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合集下载

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

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

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
2002年9月3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讲话时向世界宣布,中国政府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据悉,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已于8月30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核准书。

《京都议定书》签订于1997年12月11日,中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该议定书。

朱镕基总理在讲话中说:“中国政府认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确立了基本原则、提供了有效框架和规则,应当得到普遍遵守。

”现在,欧盟各成员国及日本已批准了该议定书。

朱镕基表示,中国希望其他发达国家尽快批准或核准议定书,争取使其在今年内生效。

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付出了极大努力,特别是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中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对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为实现公约的目标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一成绩已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2024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第一部分:背景与目标1. 缘起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召开。

与会国家积极推动着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进程,并最终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2. 公约目标《公约》确立了全球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目标,旨在达成以下目标:-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限制全球变暖幅度;- 适应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减少人类和生态系统的脆弱性;- 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第二部分:各要素细则1. 温室气体- 范围:京都议定书重点关注六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硫代甲烷(SF6)、氢氟碳化物(HFCs)以及全氟化碳(PFCs)。

- 计量与报告:各缔约方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并通过相应计量机制进行核实。

2. 减排目标- 限制与减少:各工业化国家应在京都议定书生效时开始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特定水平以下,并设立期限和下降目标。

- 弹性机制: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交易等弹性机制来实现减排目标。

3. 温室气体的交易与交换- 国内交易:京都议定书鼓励各国建立国内交易市场,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权和减排项目的交易。

- 跨国交换:各国可以通过联合实施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方式,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换。

4. 机制补充- 联合实施:允许双方合作开展减排行动,以满足缔约方的减排义务。

- 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工业化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清洁能源与可持续发展项目,以帮助其实现减排目标。

- 共同履约机制:为满足各国减排目标提供问题解决机制。

第三部分:缔约方义务与责任1. 缔约方分类- 京都缔约方(Annex I):指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体,承担具体减排目标。

- 非京都缔约方(Non-Annex I):指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目标,但享有使用弹性机制的权利。

2. 缔约方义务- 排放绩效:各京都缔约方应根据排放绩效指标制定和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以确保达到减排目标。

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

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

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 目录一、协议背景与目的1.1背景介绍1.2目的阐述二、协议主体与适用范围2.1协议主体2.2适用范围三、协议内容与条款3.1合作内容3.2权利与义务3.3合作期限3.4保密条款3.5违约责任3.6争议解决四、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4.1协议的变更4.2协议的解除4.3协议的终止五、其他约定5.1法律适用5.2通知与送达5.3附件六、签署与生效6.1双方签署6.2生效日期附件一:合作项目清单附件二:保密协议附件三:争议解决方式京都协议书完整版doc一、协议背景与目的1.1背景介绍京都协议书(KyotoProtocol)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的一项国际协议,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本协议书于1997年在京都召开的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于1992年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

1.2目的阐述本协议书的目的在于,明确我国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减排目标,以及后续承诺期的减排行动。

通过本协议书的签署,各方将共同努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二、协议主体与适用范围2.1协议主体本协议书的主体包括我国政府及其授权的代表,以及各缔约方政府及其授权的代表。

2.2适用范围本协议书适用于我国及各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义务和合作活动。

三、协议内容与条款3.1合作内容(1)制定并实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策略;(2)开展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3)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对话与协调;(4)推动可持续发展项目;(5)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的其他义务。

3.2权利与义务(1)平等参与合作活动;(2)分享合作成果;(3)获得技术支持与资金援助。

(1)履行减排承诺;(2)定期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3)开展政策对话与协调;(4)推动可持续发展项目;(5)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的其他义务。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京都议定书1997对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京都议定书1997对照
应对气候变化,承诺采取措施,争取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意识到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作用和重要性,注意到在气候变化的预测中,特别是在其时间、幅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许多不确定性,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回顾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有关规定,又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重申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认识到各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应当反映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况;并且有些国家所实行的标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并可能会使之承担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号决议的规定,以及关于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1988年12月6日第43/53号、1989年12月22日第44/207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和1991年12月19日第46/169号决议,又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海平面上升对岛屿和沿海地区特别是低洼沿海地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06号决议各项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防治沙漠化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1989年12月19日第44/172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并回顾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于1990年6月29日调整和修正的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注意到1990年11月7日通过的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宣言,意识到许多国家就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有价值的分析工作,以及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关、组织和机构及其他国际和政府间机构对交换科学研究成果和协调研究工作所作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了解和应付气候变化所需的步骤只有基于有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根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最为有效,认识到应付气候变化的各种行动本身在经济上就能够是合理的,而且还能有助于解决其他环境问题,又认识到发达国家有必要根据明确的优先顺序,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以作为形成考虑到所有温室气体并适当考虑它们对增强温室效应的相对作用的全球、国家和可能议定的区域性综合应对战略的第一步,并认识到地势低洼国家和其他小岛屿国家、拥有低洼沿海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或易受水灾、旱灾和沙漠化影响地区的国家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区生态系统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其经济特别依赖于矿物燃料的生产、使用和出口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为了限制温室气候排放而采取的行动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申明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认识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加,虽然考虑到有可能包括排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能源效率和一般地控制温室气候通放,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兹协议如下:

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

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

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国际法律工具。

它于1992年通过,旨在通过国际合作降低和适应气候变化风险。

公约的目标是实现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可以避免危害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的严重干扰。

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行动减缓气候变化,并提供适应措施。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于1997年通过。

该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了具体减排目标。

议定书采用了排放限额与排放权交易等机制,以实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它还设立了各种灵活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执行机制,鼓励发展中国家减缓气候变化。

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是2015年通过的全球气候治理协议,旨在加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协定的目标是通过合作努力,将全球变暖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并追求将温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各国需制定自愿减排目标,并定期汇报和评估自己的减排努力。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概述】《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

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2024年《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篇)

2024年《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篇)

《京都议定书》全文(二)《京都议定书》全文(二)第七部分:其他问题第二十九条发展中国家合同方应采取行动,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支持气候变化问题的应对。

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a)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转让和合作;(b) 资金的提供,包括给予发展中国家合同方可行性和补偿的经济和技术援助。

合同方应同时考虑送达资金的有效性、透明度和民主性。

对于两只机构的作用予以认可;(c) 双多边机构应鼓励从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发展国际交易。

第三十条合同方应省视和展示最好的技术,以达到地理、环保和社会条件包容性的充分利用,而不实行为了管理温室气体排放而影响贸易的保护措施。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所采取的任何举措应该不会导致构成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协议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合同方应鼓励和引导各方充分参与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

以实现国内行动的透明度、有效性和公众参与。

第三十二条为更好地了解国家排放水平和能力,合同方应鼓励和促进建立鼓励和监测碳排放的国家能力。

第三十三条为监测、报告和验证行动的结果,合同方应鼓励和支持相互协助和合作,包括推进共同数据标准和方法,以实现国家行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为推动并促进技术研发、扩散和转让,合同方应鼓励并支持双多边机构开展合作研究、项目合作和共享信息。

第三十五条为实现减排目标,合同方应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推动减排措施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第八部分:机构第三十六条为实施《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和条款,设立一个执行机构。

该执行机构应监测和促进《京都议定书》的有关措施的实施,并提供及时信息和进行信息交流的机制。

该执行机构应给予合同方支持和服务,以提高合同方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为评估合同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设立一个合同方的执行执行机构。

该执行执行机构应负责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评估合同方履行和管理方案和政策的可行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合同方应设立一个有符合《京都议定书》目标的秘书处,以提供并维护合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合作。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摘要: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正文: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京都协议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1997 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议定书旨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法律框架和实施准则,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

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京都协议书共有13 条,主要内容包括:(1) 确定了全球气候变化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强调各国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

(2) 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 年至2012 年间应实现的减排目标,即相较于1990 年的排放水平,总体减排5%。

(3) 发展中国家可以自愿选择参与减排,但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

(4) 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实现减排义务的转移。

(5) 建立了一个国际审核机制,对各国的减排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京都协议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法律成果,具有以下意义和影响:(1) 确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2) 促使各国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提高了全球环境保护意识。

(3) 为后续国际气候谈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

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我国是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国之一,一直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在协议书执行期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 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总体方案,明确了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任务。

(2) 实施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

(3) 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推动国内低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4) 加强国内气候变化领域的科研和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总之,京都协议书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