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监会对P2P行业十项监管原则的思考
互联网金融四条红线十条原则

四条红线是: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十条原则是: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P2P 10点监管原则,引来业界热议。
纵观10点原则,既有意料之中也有诸多新的提法,资深金融分析师对10条监管监管原则的解读如下:1、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解读:首先明确了P2P不是金融机构,因此不具备金融机构具有的功能。
目前国内有各种各样的公司都宣称自己是P2P,实际上P2P业务的本质就是定位于金融信息服务,和金融机构完全不同,无论从现有法律框架还是牌照角度思考,业务流程、资金流转都应避免和持牌金融机构趋同。
2、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解读:关键在于实名制,不允许有虚假信息登记。
这说明监管考虑问题有一定的高度和前瞻性。
P2P两端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晰,为了避免洗钱的嫌疑。
最近第三方支付公司也要求实名制登记,最明显的就是支付宝公司要求客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否则支付会有麻烦。
3、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解读:这一条分为两个方面解读。
解读一,P2P公司只能是信息中介,否定了信用中介和交易平台。
而目前实际上,大多数P2P公司都把自身定义为平台,有交易的功能,如果完全是信息的中介,不掌握资金流,则P2P公司的账户体系和应用场景将会失效。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账户为王,对于P2P公司来说,未来的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
解读二,P2P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这里指的小额界限是什么?如果在100万元以下,就沦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
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
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

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军规”互联网金融P2P政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互联网金融如何在监管可控情况下有序持续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10月,新上线的P2P平台为71家。
截至2014年10月31日,目前全国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约1474家,环比增速2.5%。
预计到今年底,运营平台数将达到1550家。
但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异军突起之时,“跑路”、“倒闭潮”等字眼也频频出现在P2P行业的发展中。
进入10月,问题平台明显增多,当月问题平台达35家,超过2013年“倒闭潮”高峰期32家问题平台的单月最高纪录。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事件频发的尴尬。
其中,监管缺失被认为是P2P平台风险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监管缺失已经成为P2P行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年底前明确监管主管部门,发布监管细则的传言一直成为悬在P2P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
监管迷雾,让所有平台、所有从业者、所有投资人,在摸索中前行,这种种的监管规则,绝不应出现第二十二条军规(Catch 22)般悖论式的进退维谷的局面,叫人左右为难的情况。
在此岁末之际,笔者大胆假设,小心猜想,认真求证,考察近期监管者的言行,推断监管思路,理顺出“十条军规”,这十条,期望能如“三大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般成为P2P行业的优良传统和行动准则,从胜利走向胜利!军规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绝不能建立资金池。
P2P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平台诈骗、跑路事件等层出不穷,而这些跑路平台多为资金池模式。
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的钱都在被网贷平台挪用。
发布虚假标用来融资,是问题平台常用手法,更有甚者要求投资人汇入了平台管理者的账户,明显违规违法操作,平台直接控制资金,构筑资金池,成为多数跑路平台问题的根源,虽然不能说这些平台最终都会卷款跑路,但暴露的巨大风险却是毋庸置疑的。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明确规定了五项“不得”,网贷细则公布对借贷者有何影响?对p2p行业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起看看吧。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p2p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对行业影响银监会发布网贷监管细则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后的基础上证实出台规范p2p 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的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将《办法》要点总结如下:(1)网络借贷(P2P)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5)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不得从事自融,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摘要:P2P网贷无序发展,行业风险急剧膨胀,“爆雷”事件频发,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政府进行严格监管和整治后,肃清了各种乱象,控制了行业风险,但监管过严和监管过程中的不协调也引发各种问题,严重打击P2P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
因此,要创新监管理念,纠正监管方向,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扶持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 “爆雷潮” “清退潮” 监管理念 管制和扶持● 马丽英一、引言P2P网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接借贷的简称,P2P平台则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业务活动的中介平台的简称。
在我国,2007年出现P2P网贷,2012年开始快速发展,2013-2016年进入爆发式发展时期。
据网贷天眼统计,2016年末P2P平台数量达6000多家,全年网贷成交额达到2万多亿元。
与此同时,P2P网贷风险也集中爆发,恶意欺诈、非法集资、卷款跑路、假标自融、庞氏骗局等各种现象层出不穷。
2016年以来,政府开始加强监管和规范P2P行业。
在严监管态势下,除问题平台频频爆雷外,又涌现网站关闭、暂停运营、停业清盘、业务转型等“清退潮”。
P2P网贷的兴起为传统金融业的“长尾人群”开启了便捷的投融资渠道,与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高度契合,但其无序发展引发极大信用风险,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关于网贷监管,早期的研究大多从P2P可能引发的风险出发,探讨网贷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体系的构建,或者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加强网贷监管,此外,也有不少学者比较和总结国外网贷监管经验。
近年来,关于P2P监管的研究不断深化,比如结合博弈论等理论来探究网贷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自2016年政府开始清查整顿P2P 行业乱象后,也有学者开始探究监管效率及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
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主要站在抗拒风险的角度看待问题,着眼于强化管制。
目前国家对于P 业务的有关规定 全

一、目前国家对于P2P业务的规定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对P2P 行业进行针对性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层对P2P行业发布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及讲话具体如下:序号文件/出处规定/表述1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二、(八)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2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
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是如何规定的?答:《指导意见》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
P2P理财监管历程大盘点

P2P理财监管历程大盘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作为金融改革中的重要力量,它已经开始愈来愈深入地介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
但是因为一度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引导,这个行业正呈现出一片“野蛮生长”的迹象,因此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问题。
所以,为了规范行业合法经营,正确领导P2P理财可持续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在P2P网贷行业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的努力。
回头看网贷行业的监管,应该是从2014年开始的,从2014年到2016年,按照时间轴来划分,我觉得可以把网贷行业的监管分成三个阶段,大致如下:第一个阶段是网贷行业监管启蒙阶段,时间是从2014年4月21日到2015年7月18日。
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提出网贷监管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到2014年8月3日银监会官员提出P2P监管的五条导向(“明定位”、“不碰钱”、“有门槛”、“重透明”、“强自律”)。
当年8月22日银监会的官员提出了P2P理财发展的六大原则(信息中介、行业门槛、银行托管、专业人才、资金规模、打击诈骗)。
当年9月27日P2P发展的六大原则又被银监会的官员延伸为十大监管原则(在六大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实名制、不得担保、信息披露,收费机制和小额等内容)。
回头看第一阶段的网贷监管,多是一些政府或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为主,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政策,也不具备法律效应。
但是第一阶段的“红线”、“导向”和“原则”也算是为后面制定详细的监管细则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就是说无论是后来的“指导意见”还是“监管细则”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发散或完善的。
第二个阶段应该作为意见监管阶段,时间是从2015年7月18日到2016年8月24日,也就是从十部委正式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到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中央部署互联网金融专项政治,8月份银监会出台了“银行存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出台了关于信息披露指引和数据统计报送的标准文件。
p2p行业规范

p2p行业规范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p2p行业规范篇一:目前国家对于p2p业务的有关规定(全)一、目前国家对于p2p业务的规定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对p2p行业进行针对性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层对p2p行业发布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及讲话具体如下:篇二:20xx最新p2p行业监管细则解读p2p行业监管细则解读p2p行业内翘首以待半年之久的监管细则终于在今日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尤为值得注意的几条内容:1、实行负面清单制禁止12种行为:第十条[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1)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8)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9)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1)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12)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实行银行存管第二十八条[客户资金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3、各类线下p2p或被禁止经营第十六条[线下业务]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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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P2P 10点监管原则,引来业界热议。
纵观10点原则,可以用“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来形容。
新新贷对10条监管监管原则的思考如下:
1、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思考:目前国内有各种各样的公司都宣称自己是P2P,还有一些说自己是P2B、P2C。
除了叫法不同,客户定位不同以外,业务的流程基本是一致的,对P2P来说要有明确的定义和业务流程。
P2P目前主要的定位是金融信息服
务,和金融机构完全不同,无论从现有法律框架还是牌照角度考虑,业务流程、资金流转都应避免和持牌金融机构趋同。
2、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思考:这说明监管考虑问题有一定的高度和前瞻性。
最近第三方支付公司也要求实名制登记了,最明显的就是支付宝公司要求客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否则支付会有限额。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便利程度已经远超美国,美国至今仍在使用支票支付,并非美国没有互联网、移动终端的支付技术,而是账户与每个人的身份信息挂钩,出于反洗钱考虑,在美国要开设一个资金账户有复杂的流程。
相对来说,P2P的投资者开设账户则比较简便,存在洗钱的隐患。
3、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
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思考:这一点对P2P公司来说非常严格。
目前绝大多数P2P公司都把自身定义为平台,有交易的功能,如果完全是信息的中介,不掌握资金流,则P2P 公司的账户体系和应用场景将会在不久后失效。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账户为王,对于P2P公司来说,未来的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估值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目前对P2P公司存在行业论和工具论。
以行业论来说,认为P2P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所有在网络上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可以称之为P2P。
如倒闭的公司虽然行为倒行逆施,匪夷所思,但没有脱离民间借贷的范畴,所以也可以称之为P2P。
另一种是工具论,认为不管P2P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它本身只是一种工具,无分好坏善恶,关键看怎样经营。
4、P2P应该具备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而对于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思考:其实,业界对监管的建议有一个相同的共识,就是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注册资本金(实缴)、创始人、股东、高管的从业能力和背景、技术能力等都必须设立门槛。
但是门槛究竟有多高,目前业内也没有达成共识。
5、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
思考:目前无论第三方支付还是银行,都有用户账户资金托管的产品,但是有些未必合适P2P公司,有些则存在“真托管”还是“假托管”的争议。
事实上,P2P完成资金托管并不难,难在用户能否改变此前便捷的支付习惯。
例如目前投资者在P2P公司充值可以即时到帐,但是如果资金托管,则只能做到T+1
到账,隔了一个工作日才能资金到账,会影响客户体验(观察君注:资金托管也可以实现T+0,但是手续费会稍高一些)。
6、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
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思考:我们一直有一个误区,就是国外的P2P公司都是没有担保的。
但是英国的ZOPA等P2P公司也在用类似计提风险准备金的方式保障出资人的利益,所不同的是,国外对风险准备金会进行压力测试,国内目前还没有一家P2P 公司可以做到。
事实上,P2P不得为投资者承担风险,不代表说P2P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应有一个机制约束P2P公司,不得进行项目造假、不得向投资者推荐不合格借款项目。
7、P2P机构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
思考:P2P公司即使回归到信息中介,也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意味着说P2P必须持续发展。
目前国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房地产企业也在通过P2P 渠道进行融资,上演最后的疯狂。
类似房地产、两高一剩、股票配资等业务为主的P2P,一定要非常小心,普通的投资者根本不了解其中的风险,也很难规避。
高利率的项目一般是创新的业务,但是业务创新也要注意控制风险,每一家P2P 公司都应抱着对金融的敬畏之心开展业务。
8、P2P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
思考:目前很多公司对外宣传时,说到“零风险”,非但误导投资者,也显得不专业。
从金融学角度说,只有国债才可以被定义为无风险。
金融的风险是滞后的,不发生不代表没风险,P2P更是如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揭示风险,让他们有自主判断的权利非常重要。
9、P2P机构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思考:事实上做好自律工作也是行业内主流P2P公司的共同愿景。
不过每一项自律工作进展都较为缓慢,原因是P2P公司之间模式差异比较大,且分布在不同省市,同行间沟通并不多。
从监管角度说,未来最后可能落地的监管方式,是在自律的基础上配合轻度监管,监管确保P2P公司守住底线,有公信力的自律组织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10、P2P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思考:P2P的定位本来就是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应尽可能和银行的覆盖范围错位。
一旦利率市场化、或者民营银行放开,对P2P来说会是巨大的冲击,尤其目前业务范围和银行重合度较高的公司。
监管层对P2P始终处
于创新包容性发展的态度,就因为P2P有利于实体经济,有利于多层次融资渠道的开发。
另一方面,无论是第三方担保,还是风险准备金,如果P2P做大额融资就
无法通过小额分散、大数法则分散风险。
尤其对于风险准备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可能一笔交易出问题就会击穿风险准备金,而风险总是存在的,再好的风控能力也只是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大额融资不应成为P2P的发展方向。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