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京都议定书1997对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语:U nited N ations F ramework C onvention on C limate C hange,UNFCCC或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
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
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将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气候变化谈判,走过风云变幻20年气候变化谈判历程和南非德班气候大会展望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必须各国共同应对。
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以来,各国围绕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一系列谈判,这些谈判表面上是为了应对气候变暖,本质上还是各国经济利益和发展空间的角逐。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评估结果表明:全球气候正在变暖,而导致变暖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燃烧化石能源和毁林开荒等行为向大气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导致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升高,加剧温室效应的结果。
据美国国家大气和海洋管理局(NOAA)最新报告,全球大气中二氧化碳平均浓度已由工业革命前的280ppm(ppm:百万分之一)左右升高到了2010年的389ppm。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历次评估报告还在不断地警醒国际社会,应当尽快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否则,全球气温升高将导致海平面上升、粮食减产、传染病增加、水资源短缺、濒危物种灭绝等严重后果,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产生相当不利的影响。
因此,必须积极行动起来,应对气候变暖。
京都议定书--国际条约

京都议定书简介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 1990年减少5.2%。
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 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
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
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 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
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京都议定书履约机制

《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它的主要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变化”。
议定书在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之间开放签字,这是人类历史上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第一个国际协议。
履约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工业化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和义务,同时也建立了监督和执行机制。
履约机制包括两个主要部分:减排承诺和灵活机制。
减排承诺是工业化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指标,如2008-2012年承诺减少5%的排放量。
灵活机制则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机制(ET)和联合履约机制(JI),这些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通过购买排放配额或开发清洁能源项目来达到减排目标。
履约机制的执行和监督由《京都议定书》下的一个机构——履约委员会(Committee on Implementation)负责。
该委员会由工业化国家的高级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审查各国的减排进展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议定书还设立了一个秘书处,为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和行政服务。
《京都议定书》的履约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同时也促进了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和国际合作。
然而,由于美国等一些主要排放大国未加入该协议,以及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履约机制的全面效果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概述】《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
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简介

气候问题关系到环境变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等,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发表的评估报告指出,地球表面平均温度在20世纪大约升高了0.6℃,预计在1990—2100年间全球平均地表温度还要升高1.4℃~5.8℃。
由此引起的气候变化已严重影响到人类生存的环境和日常生活。
各国科学家经过长期的观察和研究发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量增加是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和世界各地极端天气现象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由全球变暖引起的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
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
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简称IPCC)的推动下,1992年5月22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框架公约》),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截至2007年12月,公约已拥有192个缔约方。
《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框架公约》第三条还确立了用于指导缔约方采取履约行动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出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原则;预防原则,各缔约方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的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开放经济体系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美国对石油资源的严重依赖
保护国内大财阀利益集团根本利益
在减排目标前 保持消极退让
承担全球每年应对气候变暖资金40%, 阻碍了国内经济增长
重振大国形象, 从气候开始。
府气 实 重候 行 要政 一 政策 系 策成 列 之为 气 一奥 候 。巴 新 马政 政,
奥 巴 马 上 台 后 着 手 开 始
“气候变化”消费者调查由气候组织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联合组织,在中国、英国和美国同步进行,在中国访问了 北京、上海和其他14个大城市的1000位市民。 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人比美国人和英国人更愿意付诸行动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69%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通过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来帮 助减缓气候变化,美国人为38%,英国人为36%。 50%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花更多时间来帮助减缓气候变 化,美国人为34%,英国人为31%。 调查还显示,29%接受调查的中国人愿意花更多的钱来帮 助减缓气候变化,美国人为19%,英国人为13%。
特点:气候谈判为代表, 借气候外交影响国际形势
气候政治 阶段性成果:《京都议定书》、 《哥本哈根会议》
现状:新的国际气候政治形成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目标:从2008年到2012年期 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 平均减少5.2%。 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自愿参加减排。
2009年7月28日,中美代表草签《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9年9月22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并 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四点新思维:第一,履行各自责 任是核心。第二,实现互利共赢是目标。第三,促进共同发展是 基础。第四,确保资金技术是关键。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政府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 在国际社会受到广泛赞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Distr.GENERALFCCC/KP/CMP/2008/9/Rev.1 27 November 2008CHINESEOriginal: ENGLISHGE. 08-70988 (C)031208041208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 第四届会议2008年12月1日至12日,波兹南 临时议程项目12《京都议定书》之下附件B 缔约方的年度汇编和核算报告《京都议定书》之下附件B 缔约方的年度汇编和核算报告秘书处的订正说明 *概 要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13/CMP.1号决定,请秘书处在完成对作出了《京都议定书》附件B 所列承诺、同时也是《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方(附件B 缔约方)进行的《京都议定书》第八条之下的初始审评之后,开始发表载有汇编和核算数据库所录初始核算参数的年度报告。
本文件是第一份这样的报告。
本文件报告附件B 缔约方提交初始报告和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评的状况,以及附件B 缔约方参加《京都议定书》之下的灵活机制的状况。
本文件还报告基准年排放量、配量、《京都议定书》附件A 所列部门的温室气体年排放量、森林定义参数,以及《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3和第4款之下的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的选择及核算期等方面的信息。
* 本文件由于需要内部协商而逾期提交。
FCCC/KP/CMP/2008/9/Rev.1page 2目录段次页次一、导言………….......................................................……. 1 - 6 32 3A. 任务 (1)-5 3-B. 本说明的范围 (3)C.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采取的行动......................................... 6 4二、提交报告状况和资格状况................................................ 7 - 17 411 4-A. 材料提交的及时性和审评工作状况 (7)B. 资格状况................................................................... 12 - 17 6三、主要核算参数................................................................... 18 - 30 9A. 基准年排放量和配量................................................ 18 - 25 9B. 《京都议定书》单位的持有量和交易量.................. 26 13C. 《京都议定书》附件A所列各种源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 27 - 28 13D. 森林定义参数和《京都议定书》第三条第3和第4款之下的活动的选择及核算期...................... 29 - 30 14FCCC/KP/CMP/2008/9/Rev.13page一、导言A. 任务1.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第13/CMP.1号决定,请秘书处在按照《京都议定书》第八条完成初始审评并解决与《京都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所述调整或该议定书第三条第7款和第8款之下的配量有关的任何履行问题之后,开始发表该决定附件第61段所指的年度汇编和核算报告,并将此种报告转发给《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遵约委员会以及每个有关缔约方。
京都议定协议书

京都议定协议书甲方(国家或组织名称):[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代表:[甲方代表姓名]乙方(国家或组织名称):[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代表:[乙方代表姓名]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缔约方,且均致力于通过国际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鉴于双方认识到京都议定书作为UNFCCC的补充协议,旨在加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以实现全球气候系统的稳定;鉴于双方同意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采取具体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京都议定书:指1997年12月11日在京都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1.2 温室气体:指京都议定书中所列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气体。
1.3 排放量:指一个国家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或间接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
第二条目标2.1 双方同意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期达到或超过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排放限制。
第三条减排措施3.1 甲方应制定并实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计划,确保在[具体年份]年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排放限制。
3.2 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广低碳技术等,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第四条国际合作4.1 双方应加强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气候变化适应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技术交流、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等。
4.2 双方应积极参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以促进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
第五条信息交流与透明度5.1 双方应定期向对方提供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措施的详细信息,以确保透明度。
5.2 双方应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定期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减排进展报告。
第六条争端解决6.1 如双方在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发生争端,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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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意识到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作用和重要性,注意到在气候变化的预测中,特别是在其时间、幅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许多不确定性,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回顾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有关规定,又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重申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认识到各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应当反映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况;并且有些国家所实行的标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并可能会使之承担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号决议的规定,以及关于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1988年12月6日第43/53号、1989年12月22日第44/207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和1991年12月19日第46/169号决议,又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海平面上升对岛屿和沿海地区特别是低洼沿海地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06号决议各项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防治沙漠化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1989年12月19日第44/172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并回顾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于1990年6月29日调整和修正的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注意到1990年11月7日通过的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宣言,意识到许多国家就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有价值的分析工作,以及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关、组织和机构及其他国际和政府间机构对交换科学研究成果和协调研究工作所作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了解和应付气候变化所需的步骤只有基于有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根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最为有效,认识到应付气候变化的各种行动本身在经济上就能够是合理的,而且还能有助于解决其他环境问题,又认识到发达国家有必要根据明确的优先顺序,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以作为形成考虑到所有温室气体并适当考虑它们对增强温室效应的相对作用的全球、国家和可能议定的区域性综合应对战略的第一步,并认识到地势低洼国家和其他小岛屿国家、拥有低洼沿海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或易受水灾、旱灾和沙漠化影响地区的国家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区生态系统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其经济特别依赖于矿物燃料的生产、使用和出口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为了限制温室气候排放而采取的行动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申明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认识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加,虽然考虑到有可能包括排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能源效率和一般地控制温室气候通放,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兹协议如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京都议定书)
第一条 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
⒈“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指气候变化所造成的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或对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或对人类的健康和福利产生重大的有害影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京都议定书)】纽约1992-京都1997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5月9日订于纽约,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联合国气候变化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签署该议定书。
注:1898年,瑞典科学家斯万Ahrrenius警告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导致全球变暖。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引起了大众广泛关注。为了让决策者和公众更好理解这些科研成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于1988年成立气候变化政府间会议(IPCC)。IPCC1990年发布评估报告,报告确定了气候变化科学依据,对政策制定者和公众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影响了后续气候变化公约谈判。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间举行一系列以气候变化为重点的政府间会议。1990年,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呼吁建立一个气候变化框架条约,本次会议137个国家加上欧洲共同体部长级谈判的最后宣言中并没指定任何国际减排目标,然而,确定的一些原则为以后的气候变化公约奠定了基础。原则包括: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公平原则,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和预防原则。
1990年12月,联合国常委会批准气候变化公约谈判。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FCCC)
在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期间进行5次会议,参加谈判的150个国家代表最终确定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公约。公约设定了减排进程,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使政府间报告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情况。此外,发达国家同意推动资金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