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可以为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客体_尹英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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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不保护债权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分界线-前沿

侵权责任法不保护债权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分界线-前沿

侵权责任法不保护债权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分界线 | 前沿中国民商法律网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郭丽娜,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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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631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在“大侵权主义”的背景下,侵权责任法和无因管理的界分和冲突是一大问题。

传统理论认为,合法性是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界分的根本标准,但细分两种制度的利益衡量冲突和价值选择取向,则发现其存在不足。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道发博士在《论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界分与协调——兼评第23条》一文中,深入分析了两种制度背后的价值选择,提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责任法的界分和协调是编撰《民法典》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主题,在理论上应当予以厘清。

一无因管理制度与侵权责任法的规范冲突(一)立法规定的竞合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第93条中,但是放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观察会发现,无因管理与其他规范制度会发生冲突和竞合。

《民法通则》第109条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内容,结合第93条的规定,就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无因管理请求权之间的竞合。

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本人应当对管理人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但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的规定,受益人根据受益的多少以及经济情况承担适当补偿的义务,并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

甚至有学者主张,此时受益人承担的责任应以不高于其得以免遭损害利益的50%为限,但受益人有经济能力且愿意给予足够或更多补偿的除外。

这对本人(受益人)的义务要求完全是不一样的,尽管在第109条的情形下,侵权人对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对管理人实现完全保护,但是如果侵权人找不到或者无力赔偿,仅从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观察,两个规定调整的结果存在矛盾之处。

(二)无因管理之债与防止侵害行为受益人的补偿义务的区分《民法通则》第93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的一般无因管理之债与《侵权责任法》第23条均可以适用于防止、制止侵害的见义勇为行为,两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是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方面也存在差异:第一,在一般无因管理中,即使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本人(受益人)的赔偿义务要以损害与管理事务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存在相当因果联系为前提。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能力提升试卷 附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能力提升试卷 附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能力提升试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

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

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2、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能够,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B、能够,因首饰店主观上存有欺诈故意C、能够,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能够,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3、某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一案作出裁决后,发现该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对裁决持有异议。

关于此仲裁裁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重新作出新的裁决B、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裁决C、该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D、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4、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

债权与侵权重点摘要

债权与侵权重点摘要

债权与侵权重点摘要1、债: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1)民法的组成部分,直接调整具有民事流转形式的财产关系,即商品流转和交换关系。

2)“动态”的民法规范。

3)私法精神在债法中得到最突出体现。

3、债的关系:一、要素:(一)债的主体: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利和义务人。

特点: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

(三)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动的目的、作用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就是“给付”。

具备以下要求:1、合法性;2、可能性;3、确定性,给付在债成立的时候就确定;4、财产性。

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2、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3、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别结合关系。

4、特定当事人间的相对性关系5、债的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就是一个债务关系,广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架构,由众多债权或者债务构成。

4、债权的特征(债权与物权对照比较):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债权的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借助于他人(债务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享受其利益。

2)在权利性质上,债劝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相对权的特点表现为:债务人的义务是特定的,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对人权。

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4)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物权有。

5)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物权有。

追及力是本质区别。

6)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物权的客体为物。

7)在权利发生上,债权为非法定主义;物权为法定主义。

教学课件 侵权行为法--尹志强

教学课件 侵权行为法--尹志强
2.法学理论上的侵权行为。英美法在对侵权行为具体 定义时大都针对违约行为来说明。
3.我国理论上的侵权行为。基本可以分为三种:①过 错说,即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②违反法定义务说, 即将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确认侵权行为是 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约定的、 仅针对特定人的义务的行为;③过错与责任综合说, 即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赔偿 责任的行为。
2.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债权, 是对人权,当事人违反了作为的义务(应为而不 为);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物权、人身权或知识产 权等绝对权,是对世权,违反的是不作为的义务 (不干涉义务)。
3.责任性质和特点不同。违约责任允许当事人约定, 侵权责任则被法律所禁止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 事先可预见,侵权责任的范围是视侵权结果而定 的;合同债务可以抵销,侵权之债不得抵销;违 约责任可以代位行使,也可以转让,侵权责任则 禁止代位或转让;合同中可以设置免责条款,事 先免除违约责任,但侵权责任法律禁止事先免除。
2.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侵权行为法所要保护的利益 除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包括没有上升为权利而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
3.特定情况下的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 关系以外的人故意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实施的旨 在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定义
(一)侵权行为定义概说
1.立法上的侵权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包括加害人自 己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包括需由其承担法律后果的、 他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形。
(二)侵权行为定义及解释 侵权行为应被定义为: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而
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侵害行为。
定义中“违反法律”要素使其区别于违约行为 和
正当防卫等行为,而“民事法律后果”要素则区别 于

债权可以为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客体

债权可以为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客体


比较法 上 之分 析
而 自权利 之侵 害言 之 , 不具 备侵权 行为 要件 , 虽 自其 他方 面观 之 ,
则 已具备 , 故运 用 灵活 o ̄ 以, 国虽未 正式承 认第 三人 侵害 债 n所 德
( ) 一 日本
债权 作为 侵权 法上 的 客体 , 日本 分为 两类 : 在 由债 务人 实施 权制 度 , 但通 过 法条 规定 , 以变 通 的方式 对债 权予 以侵权 法上 的 的侵 害和 第三 人实 施 的侵 害 。 在债 务 人实 施侵 害债 权方 面 , 日本 保护 。
析, 分析 了各国将债权作为侵权法上保护客体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目前债权在侵权法上的地位, 论述 了确认债权在我国侵权
法上 受保 护 的客体 地位 的 必要 性与 可行 性 , 并对其 构成 做 了分 析 。
关键 词 侵权 法 债权 中图分 类号 : 2 . D933
客 体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90 —3 -2 10 .5220 )73 70
传统 民法 中 , 权 与物权 不 同 , 排 除在侵 权行 为法 的保 护 侵 害债 权制 度 。 债 被 之外 。 随着 世界 经济 的繁 荣 发展 , 债权 正 成为 社会财 产 的一种 主
要表 现形 式 。 是 , 可 债权 因其 流动 性 的特 点而 极易 受到 外界 的侵
( ) 国 三 德
法 认 为侵害 行为构 成侵 权责任 , 构成 债务 不履行 , 还 形成 竟合 , 并
可 以看 出 , 国侵 权法 保护 债权 的模式 主要 有 以下 三种 : 各 一
在判 例 中得到 了确 认 。 第三 人侵 害 债权 方面 , 在 日本 传统 民法 不 是承 认债 权具 有绝 对权 的性质 , 为绝对 权 中世 人 的消 极义务 不 认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侵权行为之债概述)【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侵权行为之债概述)【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五章侵权行为之债概述一、概念题1.侵权行为(中山大学2014年研;华农2013年研;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东财2009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1)消极侵权行为(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2)特殊侵权行为(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民事损害(南京师大2010年研)答: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无损害即无责任。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无过错责任原则(河北大学2014年研;北理2008年研)相关试题:无过错责任(武汉理工2010年研)答: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行为人一方。

但是,如果对方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4.过错推定(浙大2004年研;北科2004年研)答: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冯星露摘要:债权作为相对权,能否受到侵权法保护存在争议。

国内外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立法不同,但赋予其侵权责任法保护呈认可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民事权益保护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相当于承认将债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

在主观方面,故意和重大过失都可构成。

正当竞争行为、履行职务行为及忠告行为应成为债权侵权责任的阻却。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应以合同法救济为主,当合同法救济无法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再采取侵权责任法予以救济。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信赖利益损失及可预见的履行利益损失。

关键词:第三人;债权;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4-0101-03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已屡见不鲜。

对于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存在诸多理论争议,实务中处理结果亦不相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这改变了原《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对民事权益保护范围采取“列举+兜底”式的规定,《民法典》概括式的规定即承认债权可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采取概括式的规定对债权赋予侵权责任法保护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只是抽象的把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是不够的,实践中的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特别是民法典将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亟须建立完善的债权侵权救济体系。

对此,如何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对债权人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方式,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如何调试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使其既兼顾法理又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国内外立法分析(一)国外立法分析1.德国法德国法院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中,主要采取债权利益说的观点。

论侵权法的体系定位

论侵权法的体系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17)04—0087—09论侵权法的体系定位王英州[1]【摘要】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在应然层面不比定位为债法更具合理性。

《民法通则》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的定位仍为责任法,但该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将侵权法定位为债法。

民事责任的范围转变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承担且不能归入民事义务的内容。

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为违约责任和因绝对权的效力产生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共同的规定。

侵权法的内容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之债数额的确定。

侵权责任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互相配合能够更完整的保护民事权利。

【关键词】侵权法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体系协调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侵权法的定位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实质是责任不是债。

”[2]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的后果是产生损害赔偿之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18条第2款[4]规定侵权行为是债权请求权产生的原因。

《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取舍,删除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节的内容。

但《民法总则》第120条[5]和第186条[6]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表述。

《民法总则》的规定使侵权法的定位问题变得不清晰,使人产生以下疑问: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民法总则》所规定的侵权责任是债务还是责任?《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章中被删除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内容是否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内容?《民法总则》第120条和第186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含义是否一致?笔者认为,无论将侵权法[1] 王英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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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通过判例的方式, 将债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 确立了第三人
作者简介: 尹英志, 南开大学在读法学专业硕士,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研究方向: 民法。
・学术前沿・
2 009. 7(下)
(三) 因债权的特点, 对侵害债权的侵权构成要作严格限定 1. 债务人侵害债权应以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为主 由债务人实施侵害债权的场合下, 会产生违约责任, 同时也 发生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持有债权的侵害。 因债务人的原因构成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 侵权责任与违约 责任孰优孰劣难有定论。 至于权利人选择哪一种方式, 更是情况 各异。 但是就我国目前现实来看,合同法》 《 所确立的制度是相对 完备的, 根据各个有名合同的不同性质也作了相应的特殊规定。 如果法律不加限定, 在发生违约责任的时候认可侵害的债权作为 侵权行为保护的客体, 一律以竞合而自由选择, 《合同法》 那么 中 对于各种特殊合同所作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从我国的现状来 考虑, 在发生同时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时, 在法律没有规定 的情况下, 以违约责任为宜。 2. 在第三人侵害债权造成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 过错需要精 心设计 (1)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法构成中过错应是故意而排除过失 物权具有社会公开性, 加害人对物权造成侵害时, 要承担侵 权责任。而债权是对人权, 只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 不具有社会 公开性, 第三人不负有不得侵害债权的消极义务。 如果一律要求 第三人承担对债权的侵权责任, 无异于过分扩大了第三人的注意 义务。基于此, 可通过对构成要件中的过错加以限制来解决。这 是因为债权缺乏社会公开性, 若以过失为构成要件的话, 责任实 属严苛, 有扩大侵权责任适用的嫌疑。 而使用故意作为构成侵权 的要件, 不仅恰好弥补了债权在对世性上的不足, 也排除了妨害 交易安全的嫌疑。 (2) 侵权构成要件中的故意, 不仅需要有侵害债权的故意, 还 要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频繁、 激烈, 买受人在以更高的价格或条 件使出卖人将货物转卖或者跳槽的过程中, 是明知出卖人与其原 买受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时, 如果仅 仅因为第三人知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契约, 就认可第三人 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将限制经济上的自由竞争。 形成了一 旦交易双方定立了契约, 在遇到更好的交易条件时, 在侵权责任 的赔偿范围大于违约责任和适用侵权责任必然无法适用合同违 约条款的情况下, 交易人会慑于债权侵权行为的性质, 不敢进行 正常的市场经济的自由选择。 因此, 在债权侵权责任的过错构成 方面, 仅仅有故意是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的, 还需要明确故意的内 涵, 即不是第三人故意与债务人缔结损害债权人的合同, 而是第 三人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缔结该合同, 这样就能够解决确认 债权的侵权责任所保护的客体的地位与自由经济竞争的矛盾。 因此笔者认为: 债权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侵权责任的保护 客体, 是完全可以确立的, 但由于债权作为相对权的特性, 在确立 的前提下, 对其构成要件要做严格的限制和精心的设计。
② 作了说明、 对第三人和契约债务人的责任性质作了说明。 至此, ①
侵害债权制度。 (三) 德国 传统德国侵权法严格恪守债权相对性的原则, 为了防止侵权 行为对合同法律制度的颠覆, 严格区分侵权制度与合同制度, 不 承认债权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德国民法典》 826 条规定: 但 第 “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者,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有学 ” 者依据该条认为, 在德国, “侵权行为并不以权利之侵害为要件, 违反法律保护规定及故意违背良俗之加害, 均足构成侵权行为, 而自权利之侵害言之, 虽不具备侵权行为要件, 自其他方面观之, 则已具备, 故运用灵活。③所以, ” 德国虽未正式承认第三人侵害债 权制度, 但通过法条规定, 以变通的方式对债权予以侵权法上的 保护。 可以看出, 各国侵权法保护债权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 是承认债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认为绝对权中世人的消极义务不 能将债权排除在外, 日本采此模式; 是通过确认债权作为财产 2. 权的一部分, 间接承认了债权的绝对权的性质, 法国采此模式; 3. 是通过立法上制定特别规定, 对受到特定侵权行为侵害的债权予 以侵权法上的保护, 德国采此模式。 二、 我国立法现状之分析 我国 《民法通则》 规定, 侵权法保护的客体应为 “公民、 法人的 合法的民事权益” “国家的、 和 集体的财产” 、 “他人财产、 人身” 。 “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的内涵, 在我国并未有法律界定。 而关于财产, 通说认为应当理解为财产权利和利益, 债权作为动 态的财产权也应当包含在内。但这一内涵并未在我国的相关法 律中体现出来。我国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包括: 人身权、 人格 及其利益、 家庭关系、 物权、 知识产权以及商业侵权等, 债权还未 明确得到侵权法上的保护。 有观点认为, 《合同法》 122 条的规定设立了债务人侵 我国 第 害债权的制度; 《合同法》 74 条第一款设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 第 的制度。 对于债务人侵害债权方面:合同法》 122 条明确了合同关 《 第 系中, 债务人一方实施加害给付, 债权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责任 或者侵权责任。 但该条款还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 “ 害对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 , 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 根据
2009. 7Βιβλιοθήκη 下)・学术前沿・债权可以为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客体
尹英志
摘 要 债权作为相对权, 其能否和物权一样作为侵权法上的客体受到保护一直颇为争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债权日 益成为社会财富表现的主要形式,越来越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本文从各国的实践做法与我国的立法现状作分 析, 分析了各国将债权作为侵权法上保护客体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目前债权在侵权法上的地位, 论述了确认债权在我国侵权 法上受保护的客体地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并对其构成做了分析。 关键词 侵权法 债权 客体 中图分类号: D9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7-337-02 传统民法中, 债权与物权不同, 被排除在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之外。 随着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 债权正成为社会财产的一种主 要表现形式。 可是, 债权因其流动性的特点而极易受到外界的侵 害, 加大对债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许多国家 都已经将债权列为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客体。我国目前的立法实 践中, 并没有明确债权是否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笔者从比较 法角度, 结合我国现实, 探讨债权作为我国侵权法上客体的必要 性与可行性。 一、 比较法上之分析 (一) 日本 债权作为侵权法上的客体, 在日本分为两类: 由债务人实施 的侵害和第三人实施的侵害。 在债务人实施侵害债权方面, 日本 法认为侵害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还构成债务不履行, 形成竞合, 并 在判例中得到了确认。 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方面, 日本传统民法不 承认债权可以受到侵权法保护, 直至 1914 年日本理论界的 “有力 说” 兴起。该学说认为债权作为权利的一种, 同样具有不可侵犯 性, 不能因为债权是相对权, 在其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就不能受到 侵权保护。 次年, 日本大审院在判决中采用了此主张, “对世 认为 性权利不可侵犯的效力实际上具有权利的通有性不能将债权除 外” , 实际上承认了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已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二) 法国 《法国民法典》 1382 条对侵权进行了原则界定:任何行为 第 “ 使他人受损害时, 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 偿责任。受罗马法影响, 世纪之前, ” 20 法国严守契约相对性原则, 认为由于第三人原因, 致使契约当事人一方不能履约, 并造成契 约债权人利益受损的, 只能向契约债务人寻求救济。因此, 1382 条并不能在债权受侵害时被援引。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 至 契约 成为重要财产形式, 利用损害契约的方式达到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层出不穷。为稳定契约关系, 法国最终在判例实践中将 1382 条 的规定扩张到对侵害债权的保护之中。法国理论界也将债权认 定为财产权的一种, 确认其绝对性, 一并受到侵权法上的保护。 最后, 法国通过一系列的案例确立了侵害他人契约关系的诉讼、 工会干预他人契约的关系问题、 对干预他人契约关系的主观要件
该条选择侵权责任进行诉讼时, 其侵害的权利客体实质不是债权 本身, 而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 该条款并不能证明我国设立了债 务人侵害债权制度。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方面: 《合同法》 74 条关于撤销权的 第 规定表明受让人作为债权关系中第三人不具有善意, 不能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 所以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是典型的第三人与 债务人串通侵害债权的行为。 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下, 我国 《合同法》 的态度是: 受侵害的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 间的串通行为。 由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 的串通行为归于无效,因此也就不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 了。由此可见, 我国也并未设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因此,我国并未明确规定债权可以作为侵权法上保护的客 体, 《民法通则》 但 上的概括性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也没有否认债权 在侵权法上的客体地位。 三、 对债权作为侵权法上保护客体之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确认债权在侵权法上的客体地位, 是当今理论发展的趋势, 可以通过精确的制度设计来消除负面影 响, 发挥应有作用。 (一) 债权作为侵权法上的保护客体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传统民法理论中, 债权为物权的取得方式, 具有相对物权的 从属性, 传统民法仅对物权进行侵权保护。 随着契约在西方国家 经济中变成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要手段, 债权成为社会财产的一 种主要形式。 债权代表社会财产的流动性, 有利于社会价值的利 用与分配, 符合并促进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 在债权成 为社会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之后, 对债权本身进行保护的要求也 日益加强。 在我国, 契约正逐渐变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 借 鉴世界各国及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 确认债权作为侵权法上的客 体地位符合现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 债权作为侵权法上的保护客体在实践上具有可行性 “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 (作为或不作为) 的权利, 称为债权。④债权这一经典定义表明债权作为侵权法上保护客体 ” 的障碍就是 “债的相对性” 的原则, 若将债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客 体必然要突破这一原则。对于如何突破, 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 对此前文已有所论述。 我国实践中最适宜采取的是法国模式。 因为采用法国模式, 既不用为了寻求德国模式而新设法条, 也不用为了直接承认债权 的绝对性, 引发我国合同法制度的颠覆。 《民法通则》 106 条第 第 2 款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财产的, 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债 权作为一种日渐占据主导地位的财产表现形式, 将财产的含义扩 张解释包含有债权, 顺理成章。根据 《民法通则》 5 条的规定, 第 债权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权益, 并没有被法律排除在保护的范围 之外。因此, “不能说债权是相对权就使债权关系当事人以外的 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债权不负有任何义务, 恰恰相反, 对于债权这 种相对权, 任何人也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侵害债权, 就违背了 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构成侵权行为。⑤债权作为侵权法上的 ” 保护客体, 在实践上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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