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园林城市创建20周年宣传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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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园林城市创建20周年宣传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园林城市创建20周年宣传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12〕53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总结20年来园林城市创建经验和成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园林城市创建2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建城【2012】106号)。
按通知要求,定于2012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园林城市创建系列宣传活动。
请各地认真总结20年来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的创建成果和经验并做好宣传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
自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20年来,我省各地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上取得了丰硕成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大为改观,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各地要以园林城市创建20周年宣传活动为契机,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站在“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有组织、多方位、大力度开展总结宣传活动,全面展示我省20年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成果,推广各地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成功经验,普及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标准及相关知识,宣扬各地涌现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反映老百姓的感受和诉求,掀起宣传活动热潮,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认识,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园林绿化的良好氛围,切实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做好宣传活动组织工作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彰显特色”的要求,从现在开始,迅速行动,全面做好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抓好安排落实。
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

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附件1: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一、绿地率单位:新建35%,改造30%以上;医院、休(疗)养院、学校40%以上;小区:新建35%、改造30%以上。
二、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有较高艺术性。
三、树木、花卉、草坪、绿篱生长良好,无断垄、无病虫害、无斑秃。
四、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养护管理良好。
五、绿地干净、整洁、卫生,管理到位。
—1—附件2:河北省园林绿化样板街道评选标准一、绿地率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地率30%以上;红线宽度40-50米的,绿地率25%以上;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绿地率20%以上;园林景观路,绿地率40%以上。
二、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景观优美。
三、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设置合理,和整体环境相协调,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性。
四、树木、花草、绿篱养护及时,长势良好,无缺株、断垄现象,无病虫害,草坪无斑秃。
五、道路绿地护栏、路牙、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养护良好,绿地干净、整洁、卫生。
六、无侵占道路绿地现象。
—2—附件3:石家庄市花园式单位评选标准一、总要求在实现普遍绿化的基础上,做到有树、有花、有草,植物搭配合理,四季常青,三季有花,草地覆盖,并配以适当的园林建筑小品,整个单位庭院整齐清洁,环境优美,文明舒适。
二、具体标准(一)绿化面积1、绿地面积:旧城区原有单位单位绿地面积不少于单位总面积的25%,新建区单位不少于30%。
学校、医院、休(疗)休养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少于35%。
2、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3、已绿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90%以上。
4、确实无绿化条件的,如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搞得好,也可酌情计算。
(二)绿化规划落实好有近期规划和长远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绿化、美化,保证规划正常实现。
(三)绿化效果好—3—1、树种配置科学合理,实现了乔木40%,花灌木30%,常绿树30%的比例。
2、庭院围墙四周、路旁有乔木遮荫,建筑物周围有花木相衬,草皮覆盖地面,墙上有攀缘植物,达到了黄土不露天的绿化景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0.28•【文号】建城[2016]235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创建园林城市对促进城乡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抓手作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建城[2012]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28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冀建城管〔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及评定标准的通知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廊坊、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提高绿地品质和服务质量,我厅对照国家、省内有关标准,对《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评选办法》及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道路评选办法》《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评定标准》《河北省园林式道路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小区)、街道评选办法》及标准(冀建城〔2017〕46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园林中心。
联系电话:*************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8.09•【文号】建城[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
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
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
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
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
河北省生态园林城镇标准

河北省生态园林城镇标准
(100分)
类型
序号 注
综合
管理
1
组织领导
政府高度重视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并实施了生态园林城镇创建工作方案,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4
2
专业队伍
有具体的部门或专职的园林绿化专业人员负责镇域范围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行使园林绿化管理职能。
3
城镇道路完好率
≥95%
4
4
节能减排
①公共设施采用节能技术,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
②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风能等可再生资源。
5
≥37%
4
2
建成区绿地率
≥32%
5
否决项
3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9㎡
5
否决项
4
公园绿地建设管理
至少有一处5公顷以上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公园,管理水平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
5
5
城市道路绿化
①普及率≥90%;
②达标率≥85%;
③林荫路推广率≥60%。
6
6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100%
5
7
市级以上园林式单位、居住区所占比例
④无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等现象。
5
否决项
2
环境卫生管理
①有专业队伍,建立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无害化处理率≥90%;
②垃圾箱、转运站等卫生设施齐全,城区卫生全天候保洁。
5
3
历史风貌和自然资源保护
①镇域内历史文化遗存、地域风貌、风景名胜资源得到妥善保护与管理。
②镇域内自然山体、水域、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5
规划区内范围
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进行复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进行复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冀建城[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进行复查的通知(冀建城〔2010〕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提高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助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根据省政府要求,决定对省政府已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进行复查。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复查范围2008年12月以前省政府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和县城(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和县城的除外)。
二、复查内容对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园林城市标准》、《河北省园林县城标准》逐项进行复查。
三、复查安排复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0年1-3月份),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对照新标准进行自查。
自查认为达到新标准的,请于2010年3月底前向省政府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阶段(2010年4-5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提出复查申请的城市、县城进行评审验收。
第三阶段(2010年6月份),对复查验收合格的城市、县城,提请省政府重新命名;不合格的,暂不命名,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未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将提请省政府撤销“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称号。
四、复查验收申请材料(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复查验收的请示;(二)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复查工作的自查报告;(三)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命名后的城市绿化工作和巩固园林城市工作情况及取得的重大成就;(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及实施情况的说明;(五)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化、公园和游园建设等有关资料);(六)园林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情况的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报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情况的通知-冀建办城[20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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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报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情况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报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情况的通知
(冀建办城〔2012〕8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邯郸市城镇建设上水平办公室:
为落实全省园林绿化暨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掌握我省园林绿化建设进展,请各设区市及时报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情况。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时间要求
每月25日前,将城市园林绿化进展情况统计表(附后)内容填写完整后报至我厅。
二、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情况报表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有效,报送及时,以后不再另发通知。
请各设区市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至我厅。
联系人:岳晓王岚岚
电话:*************(传真)
邮箱:hbfjyl@
附表:城市园林绿化进展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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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园林城镇标准
(修订稿)
1、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重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镇指导思
想明确,要建立健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2、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制总体规划,在规划中表述绿化规划建设内容,并制定严格实施城镇“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镇创建活动,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有效提高城镇承载力;各类绿地规划指标比较先进,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城乡一体”的原则,并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使城镇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4、至少有1座公园或广场(游园)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植物配置合理,富有地方特色;公园绿地布局合理,镇区绿化覆盖率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平方米以上。
5、居住区绿化不低于35%;工业企业绿化不低于30%;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公共场所绿化不低于30%,使城镇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6、注重城镇风貌的保护,突出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建筑小品、雕塑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历史文化风貌。
7、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100%和80%以上,城镇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8、镇各驻地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主干道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城镇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各占60%以上。
9、按照城镇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10、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拥有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拥有一座污水处理厂,或实行了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镇区路灯照明科学合理,繁华区、景区配有标准化的公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