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人死亡后处置的有关规定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确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有效地开展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公共卫生措施,在总结分析近几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 年1 月1 日起实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规范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联系人:袁伯华张彦平联系电话:略传真:略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快速有效地处臵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编辑本段]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编辑本段]二、基本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精选5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篇1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师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同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三十团医院、疾控中心全体职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报告程序和时限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接到或发现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3、报告方式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事件后,应以最快方式报告,并及时报告书面材料。
4、报告内容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必须做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初次报告要求在发现和报告突发事件后6小时内完成。
初次报告必须报告的信息有:突发事件类型和特征、发生地点、时间和范围、受害人数、事件的地区分布以及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等内容。
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应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
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应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篇2为及时了解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的监察力度,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建立学校事故报告及处理机制。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

Without saliva and sweat, there would be no tears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过错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并不希望看到医疗事故的发生,因为每一个医疗事故的发生都会有当事人受到伤害。
如果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的话怎么办呢?尸检可以尽快确定患者的死因,但是这个是需要亲属决定的,国家对这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怎么办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死亡原因难以确定或医患双方参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和死者近亲属如何申请尸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死亡原因难以确定或医患双方参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和死者近亲属均可以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尸体的处置权属于死者近亲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课件

因患儿呕吐口服补液未进行,向护士反应后,护士未处理,8月 31日晚9时,患儿病情突然发生恶化,面色发灰、烦躁不安医生 给予静脉补液、呼吸兴奋剂和肾上腺素以及其他治疗,但上述治 疗均未奏效,患儿死亡,该纠纷经过两级鉴定,
第六章 罚则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 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 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 处理尸体的。
第六章 罚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 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 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 后果。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 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 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 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 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 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 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 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 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 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 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案例:有感于病历丢失天价赔偿
因为把死者的病历丢失,某医院被死者家属杨建推上被告席 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决赔偿杨建近10万元。其中赔偿的精神抚慰金达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杨建的父亲因病 5次入住此医院,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2005年11月29下午,医院发现患者 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至今 病历尚未找到。 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 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 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文字内容 文字内容 文字内容 医院对杨建父亲的病历保管不力,导致该病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杨父自身疾病的状况,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10万 元) 主审此案法官认为,在医疗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后,医疗机构是否有 过错,是由院方举证证明的,其中,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把证据丢失 医院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 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 果的。
•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 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 以下几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 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 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 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 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将《办法》晋级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同时卫生部出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配套行政规范。
形成了缜密的处理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管理体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七章63条,《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医疗事故的定义:《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
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医疗事故的分级:总则第四条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规定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告知义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初步诊断、进一步检查、诊疗措施、预后及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书写并保存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解读(最新版)

【释义】该条为本条例中的最大亮点,取消了主、客观病历的分类。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此前只能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客观病历资料将成为历史。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加强医患沟通,病历公开是重要措施之一,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释义】本条强调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释义】本条对患者的就诊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概述
•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 •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法规共七章63条,分为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
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与监 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
• 职责: • 监督医疗服务工作、 • 检查执业情况、 • 接受患者投诉、 • 提供咨询服务
防范预案制度
• 目的: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 院内报告制度 • 行政报告制度
院内报告程序
• 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控部门(或人 员)—机构负责人
• 质控部门或人员职责: • 立即调查、核实 • 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 • 向患者通报、解释 • 机构负责人要进行相关处理
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第24条: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 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与最高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同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5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 为而永久性灭失,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封存病历资料
•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 双方在场时封存和启封 • 封存的可以是复印件 • 由医方保管
封存实物证据
• 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封存实物
• 医方保管 • 需要检验的,双方共同指定;或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 • 输血引起的,供血机构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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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人死亡后处置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我院病人死亡后的处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医护人员应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尽一切可能抢救危重病人生命。
(二)宣布病人死亡必须有临床主客观依据如:病人心跳停止,无自主呼吸,已做心肺复苏30分钟以上,仍无心跳和呼吸恢复,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必须施行,安装心脏起搏器者除外)呈一条直线,并将心电图纸记录粘贴于病程记录上。
(三)宣布病人临床死亡者应为治疗组负责人,非正常工作时间为住院总或二线班值班医师,门急诊病人死亡后由经治医师且具备本院执业医师资格者宣布,宣布后及时下达死亡医嘱,并补记抢救经过和用红笔书写死亡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为病人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另文规定)。
(四)参与抢救的责任护士(非正常工作时间由值班护士)在接到病人死亡医嘱后,按照尸体料理常规处置病人尸体,并填写尸体鉴别卡。
料理尸体之前应再次与抢救医师核对病人死亡的事实和死亡时间。
(五)患传染性疾病的病人死亡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6条有关规定,对尸体进行卫生处理。
(六)病人死亡后尸体经料理完毕,即由病房住院总医师或当班护士通知太平房或殡仪馆接运尸体。
(七)危重病人的家属放弃治疗和抢救者,应由病人亲属(具有法律关系的直系亲属或授权委托人)二人(特殊情况例外)以上签字,可办理自动出院手续,自动出院者一律要求家属带病人即刻离院,如离院之前病人已经死亡,则按照上述死亡病人进行处置。
(八)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及时通知本科室主任和医务处,非正常工作时间通知院总值班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