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加害缔约关系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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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3】在原《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以上规定大体被延续下来,但也存在重要的实质性变化。其实,最 初的《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沿袭原《民法通则》单独设立民事责任章的立法体例,而是以权 利保护之名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统合在第八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之下。其中,第 135 条关于民 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分为两款:第 1 款从正面界定民事义务的产生依据,即“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第 2 款则从反面确立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即“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 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①转而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该条第 2 款旨在揭示民事责任 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即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
三、民法中“责任”等术语的用法及其立法纯化
本 条 最 为 核 心 之 问 题 有 二:一 是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二 是 民 事 责 任 与 民 事 义 务 的 关 系。但 由 于“ 责 任”“民事责任”等术语具有极其丰富的含义,甚至承载多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先行探究相关 术语的语言用法,具体包括教义学(学术用语)和实证法(立法用语)两个方面。应予指明的是,语言用法 与概念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下文所作只是一种基于合目的性之大致划分,以便初步界定本条所使 用的“民事责任”之最基本意义空间。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规范要旨
【1】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确切地说,其规范内容并不限于民事责任本身,毋宁还扩及民 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然而,本条并未对二者予以严格的概念界定,而。此处所涉核心问题便在于,何为民事责任?其与民事义务的关 系如何?民事义务与责任的产生依据为何?以及,本条究竟具有何种规范功能?

2019 民法宝典——三方结构图

2019 民法宝典——三方结构图

甲(试用卖方)
乙(试用买方/再卖人)
丙(购买试用物人)
7
12、商品房买卖欺诈中,未买得的丙是第三人**
甲(开发商)
乙(成功购房人)
丙(失败购房人)
13、公益赠与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丙是第三人*
甲(赠与人)
乙(受赠人)
丙(受益人)
14、转租中,次承租人丙是第三人****
甲(房东)
乙(租户/二房东)
丙(次承租人)
乙(租户)
丙(受让人或者押 2 抵押权人)
19、转承揽中,次承揽人丙是第三人*
甲(定作人)
乙(承揽人)
丙(次承揽人)
8
20、转包中,次承包人丙是第三人***
甲(发包人)
(承包人)乙(转包人)
丙(次承包人)
21、工程款中,实际施工人丙是第三人***
甲(发包人)
乙(承包人)
丙(实际施工人)
22、工程质量中,实际上施工人丙是第三人***
甲(发包人)
乙(承包人)
丙(实际施工人)
23、责任保险中,受害人是第三人*
甲(被保险人)
乙(保险公司)
丙(受害第三人)
24、转委托中,次受托人丙是第三人***
甲(被代理人)
乙(代理人)
丙(新代理人)
25、间接代理中,相对人丙是第三人****
甲(被代理人)
乙(代理人)
丙(相对人)
26、旅游纠纷中,旅游辅助者是第三人**
丁(抵押权人已经登记=1 个物权人)√
③合并:1 个物权人>半个物权人>债权人 丁>乙>丙
6、善意取得(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善意取得人丙是第三人*****
甲(原物权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
第 2 期( 总第 185 期)
2024 年 3 月
浙 江 工 商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No. 2 ( General No. 185)
Mar. 2024
“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 研究专题



【 主持人语】 《 民法典》 的颁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事件。 在《 民法典》 颁布后,
最高人民法院肩负着两项使命,一是细化《 民法典》 的规则,二是填补废止司法解释留下的规则
诈的语境下,这里的损害赔偿可否包 括 惩 罚 性 赔 偿,涉 及 犯 罪 的,这 里 的 损 害 赔 偿 与 赃 款 的 追 缴 还 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一定的关系。最后,存有疑问的是:为什么要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5条第2 句?当事人与第
三人民事责任规范与第5条第2句第三人在欺诈或胁迫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 征求意见稿) 第6条第2款还曾规定有德国法意义上“ 引发信赖、影响缔约”
的第三人责任制度:合同的订立基于 对 第 三 人 的 特 别 信 赖 或 者 依 赖 于 第 三 人 提 供 的 知 识、经 验、信 息
等,第三人实施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者对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过错,受
况下订立合同仅是对案例类型的描 述,第 三 人 违 背 了 何 种 先 合 同 义 务,该 条 规 定 并 没 有 明 确。而 且 受
害人是否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呢?另外,《 民法典合 同 编 通 则 解 释》 第5 条 仅 规 定 了 损 害 赔 偿 的 法 律 效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如第三人对甲方或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甲方或乙方应积极配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解释路径及规范衔接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解释路径及规范衔接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解释路径及规范衔接作者:曲天明朱惠邦来源:《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02期[收稿日期]2024-02-28[作者簡介]曲天明(1966-),女,山东蓬莱人,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存在多重解释路径。

因此,在效力范围上,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法人机关理论、代表理论、代理理论存在冲突,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信义义务理论、债权相对性理论、侵权客体理论存在冲突。

但是,基于董事职务行为所生损害的现实与上述理论的预设存在差异,上述两种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现行理论体系均占有一席之地。

通过法经济学视角的分析,第191条既适用于直接损害场景,也适用于间接损害场景。

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而言,直接损害场景应采用侵权责任范式和连带责任模式,间接损害场景可将违信责任范式与补充责任模式相结合。

此外,第19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衔接也存在问题,适用时应结合关联责任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董事;第三人责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4)02-0091-11The ways of interpretation and standard connection of the director’s liability to the third party —focusing on Article 191 of the new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QU Tian-ming,ZHU Hui-bang(Law School,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Qingdao 266061,China)Abstract:There are many ways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191 of the new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refore,in terms of the scope of validity,there are conflicts between the director’s liability to the third party in the direct damage scenario and the theories of legal body,representative and agency,as well as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director’s liability to the third party and the theories of fiduciary duty,the relativity of creditor’s rights and t he object of infringement in the indirect damage scenario. However,based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eality of the damage caused by the director’s duty behavior and the presupposition of the above theory,the director’s liability to the third party in th e above two scenarios has a place in the current theoretical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economics,Article 191 applies to both direct damage scenariosand indirect damage scenarios. In terms of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legal effects of the d irector’s liability to the third party,the direct damage scenario should adopt the mode of tort liability an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ies,while the indirect damage scenario can combine the mode of breach of trust liability and the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In addition,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Article 191 and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and the Securiti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hich should be specifically analyz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relevant liability provisions when applicable.Key words:director;third-party liability;the new Article 191 of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一、引言2023年12月29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颁布,其中关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定在本轮修订过程中是争论焦点①。

第三方侵权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第三方侵权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第三方侵权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第三方侵权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因具体情形而异。

一般来说,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种义务可能是法定义务,也可能是约定义务,但无论哪种,都是对他人承担的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

2. 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3. 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建何平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建何平

第9卷第1期2012年1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an.2012Vol.9No.1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定时,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或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交易形式,是在现代交易的连续性和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为简化交易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第三人实现债务的可能性,在人身保险、货物运输、信托、连锁买卖、连锁租赁领等域,由交易人普遍采取向第三人直接交付标的物并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履行的现实做法发展而来的。

对于这种交易形式,我国已经在保险法、运输法、信托法等特别法中确立了特定类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规则,贯彻着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履行的立场。

但是这些规则简单、分散,缺乏统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条款,难以应对不属于特别法规定领域的类似交易形式,如连锁买卖、连锁租赁等。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虽涉及向第三人履行,但由于缺乏第三人享有向债务人直接请求履行权利的明确规定,理论界普遍认为《合同法》没有设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实践中遇到相关纷争诉至法院,也只得由法官依据公平原则来处理,徒增裁判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在合同法中确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并对该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立法体例:采用潘德克顿式鉴于我国未来民法典通说认为应采用潘德克顿式立法体例,设总则编和分则编。

为了与未来民法典衔接,笔者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应首先在债法编总则中作扼要规定,再在合同之债分则中规定一般条款;对于特殊类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则在特别法中加以详细规定。

二、立法目的:保护第三人利益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立法目的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设计法律规则的价值基础。

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致第三人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

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致第三人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

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致第三人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关于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作者:喻方德涂国祥发布时间:2008-09-09 13:55:45摘要:对于律师所因过失见证遗嘱无效的情形,造成第三人受有财产上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应负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似乎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随意性较大。

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的说明似乎未臻明确,对援引的法律依据所具有的规范功能未做深入的分析,致使当事人不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状态,律师不能判断法院见解是否妥当,难以定纷止争。

本文从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入手,指出此类型案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为纯粹经济损失,不是权利,而因过失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基础在于合同法保护,非在于侵权法保护。

关键词:见证遗嘱无效纯粹经济损失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律师见证是一项为适应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律服务业务。

由于社会经济复杂程度的加剧,以及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存在过错(准确地说是“过失”),致与其没有合同或者信托关系的第三人因合理信赖而受有损失,时有报道(1)。

纵观律师见证遭遇索赔的案例,在律师所因见证遗嘱无效的情形,应负何种民事责任,确系实务上的重要问题,可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故特撰本文论述,尚企教正。

二、案例及法律问题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委托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所为其遗嘱进行法律见证,遗嘱主要内容是王守智将其房产由其大儿子王保富继承。

三信律师所出具《见证书》确认遗嘱签字行为真实有效。

王守智去世后,因法院认为王守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由此,王保富所得法定继承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遂起诉三信律师所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三信律师所在履行与王守智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时,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给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在本案选择的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故对其要求退还律师见证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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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 2 1 但 00年 7 1日生效 的《 月 侵权责任法》 第
触磋商 , 缔约人 的 目 标是订立有效的合 同, 缔约人 在此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 当受到保护。缔约过程 包括 要约 生效前 的 阶段 以及要 约生 效后 合 同生效
前 的阶段 。笔者 认 为 , 据现 在 国际公认 的要约承 根
虚假 陈述 类 , 即第 三人 以破 坏他人 的缔 约关 系 为 目
约④, 受要约人基于对此类不可撤销要 约的信赖才 可能会 为未来 将 生 效 的合 同作 履 行 准 备 。一 个 正 常的有理性的缔约人应该 明白, 双方一开始接触在 要约尚未生效时就积极为履行合同而作实际准备 , 应属于一 种 贸然 行 动 。对 此 种贸然 行 为 , 应该 由缔
要 ] 对 缔约 当事人 在 合 同生效 前 的合 法权益 , 国现 行 法律 主要 通 过 缔 约过 失责任 制度 和 一 我
般侵 权责任 制度 进行 保护 , 对 于 因第三人 的过错行 为 致使 缔约 一 方或 双 方终 止 或 中断缔 约行 为 而给 缔 但
约一方或双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害, 这两个制度却都无法提供救济。对一般 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 同程度 的区分保护 , 2 1 年 7月 1日生效的《 但 00 侵权责任法》 6条由于对加 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有进行区 第 分, 因此该条也难 以实现对第三人侵 害缔约关系之情形进行准确调整。借鉴 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 , 结合中 国的 实际情 况 , 建议 我 国将 来 民法典 明确规 定 第三人侵 害缔 约关 系的 民事 责任制 度 , 即如果 第三人 故意 实 6条从理论Βιβλιοθήκη 讲 , 由于对加害人主观过错要件并没
有进行 区分 , 因此该条也难以实现对第三人侵害缔
12 4
诺规则 , 真正意义上受法律保护的缔约阶段应开始 于要 约生效 之时 , 因为 在 要 约 生 效之 前 , 约人 可 要
以撤 回要 约 , 约 对 要 约 人 不 产 生 任 何 法 律 拘 束 要 力; 要约生 效后 , 约人 在 一定 情 形 下 不 得 撤 销要 要
责于缔约一方或第三方, 以适用现行侵权责任制 可 度的有关规则予以救济。基于上述分析 , 本文中的 缔约阶段, 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从要约生效到合同生 效前这一 时 间段 ; 相应 , 文 中 的缔 约关 系 , 本 是指缔 约人之 间从要 约生 效 到 合 同 生 效 前 的这 一 时 间 段 内的因缔结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 信赖利益 的含义 。信赖利 益是 “ . 指缔约一 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 与其订约 的合理信赖所产生 的利益 ” e)“ …(s 即信无效之法律行为为有效所受 6,
2总第 24期 ) 00年第 (1 3 7期
学 术 F U A A E C 论 R坛 C D MI O M
N 72 1 O. ,00 ( u uai l N 2 4 C m lt e O.3 ) vy
第三 人加害缔约关系的 侵权民 任制 事责 度构造
郭平 宜
[ 摘
的, 故意采取欺诈或虚假陈述的方式让一方缔约人 终 止或 中断缔 约关 系 。欺诈 或 虚假 陈 述 的方 式行
为应 仅 限于该欺 诈 或 虚 假 陈述 之 言 词直 接 指 向让 缔约人 终止 或 中断缔 约活 动 , 即第三 人欺诈 或虚假
约人 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 法律没有 加 以保护之必
合 同成立生效后的履行 阶段 以及合同履行后三个 阶段 , 法律对该三个阶段都应提供周全保护已成为
不争之共识。在缔约过程中, 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
行为致相对方造成 的信赖利益损害应 给予 的法律 救济问题 , 但基于相对性原则 , 因第三人 的故意 对 行为致使缔约一方或双方终 止或中断缔约行为而 给缔约一方或双方造成了损害, 该制度却无法提供 救济。对一般法益与权利应进行不 同程度的区分
引玉 。
行的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对维护缔 约人 固有的人身
利益与财产利益起着非常重要 的作用 , 但对缔约人
信赖 利益 受损 之情 形 并 不 提 供 法 律 救 济 。而缔 约 当事人在缔 约 阶段 由于 尚没 有 形 成 正 式 有 效 的合 同关 系 , 约 当事 人之 间也 就没 有最 终形 成约 定之 缔
要 。而且 , 要 约 生效 前 发 生 的各 种 损 失 , 可归 对 如
陈述之言词是使该缔约人终止或 中断缔约活动的 直接原 因 , 而 给 缔 约 相 对 人 造 成 了损 害 , “ 从 这 无 异借助他人之手实施 自己之不法行为也” ( ) J 。
第 三类 为破坏缔 约标 的物 , 即第三人 以破坏 他人 的 缔约关 系为 目的 , 对缔 约 一方 的缔 约标 的物 予 以毁
4 12 0 10
[ 文章编号 ]10 4 3 (00 0 — 12 0 04— 44 2 1 )7 0 4 — 8
约关 系之情 形进 行准 确调 整 。基 于 上述情形 , 笔者
缔约人在缔约阶段 的合法权益包括缔约人 固
有 的人 身利益 与财 产 利 益 以及 缔 约 人 在缔 约 过 程
从缔约人合法权益在我国保护之现况人手 , 就构建
第三人 侵害缔 约 关 系 的 民事 责 任 制 度之 必要 性 与
中的信赖利益 , 与之相应 , 缔约阶段可能发生 的权 益损害也主要有两种情况 : 一是缔约人 的人身和财 产遭受损害 ; 二是缔约人的信赖利益受损。我国现
正当性以及具体如何构建略陈管见, 以期能够抛砖
施 引诱 、 迫、 胁 欺诈 或 以其他 违 背善 良风俗 的方 式侵 害缔约 关 系, 致使 缔 约人信 赖 利益 受损 的 , 第三人 应 当 承 担相 应的侵 权 民事 责任 。
[ 关键词] 第三人 ; 缔约关系; 信赖利益; 侵权 ; 民事责任 [ 作者 简介 ] 郭平 宜 , 西南政 法 大学应 用法 学院讲 师 , 学博 士 , 法 重庆 [ 中图分类号]D 5 F [ 文献标识码]A
( ) 一 缔约 阶段 的信 赖 利益 与 第 三人 加 害缔约
关 系


缔约 阶段合法权益保护 的法律漏洞
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学界普遍认 同的第三人侵害债 权之民事责任制度对其也无适用 之余地。缔约过 失责任制度解决了因缔约一方或双方的缔约过失
1缔约关系 的含义。从合 同交易的全过程来 . 看 , 个交易 过程 可分 为 合 同成立 前 的磋商 阶段 、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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