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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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赔偿标准

民事侵权赔偿标准

民事侵权赔偿标准民事侵权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的标准。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并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的标准。

首先,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进行评估。

侵权行为分为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两大类。

对于侵害财产权的行为,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损失赔偿、利益损失赔偿和合理支出赔偿。

而对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侵害赔偿和身体损害赔偿等。

其次,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还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后果。

如果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赔偿标准就要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而如果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或者名誉权受损,赔偿标准就要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况和名誉地位来确定。

此外,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还要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

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不同,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重大过失的,那么赔偿标准就会相应增加。

而如果侵权行为是轻微过失的,赔偿标准就会相应减少。

最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和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

总之,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债权
绝对权:1个权利人N个义务人。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1个权利人1个义务人。
死者人格利益 胎儿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胎儿利益 商业秘密
占有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纯粹经济损失
1.债权
(1)一般情况,侵害债权不成立侵权责任。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他人一般不知晓该债权存在。债权受到侵害,分别适用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与无因管 理规则。
◆乙为甲的投资顾问,顾问费每年20万元。甲征求乙意见后,向丙公 司投资1000万元,由于乙的过失,事先未发现丙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致使 甲因丙公司被宣告破产损失数百万元。
甲遭受的投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且乙有违约行为,就该纯粹经济损失,甲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乙主张违约 损害赔偿。
丙侵犯了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乙请求甲办理过户房屋的权利 ,为债权,相对人。侵犯债权,一般不成立侵权责任。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 责任,
◆甲公司将奔赴乙公司演唱会路途中的歌星丙(故意)控制(起来)。 甲公司侵害乙公司请求歌星丙演出的债权,属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 法侵害债权,成立侵权责任。 ◆甲将门面房出租给乙,拆迁时因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拆迁公司丙将门 面房包围,禁止乙继续经营。 丙公司侵害了乙的占有(民事权益),成立侵权责任。
B.加害人故意造成受害人纯粹经济损失。
◆甲在高速公路违规驾车撞到乙车,致乙人伤车损。车祸导致交通中断 ,导致:丙迟延向丁交货,需要向丁赔偿损失50万元;丁上班迟到,被单位扣 500元;戊延误飞机,付出改签费1000元。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如今在现实⽣活中侵权⽅⾯的事件常常发⽣,对于⼀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很多⼈都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兴趣的话,就⼀起看看吧。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1,违法⾏为。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权的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以公民⼈⾝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定的⾏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民事责任的⾸要条件,只有当⾏为⼈的违法⾏为造成损害事实,⾏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的损害,从⼴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在财产上或者⼈⾝上的不利益。

3,是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为所引起的,⾏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是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为⼈只有在实施违法⾏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如果您以后遇到关于侵权相关的事件时,希望⼩编的内容有帮助到您。

民法典307条理解

民法典307条理解

民法典307条理解
民法典30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推定过错的情况,即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理解该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推定过错是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推定其有过错。

这种情况适用于一些特殊领域,如医疗损害、产品缺陷等。

3.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承担方式。

总之,民法典307
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一般过错原则法律规定(3篇)

一般过错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过错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在民事责任承担中,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将从一般过错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过错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一般过错原则的定义一般过错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过错,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过错。

三、一般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一般过错原则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适用一般过错原则:1. 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过错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行为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其他民事责任: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亦适用一般过错原则。

四、过错认定过错认定是一般过错原则中的关键环节。

在民事责任承担中,过错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过错的存在: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判断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2. 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严重程度越高,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越大。

3. 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4. 过错的具体形式:过错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等。

五、责任承担一般过错原则下,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如下:1. 赔偿损失: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2. 恢复原状: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恢复原状。

3. 修理、重作、更换: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应当修理、重作、更换。

4. 采取补救措施: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5. 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因过错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

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

Men do not show their ambitions and are born with eight feet in the air.(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是什么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民法的保护的,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民法的保护的,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一百二十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1)构成要件不同。

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

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

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根据《民法》,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事故;第六十五条以及整个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九条以及整个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七十八条以及除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外的整个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件倒塌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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