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涛《中国税制》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资源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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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涛《中国税制》(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马海涛《中国税制》(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马海涛《中国税制》(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第一章导论1.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1.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增值税2.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2.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消费税3.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3.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营业税4.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4.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关税5.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5.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企业所得税6.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6.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个人所得税7.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7.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8.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8.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与资源有关的税种9.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9.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与行为有关的税种10.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10.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章导论1.1复习笔记一、税收制度概述(一)税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它包括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

税收制度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制度的确立是为实现税收职能服务的。

(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也称征税客体。

一般有以下几类:(1)商品或劳务;(2)收益额;(3)财产;(4)资源;(5)人身。

2.纳税人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尺度。

它体现征税的深度,反映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直接关系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也是设计税制的主要议题。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1)比例税率。

马海涛《中国税制》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其他各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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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其他各税12.1 复习笔记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附加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纳税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上,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2.具有特定目的,其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重要意义:为开发建设新兴城市、扩展改造旧城市、发展公用事业和维护公共设施等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城市的维护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有利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征收,不仅包括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而且包括广大农村。

即只要征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地方,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其征税的范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包括在其计税依据内,但纳税人被查补的“三税”税额包括在内。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①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马海涛《中国税制》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与行为有关的税种)

马海涛《中国税制》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与行为有关的税种)

第十章与行为有关的税种10.1 复习笔记一、印花税(一)概述1.概念: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特点:①征税面广;②税率低,税负轻;③纳税人自行完税。

3.意义开征印花税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主要有:①可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②借以了解经济活动情况,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③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二)征税范围和纳税人1.征税范围(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

此外,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又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仓库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8)借款合同。

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之列,应照章纳税。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马海涛《中国税制》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企业所得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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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所得税6.1 复习笔记考点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按照量能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纳税义务的不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考点二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具体包括两种所得:(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马海涛《中国税制》(第9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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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1.1复习笔记
1.2课后习题详解
1.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章增值税(一)
2.1复习笔记
2.2课后习题详解
2.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章增值税(二)
3.1复习笔记
3.2课后习题详解
3.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消费税
4.1复习笔记
4.2课后习题详解
4.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关税
5.1复习笔记
5.2课后习题详解
5.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
6.1复习笔记
6.2课后习题详解
6.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个人所得税
7.1复习笔记
7.2课后习题详解
7.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8.1复习笔记
8.2课后习题详解
8.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与资源有关的税种9.1复习笔记
9.2课后习题详解
9.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与行为有关的税种10.1复习笔记
10.2课后习题详解
10.3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马海涛《中国税制》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印花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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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印花税9.1 复习笔记一、印花税概述(一)印花税的概念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印花税的特点1.征税面广;2.税率低,税负轻;3.纳税人自行完税。

(三)开征印花税的意义开征印花税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主要有:1.开征印花税,可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2.开征印花税,借以了解经济活动情况,可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3.开征印花税,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一)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如下: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

此外,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又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仓库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8.借款合同。

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之列,应照章纳税。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马海涛《中国税制》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营业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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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营业税4.1 复习笔记一、营业税概述(一)营业税的概念及其沿革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我国现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具有征税面广、税源广泛的特点。

除此之外,营业税还具有以下三个不同于流转税其他税种的特点。

1.以对非商品销售额征税为主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三)营业税的作用1.广泛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2.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个行业协调发展;3.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和鞭策落后。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一)营业税的纳税人1.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性规定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马海涛《中国税制》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企业所得税)【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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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所得税7.1 复习笔记一、企业所得税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来的。

1.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是由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于1994年合并而来。

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三个税种从独立征收到合并统一为一个税种,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正式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为一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并统一实行33%的基本税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是在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于l991年合并而来的,是针对外资企业的特点,对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体现了国家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三个”统一,即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了税收管辖权,从而使我国的涉外所得税制具有突破性发展,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强化对外投资者的管理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3.改革企业所得税制,统一企业所得税法(1)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一是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二是税收优惠不同导致税收流失严重;三是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范不统一。

(2)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①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②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③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④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⑤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⑥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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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源税
5.1 复习笔记
一、资源税概述
(一)什么是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的国有矿山资源和盐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在历史上,我国对资源的征税可追溯到春秋时期的“官山海”,以专卖为名,行征税之实,可以说是资源税的萌芽。

我国在1984年利改税第二步时开征资源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将原盐税并入到资源税,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资源税的作用
1.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资源;
2.有利于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形成开采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3.有利于促进分配格局的调整,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一)征税对象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资源税的
征税对象仅以税法上列举的、在我国境内开采的矿产资源和盐资源作为征税对象。

(二)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资源。

具体来讲,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矿产品包括: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
(4)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即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的、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入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2.盐,是指固体盐、液体盐。

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

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盐税并入资源税,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内,同时对盐征收一道增值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率和减免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内,能有效行使税收征收管辖权的地区。

取消盐税,并把盐税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后,确定了以盐场(厂)为盐资源税的唯一纳
税义务人,改变了以往缴纳盐税与盐场(厂)脱节的状况,为真正实现盐资源税的就场征收和调动盐场(厂)纳税的积极性创造了有利条件。

同时,从税制上能够确保盐资源税的源泉控管,而不必再专门制定单独的盐的稽征管理办法,来对盐的生产、运销、储存、使用等诸多环节进行税收监督和管理,从而大大简化了日常征管工作,堵塞了偷漏盐税的漏洞。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

扣缴人有义务在收购未税矿产品原矿时,按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代扣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1.税目
根据现行税法,资源税税目包括几大类别,它们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固体盐和液体盐。

2.税率
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思路,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

对资源税采取差别从量定额办法征收,一是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二是简化了税额的计算。

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资源税,将原油、天然气的计税办法由原来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

这种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的做法,既有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合理利用,更有利于资源地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使其有充足的财力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从而让资源地百姓更好地从丰富的资源中直接受益。

资源税税目税率如表5-1所示。

表5-1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

(1)原油、天然气。

①凡直接对外销售,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凡自产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③纳税人若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量的,以其产量为课税数量;
④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不易划分的,就不再区分稠油量和高凝油量,统一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2)原煤。

①凡直接对外销售,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
③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3)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①凡直接对外销售,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凡自产自用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③无法准确掌握销售或移送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盐。

①凡直接销售海盐、湖盐、井矿盐和液体盐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以自产的盐加工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及加工其他产品的,以自用时移送使用量为课税数量;
③用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如果没有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适用税额;如果纳税人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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