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199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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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议书:推动煤炭减排的全球行动

京都协议书:推动煤炭减排的全球行动

京都协议书:推动煤炭减排的全球行动引言京都协议书是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协议旨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并设定了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

其中,包括推动煤炭减排的全球行动。

1. 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增加,煤炭作为传统的能源来源,被广泛使用。

然而,煤炭的燃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给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造成严重威胁。

2. 京都协议书的目标2.1 温室气体排放目标2.2 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为了落实减排目标,京都协议书要求各缔约国编制和公布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通过清单的公开和监管,可以推动各国建立减排计划,并加强减排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2.3 共同但有差异责任原则京都协议书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差异,并提出了共同但有差异责任原则。

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责任,以促进全球减排行动的公平和合理性。

3. 推动煤炭减排的措施京都协议书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推动煤炭减排的全球行动:3.1 清洁能源投资京都协议书鼓励各国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投资,减少对煤炭等化石燃料的依赖。

清洁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核能等低碳能源。

通过增加清洁能源的使用,可以减少对煤炭的需求,从根本上推动煤炭减排。

3.2 能源效率改进京都协议书鼓励各国改善能源使用效率,推动煤炭的高效利用。

通过引入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可以在不降低生产和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煤炭的燃烧量。

3.3 低碳经济转型京都协议书提出了低碳经济转型的概念,并鼓励各国加快推进低碳经济发展。

低碳经济强调以低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产业结构优化、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手段,实现煤炭减排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4. 京都协议书的推动和挑战京都协议书在推动煤炭减排的全球行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4.1 缺乏全球合作由于煤炭减排需要全球合作,各国在减排目标和政策方面存在差异。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引言概述: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于1997年在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并签署。

该议定书旨在通过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本文将对京都议定书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旨在更好地理解这个重要的国际气候变化协议。

正文内容:1.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目标:1.1目标的设定: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目标期限(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减少到1990年的水平,这些目标被称为减排目标。

同时,一些国家还有特定的子目标,如美国要求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7%。

1.2目标的执行:京都议定书还设立了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旗帜机构(CDMEB),负责审查和审核发达国家减排目标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

2.增设清洁发展机制(CDM):2.1CDM的定义: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具体机制,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可持续发展。

通过实施减排项目,发达国家可以获得减排量,作为达到减排目标的一种手段。

2.2CDM项目的条件:CDM项目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在不使用CDM机制的情况下无法实施、清洁发展、可追踪和可核查等。

CDM 项目还需要通过执行机构旗帜机构的审查和审核。

3.联合履约机制(JCM):3.1JCM的定义:联合履约机制是提出的一个与CDM类似的清洁发展机制。

该机制旨在帮助发达国家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通过实施减排项目来共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2JCM与CDM的区别:与CDM相比,JCM更加灵活,在合作双方之间提供更多的自主权。

JCM还强调技术转让和知识共享等方面的合作。

4.递延作用(Carryover):4.1递延作用的定义:递延作用是指发达国家在目标期限内未完成减排目标时,可以将未使用的减排量转移到下一个承诺期限。

4.2递延作用的影响:递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发达国家的减排压力,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认为递延作用可能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增加,并对目标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引言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个重要文件,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正式通过。

这一协议书为解决全球变暖问题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了具体的国际义务和目标。

本文将介绍京都协议书的背景、目标以及各方的承诺和行动。

背景20世纪后期,全球变暖成为了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

科学家们在频繁的研究中发现,人类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是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联合国于1992年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鼓励各国采取行动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

在公约生效后的几年中,各国进行了激烈的谈判和协商,以寻找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措施。

最终,在1997年的京都会议上,各方达成了一致,并通过了京都协议书。

目标与承诺目标京都协议书的主要目标是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水平以下的特定百分比。

承诺和行动京都协议书要求发达国家承诺在指定的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这些措施包括能源转型、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发展等。

此外,京都协议书还引入了灵活机制,包括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

排放权交易允许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交易,以实现更高效的减排。

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以帮助后者实现减排目标。

成果和挑战成果京都协议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秘书处的数据,截至2020年,参与京都协议的发达国家总体上实现了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

此外,清洁发展机制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资金。

挑战然而,京都协议书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一些国家并未加入协议或未完全遵守承诺。

此外,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仍在不断增加,使气候变化的问题进一步恶化。

同时,协议中的灵活机制也存在一些运行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后续行动为了进一步推动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各方在京都协议书基础上进行了多次谈判和协商。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名词解释
京都议定书是指1997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它涉及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文件。

以下是对京都议定书的详细解释:
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承诺文件,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市签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目前,该协议已经被197个国家和地区所批准。

京都议定书的关键目标是通过对发达国家设置具体的减排目标和限制期限,以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这些减排目标针对的是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等。

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至2012年期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而且这些目标是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责任情况而设定的。

为了实现这些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发达国家共同采取减排手段,如碳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

此外,京都议定书还建立了一个遵守机制,以监测各国的减排行动并确保其履行承诺。

各国必须定期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接受国际评估。

如果某个国家未能达到其减排目标,它可能需要采取补偿措施,如购买排放减免单位或向其他国家提供减排援助。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为后续气候变化谈判提供指导,并为保护地球气候系统提供有效而又切实可行的途径。

它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促进了全球合作,以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总结来说,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全球性的协议,旨在通过设定减排目标和限制期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为后续的气候变化谈判提供指导。

通过这一协议,各国可以共同努力,保护地球的气候系统,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

京都议定书致力温室气体减排

京都议定书致力温室气体减排

京都议定书致力温室气体减排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

其主要目标是将2008~2010年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主要减排指标为: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保持1990年水平,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增加10%、8%、1%。

德国的近期减排目标是,通过2005~2007年排放权的管理,使其全国年排放总量相对于2000年要减少0.4%。

《京都议定书》规定要减排6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还规定了3种“灵活机制”来帮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以节省成本的方式实现其部分减排目标,这3种机制是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排放贸易和联合履行主要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之间的合作;而清洁发展机制涉及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在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方面的合作关系。

按照欧盟规定,其25个成员国无偿取得总排放额度后,作为一个整体指标使用者,将其再分配给成员国,各成员国在分配额度内无偿使用。

如果成员国超过分配额度,则应向其他成员国购买指标。

各成员国将指标再分配给国内企业,如果某一企业在使用过程中超过分配额度,则应向国内其他企业购买指标。

德国发放指标在2005年至2007年为14.85亿吨,每年为4.95亿吨,额外每年还有300万吨的指标专门用于新参加企业的排放量。

摘引自:《中国环境报》2006-08-11(4)通过排放权管理做到经济环境双赢——德国碳排放权交易及其启示德国碳排放权交易状况德国作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一直走在欧洲其他国家甚至世界的前列,保护气候、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指标也列入了其可持续发展的总指标体系中,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实现时间和目标,在国内全面实施了碳排放权的分配和交易制度。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

京都协议书6篇篇1《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一个附件,正式名称为《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签署,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达到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目标。

《京都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是规定发达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根据协议的规定,发达国家应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分阶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约定的减排目标。

其中,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被设定为减排的主要责任方。

同时,协议还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执行”(JI)等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和合作来实现减排目标。

《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和履行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协议明确了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和义务,为国际社会建立了减排标准。

其次,协议促进了发达国家的减排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同时,协议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和资金支持,促进了全球减排合作。

然而,《京都协议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

一方面,协议的减排目标被指责过于宽松,无法有效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退出或未能履行协议,导致其实施效果受到质疑。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京都协议书》只是众多气候变化治理措施中的一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也不断在气候变化议题上进行深入讨论和合作。

例如,2015年巴黎协定作为《京都协议书》的延续和加强,进一步规定了全球减排目标和行动方案,成为当前国际气候治理的主要框架。

总的来说,虽然《京都协议书》在全球气候治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实施效果和应对挑战仍然亟待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只有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保护地球家园的可持续发展。

篇2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个重要文件,于1997年通过并生效。

它被视为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里程碑,旨在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

京都协议书1(范本文)

京都协议书1(范本文)

京都协议书1简介京都协议书,全名为《联合国框架公约变温室气体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附属协议。

该协议于199 7年12月11日在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它是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国际上首个要求工业化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法律文件。

背景二十世纪以来,全球工业化进程带来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加剧了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和程度。

气候变化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于1992年成立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然而,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待减排的责任是不同的。

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有责任带头减排。

但是,到20世纪90年代末,许多发达国家并未采取足够的减排措施。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1997年在京都市召开,通过了京都协议书。

协议内容1.国内减排措施:发达国家需要通过实施国内减排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能源效率改善、清洁能源发展、碳排放交易等。

2.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来获得减排额度,以完成自身减排目标。

3.联合实施(JI):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其他发达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来获得减排额度。

4.弹性机制:协议还包括了弹性机制,使发达国家之间可以相互交易减排额度,以实现减排目标。

协议还包括了一些其他重要内容,如温室气体监测与报告、财务机制支持、技术转让等。

签署与生效京都协议书于1997年12月11日在京都市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据协议规定,发达国家需要在协议生效后的第一承诺期内实施减排措施。

然而,由于一些国家对协议的态度不一,以及协议本身对发展中国家参与的限制,协议的实施并不顺利。

协议评价与前景京都协议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补充,对于国际社会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

京都协议书解读摘要: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正文:1.京都协议书的背景和历史京都协议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1997 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

该议定书旨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法律框架和实施准则,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

2.京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京都协议书共有13 条,主要内容包括:(1) 确定了全球气候变化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强调各国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气候变化。

(2) 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 年至2012 年间应实现的减排目标,即相较于1990 年的排放水平,总体减排5%。

(3) 发展中国家可以自愿选择参与减排,但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

(4) 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实现减排义务的转移。

(5) 建立了一个国际审核机制,对各国的减排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京都协议书的意义和影响京都协议书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法律成果,具有以下意义和影响:(1) 确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2) 促使各国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提高了全球环境保护意识。

(3) 为后续国际气候谈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

4.我国对京都协议书的态度和行动我国是京都协议书的签署国之一,一直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在协议书执行期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 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总体方案,明确了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任务。

(2) 实施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

(3) 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推动国内低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4) 加强国内气候变化领域的科研和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总之,京都协议书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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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概述】《京都议定书》(英文: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

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原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

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CP.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第一条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

此外: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

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a)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

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窒气体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攒施和补贴;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b)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

为此目的。

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

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凋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

第三条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乎之下5%。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2005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在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遣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间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达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本条中的承诺。

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源的温窒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通报,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作出审查。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贮存并能对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

就与农用土壤和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等类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他活动是否应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模式、规定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法、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这一决定应在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适用。

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间就这些额外的因人而引起的活动作出这一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己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期间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本条中的承诺时应以该基准年或期间为准。

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他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期间。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这种通知的接受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在履行其除本条中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某种程度的灵活性。

7.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期,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年或按照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期间内其总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所记的其百分比乘以5。

土地利用改变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来源的附件一所列这些缔约方,应为了计算它们的分配数量,在它们的1990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包括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士地利用改变产生的清除。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了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定,这类附件应根据第二十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7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这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

应计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单位应记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所列在承诺期间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这一差额。

经该缔约方的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所指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方式履行上述第1款中所指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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