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1.3.15青岛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办公会通过稿)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86号市政府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臵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青岛市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为了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管理1.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包括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建设工程。
2.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
3.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公示。
4. 投标者资格审核投标者应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招标单位需公正、公开地进行审核工作。
5. 招标保证金管理投标者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招标保证金,招标单位需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招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
四、投标管理1.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按时递交给招标单位。
2. 开标工作招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透明地进行开标工作。
3. 投标评审投标文件经过评审小组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投标者的资质、技术方案、价格等指标进行评审。
4. 中标公示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
五、监管和处罚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惩罚措施。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招标单位必须遵守,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上为《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内容,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投标者认真执行该办法,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良好秩序。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建设监理市场机制,维护业主和社会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和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三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社会监理单位。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委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确定投标企业的范围。
(四)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五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三资”项目、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应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第七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的形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
招标单位在报经市建委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协商确定监理企业。
第八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可对项目全过程,也可分阶段招标。
一般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第九条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向市建委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市建委审查和审定;(三)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企业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建委审定确认投标监理企业的范围;(五)招标单位向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edacfaaef8941ea76e05eb.png)
青建管字〔2008〕15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第二章考评方式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B级;70分以下的为C级.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一次,并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考评内容第七条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二)本企业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5分。
(四)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且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加5分;(五)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加5分;(六)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得分按10分制计入总分.同一奖项只计最高分。
第八条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一)年内无代理业务的扣30分;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2亿元的扣10分;乙级或暂定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8000万元或6000万元的扣10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

青建管工字〔2012〕2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2012年12月27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奖励职责,提高工程师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进行统一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是否齐全;(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审查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九)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实结算;(十一)规范建筑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十三)严格执行《建筑业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推动市区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
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招标条件和要求,并注明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放: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投标人,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工程要求。
3.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投标的合规性。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价格、资质等,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5. 投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投标结果,包括中标人姓名、中标金额等关键信息,以维护公开透明的原则。
6. 中标通知和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担保要求,确保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
7. 施工管理和监督:招标人应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视,并要求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四、招标措施1.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有平等参与的机会。
2. 资质要求: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规定支付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应支付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投标和中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投标人信誉评价:招标人应建立投标人的信誉评价制度,鼓励优秀企业参与招标。
5. 投标限价措施:对于市政工程、公共事业建设等有着特殊社会效益要求的工程,可采取投标限价措施,确保工程的成本控制和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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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方式、依据及内容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加分扣分制,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至99分的为B 级,60分(含60分)至79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加分扣分应依据下列文书认定:(一)有关部门表彰或投诉处理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
(一)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二)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三)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四)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五)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实施细则情况等;(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操作办法第九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30分、25分、2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对所属企业加15分、10分、8分。
同一事项获得多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方面因自有企业品牌、经营管理特色等,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点名表扬、推广做法的,每次分别加5分、4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四)本市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招标项目每100平方米或每10万元加0.008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
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六)社会评价结果:采取对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分为优秀、合格、较差3个等级,分别对应分值为15分、0分、-15分。
每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得分由调查评价的平均分得出。
(本项加分最终值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5分,20分,15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20分,15分,10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每次分别给企业加5分。
第十条考核扣分项目及分值:(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40分,直接判定为D级:1、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延续、重新核准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的;3、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6、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7、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8、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9、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资料,虚报业绩的;10、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11、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0分:1、所上报代理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2、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项目信息、投标文件制作等服务的;3、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4、所代理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5、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0分:1、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3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3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乙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1亿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3个(不含)以上的;暂定级代理机构年代理工程项目总造价未达到6千万元以上,或代理造价在1千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未达到2个(不含)以上的;(下半年新申请入青和新申请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考核本条内容。
)2、经查实,利用工作之便向中标单位介绍分包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3、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4、未对所代理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5、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6、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无正当理由不返还或拖延返还投标保证金的;7、所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原因引起投诉的;8、不积极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9、其他违反规章及地方性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5分:1、企业基本情况、专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2、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3、对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未及时贯彻落实的;4、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6、开展某项招标代理业务少于2 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3人,或开展工程预算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4人的;7、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等造成损失的;8、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9、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进行业绩登记的;10、未按规定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的;11、未按规定填写信用档案信息的;12、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13、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的;14、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15、未与员工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16、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17、其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2分: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上岗证的;2、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3、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为非工程类专业的;4、不积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5、上报的代理项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6、所代理项目存在投诉现象的;7、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行为。
(六)其他加分扣分项目和分值: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在2次(不含2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扣5分;在2次以下的,每减少一次加5分。
(企业每季度平均退件次数为当季度本企业上报项目总退件次数除以上报项目个数所得的商,商按四舍五入取整。
统计期内无代理项目的不参与本条考核。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格升级时优先扶持。
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资格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下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格升级;半年内不准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属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的,收回《外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青信用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的,除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理外,停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半年,并视情建议资格审批部门降低资格等级、注销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