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放射人员管理条例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放射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⒋5×109/l 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1.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扣监督检查: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问和问题;

3.参加重大放射个故的医学处理工作。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囚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医院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

性健康体检、放射疾病诊断及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2.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及治疗;

3.参加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卫生医学处理:

4.负责疑难病例的转诊。

第十三条核工业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专职医院,在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后,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事业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捡和放射损

伤的医学处理,并接受地方放射疾病诊断组的指导。

第十四条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体检的各科医师必

须具有放射医学知识,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标准和有关规定,井有正确、及时处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员的能力。

第十五条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医疗部门或诊断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

并发给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书(附件2)1式3份,其中:份存诊断单位,1份存放射工作单位,1份交木人。

第十六条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在具有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标准: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0一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1-87)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作出诊断和处理。

第五章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管理

第十七条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1986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对放射事故受照人员应迅速进行剂量测定,视受照射的不同剂量及损伤情况,做出医学处理或送上级放射医学单位诊治。

第十九条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临床表现和健康状况应详细记录在本人的健康档案和剂量档案中。

第六章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超过15年以上,内照射年摄入量限值≥2ali;铀矿工氡子体累积照射量≥100wlm者和一次或几天内照射剂量当量≥0.1sν,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1sv 者,要做定期的医学随访观察,原则上每2-3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第二十二条未满18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七章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

第二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3-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六条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损伤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委、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

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

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

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

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

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

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

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

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

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

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

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

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

查表由卫生部制定。

2021年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021年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 10.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 11.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篇: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办理许可登记或变更手续并按要求定期进行许可登记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放射防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情况下进行放射诊断。 6、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2021年放射人员管理条例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放射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21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21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和管理

第四条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放射机构许可证》(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证》)。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处理。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治疗监管情况报送省级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治疗许可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 (2)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3)许可范围(复印件);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经舒名号123或诊疗科目登记,不得开展放射诊疗。

放射科管理制度

放射科管理制度 放射科管理制度 一、概述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内放射科的管理,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放射科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与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放射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负责医院放射科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1. 《劳动合同法》 2. 《劳动法》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 《行政管理法》 五、制度内容 1. 职责分工 (1)医院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内容,责任以及权限。

(2)科室主任应对科室各项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各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权限。 (3)技术负责人应当对医院放射科的技术工作负责,具体职责由医院放射科工作人员分解执行。 2. 操作规范 (1)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按照操作规程和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2)操作前应查验仪器设备并对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严格遵守放射性物质的保护要求,如保护措施、安全防护等。 (4)对操作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同时通知上级领导并进行记录上报。 3. 安全措施 (1)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防护,对有放射物质污染的地方应进行必要的消毒。 (2)建立操作规范和工作程序,重视员工安全和职业卫生。 (3)加强对放射源的保护,完善放射源库存管理制度,每天进行放射源试验和计量检测。 4. 其他 (1)严格遵守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医疗伦理和国家法律法规。

(2)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 (3)进行周期性的内部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 合规的工作行为和偏差。 (4)对违反本制度的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惩罚处 理。 六、责任追究 对于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由医院主管部门依据相应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对于因不重视工作规范和安全保障产生的重大事故,将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制度主管部门:医院管理委员会 制度起草单位:医院放射科 制定日期:2021年5月1日 修订日期:2021年6月1日

2023年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2023年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提高放射诊疗质量,特制定本《2023年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和放射科室,旨在规范机构和个人的放射诊疗活动,提高放射诊疗的监管水平和操作安全。 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 1.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按照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2.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场地条件,保证放射诊疗工作的进行。 3.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按照要求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准确性能。 4.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5.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定期进行环评和安全评估,做好环境和设备的监测和维护,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 1.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做好放射工作区域的标识和隔离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2.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放射防护负责人,并组建放射防护委员会,制定放射防护工作计划和方案,进行监督和指导工作。 3.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4.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加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和环境检测,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四、放射诊疗事故的处理 1.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发生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和环境。 2.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科室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原因的查明和责任的追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

2021年放射科影像诊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2021年放射科影像诊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坚持实行每日早间___读片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5.坚持实行技术读片制度,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对照片质量进行讲评。 6.加强质量管理力度,严肃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 7.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8.加强影像资料的管理,实行入库前再次检查核对和借片制度。 2021年放射科放疗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工作制度 1.、放射科放疗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团队人员由科主任和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组成,科主任任组长。 2.、参照国家、军队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医院的相关制度制定放射科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范、诊疗指南与质量安全指标。 3.、放射科放疗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监督上述制度、职责、规范的落实。

4.、强化放疗室工作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与考核。 5.、定期进行放射科放疗室全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放射科全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的参与能力。 6.、建立医疗风险防范体制,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安全事件与隐患缺陷。 7.、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与安全管理团队活动,查找提出改进措施,并作出前期的质量改进效果评价。提高放射科放疗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能力,每次活动要有记录。

(2021年整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放射事故预防措施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引言: 在放射工作中,工作人员接触到各种不同类型的辐射,其危害对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应建立全面的健康管理制度,以确保他们的安全。 一、背景介绍: 随着放射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放射工作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各种辐射源的类型和强度也在增加。这使得放射工作人员面临更大的健康风险。因此,建立一套全面的健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辐射对他们的危害。 2. 原则: 2.1. 预防为主:采用预防性措施,减少辐射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影响。 2.2. 个人负责:放射工作人员应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积极参与健康管理。 2.3. 科学合理:制定的健康管理措施和标准应基于科学依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措施和控制要点:

3.1. 健康测量: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记录结果。可以包括身体检查、生命体征检测、辐射照射量监测等。 3.2. 辐射防护: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在接触辐射源时做好防护措施。 3.3. 紧急救援:建立紧急救援机制,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紧急救援和医疗服务。 3.4. 健康宣教: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辐射健康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3.5.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健康档案,记录每位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和辐射照射量等信息,便于管理和追踪。 四、操作流程: 4.1. 健康检查流程: 4.1.1. 放射工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和辐射照射量监测。 4.1.2. 检查结果记录在健康档案中,便于管理和追踪。 4.2. 防护措施流程: 4.2.1. 提供个人防护装备。 4.2.2. 严格执行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4.2.3. 定期检查防护装备的有效性,并及时更换。 4.3. 紧急救援流程: 4.3.1. 建立紧急救援团队,包括医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三章个人剂量管理 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章个人剂量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第十三条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

放射性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放射性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需要对放射性工作人员管理做好相应的规定!接下来就不妨和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放射性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放射性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篇1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 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 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 -1996 )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 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 天。 第三章个人剂量管理第十二条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2021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021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健康查体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___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__%,但有可能超过___%(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___年___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

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__%(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___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___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2021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2021版)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包括: 1、常规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6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健康查体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___%,但有可能超过____%(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____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___%(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____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____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

(2021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7篇

(2021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7篇 (2021 Edition)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radiation di agnosis and treatment

(2021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7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第一章总则文档2021版 2、篇章2:第二章执业条件模板 3、篇章3:第三章放射诊疗设置与批准 4、篇章4: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5、篇章5:第五章监督管理模板(常用版) 6、篇章6:第六章法律责任模板 7、篇章7:第七章附则样本(基础版) 篇章1:第一章总则文档2021版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2021年放射性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The cool breeze blows the maple leaves red, cold words make the strong mat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 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放射性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放射性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 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 年换发一次。超过2 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 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 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2021年放射卫生规章制度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 辑/页眉可删) 放射卫生规章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也作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严重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五、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放射危害的预评价和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制度。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验收)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一般的职业危害监督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只管两头,预审查,竣工验收。而放射危害属特殊职业危害,国家对选址,设计要求等均有专门的技术规范标准。放射卫生监督审查分三方面,预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与医疗照射相关的主要卫生防护专业标准有: 1、GBZ130-20__《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2、GB16348-1996《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GB16349-1996《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射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4、GB16350-1996《儿童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卫生部第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共六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发一次。持证者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上岗前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放射卫生法规教育培训,上岗后每两年复训一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021年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021年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并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放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和验收手续。 五、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六、放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他入口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七、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配备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八、当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报告;防护负责人,主管人员,防护人员应迅速提出全面处理事故控制和救治方案,认真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并协助组织实施;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第二篇:安全防护管理与质量控制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根据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2、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按规定参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3、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诊疗设备进行防护与状态检测。 4、严禁对妊娠妇女进行___线检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妇女。 5、对儿童进行___线检查时,应尽量采用___线摄影检查,照射野面积一般不超过胶片面积的10%,并采用短时间曝光的摄影技术。 6、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放射诊疗设备,请取得资质印证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正确掌握适用范围,合理使用___线诊断。 8、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后过滤”和小照射野工作。 9、工作人员在使用___线摄影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需要的范围内并与成像器件相匹配。 10、施行___线检查时注意受检者防护,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摄影中除受检者,其他人员应在机房外等候,对受检者需要扶携时,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023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2023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2023放射安全管理制度1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3、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5、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 2023放射安全管理制度2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我矿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㈠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我矿使用放射性装置数量多,安装地点较为分散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

护管理好这些放射性装置,特制定基层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㈡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㈢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㈣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21新版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新版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规定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新版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1.辐射防护监督 1.1辐射防护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1.2辐射防护保证体系 1.3辐射防护职能部门职责 1.3.1质安部职责 技术部是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测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及法规教育。 (2)遵守国家放射工作许可证登记制度,及时做好《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核查与换发工作,组织射线作业人员参加省环境保护部门举行的放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及专门体检。 (3)建立放射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健康检

查。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审批制度。 (6)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7)建立健全射线操作规程。 (8)放射设备的增置和报废严格按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9)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护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10)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11)检查落实危险性放射标志在放射场所的设置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保健标准。 (12)落实职工疗养休假制度,开展好剂量监测工作,保证放射人员受照剂量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13)落实操作规程和放射防护制度,经常督促检查,并实行奖罚制度。 (14)定期对放射场所进行放射防护安全检查与监测,γ源在外埠工地必须放置在安全可靠地方,并经当地安全、保卫和防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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