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担保国际惯例的新规则:URDG758

独立担保国际惯例的新规则:URDG758
独立担保国际惯例的新规则:URDG758

《国际法》第二章 第二节: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二段视频:国际条约 这段视频我们讲述的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一般意义上说,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是处于次要地位,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条约不具有普遍性,国际习惯是更为古老的渊源。 首先,条约的效力是来自国际习惯,即“条约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即使现在已经有了1969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得条约的各种问题都有条约的规定,但是,该公约的效力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于国际习惯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而且,该公约仅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于非缔约国,非经过它们同意,是没有拘束力的。 其次,条约是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尽管有所谓的解释规则,这些规则也是由国际习惯形成的;如果在条约中对这些规则有所规定,这些的规定又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 在实践中,条约的适用总是离不开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在这个方面,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已经有了充分的体现。 条约,特别是那些易于法典编纂的性质的条约,有时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样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国际习惯所确立而由条约加以宣示的。例如,一般认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包括很大一部分通过国际习惯而确立的海洋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又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有不少的规定是宣示已经确立的条约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许多所谓国际法法典编纂公约都属于这样的情况。 条约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还是创设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换句话来说,是法典编纂还是逐渐发展,是难以严格区分的。但是,无论如何,如果条约是宣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是因为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本身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而条约的作用是对它们加以确认,使它们更加具体化和明确化。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分为“一般”和“特别”两种。如果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数量来分析,前者主要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甚至几乎所有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如果从条约的法律内容分析,前者主要是有关确立或者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所谓造法性条约,后者主要是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所有契约性条约。 一般认为,能作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这些条约,由于有很多国家参加,所制定或编纂的是一般国际行为规范,所以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但从理论上说,即便是大多数国家都参加的造法性条约,通常也约束其缔约国,而对非缔约国无效。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 Legal effect of "independent guarantee clause" in guarantee contrac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 前言: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 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 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 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本文档根据担保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 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 向甲企业提供担保, 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 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 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 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 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 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 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担保公司问题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华鼎担保公司危机(2012年2月) 在经营业务充满风险的情况下,广东华鼎担保却在近年完成大规模扩张。与此同时,为获取更高的利润回报,华鼎及关联的两家担保公司做了大量的“过桥贷款”业务,一般银行续贷要求是企业先还清旧贷,华鼎先用自有资金帮企业还旧贷,等新贷下放后企业再偿还,期间企业需付一定的资金费用,放款期一般为半月之内。华鼎担保总经理黎永棠表示,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滞压的资金已达到4个亿左右。 截至目前,华鼎担保与八九家银行存在合作关系,在保余额29亿元左右。截至去年底,虽然华鼎注册资本金高达7.6亿元,但已经垫付资金量多达5亿至6亿元,而流动资金仅一两亿元。一位接近华鼎担保的人士透露,“华鼎目前是内外交困,银行对担保贷款收紧,通过华鼎担保贷款的部分中小企业经营也出现问题。”华鼎担保整体运转也遇到困难。“担保费高于同行,竞争优势减少;公司代偿率高,累计代偿已经超过1亿元。”上述接近华鼎担保的人士称。 分析人士认为,正是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所带来的资金压力,使得华鼎及关联的两家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 此外,华鼎担保还牵涉到另外两家担保公司。上述接近华鼎担保的人士称,董事长陈奕标除控制华鼎担保以外,实际上还是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控制人。按照各种渠道公开的数据,华鼎担保、创富担保和中担担保三家公司担保总额,预计接近80亿元,可能涉及多家企业。

据了解,华鼎担保、创富担保和中担担保对客户可能采取了“资金增值服务”合作的方式,占用客户40%—50%的贷款资金。比如客户贷款1000万,担保公司按协议占用400万,该笔钱所有权属于贷款公司,但使用权属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利用这笔资金理财,给贷款公司带来资金增值。而一旦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贷款公司必然也会受到较大损失。 针对目前担保公司的困局,广东省社科院教授黎友焕表示,“根据我们课题组的调研,大约有20%的担保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或业务等方面的问题。”不过,一些担保公司的高管表示,事情也可能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华鼎担保经营模式过于激进才导致如今的结局,很多担保公司资金状况依然较好,华鼎担保或许只是特例。 案例二:浙江省湖州银达担保集资案(2011年12月)湖州市银达担保有限公司已有股东被警方控制,据传该公司共向社会集资23亿。不过,据当地公安局一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涉案金额约在8亿上下,目前案件正在调查过程中。据了解,银达担保吸收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湖州八里店镇塘红村和后林村,湖州市区也有部分资金卷入该案,还有部分资金来自织里镇。目前,湖州市经信委已对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展开“三非”(即非法集资、非法揽储及非法高利放贷)专项检查,已有4家公司上缴经营许可证。 在湖州,担保公司偏离主业,自行集资、揽储和放高利贷的案例并非银达一例。根据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办的湖州信用担保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公约概念: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的国际会议制定。 国际惯例概念: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指在国际实战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主要国际公约 合同方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方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国际保理公约》 关说方面: 《建立关说合作理事会公约》 《关说税则货品分类公约》 《关说货品估价公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反倾销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华沙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产品责任方面: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贸易货款支付结算方面: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代理方面: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知识产权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专利法条约》 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 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而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时,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国际条约”的法律,只是把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

2020年(财务知识)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财务知识)融资担保案例完整版

保证类3亿元骗贷案拖垮某担保X公司 案情回顾: 2003年9月22日某机电X公司和某旅行汽车制造有限X公司(下称“旅行汽车”)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某机电X公司当年要向旅行汽车购入7107辆御虎牌汽车,合计3亿元。某机电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农行申请贷款。农行主动找到某担保X公司(该担保X公司作为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备案的具有资质的民营合作担保机构),说有个某机电集团有限X公司(下称“某机电”)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聘请其作为担保机构,且且承诺风险不会太高,因为农行按照《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对每笔贷款实施监控”。 某担保X公司接了这笔担保业务,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某机电也提供了其向旅行汽车购车的合同,且且备份了某机电和农行总行的贷款协议。同时,某机电向农行提供的财务数据显示,某机电完全有能力偿仍这笔贷款。 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农行总行营业部分8次将贷款打入了旅行汽车于民生银行某支行的账户。首笔贷款4000万元到账次日,旅行汽车旋即开出壹张支票号为XV102786851的转账支票将资金悉数转至了某机电。根据上述转账支出信息可知,某机电的3亿元购车资金且未用于向旅行汽车购车而是转回至某机电及其关联X公司。2004年初,农行向某机电2003年先行发放的6笔合计2.4亿元贷款已陆续到期,按照约定应该偿本付息。于某机电且未按时向银行归仍资金的情况下,农行仍然于2004年1月21日、2月3日继续向某机电放款6000万元。 2005年起,经银行多次催促该X公司已无法偿仍贷款,于2006年9月6日,农行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民事诉讼,要求旅行汽车替某机电偿仍贷款及利息。但2007年12月19日,却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2008年初农行起诉某担保X公司

执行担保协议(标准版)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担保协议

编号:FS-DY-32522 执行担保协议 申请执行人:XXXXXXXXXXXXX(下称甲方) 担保人:XXXXXXXXXXXXX(下称乙方) 甲方诉XXXXXX、XXXX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一中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XXXX年X月XX日XX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高民终字第XXX号判决书。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甲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XX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待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确保和解协议履行,乙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认可甲方与XXXXXX、XXXXXX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本担保协议自XXXXXX、XXXXXX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后自动失效。

特此担保。 甲方:XXXXXXXXXXXX 担保人: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Foonshion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Fengshun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完整版)担保条款独立于担保合同

担保条款独立于担保合同 篇一: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 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中国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担保公司风险项目案例汇编

案例:北京**服装有限公司 提问:1、对这样的项目,我们的保后跟踪该关注什么内容? 2、银行推荐的项目是否都是优质项目? 3、保后监管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4、如何完善反担保措施及过程控制? 5、发现问题后该如何处理?

北京**服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注册资金50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温州人,主营中档女装生产加工,并拥有自主的三个品牌,同时承揽对外出口加工业务(为北京雅宝路出口东欧男装的主要代工方),位于市大兴区服装工业园区,2006年取得50亩土地使用权,并自建办公、厂房、宿舍、食堂、库房等近4000平米,在北京新世纪,新世界,几家超市等设有柜台,年营业额近4000万元。该项目由合作银行推荐,经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最终我司于2008年9月初介入,方案从600万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调整为融资800万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公司土地及部分办公房产抵押给我司,贷款金额800万元,期限12个月。房产评估公司为该抵押物估价为150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设备及冬季代工订单原材料采购(可证实的委托加工合同2000万),尽调期间除个人在温州有100万元的房贷未结清无其他负债,征信状况良好,土地出让及厂房建设无欠款,经核实,用途基本属实。 反担保措施:1、位于大兴区服装工业园区的土地及部分厂房抵押给我司,评估价值1500万元;缴纳10%保证金; 2、企业实际控制人(即法人)夫妻双方无限连带反担保; 3、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其他资料:实际控制人温州人,早年来北京在批发市场以服装批发经营起家,目前在北京有10家以上自营服装柜台,从业经验比较丰富,所述情况基本都能得到核实。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其妻子(东北人)征信有过两次房贷逾期据了解主要是当初还款期弄错,目前已结清。 借款人除名下按揭房产外,夫妻各有一辆轿车(宝马5系,奥迪A6,使用不到两年,估价80万元)。 因企业有一定的规模与实力,此次融资有足值抵押物,故评议会通过该笔担保项目,并与2008年10月10日办理完抵押登记及相关手续,银行放款800万元。

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8章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公约 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代理、咨询和其他服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规范物流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法令、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就包括多个方面。 8.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8.1.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8.1.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 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

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中国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项目融资及融资担保浅析

项目融资及融资担保浅析 发表时间:2019-08-05T14:40:23.5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5期作者:张涛王芝福 [导读] 摘要:文章结合海外项目融资的概念及特点,以及项目融资的担保人和担保种类分别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1100 摘要:文章结合海外项目融资的概念及特点,以及项目融资的担保人和担保种类分别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如何构造严谨的担保体系,提高项目的信用等级,是项目融资的重要内容。本文对项目融资的特点以及融资担保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进而为项目融资提供理论支持,可供参考。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在历史上用于为商业远征提供资金。所提供的贷款的利息偿付完全来自于销售相关货物中产生的收入。早在17世纪,就运用了这种形式的项目融资为前往印度的贸易远征提供资金,损失(比如船舶失事)的风险由出资方承担。 在现代,在全世界也有大量的项目融资的案例。在19世纪,伦敦各银行及贷款方为南美和印度的众多铁路和其他项目提供了资金,并且其中很多项目都具有现代有限追索权的特性。 英国20世纪80年代可能是项目融资最大的增长点,包括电力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运输项目以及通讯项目。20世纪90年代以来,项目融资一直保持非常快的速度建设着全球范围内的电力在内的基础设施。 一、项目融资概念及特点 1.1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概念 项目融资是指作为一个单独的、可清晰地界定的经济单元(项目)的融资。项目融资通常是“无追索权 ”或者“有限追索权 ”的,并由项目资产作为担保,由完全来自项目的现金流(而非发起人一般资产或信用)偿还贷款。项目贷款人就的全部资产设立担保权益,并能够在公司无力满足贷款条款时接管项目。项目融资的关键特征如下: 特殊的公司:合同伙伴通常是新设立的,清晰界定的项目公司;该项目由一家单一目的项目公司提供,其主要资产和业务由该项目构成; 基于现金流的放款:贷款审准基于来自相关项目的预计现金流,即对所发放的贷款的偿还仅仅来自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 风险共担结构:该项目的风险分配给项目的各个合作伙伴,基于这些合作伙伴影响和控制相关风险的能力; 有限责任(Limitation of Liability):仅以项目发起人(Sponsors)的出资及项目公司资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债权人对项目发起人没有追索权或只有有限追索权; 表外融资:当股东在项目公司出资超过50%时,才需要将项目公司纳入股东的合并会计报表。如果项目发起人直接从银行贷款,则会增加负债比率,恶化部分财务指标,从而增大未来融资成本。相比之下,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只要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份不超过一定比例,项目公司的融资就不会反映在项目发起人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 由于以上特点,项目融资在电力、矿业石油和天然气输铁路信卫星工基础设施项目中广泛使用。 1.2项目融资与传统贷款的区别 项目融资与传统贷款的区别,在于项目融资有大量的结构化特征,尽管这些特征比较复杂,但对项目发起人有利。对于项目融资来说,借款人不是传统贷款中已存续的现有公司,而是一家新创立的、没有历史的、自身没有重要固定资产的特殊目的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因此,从放款者的角度和投资者的角度看,项目融资和传统贷款的主要区别是贷款或者投资的决策依据是什么。对传统贷款而言,发放贷款基于对于借款人主题信用的统计评估,分析以前年度的利润、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借款人的全部可处置资产作为贷款人的担保。相对而言,项目融资主要基于项目公司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取决于项目前景及基础性业务计划。发生违约时,法律责任限于项目公司资产的范围内。 1.3大型项目开发多使用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往往比传统的企业融资成本更高,此外,更重要的是在项目生命周期内,项目发起人需要在项目贷款的实施、监管和管理上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尽管如此,大型项目开发仍使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因此,项目融资必有其吸引人的优势,其优势有: 隔离项目风险:项目发起人想隔离项目贷款以及项目本身产生的任何风险。项目融资的最大好处就在于不直接影响投资者自己公司的信用状况,他们的资产只是在为项目融资提供额外担保时,才有可能在担保额度内被追诉。 不增加投资人企业资产负债:投资人往往希望项目融资的负债不体现在其自己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当然,这取决于各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与其审计公司的规定。 风险共担:有些较小的公司,由于个体企业资信有限而无法获取项目的融资,因此几家企业作为项目公司发起人,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而取得项目的融资,并且几家企业之间也可以共担风险,避免一家企业承担项目的所有风险。 投资人在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项目的时候,往往项目风险及项目利益是比较难达成一致的,因此通过一个特殊项目公司(SPV)能

执行担保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014-35 执行担保协议(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执行担保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申请执行人:XXXXXXXXXXXXX(下称甲方) 担保人:XXXXXXXXXXXXX(下称乙方) 甲方诉XXXXXX、XXXX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一中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XXXX年X月XX日XX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高民终字第XXX 号判决书。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甲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待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确保和解协议履行,乙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认可甲方与XXXXXX、XXXXXX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本担保协议自XXXXXX、XXXXXX完全履行《执

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后自动失效。 特此担保。 甲方:XXXXXXXXXXXX 担保人: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这里填写您企业或者单位的信息 Fill In The Information Of Your Enterprise Or Unit Here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