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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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0•【字号】延政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10日延安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19〕1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退出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承购人共有产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县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退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自然资源、民政、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产权单位)受本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级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交接入住、合同签订、物业服务、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动态巡查、费用收缴、房屋腾退管理、配套经营性用房运营管理维护等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30
•【字号】延政办发[2010]132号
•【施行日期】2010.09.3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延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陈强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师合林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李志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生瑞市发改委主任
王银珠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艾继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
徐文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康仲涛市财政局局长
袁春河市民政局局长
刘宝霖市房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尉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牛延峰市物价局局长
朱寿昌市地税局局长
李来存市审计局局长
吴耀宝塔区政府区长
刘霄飞市统征办主任
XXX 市迁拆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办,刘宝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通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通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通报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11(000)010
【摘要】<正>延政办发[2011]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国土、财政、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于近期对全市13个县区2011年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现将检查情
【总页数】2页(P22-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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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3•【字号】延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2022年第1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五章附则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并监督实施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实施意见》(陕发〔2020〕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统一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是市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三条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及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分管领导,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市信访局、市人防办、市城改办、市房屋征收局、高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国网延安供电公司、中国铁塔延安分公司、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宝塔区人民政府、安塞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延政发〔2016〕12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延政发〔2016〕12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的通知延政发〔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延安市城市规划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具有特色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城市规划的指导性原则,适用于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

规划区以外的范围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原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四条城市性质定位:中国革命圣地、历史文化名城、优秀旅游城市。

城市功能定位:宜居、宜业、宜游。

城市历史文化定位:追寻红色记忆,感受黄土风情。

城市规划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上述城市定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强化革命旧址、历史遗迹的保护;弘扬、展示、体验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和黄土风情文化;完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重塑历史风貌特色。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为南至南桥,东西两侧至山脊线,北至石佛沟桥,东至嘉岭桥的“三山”围合区。

重点保护区为市区内168处不同等级革命历史文物的保护,包括宝塔山、清凉山、枣园、杨家岭、王家坪、凤凰山、西北局、桥沟鲁艺、南泥湾、抗小、陕甘宁边区政府、参议会礼堂旧址、抗大、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保安处旧址,万佛洞石窟、古城墙遗址等。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延政办函〔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长:严汉平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刘晓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袁家富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成员:魏文涧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主任苗延宏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许怀金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晓军市委网信办主任董世民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副局长张骁卫市发改委主任胡生凡市卫健委主任王文涛市教育局局长杨欣阳市工信局局长赵东升市民宗局党组书记左兴社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何树德市民政局局长郭光辉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张炳赟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刘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田兆虎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徐步亮市住建局局长呼世慧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常晓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凯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刘新光市商务局局长马东坡市文旅局局长仝小林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梁建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马彦平市体育局党组书记乔震市信访局党组书记折克银市城改办主任程明辉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袁家富同志兼任工作专班主任,魏文涧、徐步亮、仝小林同志兼任工作专班副主任。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县级领导并选派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科级干部集中办公。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7日。

延安市城市规划技术导则

延安市城市规划技术导则

延安市城市规划技术导则(稿件)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延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彰显圣地氛围,提升服务功能,优化城市环境。

加强延安城市山体沟道保护和利用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游、生态优美的城市。

保护圣地,建设新区,疏解老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延安市区规划范围内,凡是在延安市区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遵守本导则。

第二章规划审批程序2.1、“三规合一”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三规”确定的保护性空间、开发边界、城市规模等重要空间参数的一致,并在统一的空间信息平台上划定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城市增长边界控制线和产业区块控制线等,建立控制线体系,以实现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目标。

“三规合一”工作以理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管理职能为主旨,加强城乡发展空间布局的衔接与协调,不编制新的规划,也不取代法定规划。

编制工作完成后,“三规”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各自进行调整完善。

2.2、市主要领导主持会议,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主要领导牵头、多部门参与的“三规合一”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制定工作方案、收集基础资料、开展部门调研、比对“三规”差异、规划衔接评估、划定“三规合一”控制线、制定实施保障措施等程序。

2.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审批程序第三章城市规划分区、五线控制3.1、老城区:中心城区的功能定位:旅游服务、文化娱乐、观景购物、居住教育等;围绕上述功能,强化革命旧址、历史遗迹的保护、挖掘与利用;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和黄土风情文化的弘扬、展示和互动;酒店、餐饮、购物、娱乐等旅游等配套服务设施;历史风貌的塑造和展现等。

中心老城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12]132号【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7【实施日期】2012.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延政办发〔2012〕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保障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履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国土、公安、交通、环保、旅游、城管、水务、林业、文物、教育、卫生、商务、文广、交警、消防、新区管委会、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宝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中、省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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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在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和村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实行市、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区严格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个人住房供给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中逐步予以解决。

第五条在市区建成区内,个人一律不得申请新征土地进行个人建房。

在城市近郊区,对于现有住宅不能满足居住要求的村民,需申请新占基本农田以外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农民新村建设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审批,并由所属乡镇政府按批准规划监督实施。

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报建一处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4亩。

第六条建成区原则上不予审批零星建设,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申请建设。

(一)确属危房,不能继续居住的;
(二)住房困难,不影响建筑安全及周边环境的窑洞、平房加层。

改建、扩建个人住房不得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排水设施、消防安全和城市环境,不得侵害他人利益。

第七条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或加层。

第八条严格控制个人住房建设规模,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山体建筑应突出延安地方特色,以窑洞为主。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住房。

(一)革命旧址、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

(二)宝塔山、清凉山、凤凰山整个山体范围内。

(三)城市街道、主要道路、河道两侧。

(四)城市近期建设改造的区域。

(五)影响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

(六)滑坡、崩塌地段。

(七)沿山体坡脚线20米以上的区域。

(八)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九)四邻有土地等影响规划审批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第十条个人建房申报审批程序:
(一)在禁止审批区域以外的危房改造、扩建项目申报程序:由个人持有关申请文件,经所在村、社区初审,报所在乡镇、办事处审核后,统一上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提供的文件有:
1、个人建设申请。

2、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家庭户口复印件(验看原件)。

4、四邻意见(需另附页写明意见,标明房屋间距及有关尺寸,邻居签字后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鉴)。

5、危房鉴定书。

6、社区居委、村委会初审意见信函。

7、办事处、乡镇审核意见信函。

(二)规划审批办理程序:
1、城市规划部门依据个人建房申报材料和相关部门、乡镇办事处的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

3、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建房施工图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经规划部门放、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并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必须严格遵守规划管理和其它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经规划部门放、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山、掘土、采矿、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严禁买卖和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禁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规划要求,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买卖和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房产部门不能办理房产手续。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建设工程造价的3%—10%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买卖、转让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属于本条第五款规划行为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第十七条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和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和挖掘道路、损毁路面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活动,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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