理依据。 其次,董仲舒巧妙地借助阴阳五行学说将”天”进一步神化,“天之道,出阳为暖以生之,出阴为清以成之”,使得“天”与阴阳建立了必然的联系。因此,“天”自然就成为“王者之所最尊”,“百神之大君也”。这样一来,“天”理所当然地取得了统摄自然与社会的无上权威。 (二)人副天数 董仲舒认为,天人之间之所以能够相互感应,首先就在于“天人同类”。“人生于天,而取化于天”,即人本身是“天”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称之为“人副天数”。 首先,人的形体结构就是“天”之模式的副本。“人之身,首窾而员(圆),象天容也;发,象星辰也;耳目戾戾,象日月也;鼻口呼吸,象风气也;胸中达知,象神明也;腹胞实虚,象百物也”,认为人的身体结构与“天”有着相同的模式;“身犹天也,数与之相参,故命与之相连也。天以终岁之数,成人之身,故小节三百六十六,副日数也;大节十二分,副月数也;内有五脏,副五行数也;外有四肢,副四时数也”,指出人体四肢关节、五脏六腑皆与“天数”相合,因此天人本为同类。 其次,不仅人的生理构造是“天”之模式的复制品,就连人的精神意志、道德属性也与天相同。董仲舒认为,人“乍视乍瞑,副昼夜也;乍刚乍柔,副冬夏也;

董仲舒义利观对当今社会的借鉴

董仲舒义利观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借鉴 吕永莉(14级思想政治教育) 摘要:自古以来,对于“义利”的争辩乃是中国各大思想学派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时下,就当今社会而言,“义”与“利”观念的探讨,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市场道德建设的途径之一。通过对儒家思想家董仲舒的义利观进行阐述和归纳,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义利观;借鉴 一、董仲舒的义利观思想 汉代的董仲舒是中国古代文化发展史上一位承上启下的巨匠。董仲舒虽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旗帜,使儒家思想从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实现了由百家显学到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转变,但细究起来,董仲舒的思想里不但继承者儒家思想的精髓,也不乏继承了先秦诸子百家的有益之处。尤其在义利观问题上,先秦诸子中儒家重义、墨家尚利贵义、而法家尚功利,董仲舒借鉴先秦诸子的义利思想,提出了自己独特的义利观即主张义利两养、义重于利的观点。 (一)天人合一的义利观 董仲舒虽然继承了先秦儒家的义利观,但他对自己义利观的论证方式是与前人不同的。“天人合一”是董仲舒思想一个显著特征,也就是说他把人及其一切特性归之于天,这是他论证自己观点的重要方式。 董仲舒说过,“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董仲舒认为人的一切特性都是天赋予的。人的好义、欲利的特点也是天赋予的,“义”、“利”同时为人所兼有。“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唯人独能为仁义。”仁义来自于天地之精,是天赐予人,是人与其他物的本质区别。“五谷,食物之性也,天之所以为人赐也。”他认为五谷,乃至于天地万物是天赐于人的利,是为人而生。这从自然规律方面说明利的客观性。“天之常意在于利人。”所以古之圣人君主“君天下,必以兼利之。”要求统治者重视人民的利,与民以利。从“天人合一”的思想出发,董仲舒把人的好义、欲利也归之于天, 论证了义与利同时为人所有,进而提出来他的义利观。 (二)义利两养 董仲舒从人的身与心的角度进行论证,肯定了道义与利的正当性,从而提出了义利两养的观点。 “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天生人之初就赋予了人求义、求利两方面的秉性,这两种秉性是人人所共有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是和人的肉体存在和心理需要相适应的。董仲舒所说的“义”是指他们说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义的功能是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义以养心,无义,心不得乐;“利”就是物质利益和生活上的需要,认为没有这些东西人就活不下去。利的功能是维系人的身体存在,利以养体,无利,体不得安。这就肯定了义、利是人所皆有的事实,肯定了义、利对人的实际作用。

浅议莎士比亚文学作品中的戏剧观

文艺复兴时期英国诗人、戏剧家莎士比亚的作品代表了人类戏剧艺术的巅峰。几百年来,他的戏剧被翻译成各种文字,在世界上广为传播,并对中国的戏剧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莎士比亚十分明确地谈到的,是戏剧与现实之间的关系。熟悉他作品的读者都知道,他爱把世界或人生比喻为舞台。把世界或人生比作舞台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他又把舞台比作人生。强调戏剧是人生或时代的缩影。莎士比亚把戏剧视为人生的“一面镜子”,把现实生活看作戏剧的本源,这是在时代精神和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之下,通过创作实践和学习古代名家的见解形成的看法。世界是舞台,舞台时人生的反映,这无疑是莎士比亚的朴素唯物主义的观点,也是他的不朽巨作能够如此真实与丰富的根由所在。 联系莎士比亚的各种剧作,我们可以认为莎士比亚对于两个相关的问题相当明确:(一)同其他艺术形式相比,戏剧艺术是最贴近人生现实的。(二)戏剧是空间艺术,需要三维空间的条件。他之所以能够形成这样的见解,一方面是因为近代黎明的到来产生了生活和思想的巨大变化,另一方面新型世俗戏剧出现了并引发了具有反映论倾向的新的戏剧观念。随着近代黎明的到来,出现了世俗的、非教会的文化思想;新兴市民、资产阶级的人文主义思潮对莎士比亚的影响极大。莎士比亚相信“人性论”,然而他决不是抽象孤立地描绘人性本质,而是展示具体的、处于某种情景之中生活着、行动着的人们,因此也是处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感受、唱和或斗争着的人。他也有理想的“爱”或“忠贞”等德性的化身以及“邪恶”的体现者,但总能给他们足够的“生命力”,使他们活跃起来。 一、关于“人”的新观念 生活在近代黎明的莎士比亚,看到了人的复杂性。人的性格往往是多侧面的,而不仅是简单的“更好”、“更坏”、与“一般人一样”。他笔下的主人公常常不只是受一种激情或愿望所支配;他的反面人物,如夏洛克,可以有引人同情的方面。莎士比亚又看到了人性或人物的思想感情是可以发展的、变化多端的。莎士比亚看到除外在环境、生活遭遇和黑暗势力等影响外,人还有内心世界,埋藏着往往连本人都不知道的“恶”的种子。而这,一遇适当的气候、情景,就会滋长、膨胀起来。人的精神世界常有复杂微妙、深不可测的意识被动。莎士比亚看到了一种令他吃惊的现象:人可以用某种完全不符合自己本质和愿望的言行作为“面具”,来演示内心的肮脏和邪恶。这一切都可以包含在“反映自然”之内。 二、同“人”的观念相一致的、人文主义思想中善与恶的新标准。 莎士比亚在第十四首十四行诗里表明:“真美善,就是我全部的主题,“真美善,变化成不同的辞章;我的创造力就用在这种变化里,三题合一,产生瑰丽的景象。 他在各种戏剧里是根据这种真美善的标准塑造理想人物,写他们同假恶丑的抗争。“真美善”的提法有如“人性”的提法一样,是抽象的,但在莎剧与诗中也并不抽象,而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对于人的伦理道德和社会政治的理想与要求。十四行诗中的“爱友”之美,他对朋友的友谊与崇拜,若按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标准来看,则纯粹是世俗的、亵渎神灵的,因为那种友爱超过了对“神”之爱。又比如苔丝德梦娜的爱情向往,使她根据“心灵慧眼”的选择,和黑皮肤的异邦人私奔,这在新兴的资产阶级是美德,而贵族布拉邦德则认为是莫大的逆行。莎士比亚不可能清楚,他的人文主义理想,比如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和谐等,只能是为一小部分人,而不是一切人宣扬争取的,其实质上个人主义的。它有反对封建的进步性,却可以发展变异为极端的自私自利或自我扩张。 三、关于世界的崭新观念 恩格斯说过:“数千年来的传统的中世纪的思想方式的范围也随着旧的狭隘的故乡界限而一起崩溃了。在人的对外的和对内的实现面前,都展开了无限广大的视野。”当时人们还相信“超自然”,在那以外是真正看的到的大自然,因此地球之外还有巨大无垠的宇宙;地球之上,又有多少邦国社稷、登记阶层、崇高卑下和极乐极悲啊!难怪莎士比亚的剧院就起名“环球”,在入门处以赫库力斯背负地球的形象作为标志。莎士比亚戏剧不局限于一个地点、一个行动,不截然划分悲喜的界限,总是广阔复杂地反映现实,塑造有世界性典型意义的人物形象,这完全不是偶然的。 四、关于时间和时代的崭新的感觉与观念。 莎士比亚对于时间的感受极其敏锐,他决定了戏剧的形式和运用时间的手法。他对时间的观念和感受是和时代意识密切相联的。他的剧作第一个特点是反映时代精神,人类、民族大跃进的欢乐奔放的进去精神、极大的能动性和冒险性以及要求迅速发展的心情。第二个特点是在封建主义解体、资本主义上升的历史过渡阶段的大动荡、大骚乱,各种新旧势力的激烈斗争乃至战争,各种悲惨惨酷的社会现象以及人民的重大灾难,都在莎士比亚的历史剧、大悲剧和问题剧中表现得极为充分和惊人。第三个特点是出现于文艺复兴末期、英国16、17世纪之交人们的怀疑、彷徨的情绪和思索的精神。 莎士比亚作为一个卓越的现实主义的剧作家,以超人的艺术天赋“忠实地撰写自然”,从而使其悲剧成为“真实地反映人生”的“完美典型”。从现代艺术的视角来看,莎士比亚对传统戏剧的超越更体现在他对人类自身心灵世界的关注。 浅议莎士比亚文学作品中的戏剧观 唐山师范学院左春雷李景峰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西校区陈翼龙 135

中国古文化中的天命思想

一、从“服天命”到“天命令”先期的人类从自然中走来,原始的图腾崇拜和祖先神崇拜占据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因此,在论证他们说理的合理性时,都打上了“天命”的烙印,把体现他们意志的说理说成是天命的体现。《易经》是其典型的例子。人类社会是一自然历史过程,这一自然历史过程在今天看来是太深奥了,不过,在人类之初,其自然历史过程是最切帖的。因为他们刚刚从自然中走来,还抹不去身上的泥土,他们把他们自身与自然界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他们遵从四季的变化,遵从阳光、雷电、风、雨,遵从山川水泽的安排,他们努力使自身与动物界分离,他们要别男女、区分父母兄姝、着衣服、同姓不通婚,他们要有人伦,他们要敬祖宗,他们要建立礼文化。这一切在他们看来都是“天命”的要求。因为只有服从这些“天命”人类才能发展自身。认识这些“天命”的人大概就是圣人,要求人们服从这些“天命”的人大概就是领导人——伏羲、神农、黄帝。伏羲、神农很难考,黄帝时代中国已有“天命”思想,不过这个“天命”是指自然规律之“天命”。远古之时的“天命”并非我们现在理解的上天决定的命运,它的核心是自然之天。人从自然中走来,他们首先是自然的一部分,他们也把自己当作自然的一部分,只是人是有高度思维的存在物,他们把自己当作主体,把自然界当作客体,认识自然,适应自然,改造自然以利于人类自身的发展。但是,那高高在上的,包罗一切的,变化无穷的,给人类以阳光、风云、雷电、雨雪的“天”其力量太大了,似乎决定着人类万物的命运。人类自身太弱小了,他们必须顺应那高高在上的自然之天才能存在和发展,顺应那天者发展得最好,其生命存在得最好,他总是遇到好的运气。人的思维总是双向的,是人要服从那自然之天的运动变化规律——天,反过来是天要命令人们服从那自然之天的运动变化规律——天的命令。这两种思维的方向是相反的,但一定条件下对人的结果是一致的,即:你必须服从自然规律才能生存,自然规律命令你服从它你才能生存,“生存”的结果是一致的。后一种思维把天赋予了思维,把天当成了主体,把人自身当成了客体。天被神话了。中国人的“命”这个词,既指“命运”,也指“命令”。本来是拟人化的天,当人们赋予自然之天生命,把自身当作自然之天的客体时,自然之天就成了“上天”,成了有思维(灵魂)、喜、怒、哀、乐的能主宰人的生存发展的天。人类要服从自然之天,成了天要人民服从它的命令。这就是神权思想的思维萌芽。当自封为“神权者”的人制订规章制度成为法要人们服从时,这个法总是披着神的命令的外衣,这个法就是神权法。中国人思维中,从原始的“天命”思想到集权社会管理的神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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