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1、试论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参见书上P5-6原文)2、宗法制1) 宗法制的由来及内容: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2) 宗法制的原则:嫡长继承制和分封制。
3) 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疏远近关系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和财产的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的统治权。
4) 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嫡长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宗法制都是以嫡长继承制为原则,按照血缘关系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形成父系、父权、父治为特征的世袭制度。
5)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
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与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P39-403、礼于刑的关系:1) 共同点: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凡是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能容忍的。
“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
2)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
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礼为纲,刑为目。
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犯罪后享有一定的特权)。
P444、成文法公布的实例与意义实例: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将刑书铸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实例,遭到当时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2)春秋郑国的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
具有法律效力。
写于竹简的目的是为教材和帮他人打官司。
3)公元前513年,范宣子所著刑书被赵鞅、荀寅铸于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意义:1) 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的新局面。
2) 成文法的公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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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1、周礼①礼由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演变而成,经周公制礼,在西周具有法的属性,表现为等级名份,贵贱准则。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与周族固有的礼进行补充厘定,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成为西周一代典章制度与礼仪规范的总和,并使之趋于法律化。
②西周的礼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即“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宾(待客)、军(行兵)、嘉(婚冠)礼(或为“朝觐、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五礼,“冠、婚、丧、祭、乡、相见”六礼)。
③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④性质: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2、行政法制①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等级制度②国家行政体制(分封制)所有封国的国君总称“诸侯”。
周初五级封国与附庸国的情况如下:等级爵位法定面积举例一公国50平方公里齐、鲁二侯国35平方公里晋三伯国35平方公里申四子国25平方公里黄、罗等五男国25平方公里许六附庸不足25平方公里萧③行政管理制度(内外服官制)A内服——中央政府:“三事六太”卿事寮(常任、常伯、准夫。
以卿事为长)太史寮(太史、太祝、太卜、太宰、太宗、太士。
以太宰为长)B外服——地方政府:封国与王畿封国分同姓国(宗法关系)与异姓国(婚姻关系),各诸侯国相对独立王畿之内有六乡、六遂,乡遂以下设邑,邑设里胥和邻长④职官考绩(P32)(1)职官选任——世卿制度与大比六德(智、信、圣、仁、义、忠),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2)职官考课——大计与要会(天子出巡、诸侯述职也有考绩性质)标准为六计(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灋、廉辨)方式为要会时间有月计、岁计、三岁大计二、春秋战国时期《法经》1、李悝制定《法经》3、《法经》的特点①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②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③体现重刑主义精神④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4、《法经》的阶级本质及历史地位——立后世法典之体例,为战国法家之典范(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性质法典)三、秦四、(一)商鞅变法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目的的变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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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七去“七去”又称“七出”,是起始于西周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的离婚原则,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七去”具体包括“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窃盗,去。
”但女子有“三不去”中一个时,丈夫不得休妻,具体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五听“五听”是西周确立的保证口供真实性的审讯方法和原则,以后各朝代均以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有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合理性,为后世所采用。
[辞色气耳目]3.《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文宣帝高洋命崔昂、封述等人以北魏齐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首篇为《名例》篇,此后,作为刑法总则,各朝代首篇均为《名例》篇;第二,开创十二篇的律典体例;第三,封建五刑逐步确立,刑罚更加宽泛人道;第四,将“重罪十条”纳入法典,成为后世“十恶”之渊源。
总之,这部法典总结吸收了汉魏以来的立法经验,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
4.《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事法规。
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由御判判例组成,是明代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产物,内容上包括典型案例、重型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除滥施法外刑外,70%是针对贪官污吏,其法律效率高于《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空前普及的法规。
5.“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入律,从《晋律》开始,从此成为历代封建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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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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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律制度1、指导思想:行天之罚2、主要法律形式:①以礼与刑为基本内容的习惯法;②君王命令:誓、诰、训;③习惯规则或法律规范。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①夏:五刑三千条②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刑名从商(2)罪名:夏: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3)刑法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宁可漏杀有罪,也不错杀无辜。
4、监狱最早产生于夏二、西周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2、吕侯作刑:西周中叶、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的统治、时任司寇的吕侯。
3、主要法律形式:①仍以习惯法为主(包括礼与刑,周礼、“九刑”、《吕刑》)②王命:诰、誓、训、命。
4、礼与刑的关系:“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刑罚体系:①死刑和肉刑:五刑(墨、劓、宫、刖、杀)②圜土之制③嘉石之制6、刑罚适用制度:①三赦之制: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有精神智障的痴呆者。
②三宥之制7、民事法律内容:①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②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③嫡长子继承制8、司法机关:周王是全国最高司马官;大司寇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在周王领导下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9、狱讼形式:“以两剂禁民狱”(双方当事人的诉状)“以两造禁民讼”(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10、11、。
司法审判的原则:五听12、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13、李悝《法经》①《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②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三、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形式: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
2、刑法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减轻原则;连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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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做《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司寇廷尉等原为军职)
3.周代亲亲尊尊长长男别有别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的四个原则。
4.“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
5.周穆王作<吕刑>又称之为《甫刑》
A.背景:穆王时期社会矛盾尖锐,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穆王
接受大臣吕候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
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
B.<吕刑》中规定了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6.契约关系
A.西周的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B.宋的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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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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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要交代时间2.现评价一下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1.“刑起于兵”的理解(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2. 夏、商、周的刑法:禹刑、汤刑、九刑3. 官刑:商朝关于国家官吏的违纪违法犯罪和失职行为进行惩治的专门法律。
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4. 罪名:乱政,扰乱政治;疑众,与官方宣传不合的动摇和蛊惑人心的行为5. 奴隶制五刑:墨劓(yi刖(yue宫辟6. 媵(音映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但更多的妾则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的。
7. 兄终弟及:所谓“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8. 嫡长子继承制:9. 有旨无简不听:只有犯罪意识而无犯罪实据者不能定罪。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
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3.宗法制度:渊源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周代确立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4.周公制礼(名解、简答、论述:周族宗法制为基础,结合夏商两代习惯法,通行全国的较为系统的礼制。
5.九刑:周公所制,可能为九篇,或为九种刑罚,并以此为篇目结构而成的法典体系。
6.吕刑:周穆王命吕侯(甫侯所制,见于《尚书》。
7.邦成:可以比附援引的先例8.先王之礼,有本有文:抽象的原则精神和具体的礼仪(礼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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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重点一、夏商周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旧五刑3刖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五过(过失的赦免)惟官,即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借审判之权而报恩抱怨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五罚,即赎刑,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分为五等:墨,百锾;劓,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1商代媵嫁制:商代贵族之间盛行的姐妹随嫁制2、西周1)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的长契券剂:买卖珠宝/物品的短契券2)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卷上别:在一契券(简牍)的正面、反面都写以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3)租赁契约1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祭祀天、地、人鬼等的礼仪凶礼:哀悯吊唁忧患之礼军礼:以军礼同邦国:征战/誓师/刑赏/凯旋宾礼:以宾礼亲邦国:外交嘉礼:用来沟通人际关系:饮食礼/诞生礼/冠礼/笄礼/婚礼2六礼:纳采:男方向女方送礼求婚问名:将女方的生辰八字带回占卜纳吉:卜得吉兆男方派媒妁告知女家纳征:男方向女方支付聘财,婚约成立请期:男方向女方请以成婚之期亲迎:男子奉家长之命,赴女家迎娶3“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4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1、夏商周:(1)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是夏代的法律;(2)汤刑:是商代所制定的刑事法律;(3)九刑:由九篇组成,是周代比较完备的刑法;(4)吕刑:吕侯主持修订,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朝的统治地位,制定的西周一部重要的刑法典,又称甫刑。
法律形式:商:刑,汤刑,商代的刑法典。
王命: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单行法规: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
西周: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周公所制,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贯穿着明德慎罚的思想。
誓:即誓词,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员令,属于军令。
诰:即训诫之词,为周王对诸侯所发布的命令。
命:即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
“五听”监狱名称:夏:夏台,均台;商:羑里,圉1.“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刑法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及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对广泛的平民。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2.西周“以德配:”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春秋战国、秦代春秋战国《法经》,李悝所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商鞅改法为律邓析著《竹刑》宣传法治秦代三公:丞相,太府,御史大夫(掌监察者)九卿有廷尉(掌司法者)主要罪名: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刑罚体系:1财产刑:赀甲,赀盾,赀戊,赀徭;2羞辱刑:1髡:剃胡须,鬓毛,头发;2耐和完:仅剃胡须和鬓毛“弃妻不书”罪:男女私自离婚未向官府报告廷尉,审理全国案件,最高司法长官读鞠;在审讯过程完结之后,做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乞鞠:审判之后,受审者若喊冤,可提出再审的请求3、汉代汉代的亲属相隐原则,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情,夫妇之道的,对这种行为,法律不应该追究。
董仲舒开创的春秋决狱,遇到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是有碍伦常的,便用儒家法典《春秋》所载有的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
中期的肉刑改革1汉文帝废除肉刑: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2汉景帝将笞500改为300,笞300改为笞200,第二次把笞300改为200,笞200改为100五算:女子在15到30岁期间若不出嫁,就出5倍的算赋(一算为一百二十钱)“秋冬行刑”4、晋魏南北朝八议入律: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帝国戚,议故,皇帝的旧故,议贤,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重大功勋者,议贵,上层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重大贡献的人,议宾,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五服制罪: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五服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把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适用的原则,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以尊犯卑,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亲。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实质是同罪异罚的原则。
存留养亲:对那些犯非十恶死罪或应判处流、徒刑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伺,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及其亲可以照料生活,允许通过上請,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世后再继续执行或予以改判。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员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长赦所不原《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
《晋律》将《新律》的“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礼律的进一步结合,规定了“五服制罪”,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北魏律》20篇①加重对不孝罪的惩罚②“存留养亲”入律③老小废疾减刑免罪④“官当”制度《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置于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分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一直到明朝改为7篇,确立“重罪十条”刑复核制度死于北魏: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
唐太宗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登闻鼓”直诉: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
5、隋唐三省六部的六部之中的刑:1、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2、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3、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中主要刑法适用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同居相隐不为罪4、自首减免刑罚5、共犯区分首从6、再犯累犯加重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8、类推原则。
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特点: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历史地位: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
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刑部: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唐律的基本精神:①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②维护宗法伦理道德③维护小农经济④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6、宋、元二府:中书,枢密院三司:盐铁,度支,户部路:帅司(掌管军政)州:通判(监州:凡一州兵民财刑诸政,皆须通判签署方能生效折杖法,源于隋唐的流配刑,太祖四年颁行的,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刺配刑: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
后晋刺配的创制,实际上是黥刑复活的标志增加凌迟刑:“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纷落,而呻痛之声未熄。
”仁宗时开始使用五服之内禁止结婚(姑舅两姨除外)立继: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命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宋刑统》)宋太祖时修订的宋朝新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元代宣政院:审理僧侣案件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和京师蒙古人,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达鲁花赤(镇守者):府、州、府、县设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直接断案7、明代中央废丞相:明太祖时期废除丞相,撤三省,亲自掌管六部,相权和皇权合二为一;明成祖时期为了帮助皇帝处理琐碎事务,设立了内阁廷杖: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悟旨过犯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五杖一易人,朱元璋在位期间首用严惩贪官:废除自魏晋以来逐步确立并完备于唐律的“官当、减赎及荫法”。
实行重罪加重原则鱼鳞图册: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遍类为册,状如鱼鳞。
是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控制盒增加赋税,令各地官吏进行田亩清查,登记在册。
《大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法律监察事务8、清代内阁:清最高官署名。
但因实权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内阁职权低落,参预重要政务的人多由皇帝指定,不一定是内阁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