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监房005-勘察设计单位行为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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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渝建[2012]8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渝建[2012]8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渝建〔2012〕8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从源头上把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提高设计质量水平,提升城市品质,针对2011年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全市设计质量大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对建设组织行为负责。

在工程设计发包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市外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位和人员备案。

设计合同发包应本着科学、理性的原则,不得迫使设计单位以低于国家收费标准或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竞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

不得在设计合同中,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故意降低质量标准,进行限钢梁、限混凝土量等设计。

在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技术标准规范、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等,并以此作为支付设计费的前提条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项目报批过程中,凡存在为逃避行政监管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设计单位应坚持学科发展理念,以质量求生存,以信用图发展。

不得为抢占市场,迁就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违背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规避质量责任。

应强化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加强员工继续教育和企业自主创新,不得进行低水平的市场竞争。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渝建〔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渝建〔2015〕65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诚信体系,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中提出“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要求,我委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启用“重庆市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市内企业。

二、填报要求(一)填报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下午17:00(届时“备案系统”将关闭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填报功能)。

(二)填报范围:市内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企业及其需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所有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基本信息。

(三)填报业绩:凡不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各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在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1月内如实填报企业和个人业绩。

(四)填报网址:“备案系统”网址:8088/,采用IE浏览器登陆。

(五)其他要求1、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收集数据,按时填报本企业及相关人员基本信息和做好后续动态维护工作,其基本信息应由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方可批量上报,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备案系统”中各有关企业用户名见附件一,初始密码为123456,其用户名将固定使用,请及时修改密码,专人管理,并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本企业的“备案系统”联系人员名单(见附件二)电子件发送至邮箱****************。

渝建〔 〕 号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渝建〔 〕 号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建〔2014〕33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等文件规定,为提高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一、责任的界定(一)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含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牵头组织实施者,对工程质量(含勘察设计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一并依法纳入监管。

(二)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2、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破产的;4、其他法规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责任人并进行事前承诺(三)承接建筑工程建设任务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应分别确定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法人代表授权书》(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渝建〔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2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鉴定工作,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鉴定工作管理(一)鉴定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鉴定委托人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及其构件、局部开展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对房屋建筑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抗震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出具房屋建筑鉴定报告。

房屋建筑鉴定报告可作为委托人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二)主要依据。

房屋建筑鉴定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三)能力要求。

在我市开展房屋建筑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结构分析能力,并满足相应条件。

1.主体结构3层及以下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

检测机构应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具有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3项资质类别及其相应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还应具备钢结构检测资质类别;涉及建筑幕墙等相关鉴定的,还应具备建筑幕墙等相应检测资质类别。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创新研究与能力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创新研究与能力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创新研究与能力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07
•【字号】渝建勘设〔2021〕65号
•【施行日期】2021.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下达2021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创新研究与能力建设项
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行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勘察设计工作,根据《关于征集2021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创新研究与能力建设项目和绿色建筑配套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渝建勘设〔2021〕20号)要求,经公开征集、单位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现下达2021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创新研究与能力建设项目计划(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协调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减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确保按计划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二、为支持项目做好能力建设工作,我委对实施项目适当给予经费资助,各项
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符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我委将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高质量地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附件:2021年度勘察设计行业创新研究与能力建设项目计划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21
野外记录(包括地质编录)是否按钻进
回次现场逐段填写
(五)
作业
安全
22
已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3
现场其它无明显安全作业隐患
情况
机长代表签字: 现场负责人签字:
检查结论:□ 合格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工程项目: 钻探企业: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情况简述
是(打√)否(打×)
勘(察)纲要 等 资料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经技术负责人审定的勘察纲要或钻探任
务书
3
附有坐标的拟建建筑物及钻孔布置总平
面布置图
4
已收集拟建工程场地的周边条件(如建
设单位未提供时应加以说明)
13
送土工试验的试样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14
岩芯采取率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15
回次岩芯的排列是否规范
16
原位测试工作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
(四)原始 记录 情况
17
岩芯牌填写、摆放、签名是否规范
18
原始记录、签名是否规范
19
现场原始资料未出现涂改、转抄现象
20
已完成的钻探孔原始记录是否已由地质
编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
5
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二)人员 配备 情况
6
项目负责人是否与登记的信息相符
7
地质编录人是否与登记的信息相符
8
现场作业人员(机长、记录员等)是否
与登记的信息相符
(三)现场 作业 质量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委规范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文件(渝建发[2002]4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建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止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2001]3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对高切坡、深开挖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切坡项目)的管理,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在高切坡项目管理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市建委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一、 关于管理范围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高切坡项目均须执行本规定,具体标准如下:(一)高切坡:切坡最大高度,岩质边坡≥15米,土质边坡≥8米;(二)深开挖:基坑开挖最大深度≥12米;(三)高填方:填方最大高度≥8米。

高切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具有安全隐患的,亦应执行本规定。

二、 关于管理程序(一)高切坡项目在规划选址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后,须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和评价,并对支护方式和设计参数提出明确的建议。

(三)初步设计前,须进行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并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对支护方案作出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

评估报告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四)在可行的支护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须经有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五)施工图经审查后,必须按法定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施工组织方案应征求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上海申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6家监理公司违规行为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上海申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6家监理公司违规行为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上海申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6家监理公司违规行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渝建质安〔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上海申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6家监理公司违规行为的通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检查和质量监管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13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飞行检查工作方案》(渝建质安〔2020〕28号)要求,结合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以案四改”有关工作部署,近期,我委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了专项抽查,发现部分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理工作。

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典型案例(一)上海申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两江新区万国数据重庆数据中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伏威,建设单位为重庆万国宏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问题:一是监理企业承诺派驻现场共5人,实际到岗2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2条规定;二是总监理工程师履职差,违反住建部《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第二条规定;三是未按要求审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违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第6.2.5条规定;四是部分混凝土浇筑旁站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违反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五是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留置混凝土试件管理,监理未切实履行见证职责,违反《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六是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未按要求处置,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规定;七是未按要求组织检验批验收,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1条规定;八是监理日志内容简单,无法反映监理工作情况,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7.2.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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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人员变更的相关函件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2
人员配备、专业和数量与工程特点、规模一致情况
□有关责任人员名单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有关人员质量责任书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3
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情况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的签字盖章
□建议处罚
□勘察、设计文件竣工验收质量检查报告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6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质量问题的分析、处理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7
设计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情况
□节能的专项设计及审查备案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设计单位出具的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4
设计、变更修改情况
设计变更程序、签字盖章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5
参与验槽、基础、主体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验收记录签字完善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重要部位的隐蔽检查记录签字完善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8
执行强制标准情况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其它:
监督检查意见:
责任(参加)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记录(第次)
检查时间:年月日渝建监(房)-005
工程名称
形象进度
序号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检查情况
存在的问题
监督意见
1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核对资质及许可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
□不符合
□整改□局部停工
□建议处罚
□核对监督注册人员与项目组织机构人员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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