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鹏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一组组织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和流程。
它旨在确保组织在提供信息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时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便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层面:制定信息披露策略和政策,明确披露的目标和原则。
2. 组织架构:确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具体的组织机构,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 披露流程:建立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流程,包括信息的收集、编制、审核和发布等环节。
4. 审查机制:设立审核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纠正错误或不准确信息。
6. 培训和教育:开展员工信息披露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7. 反馈机制:建立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渠道,接受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和意见。
8. 管理体系:建立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包括信息披露的评估、监控和持续改进。
一个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稳定性。
同时,它也可以帮助组织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避免错误和不准确信息的传播,降低组织面临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信息披露类型与披露要求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公司治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各类信息,其中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网站公开披露、公开发行、媒体报道等。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流程和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常用版(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常用版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公司从事基金管理运作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丽鹏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8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年8月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公司”、“本公司”、“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第九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总裁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信息披露与公开透明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与公开透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和公开透亮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部门、员工以及外部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1.信息披露:指企业向外界传递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
2.公开透亮:指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公开紧要的经营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向相关方披露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四条披露范围1.公司必需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财务情形、管理制度等相关的信息。
2.具体披露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大额交易、债务情况、关联交易、更改重点合同、重点投资决策等紧要信息。
第五条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对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有重要的信息披露责任,应确保披露内容的时效性和全都性。
3.不同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董事会及相关部门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并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其他员工在工作中发现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应及时向直属领导报告。
第六条披露方式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1.公司官方网站: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定期更新紧要的信息披露文件。
2.证券交易所:依法依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3.媒体渠道:选择适当的媒体渠道发布有关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广泛传播。
第七条披露内容1.公司财务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依照规定时间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
2.关联交易:对于与公司有关联的交易,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并明确披露交易的原因、金额、利益调配等。
3.重点投资决策:公司进行重点投资决策时,应自动向外界披露相关信息,包含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风险分析等。
第三章公开透亮管理第八条公开范围公司对外公开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整治结构、股东权益、员工福利、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
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审计工作规程(2011年8月) 2011-08-0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审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对相关事项的关注和实地考察。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号颁布时间:2010-1-11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
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表格形式,列示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所占份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四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 Ej×Mj÷M0±Ek×Mk÷M0)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丽鹏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规程(2011年8月) 2011-08-0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表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督促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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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小企业板对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七条至十一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第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