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矿产部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
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地函99号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04.04
【实施日期】1997.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质矿产部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
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7年4月4日地函99号)
广西地质矿产厅:
桂地发〔1997〕10号文收悉,经研究,对《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1.岩溶洞穴钟乳石就其成因和物质成分来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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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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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钟乳石资源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的规定,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开发许可证”),未办证的钟乳石洞穴不能开展旅游活动。
二、已办理开发许可证现已到期需申请许可证延续换证的企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要求先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延续换证申请,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实地对照核实,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开发许可证延续换证。
经批准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开发权转让给他人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或停止钟乳石洞穴开发活动需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均依照上述要求办理。
三、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有越界开发、破坏钟乳石或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责成钟乳石洞穴开发者限期改正,或及时组织治理,切实保障旅游群众安全和保护好钟乳石资源。
地质矿产部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地函99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地质矿产部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
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7年4月4日地函99号)
广西地质矿产厅:
桂地发〔1997〕10号文收悉,经研究,对《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1.岩溶洞穴钟乳石就其成因和物质成分来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矿产资源的定义,开采钟乳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开采石灰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矿资源补偿费。
2.由于钟乳石普遍与岩溶洞穴共同构成特殊的地质景观,具有特殊的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因此更要加强保护,严格管理。
从广西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广西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管理办法》很有必要,但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相衔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钟乳石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钟乳石,是指碳酸盐岩地区洞穴内在漫长地质历史中和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石钟乳、石笋、石柱等不同形态碳酸钙沉淀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钟乳石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采集、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无法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的,勘察设计者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第七条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文档

2020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对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钟乳石资源有偿使用办法的制定和侵占、破坏、擅自采集钟乳石资源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钟乳石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钟乳石,是指碳酸盐岩地区洞穴内在漫长地质历史中和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石钟乳、石笋、石柱等不同形态碳酸钙沉淀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钟乳石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采集、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工商行政、旅游、公安、交通、海关、水利、建设、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无法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的,勘察设计者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第七条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对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钟乳石资源有偿使用办法的制定和侵占、破坏、擅自采集钟乳石资源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钟乳石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钟乳石,是指碳酸盐岩地区洞穴内在漫长地质历史中和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石钟乳、石笋、石柱等不同形态碳酸钙沉淀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钟乳石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采集、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工商行政、旅游、公安、交通、海关、水利、建设、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无法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的,勘察设计者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第七条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
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采集人采集。
采集人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采集。
第八条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钟乳石样品的,应当持科学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报采集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采集的钟乳石样品,不得出售。
第九条钟乳石采集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以及采集地点的地理位置图、洞口直角座标和钟乳石洞穴的平、剖面图;(二)采集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钟乳石采集利用方案;(四)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6年9月17日)第一条为了保障露天矿场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露天矿场,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露天矿山、采石(土)场(以下简称矿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矿场行业主管部门对矿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矿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矿场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矿场法定代表人(个体采矿者)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采取承包经营的矿场,其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责。
第五条矿场开采矿产资源前,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对其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理由,书面通知矿场。
第六条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对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矿床的赋存条件和水文地质情况;(二)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三)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四)反映矿山开拓、安全设施布置的生产(设计)图纸和地形地质图;(五)矿石类型、矿场的地理位置及其与居民区、重要建筑物、交通干线、输电通信线路的距离。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矿场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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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钟乳石资源有偿使用办法的制定和侵占、破坏、擅自采集钟乳石资源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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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钟乳石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钟乳石,是指碳酸盐岩地区洞穴内在漫长地质历史中和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石钟乳、石笋、石柱等不同形态碳酸钙沉淀物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钟乳石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采集、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
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工商行政、旅游、公安、交通、海关、水利、建设、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无法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的,勘察设计者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第七条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
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采
集人采集。
采集人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采集。
第八条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钟乳石样品的,应当持科学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报采集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采集的钟乳石样品,不得出售。
第九条钟乳石采集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以及采集地点的地理位置图、洞口直角座标和钟乳石洞穴的平、剖面图;
(二)采集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钟乳石采集利用方案;
(四)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有地下河的洞穴内采集钟乳石的,采集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集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钟乳石采集人应当建立钟乳石采集档案,载明采集的钟乳石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一条钟乳石采集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禁止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
第十二条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护区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二)具备与钟乳石洞穴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护钟乳石资源的具体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由开发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求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钟乳石洞穴开发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批准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兴建洞穴内游览道路、照明灯光等旅游设施时应当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洞穴内钟乳石。
因兴建洞穴内游览道路、照明灯光等旅游设施确需采集钟乳石的,采集钟乳石的类型、数量、具体位置应当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采集。
第十五条钟乳石洞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洞穴入口处和主要景点设置保护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志牌。
进入洞穴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不得损坏钟乳石。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赋存钟乳石的洞穴,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作出初步评价并建立档案。
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尚未开发进行旅游活动或者未经批准采集钟乳石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封闭洞口,设立地面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利用钟乳石洞穴从事旅游经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从事钟乳石经营活动,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经营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钟乳石上标明****、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钟乳石类型,并随附该钟乳石的采集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建立钟乳石经营档案,载明经营的钟乳石****、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采集的钟乳石,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