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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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的一种规范性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公司的合规经营和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公司内部管理、股东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更是资本市场中的法定要求之一。

本文将围绕信息披露制度展开讨论,从制度背景、意义、内容要点以及实施策略等方面进行阐述。

制度背景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资本市场起到了重要的融资和投资功能,公司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实现了价值的变现和增值。

而信息披露则是资本市场中的一项重要规范,是保障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是推动股票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的基础。

制度意义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具信心参与交易,有利于市场发展和健康稳定。

其次,信息披露可以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信誉度,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序和投资风险。

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做出明智决策,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制度内容要点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范围、信息披露时点、信息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方式等方面。

首先,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事件、关联交易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

其次,信息披露时点应及时、准确,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决策。

再者,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可靠,踩过虚假夸大等违规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权益。

最后,信息披露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报纸、公告等形式进行,确保信息传达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实施策略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司高层重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定和要求,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与其运营和经营相关的信息的制度。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透明和准确的信息,增加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市场的基本原则,包括信息平等、公正和透明。

作为上市公司,其股东和投资者有权了解和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展望,以便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必要的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准确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客观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

通过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通过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运作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等信息,可以监督公司的内部运作,防止公司内部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此外,信息披露制度还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的签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等,帮助投资者和公众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和公众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为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可以通过研究公司的披露信息,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

公众可以通过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评估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决定是否与该公司进行交易或合作。

总之,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透明、准确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能够实现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天津股权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天津股权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三章定期报告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天津股权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津股权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三十八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天津股权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四十七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四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第四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第五十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五十一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天津股权交易所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是指对公司或机构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和流程,旨在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迅速,众多公司选择走向资本市场融资,其中一种方式就是上市。

作为一种金融交易市场,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规范,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什么,并分析其作用和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投资者等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信息的规范和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减少不对称信息对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

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强制上市公司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和风险,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内幕信息、业务情况、风险提示等方面。

财务报表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重大事项指公司的重大决策、战略调整、重大合同、重组交易等,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公开发布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信息,如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卖出股权等。

业务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

风险提示则包括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等。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这些内容,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内幕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定期披露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信息,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周期之外,出现重大事项需要披露时提交的报告,如重大资产购买、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变动等。

内幕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士的交易行为需要及时披露,以避免内幕交易。

四、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其法定义务和道德责任之一,属于其职业道德的重要体现。

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向公众或特定对象披露有关信息方面所遵循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通常是为了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促进信息的透明性和公正性,维护市场信心和社会稳定。

信息披露制度通常包括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外部信息披露制度两个方面。

1. 内部信息披露制度
内部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组织或个人向其内部员工、股东、管理层等内部人员披露有关信息的一种制度。

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内部员工的沟通和合作,提高企业的内部效率和竞争力。

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常包括财务报告、业务计划、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等信息。

2. 外部信息披露制度
外部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组织或个人向其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披露有关信息的一种制度。

外部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市场信心和社会稳定。

外部信息披露制度通常包括公司年报、季报、中期报告、公告、招股书、招股说明书等信息。

总之,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发展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强信息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市场信心和社会稳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我无法提供____字的范文。

以下是一个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的简要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五条信息披露责任人本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信息披露程序1.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编制信息披露计划。

2. 信息披露计划需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确保质量和时效。

3. 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计划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执行。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照制定的方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5. 信息披露结束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反馈和投资者的意见,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公司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八条信息披露备查制度本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制度,将披露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备查,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九条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本公司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确保信息披露的机密性。

第十条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监管与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监管本公司接受财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本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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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业,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定期披露的信息
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
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
3、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
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
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
7、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
1、年末基金实际规模;
2、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
3、已投出规模、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预期内部收益率;
4、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财务杠杆倍数、负债规模;
5、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九条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变更;
2、基金管理人变更;
3、托管及账户信息变更;
4、挂牌情况变更;
5、外包业务变更;
6、基金清算。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第十条信息披露的时间
1、首次信息披露:基金成立;
2、定期更新披露信息:年度;
3、临时信息披露:基金重大事项更新。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的形式
1、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2、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行政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风控及合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披露信息的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执行总裁、财务负责人、投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组织工作;(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董事长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首席运营官的
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

未征求公司首席运营官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首席运营官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首席运营官的意
见。

第十七条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或征求首
席运营官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首席运营官。

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首席运营官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
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
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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