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范本

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外托管机构是提供学生住宿、饮食、教育辅导等服务的机构,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范本。
第二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安全工作的任务和责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信息和事件处理情况。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消防管理第八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逃生通道等。
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定期组织火灾演练,以增强学生和教职工的火灾逃生能力。
第四章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第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制定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方案,包括加强门禁管理、防盗措施、监控设备等。
第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安全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校园和宿舍等区域进行巡查,防止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校外托管机构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采购、加工、贮存等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员,负责食品卫生检查和监管。
第十八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定期对食品采购和供应商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章人身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人身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身份核实、进出登记等管理措施。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场所”)。
第三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第四条实行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公示制度,由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公示。
第五条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检查以下事项:(一)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的身份信息;(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三)用水卫生安全情况;(四)公开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可参照以下规范:(一)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经营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场所、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
(二)应有卫生安全的水源,供水应能保证经营需要,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三)厨房应当有上下水,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有固定专用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四)应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
(五)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河北省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托管机构(小餐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赢利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生托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备案、公示和指导监管工作。
第六条学生托管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地点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应与就餐学生数量相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二)食品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至少有3个固定专用清洗水池,洗菜、洗肉、洗餐具的水池应有标识并且专用,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并设有学生洗手设施;(三)食品处理区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
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四)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及食品留样专用冷藏设备及用具。
(五)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容器、工具和餐饮具等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六)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设施。
第七条学生托管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学生托管机构备案申请表》;(二)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开办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五)饮用水水质检测合格证明或自来水公司收费凭证及复印件;(六)厨房平面图;(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八)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校外托管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确保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分工负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常态管理,持续改进: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托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关资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2)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教职工,负责日常教学、生活管理。
(3)教职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场地设施管理(1)场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
(2)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3)确保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设备齐全、有效。
3. 教学活动管理(1)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教育政策,注重学生身心健康。
(2)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3)组织学生参加户外活动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4. 生活管理(1)制定合理的作息时间,确保学生休息充分。
(2)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关注学生饮食卫生。
(3)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解决心理问题。
5. 应急管理(1)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排除。
(3)发生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四、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校外托管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外托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学生安全,为家长提供放心、满意的托管服务。
校外托管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在校外托管机构就读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校外托管机构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1)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2. 安全责任(1)校外托管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
(2)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学生安全。
3. 安全检查(1)校外托管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设施设备、消防设施、用电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2)安全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施设备、消防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等。
4. 安全隐患排查(1)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2)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5. 食品安全(1)校外托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卫生。
(2)食品采购应从正规渠道进行,严禁采购、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
(3)食品加工、储存、留样等环节应严格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6. 用电安全(1)校外托管机构应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2)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7. 消防安全(1)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 应急预案(1)校外托管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措施和程序,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9. 安全宣传教育(1)校外托管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2)通过多种形式,如讲座、演练、宣传栏等,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
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机构负责人是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机构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 所有教职工均应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共同保障学生安全。
三、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担任负责人。
(2)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需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3)学生规模在3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3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业安保人员。
2. 场地管理(1)校外托管机构应选择安全、合法的场地,确保场地安全。
(2)机构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禁止吸烟、禁止高空抛物等。
(3)定期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消防安全管理(1)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禁止在机构内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
4. 食品安全管理(1)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专业厨师,负责学生饮食安全。
(2)食材采购应选用合格、安全的原料,确保食品卫生。
(3)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质量。
5. 公共卫生管理(1)校外托管机构应定期对学生、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消毒、清洁。
(3)加强传染病防控,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6. 交通安全管理(1)校外托管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接送学生,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2)接送车辆应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安全。
(3)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四、安全检查与整改1. 定期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托管班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托管班内学生的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托管班所有工作人员、学生及其家长。
二、安全责任1. 托管班负责人:对本托管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教师及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教学、生活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 学生:遵守托管班规章制度,听从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注意自身安全。
4. 家长:配合托管班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关注学生的日常行为,共同保障学生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招聘教师及工作人员时,需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
(2)教师及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场地设施管理:(1)确保托管班场地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禁止学生在托管班内进行危险游戏或活动,如攀爬、玩火等。
3. 教学安全管理:(1)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水平,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保教学安全。
(2)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密切关注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4. 生活安全管理:(1)按时进行学生点名,确保学生出勤情况。
(2)学生用餐时,教师应监督学生文明用餐,防止发生意外。
(3)学生午休时,教师应确保学生休息环境安静、舒适。
5. 应急预案:(1)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如火灾、地震、食物中毒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家长沟通:(1)建立家长沟通机制,定期向家长通报学生在托管班的表现和安全情况。
(2)鼓励家长积极参与托管班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讲座,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2. 对新入职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监督与考核1. 托管班负责人应定期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看护、休息、餐饮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午休班”、“托管班”、“接送班”等。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由教育、物价、财税、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卫计、民政、市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教育部门负责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防暴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未经许可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六条物价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财税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住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接送车辆进行监督管理,用于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按照本县关于学生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住建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卫计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组织年检。
第十三条市监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资质的审核,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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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承市政〔2013〕110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XX 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十三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XX年11月30日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中小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托管班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家长)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接送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包括小饭桌、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班”。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从事校外托管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消防、城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校外托管班的开办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开办校外托管班备案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发放《备案登记证》;对已经开办的校外托管班,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对整改后符合开办条件的发放《备案登记证》,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餐饮安全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校外托管班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强化各类传染病的防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办班开办者和从业人员身份的审查,对校外托管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校外托管班的治安案件,保障校外托管班及其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涉及居民住宅房屋外部结构改造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班涉及房屋内部墙体结构改造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学生入校外托管班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并指导、督促各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健全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提示制度。
第五条校外托管班实行准入备案制度。
开办校外托管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二)经营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三)校外托管班的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应同时具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四)经营场所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须分别单独设置;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有固定专用的水池,配备餐具消毒、食品储藏冷冻冷藏、通风排烟、防尘防蝇等设施;(五)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班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六)经营场所应当保证室内环境整洁,及时通风,保证空气质量;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应配置与其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及时清运废弃物。
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要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七)经营场所内每100平方米(面积不足的,按100平方米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5kgABC类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的逃生器材箱,为每名学生配备一条毛巾、一瓶矿泉水;经营场所设在三层的还应当配备至少一条逃生大绳,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八)经营场所应统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覆盖厨房、餐厅、学习、活动等重点场所,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2周以上;(九)使用居民房屋开办校外托管班的应得到利害关系人或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第六条校外托管班申请备案登记,开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办校外托管班备案申请表;(二)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使用居民房屋开办校外托管班的应提交利害关系人或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证明;(四)开办场所布局平面图;(五)开办者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六)开办者履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安全责任公开承诺书。
第七条开办校外托管班按以下程序进行备案登记:(一)具备开业条件的开办者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开办校外托管班备案申请表》;(二)对开办者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备案受理决定;(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地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各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四)各有关部门经核查全部同意后,由被申请备案机关核发统一制定的《备案登记证》。
第八条开办校外托管班实行公告管理制度。
(一)对通过备案申请的校外托管班,被申请备案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已登记备案的校外托管班名单以及处罚、注销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通知所属学校,在学校门口设置固定牌栏进行公告,方便学生家长参考选择。
(三)已经备案的校外托管班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备案登记证》,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开办者需延续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备案的校外托管班进行开办条件复查。
经复查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缔开办资格,注销《备案登记证》,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校外托管班开办者是学生在校外托管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二)校外托管班的开办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保障托管协议,协议应明确安全保障措施、学生管理、收费标准、托管时间,与学校作息时间相吻合的接送时间等内容;(三)建立学生档案制度,全面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四)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校外托管班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五)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外托管班的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学生没有离开校外托管班之前,应当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六)建立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警民联系制度,维护校外托管班周边治安环境,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场所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安全设施器材正常使用;(七)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备案和留样制度。
每一种食品及食品原料都要索证索票、登记台账;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都必须留样,每种留样100克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封专用容器内,0-4度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
(八)建立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制度,保证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和洗手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校外托管班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一)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二)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三)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消防、安监、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四)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时,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公安、消防等部门、学生所在学校和校外托管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它必要防护措施,保障校外托管班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建立安全监管职责配合机制。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外托管班履行安全监管和配合责任。
(一)校外托管班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校外托管班发生传染病疫情处置不力、不及时报告、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生、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卫生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校外托管班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消除、发生火灾的,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的,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常识的教育,提醒学生到符合备案条件的校外托管班食宿、学习、活动,告知学生家长不具备条件校外托管班存在的隐患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