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三法复习三要数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的要素——构成国家的必要条件“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马恩选集》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1.定居的居民 (第一要素)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
没有定居的居民,国家就不能形成和存在。
2.确定的领土 (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有了确定的领土,居民才能聚居,才能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
没有领土,居民便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便没有管辖的空间。
3.政府(组织上的体现)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没有政权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至于政权组织采取何种形式,则是各国自己决定的内政问题,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4.主权(根本属性即: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实体。
只有同时拥有主权才能构成一个国家。
以上四个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给国家下定义,国家是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二、国家的类型国家的概念:国家——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1、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分:(1)单一国(2)复合国:联邦、邦联2、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1)独立国:完全主权国(2)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主观方面(自愿)、客观方面(其他国家承认)三、不同类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结构形式:A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际法主体B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联合体。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三国法导学讲义

三国法导学课讲义陆寰一、三国法考情分析(一)考察分值根据今年各个机构对各学科所占分值的大体估算,三国法今年考察了20分,占客观题总分的十五分之一。
大家千万不要小看它,这20分对你来说是可以在关键时刻救命的分值。
另外,如果主观题不选做行政法的话,三国法和行政法考察的分值基本一样(二)难易程度三国法可以说是整个法考客观题中最容易拿分的学科。
你可以花费较少的时间和精力拿到相对较高的分数,超高的性价比决定了这不应该是一个被放弃的学科(为了我的饭碗,我有超强的求生欲)。
简单理解+巧妙记忆+勤加练习=高分(甚至满分)这么多年几乎从未有学生反映三国法看不懂,只有记不住。
(三)复习策略1.报班学员针对报班学员,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辅导班的节奏完整的走下来,只要你能坚持,基本上都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数。
陆寰老师对你的唯一“额外”要求就是在三月到七月之间抽空看一遍讲义卷和真题卷。
注意,是“看”而不是“背”,这一遍的作用是让你初步了解三国法究竟是什么,初步理解三国法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背了也没用,你还会忘的连这个也做不到?别着急,老师还有“点滴汇”2.未报班学员未报班学员的要求要稍微高一些。
未报班往往意味着缺少暑期有计划、高强度、多轮次的集训,这样一来就要求大家早下功夫,多来几遍。
第一,是定期学习陆老师发布的点滴汇,这个系列基本能够涵盖三国法绝大部分的主要考点。
第二,讲义卷和真题卷出来后要注意仔细看一遍和做一遍,进一步了解知识点的内容和考察方式。
第三,掌握知识点的内容之后找一些题目进行练习。
一定要是老师署名编写的题目,这样质量才有保证。
第四,进行有计划的背诵,这个方面可以参考背诵版书籍,也可以参考其他的资料。
最后,在背诵之余继续做题,查缺补漏。
(四)基础之于三国法其实三国法对于很多学生都很陌生,当然有基础的同学会稍微好一点,但也仅限于“稍微”。
说的直白一点大学自以为还算“上过”三国法课的同学不需要在前述要求的基础上提前再来一遍。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国际三法汇总真题3 (1)

司法考试国际三法汇总真题3(总分:2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共30题,每题2分(总题数:125,分数:250.00)1.(2011年)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4题)(分数:2.00)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解析:选项A正确。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选项B错误。
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选项C正确。
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选项D错误。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2.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5题)(分数:2.00)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解析: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3.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6题)(分数:2.00)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解析:选项A错误。
国际三大音乐教学法融入中国学校音乐教学课堂小学课例展示活动(一)(二) (3)

国际三大音乐教学法融入中国学校音乐教学课堂小学课例展示活动(一)(二)在当今这个音乐文化多元、国际化的社会中,如何将国际上先进的音乐教学法融入到中国的音乐教学中来,成为了摆在中国音乐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
因此,本文将会针对国际三大音乐教学法——奥尔夫音乐教学法、科达音乐教学法、费钦巴赫音乐教学法进行探讨,并展示小学课例,以期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这些音乐教学法的关注。
一、奥尔夫音乐教学法奥尔夫音乐教学法源于德国,是一种适用于儿童的音乐综合教学法,以音乐游戏为主要形式,是一种让儿童自由发挥创造力、发展音乐感知的方法。
其音乐游戏的形式生动有趣,适合儿童的性格特点,不仅能够培养儿童的音乐能力和创造力,而且能够让儿童在轻松自由的环境中体验乐趣,增强他们的自信心。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奥尔夫音乐教学法在中国小学课堂中的应用实例:学习内容:《小兔乖乖》教学目标:1. 能够听懂歌曲的基本节奏和旋律;2. 能够掌握歌曲的基本动作;3. 能够在自然的旋律中,愉快地演唱这首歌曲。
学习步骤:1. 教师播放《小兔乖乖》,让学生先听一遍,然后教师请学生一起合唱这首歌曲。
2. 教师将歌曲分解成一个个小节,让学生跟随教师的节拍敲打手指和掌心,练习歌曲的基本节奏。
3. 学生们依照歌曲的曲调完成不同的动作,如向前跳、向后跳、做旋转等。
4. 教师将歌曲的歌词分配给学生,学生们根据歌词的内容,自由创作出更加生动有趣的对口型。
5. 学生们在教师的指导下,探究歌曲的特点,尝试着在旋律中,自行创造出一些动作。
6. 最后学生们组成小合唱,进行表演。
通过奥尔夫音乐教学法,孩子们能够在快乐、自由的环境中,自由地发挥自己的创造力,感受到音乐的魅力,增加了对音乐的兴趣和学习热情,达到了音乐教育的目标。
二、科达音乐教学法科达音乐教学法是一种培养儿童音乐天赋和音乐发展的教学方法,源于俄罗斯,旨在通过多个维度的音乐训练,培养儿童对音乐的理解力和创造力,以及音乐中的潜在能力。
国际私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冲突规范;准据法确定中的一般性问题

选择适用 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 必须依顺序或条件选择系属中的连 结点来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无条件 可以任意选择系属中的若干连结点 中的一个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三、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1.连结点的定义 连结点(point of the contact)也叫连结因素 (connecting factor)或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 ,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 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作准据法的一种事实因素。 2连结点的作用
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1 . 范 围 (Category) , 又 称 为 连 结 对 象 (object of connection) 、 起作用的事实 (operative facts) 、 问题的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等,是指冲 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 一类民商事关系。 2.系属 (Attribution) ,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 围”所应适用的法律。系属又包括连结点和准据法。 范围 冲突规范的结构 系属
4 .硬性连结点与开放性的连结点
在早期的国际私法法规中,冲突规则一般均极为概括,往往对某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只 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随着国际民商关系越来越复杂多样,这种 极为概括僵化的冲突规范,便越来越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关系的政策的需 要。为了克服这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缺陷,目前多主张采用一种“灵活性冲突规 范”来对传统的、“僵化的”、“缺乏灵活性”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
03.国际组织与国际法

三、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国际组织对国际法 有哪些影响?
首先,国际组织为订立多边条约和国际公 约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国际组织可以通过其决议对国际法 的发展产生影响。
第三,国际组织直接参与和推动国际法的 编篡工作,对现代国际法的迅速发展具有 特别重要的作用。 第四,国际司法组织的判例是国际法的辅 助性渊源。 最后,国际组织还成为不同国家围绕国际 法进行对抗的重要场所。
第四讲预告:
讨论课:世界主要国家与国际 组织
谢谢!
对外主权
国际法含义
政治含义
道德含义
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的互动
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前,国家主权占主导地 位,国际组织影响较小。 第二阶段:20世纪,国际组织成为国际关 系行为主体,对国家主权产生了一定的限 制,出现国家主权的让渡。 第三阶段:全球化推动下,国家主权的弱 化趋势进一步加强。
对政府间活动施加影响——压力集团和舆 论的活动 独立的活动——作为自主活动者、进行自 我创造的活动
提供信息与咨询
举办非政府论坛 游说各国政府
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
第一,缔约权。 第二,使节权。 第三,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第四,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 第五,召开国际会议的权力。 第六,特权和豁免。 第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其他权力。
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第一,国际组织对国内政治生活的影响日 益增大。 第二,跨国公司不仅操纵着经济全球化的 进程,也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民族国家的 国内政治。 第三,国家权力开始分化,国家在权力体 系中的核心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动摇。 第四,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构成 了威胁。
第五,民族国家的传统边界正在变得模糊。 第六,西方国家为了扩展国际活动空间, 建立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打着人道主义旗号,大力推行“新干涉主 义”,主张用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修改国 际法,想要从根本上为干涉主权国家制造 依据。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2024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变动内容

最后,关于法条,除了国际私法要多注意背法条外,国际经济法需要看的法条很海商法》的部分法条,国际公法无需看法条,内容都在教材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国际私法法典,国际私法的法条分散在各有关法律文件中,如民法通则第140-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195条;《海商法》第268-276条;《票据法》第95-102条;《民用航空法》第184-190条;1998年《收养法》第21条;《继承法》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237-269条、《民诉法意见》第302-320条等。这些规定在考试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考,一是直接将法条原文直接编成考题,二是通过小案例的方式考法条。因此记忆和运用需要兼备。
国际私法则主要将本文前述所提到的重要知识点理解弄清,去粗留精,将大量无用的内容清理出视线之外,只留下有考试价值的知识点。例如,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讲了很多内容(共11页),但实际上能成为考点的,主要就一个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什么是涉外民商法律关系?如何判断涉外?这个知识点其实只记一个法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1款)就可以了,其他内容大多只是帮助初学者了解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是干什么的,考试一般是不会考的,复习时完全可以不看的,经过这样的过滤后,大量的无用信息在第二阶段就无需再去理会,这样就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复习效率会大大提高,信心自然也会大大增加。
国际经济法份量较重,通读教材十分必要,尤其是国际贸易法(国经第一章可以不看)。但重在理解,理清知识体系,因为考题大多侧重灵活运用。可以说,这个阶段就是要为下阶段的突击记忆打下理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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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三法的考试特点
从过去的律考到现在的司法考试,国际三法一直是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国际公法有的年份不考),研究近四年的考试真题,会发现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命题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考试分值最大,难度也较大,但重点突出,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
比如,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共14道题,其中国际贸易法13道题,国际投资法只有1道题;2003年国际经济法共16道题,国际贸易法占15道,国际投资法1道题;2002年的情况与2004年一样,这三年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税法一题未出。
只是在2000年国际税法出过一道题。
因此,复习重点很明确。
另外,近两年国际经济法出题有新的特点,即加大了对国际贸易管理法的考查,主要表现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和WTO相关知识点考题增多,如2000年这部分没有考题,2002年考了3道题,2003年增加至6道题,2004年又考了6道题。
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考生复习时应予以重视。
2.国际私法分值位居第二,但其显著特点是试题难度最小,复习量也最小,且重点极为突出。
主要考点集中于三块:一是总论部分的为数不多的一些基础知识点(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国籍、冲突规范、准据法)和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二是分论部分的七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2005年司法考试对此加大了考核力度。
3.国际公法分值最少,考点极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重点不突出。
因此复习难度比较大。
4.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到的法条很少,而国际私法中法条特别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则比较重要。
5.命题特点上,首先三国法的试题近三年都集中于卷一的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中没有三国法的试题;其次,小案例型选择题占有相当份量,典型的如2002年国际公法部分10道题,9道题为小案例题;国际私法分论关于我国法条的考查也常采用案例方式。
而国际经济法部分则经常将贸易术语、国际海运与保险以及信用证支付等知识点结合起来出小案例题。
这种题考查考生对多个知识点的综合应用能力,因此有一定难度。
二、如何有效地复习三国法
1.五阶段复习法在三国法复习中的具体运用
(1)“理论提高”-----重在熟悉真题
该阶段主要适用于几大理论要求较高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在较早期的复习中可重点攻克上述几大部门法,三国法在这个阶段最佳工作是看真题,熟悉考试方式和考点,建立对三国法考题的感性认识。
试题要尽量多看几遍。
为节省时间和提高效率,可在复习主干课程劳累之时,作为调剂做此工作。
(2)“系统强化”-----重在“摘”知识点
五月份纲公布后,进入系统强化阶段,通读司考教材,将三国法重点提炼出来是本阶段的主要任务。
三国法各有特色,提炼方法各有不同。
国际公法由于考点分散且量大,适宜在看书同时作笔记,读一章,总结一章,用精练的关键词来概括大段的知识点,“将书读薄”方能提高后期复习速度。
这种做法看似费时费力,实则在总体时间上颇为经济。
例如,复习到国际公法上的公海航行制度,有一知识点是挂旗规则,一段话可简单总结为“要挂旗、只能挂一面旗、挂多面旗或随便变旗视为无国籍船,各国均可管”,这样既利于记忆又便于后面复习。
国际私法则主要将本文前述所提到的重要知识点理解弄清,“去粗留精”,将大量无用的内容清理出视线之外,只留下有考试价值的知识点。
例如,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讲了很多内容(共11页),但实际上能成为考点的,主要就一个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什么是涉外民商法律关系?如何判断涉外?这个知识点其实只记一个法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1款)就可以了,其他内容大多只是帮助初学者了解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是干什么的,考试一般是不会考的,复习时完全可以不看的,经过这样的过滤后,大量的无用信息在第二阶段就无需再去理会,这样就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复习效率会大大提高,信心自然也会大大增加。
国际经济法份量较重,通读教材十分必要,尤其是国际贸易法(国经第一章可以不看)。
但重在理解,理清知识体系,因为考题大多侧重灵活运用。
可以说,这个阶段就是要为下阶段的“突击记忆”打下“理解”的基础。
(3)“应试串讲”----重在“用”和“记”
司考常常要求综合运用所“记”住的多个相关知识点(或法条)去能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案例)。
因此,本阶段重要的任务是学会灵活运用前一阶段所掌握的知识点,这个阶段最好是复习一单元的知识点(应很快),做一单元的同步练习,随时检验复习效果。
一个“单元”可大可小,小的可以是一章,大的可以是一门,如国际公法。
“学而不会用”的问题要在做小案例分析得到解决。
(4)“模考冲刺”---- 重在“精确化”和“查漏补缺”
国际法的试题大多比较简单,一般不需要过多分析司考,因此,如何提高作题速度为同一试卷的其他试题节约时间,并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