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学习市安委会《政策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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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青建办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2号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局、城管局、开发建设局)、委属各单位: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冬季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市、委属各单位的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与12月18日前、专项行动总结于2015年3月20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委。

附件:1.关于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2.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冬季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月12日附件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冬季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建管局(处、办),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景区管委会:近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会议,省政府安委会转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特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的通报》(安委办警示通报〔2014〕26号)文件,印发了《开展冬季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鲁安发〔2014〕32号),对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冬季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青建管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3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鲁建管发〔2014〕6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鲁建建字[2015]5号),严格落实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地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外地入青企业驻青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身份参加房屋建筑工程的投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项目负责人的,应在工程投标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上述人员已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应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的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原中标人员的资格等级和业绩。

确属无法变更的,应写明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安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安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5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16
【实施日期】2011.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
年”活动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58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精神,深入开展2011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要以认真贯彻国发〔2010〕23号、鲁政发〔2010〕77号、建质〔2010〕164号和鲁建安办字〔2010〕6号文件精神为核心,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积极推广安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11月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应对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为切实抓好冬季建筑安全生产,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决定召开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1、会议时间:12月1日(周四)下午14:00。

2、会议地点: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内容1、通报我市近期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传达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3、请各区市汇报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应对措施、下一步工作打算,并上报书面材料。

4、请各区市汇报《关于对鲁信北村E3-4地块二标段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通报》和《关于对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松树庄社区旧村改造工程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通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5、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市提报事故处理情况。

6、结合冬季建筑安全生产特点,对省厅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三、参加会议人员五市三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局分管局长和建管处处长(主任)或安监站站长。

(联系人:汪黄毛,联系电话:85065009)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0]1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04
【实施日期】2010.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
效机制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0〕18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蓝色经济和国际化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加强城市文明建设、防范环境污染等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全面系统地抓好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更好地树立我市建筑工地良好形象,现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十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告知制度
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文
明施工告知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方建设主体的责任,并签字确认。

在建筑渣土外运前,建设、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排放、清运计划,并及时向建筑垃圾监管部门申报。

二、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招用经过密闭改装符合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防止渣土撒漏污染城市道路。

建筑工地渣土外运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派人在现场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旁站式跟踪检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质量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0]1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2.01【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质量问题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6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多起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我市情况看,建筑工程质量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着部分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部分工程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淡薄,质量行为不规范,尤其是部分开发建设单位没有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工程实体部分"新"、"疑"、"难"质量问题未从根本消除,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是部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与应用论证不充分,质量无保障等。

为切实解决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突出质量问题,从根本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切实规范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一)严格承发包行为管理1、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分包时,应严格执行我市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工程发包行为,严禁违法分包或肢解发包工程。

严禁无资质及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施工。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及建筑物内的供水、供热、供电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承包单位。

2、监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招投标手续,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实行专业分包信息报告制度。

装饰装修及安装专业工程施工前,开发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起完整的专业分包管理档案,并将发包的专业工程相关信息及时完整的填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册》中的《专业工程承发包情况表》(详见附件1)中。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青建办字[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0]8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管局、园林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建办〔2010〕122号)转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把新闻宣传工作纳入整个建设工作全局考虑,将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要充分发挥《中国建设报》等报刊的行业媒体作用,紧紧围绕城乡建设工作的重点和行业的热点、焦点问题,切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行业改善民生、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取得的巨大成绩、先进经验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动我市城乡建设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各区(市)建设部门和委属各局要加大宣传报道的力度和投入,组织做好本单位以及行业企业的《中国建设报》征订及统计工作,把新闻宣传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各地、各部门在新闻宣传报道方面的工作可与市城乡建设委办公室或《中国建设报》驻青岛记者站联系。

《中国建设报》的征订工作可到当地邮局办理,国内邮发代号为1-77。

《中国建设报》青岛记者站联系人:孙雷、闫丽电话/传真:85725583 8573011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建办〔2010〕122号)(略)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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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安监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
学习考核情况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评优评先相挂钩,对学习贯彻不力的予以通报。
总结学习活动,通报学习活动开展情况。
附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组织学习市安委会《政策百问》计划
日期
活动安排
组织者
参加者
备注
10月12日前
制定学习活动计划
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
班3日至17日
学习《政策百问》第一部分
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
全体人员
要规定具体课时,明确授课老师,充分运用专题辅导、课题讲座、职工夜校等形式,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轮训、知识竞赛抢答等多种方式,开展全员学习活动。
10月18日至22日
学习《政策百问》第二、三部分
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
全体人员
10月23日至28日
学习《政策百问》第四、五部分
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
全体人员
10月29日至31日
组织考试和补考,上报考试成绩表
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
全体人员
及时上报
11月上旬
迎接市安委会统考和抽考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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