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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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一、引言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和互动的重要方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为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和时效性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披露效率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其核心目标是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素1.制度建设:包括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流程的建立,确定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和流程。

2.资源保障:确保信息披露部门和人员的专业能力、足够的资源投入以及信息系统的支持。

3.监督与审计:建立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等监督机制,对信息披露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和定期审核。

4.报告与沟通: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信息披露情况,与投资者、监管机构等进行有效沟通。

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投资者信心。

2.保障投资者权益: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风险。

3.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内幕交易、欺诈操纵等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落实1.加强领导重视:公司高层领导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设,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公司治理的重要议程。

2.健全管理机制:完善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

3.不断完善制度:定期评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制度。

结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1.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 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 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虽然从证券发行的角 度看,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筹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发行人从而应按照招募说 明书中的承诺,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履行依法披露义务,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个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还 在于法律规定的发行人具有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强制义务。即使在颇具契约特征的证券发行阶段,法律对发行人 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发行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募说明书,在此基 础上,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只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 这些信息不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 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 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1929年华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 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 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完整版

信息披露制度完整版

信息披露制度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不得发生滞后披露、缄默披露或虚假披露的情况。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基本面的原则,不得追求短期利益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以不当方式获取投资者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情况;3、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4、公司业务发展和重大项目情况;5、公司风险管理情况;6、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7、公司重大合同和交易情况;8、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重要性和对投资者的影响,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公司公告;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3、业绩预告;4、投资者关系活动;5、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6、其他方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内外部信息的统一披露;2、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4、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性;5、信息披露的法律合规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周期和披露时间,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信息披露制度建立

信息披露制度建立
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披露
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机制,对涉及关联方的交易进行充分披露,包 括交易背景、交易条件、交易金额等。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确保重大事件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时、公平,避免选择性信息 披露和内幕交易。
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的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包括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 与沟通等方面。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更加信任公司 ,从而更愿意投资公司的股票或债券等金 融产品。
降低资本成本
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信息披露可以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 ,从而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公司的 融资效率。
信息披露有助于公司形成良好的声誉和品 牌形象,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和资源,推 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02
THANKS
感谢观看

市场禁入
对严重违规行为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限制违规
主体参与市场活动。
刑事责任追究
对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的评估和改进措施
定期评估
定期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评估 ,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加强培训
加强对信息披露主体的培训和 教育,提高其信息披露意识和 能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征求意见
广泛征求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和 建议,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强化监管
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查 处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
威慑力。
06
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意义 和影响
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减少 信息不对称,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与监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与监管
目的
信息披露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 场公平、公正、公开。
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要求
真实性原则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必须真实、准确,不得 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
述。
完整性原则
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所 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信息,不得遗漏或隐
瞒。
及时性原则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可 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
年度报告的定期披露
上市公司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重大事件的实时报告
对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上市公司需实时报告并进行披露。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警告或责令改正 罚款
市场禁入 刑事责任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可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进行警告或责令改正。
及时性
信息披露的时间必须及时,确 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真实性
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真实,不 能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全面、完 整,不能有遗漏或选择性披露。
公平性
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公平,所 有投资者都应该能够获得同样 的信息。
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方法
证券法规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规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和证券发行人,要 求他们按照规定的证券法规进行证券发行、交易 和信息披露。
03 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01
负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交易所
02
负责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包括信息披露的督促和规范,以及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投资者拥有充分的了解投资本公司的权利,本公司自愿采用信息披露制度,遵守信息披露的原则,致力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

第二条本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披露形式:1. 对财务信息的披露: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证券法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本公司关联方交易情况等信息。

2. 对公司业务的披露:本公司披露有关本公司业务发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业务战略、业务计划、营业业绩及重大事项等信息。

3. 对投资者权益的披露:本公司及时披露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变动、投票权变动、股份结构、股权结构、公司资产、股价变动等信息。

4. 对其他信息的披露:本公司披露其他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比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信息。

第三条披露形式:1. 依据有关规定,本公司采取以下披露形式:(1)新闻媒体披露:本公司采用新闻媒体披露的方式,将有关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2)网站披露:本公司建立官网,并开设投资者关系部门,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3)新闻发布会披露:本公司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宣传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及信息披露;(4)其他形式:本公司可采用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如发布公告、发放传单等方式。

2. 披露内容实施前及实施后,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披露形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1)新闻媒体披露:本公司将采取新闻媒体披露的方式,将有关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2)网站披露:本公司将在公司官网及投资者关系部门及时发布有关信息;(3)新闻发布会披露:本公司将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宣传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本公司负责披露信息的责任人,设置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接收、整理、披露本公司信息,确保公司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醒投资者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其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三、信息披露管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2.平等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提供不公平的信息。

3.规范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循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原则。

四、信息披露内容1.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关联交易、风险提示等。

2.公司信息披露应及时公告,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在投资者能够获得之时及时传达。

五、信息披露方式1.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报告、发布会等。

2.公司应选择适合的信息披露方式,确保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传达给投资者。

六、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最终责任,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信息披露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负责保障信息披露的规范和及时性。

七、信息披露监督与追责1.公司应主动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接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2.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信息披露记录与管理1.公司应保留相关信息披露的记录,包括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2.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系统,定期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以上是一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简要范文,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信息披露是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重要的沟通桥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是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信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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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均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九条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聘请具有从事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但公司仍不免除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三条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公司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如有不一致,公司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基金运作期间公司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的要求编制的相关定期报告。

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人担任,信息披露日常工作由公司合规风控部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的最终审核,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传。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的主要编制部门为公司合规风控部,其根据基金产品的发行募集安排,负责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基金季度报告以及其他临时性报告。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主要编制报送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本制度要求,完成信息披露的全部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本部门负责编制的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其他部门提供数据资料的公告内容经过该部门的审核确认;确保公告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跟进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批和对外公告程序,确保公告披露及时无误。

(二)协办部门:公告内容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主要编制部门,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和数据,并确保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合规风控部门:负责对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审核,确保严格按照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编报规则、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基金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和社会投资公众对基金投资和公司运营情况的评论。

第二十四条基金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代表公司对外进行基金信息披露。

其他公司员工未经公司授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也不得以公司名义与新闻媒体接触或回答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员工对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和解除劳动合同。

纪律处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为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突发情况,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应急预案机制,信息披露工作各环节应配置人员备岗,对于重大的突发性披露事件,应由启动紧急会商程序,基金披露负责人应组织编制部门、业务部门、合规风控部门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
进行商议,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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