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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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38号【发布日期】2017-12-25【生效日期】2018-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签发)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3.31•【文号】司法部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0.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法律服务所所长职责

法律服务所所长职责

法律服务所所长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所内全面工作,拟定工作计划,指定规章制度,落实目标管理,保证各项业务的开展和任务的完成。

二、负责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抓好职业道德教育和法规教育,做到以身作则,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办事公道,清正廉洁,严格依法办事。

三、负责所内的财物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格办案质量的监督检查.四、自觉服从业务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坚持请求回报制度,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动积极配合工作,搞好内外团结.五、认真组织全所人员,巩固发展各项业务,完成自己的法律服务的经济目标,以及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法律工作者守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和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二、不得压制、侮辱、刁难当事人,损害当事人或者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三、不得指使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作虚假陈述,不得参与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六、对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会议、学习制度一、政治、业务学习,根据情况适时召开,每月学习不得少于二天.二、政治、业务学习的内容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上级的部署,以及业务的需要决定。

三、政治、业务学习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四、必须严格考勤,做好讨论记录,年终考核。

五、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两个素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司法部司发(1990)166号、川司发(1991)64号文件和市局对财务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二、所内开支实行所长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必须召开所务会决定。

三、坚持会计、出纳分设,会计有总账,分类账,出纳有现金明细账,做到钱账相符,日清月结。

四、严格遵守出纳现金管理制度,严禁私借公款,报销必须所长签字后按规定报销。

五、法律服务业务收费实行统一收费,严禁收费不上账.一、档案立卷,归档必须认真执行司法部司发(1991)04号、司律通字(1991)154号文件和市局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代理诉讼: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需要代理客 户进行民事诉讼,包括起诉、应诉、调解等
代理仲裁:在仲裁程序中,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主 任,需要代理客户进行仲裁申请、答辩、调解等
了解客户需求和背景 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 分析客户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制定法律建议书并与客户沟通
PART FOUR
定期向当地司法机关汇报工作,及时反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进展和问题
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 对客户的问题进行解答,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建议 协助客户处理法律纠纷,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协助客户起草、 修改各类合同、 协议等法律文件
对客户提供的法律 文件进行审查,确 保其合法性和有效 性
根据客户需求, 提供法律咨询和 法律建议
协助客户处理各 类法律纠纷,维 护其合法权益
定期对所内人员进行培训和 考核,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协调所内人员之间的合作关 系,促进团队协作
制定并执行所内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秩序和纪律 定期组织所内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监督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维护所内环境整洁,确保办公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制定培训计划:根据所内人员的业 务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制定相 应的培训计划。
编制财务报告: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提供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状况和经营 情况的详细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
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 的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定期向领导汇报财务状况:将财务报表和分析结果及时向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汇 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监督所内各项开支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定期对所内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问题,确保所内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协助制定所内预算计划,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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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与要求】 1.熟识并掌握基层法律服务概念、性质和 特征 2.能够清楚的了解基层法律服务的地位、 任务和作用 3.明白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生产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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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 概念:基层法律服务,是立足基层并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 接受公民、社会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委托,提供一定范 围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 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张的一项工作和制度。 • 性质:1、具有社会服务业的属性;2、是民主与法制的组 成部分;3、具有混合型和过渡性
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寻求 法律咨询和法服务,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 人员担任法律方面的参谋,或企业事业单位和 群众团体内设的专门机构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的人员。狭义的法律顾问,是指有关单位或个 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其本身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聘请并授权应聘的法律服务专业人 员,就业务方面提供法律服务而担任的特定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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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重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范围:①受聘担任法律顾问; ②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③代理非诉讼法 律事务;④主持调解纠纷;⑤解答法律询问;⑥代代写 法律事物文书;⑦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2.基层司法行政辅助性工作:①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 制宣传教育工作;②其他有关辅助性工作。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点:面向本辖区,主要以本辖 区内群众、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 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 合伙组织等为服务对象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三)执业工作制度;(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八)章程修改的程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主持调解纠纷;5、解答法律咨询;6、代写法律文书;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8、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

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一览表单位地址电话市中区玉函路48号82024360历下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七家村37号86400787市中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胜利大街53号82078623天桥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无影山中路112号85978445槐荫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经十西路275号87589460历城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辛祝路68号88115148章丘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汇泉路8号83220374长清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宾谷路184号87221519平阴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府前街87871103济阳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济阳县纬二路8号84211891商河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明辉路119号84880163开发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业南路28号88871589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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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1、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

2、组织全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工作。

4、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及业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5、组织对本所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纠纷)情况的讨论,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尽职尽责办好案件。

6、负责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三、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四、研究决定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奖励和处分;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法律服务所政治学习制度 1、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本所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学习的方式实行个人自学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

应合理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3、政治学习每月不得少于 2 次,业务学习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2 小时。

4、集体学习记录、有个人学习笔记。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习须向所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主持调解纠纷;5、解答法律咨询;6、代写法律文书;7、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8、办理见证: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9、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1、不准私自接案、收费。

2、不准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3、不准违反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4、不准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5、不准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不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协助当事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7、不准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8、不准泄露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程序规则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由承办人或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作好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审查是否符合主体资格,是否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由主任负责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对重大疑难案件由所集体讨论或报司法局讨论。

2、对决定接受委托的,由委托人按规定交纳代理费及必要的办案经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出具发票,并由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承办案件。

3、承办法律事务的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及证据,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4、承办人员按照委托合同内容要尽职尽责,准备好有关材料。

5、按时参加调解、仲裁及出庭参加诉讼代理等工作,结案后十天内将全部材料按顺序整理归档。

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1、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当事人申请委托代理案件时,发现是重大疑难、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经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批准后,方可收案。

2、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诉讼代理中,发现已接收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应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请示,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决定后作出指示。

3、在案件办结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及时将书面小结移交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做相应汇报。

4、凡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制度,造成重大错误和恶劣影响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1、法律工作者办案实行“法律服务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该卡在当事人办理委托合同时,一并发给当事人,在案件办结时,由当事人根据办案情况,据实填写返回本所。

2、法律服务办案质量监督卡在案件办结后,由承办人员装入卷宗内备查。

3、法律服务所定期对法律工作者的办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每年进行办案质量评选工作,对办案质量好的人员提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基层法律服务所计划、总结、统计上报制度1、按业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做好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表报工作。

2、做好业务工作的信息反馈、简报材料和年度计划、总结的上报工作。

3、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分别做好调解纠纷、法律顾问、案件代理、业务收费等各项业务工作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档案管理制度1、凡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资料及本所办案的文书材料、各种统计报表均应立卷归档。

2、办案必须有记录,所有办案记录笔录一律由经办人和涉案人员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3、所办案件的调查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律立卷归档,按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分门别类装订,档案卷内目录、档号登记书写规范、准确。

4、做好保密工作,档案材料不得随意传播或转借他人传阅,内部需借阅参考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法律服务所组织人事制度1、对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的人员,要求在所里执业的,本所实行准入控制全员聘用合同制,并负责申报执业登记,,实行持证上岗。

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本所对己被聘用的从业人员的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在所管理工作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岗位责任、年终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项管理。

4、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完成个人量化管理指标,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

对年终被考核为优秀、称职的人员,本所予以续聘;对于调离、辞职或被本所辞退、开除的人员,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予以注销。

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风险告知书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委托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及选择诉讼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风险告知如下:一、当事人如要聘请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有权要求接待的法律工作者出示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有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证》二、本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须与当事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如委托的当事人不按委托协议约定及时交纳法律工作者代理费,本所将有权与委托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法律工作者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有关机构及当事方的制约;本所对代理的案件完成当事人委托事项后,对以上机关的侦查、检察、审判及仲裁文书确定的结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所不保证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必然胜诉。

五、经向当事人告知如上及如下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委托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风险均由委托的当事人承担: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不予审理或不予财产保全。

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得到支持的部分费用应自行承担。

3、送达不能的风险。

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原告将承担不利、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4、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

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期或时效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8、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9、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的后果。

10、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经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

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甚至原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

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12、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

一方利用法律程序恶意拖延诉讼,或有关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结案,从而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13、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用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委托的当事人确认:接待法律工作者身份合法,并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

委托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法律服务所工作职责1、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2、对外统一接受当事人申请,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纠纷及民间纠纷;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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