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法律法规》第十七章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②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票据权利的时效2.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A.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B.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C.背书不连续。
D.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E.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F.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银行从业《初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复习题集(第3537篇)

2019年国家银行从业《初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大公金”业务板块不包括( )。
A、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B、为企业提供商业银行业务C、为机构客户提供金融市场业务D、为机构客户提供投行业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1节>西方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答案】:A【解析】:“大公金”业务板块主要为企业和机构客户提供商业银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和投行业务。
选项A属于“大个金”业务模块。
2.( )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反映了商业银行在无损失或微小损失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
A、市场流动性风险B、融资流动性风险C、商品价格风险D、市场风险>>>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6节>流动性风险的分类【答案】:A【解析】: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反映了商业银行在无损失或微小损失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
3.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 )最明显的特征。
A、商业银行B、政策性银行C、证券机构D、保险机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商业银行【答案】:A【解析】: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是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
4.不可抗力的要件不包括( )。
A、不能预见B、不能克服C、主观情况D、不能避免>>>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3节>违约责任【答案】:C【解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①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②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③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④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中级经济法题群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专题思维导图法条梳理票据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追索权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保证1.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支票1.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支票上未记载下列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但可授权补记:(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票据法律制度小结模板

票据法律制度小结一、票据法律制度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和债权证券。
(3)票据的功能:汇兑作用、支付与结算作用、融资作用、替代货币作用和信用作用。
二、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3)票据保证: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而向持票人作出的保证。
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向其他人请求付款的权利,为第二顺序付款人。
(2)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称为票据抗辩。
四、票据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1)汇票的法律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的法律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3)支票的法律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五、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1)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票据法律制度作为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金融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票据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在商业交易中,当事人通过票据进行支付和结算,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交易安全。
初级会计经济法票据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票据知识点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加速推进,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支付工具,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初级会计工作者,了解和掌握票据的相关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票据的基本概念、种类、要素、背书和贴现以及票据的追索权等角度,为大家介绍初级会计经济法中的票据知识点。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凭证。
票据的主要特点是可流通、可替代、可转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分为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等四种。
二、汇票汇票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以自己的姓名或公司名义向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凭证。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存款人,并且具备偿付能力。
汇票上要注明出票人、收款人、汇票金额、付款地点和日期等要素。
汇票可以转让,也可以进行背书。
三、支票支票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以自己的姓名或公司名义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凭证。
持票人可以将支票存入银行,也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方。
支票具有强制性支付追索权,即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强制支付。
四、本票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凭证。
与汇票和支票不同的是,本票上的收款人是指定的个人或机构,只有指定的收款人可以进行兑付。
本票只能单次转让,不能再次背书。
五、债券债券是指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了借款而发行的,具有固定利息和期限的有价证券。
债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也可作为抵押品借款,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以上是常见的票据种类,掌握这些种类的特点和使用方法对于初级会计工作者来说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了解票据的要素、背书和贴现以及票据的追索权。
六、票据的要素票据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签发日期、付款地点和付款期限等。
这些要素在票据中都必须明确标明,以确保票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七、票据的背书和贴现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背书可以是全额背书或限定背书,全额背书即票据持有人将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限定背书即仅将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会计职称票据法律制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P271)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
上签章
(3)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对物抗辩(P275)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
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二)对人抗辩(P275)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 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 抗辩.
不同票据行为的日期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2)其他汇票:相对事项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二)出票的效力(P281)
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 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 者付款时,应当向出票人追索相应的金额和 费用.
3、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 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 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四、票据权利(P271)
()票据权利的取得(P271)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 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第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 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票据是指用于表述债权债务关系并具有流转、支付和担保等功能的书面文本。
而票据法律制度则是指针对票据的发行、转让、流通、质押和诉讼等方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体系。
本章将主要介绍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票据的种类我国的票据分为以下几类:支付性票据支付性票据是指发票人向持票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票据,其代表形式有支票、汇票、本票等。
非支付性票据非支付性票据主要包括债券、商业汇票、借据等。
票据的要件票据要件是指票据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否则票据就无效。
我国票据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原始债权关系票据需要反映债权关系,即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标明票据字样票据必须在文本中标明“票据”字样。
出票人票据必须有明确的出票人。
收款人票据必须有明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
票据必须有具体金额数额。
签字票据必须有出票人的签字或盖章。
票据的流转和转让票据是具有流转性的文本,在流转过程中需要转让。
票据转让分为背书和注销两种方式。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特定背书两种。
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背面空白处签字转让给没有约定收款人的其他人。
特定背书则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收款人一栏填上他人的名字并签字转让给该人。
注销是指持票人对票据权利进行的弃权行为。
注销需要注明持票人的名称、注销日期、注销原因等。
票据的追索权和保证权票据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出票人、背书人等主张付款的权利。
票据的保证权则是指如果票据不属实或未得到支付时,担保人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的权利。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一般包括保证人、保证金等。
质押票据质押票据是指以票据为扣押财物担保债权履行的行为。
质押票据时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并在票据背面注明质押信息。
票据的诉讼当票据实现不了财务债务的履约时,持票人有权向票据出票人追偿,而票据出票人则有权逃避清偿债务。
此时,持票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财产保全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定义和种类票据是指记载收款、支付等义务,代表持票人向支付人要求支付的工具。
票据有许多种类,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等。
票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文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持票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票据后,即具有对票面金额的要求权。
同时,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代金性,即持票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并获得票面金额。
票据的要素和鉴别票据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票面金额、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期限和签名等。
此外,为了防止伪造票据,票据的鉴别也非常重要。
在进行票据交易时,应仔细核实票据上的签名、印章和票面金额等信息。
票据的质押和贴现持票人可以通过质押或贴现的方式将票据变现。
质押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作为抵押物,以获得借款或担保的方式。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以折扣价兑换现金。
票据的流通和背书票据的流通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过程,票据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诚信原则。
票据的转让需要通过背书来实现,通常分为空白背书和特殊背书两种形式。
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即可将票据转让他人,而特殊背书则需要明确指定转让对象。
票据的承兑和追索承兑是指银行或支付人所进行的确认票面金额并作出支付的意愿。
在票据持有人早期要求承兑的情况下,应即行承兑并在票面上签名。
追索是指票据权利的行使过程,即持票人依法要求支付人支付款项的权利。
票据的违约和索赔若票据付款人不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构成票据违约,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责任。
截至目前,我国《票据法》的赔偿范围包括票面金额、利息、追索费和实现权利的必要费用等。
票据法的适用在票据交易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票据要素、背书、质押、承兑、追索、违约和索赔等方面。
同时,应注意票据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的差异。
总结票据是现代金融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转让性和代金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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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法律法规》第十七章
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概念、特征和功能
1.概念
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主要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
(7)票据是债权证券。
3.功能
汇兑作用、支付和结算作用(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融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实现)、替代货币作用和信用作用。
考点2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考点3票据权利和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