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读——吴庆丰(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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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与原条例相比: 1、将原第三条关于医疗器械的定义放到附则。 2、增加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监管工作的内容。 3、将原第二章第七条关于鼓励创新的条款放到 总则。 4、将原第二章第十五条关于医疗器械标准的条 款放到总则(笔者认为还是在第二章更合适)。 5、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制定,不再商卫生行 政部门。 6、增加了第七条关于行业组织的条款。
第二章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
第八条:管理原则,即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二、三类医疗 器械注册。 第九条:备案或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程序及相关的要求 。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受理和行政审批的时限及体系核 查的原则规定。 第十四条:已注册产品的变更。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及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的分类。 第十七条:临床试验的范围及豁免。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及临床试验机构。 第十九条: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本章概况】 本章共9条(第20条至第28条),对应2000 版《条例》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 的管理)中关于生产的内容。2000版《条例》 第三章关于生产的规定只有3条(第19,20, 21条) 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的条 件。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的申请和审批,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延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未注册医疗器械和未经许可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骗取许可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 借许可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未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 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转让医疗 器械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各项日常 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五、2014版《条例》的主要特点(一)
1、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按风险从低 到高将医疗器械分为一、二、三类。 2、完善分类,第一类医疗器械改为产品备案管理,第二 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继续实施产品注册管理;第一类医疗 器械生产改为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继 续实行审批管理。 3、放开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 营改为备案管理,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继续实行许可 管理。 4、加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主体责 任和控制责任,建立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进货查验及销售记 录制度,增设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章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本章概况】 本章为新增加内容,共7条(第46条至第52条)。 2000版《条例》只有2条(第2章第18条和第3章第28 条)。 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地位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个人 的报告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控制。 第五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配合的义 务。 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 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召回制度。
五、2014版《条例》的主要特点:(二)
5、强化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规范延续注册、抽检 等监管行为,增设三个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已注册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健 全管理制度,充实监管手段。 6、在法律责任方面,通过细化处罚、调整处罚幅度、增 加处罚种类,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力度。 7、减少行政许可项目。结合历次行政许可清理,将原条 例规定的16项行政许可减至9项。 8、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信息公开是实现社会共治 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只有充分及时的信息公开,才能保证 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达到社会共治 的效果,比如条例明确规定,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应当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本章概况】 本章共17条(第29条至第45条),对应 2000版《条例》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和使用的管理)中的关于经营和使用的内容。 2000版《条例》关于经营和使用只有5条规定( 第23,24,25,26,27条)。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条: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的 规定。
三、修订的思路:(二)
一是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并以此来确定医疗器械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监 管的科学性。 二是以风险高低为依据,在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 坚持管放结合、宽严有别,给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加压 ,给低风险产品生产企业松绑,促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 大做强。 三是遵循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 神和要求,适当减少事前许可,重点强化过程监管和日常 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四是鼓励社会各方来参与医疗器械的监督,形成良好的社 会共治格局。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理 。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 门的分工。 第四十条:不得经营、使用未注册、无合格证明及过期 、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 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进口的医疗器械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医疗器械进口检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医疗器械出口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相关规定。
三、修订的思路:(一)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理念、新要求,在修订 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法 制办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以保证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立法宗旨 ,以风险管理作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基础,在总体 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四方面:
六、介绍条款:第一章 总则
【本章概况】 本章共7条(第一条至第七条),对应原条例第一章(总 则)的内容,原条例为6条(第一条至第六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的范围,也就是适用范围。 第三条:监督管理机关。 第四条:按风险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风险评价考虑的 因素,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五条:鼓励创新。 第六条:医疗器械标准。 第七条:行业组织的规定。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介绍
2014.7.25 哈尔滨
一、修订背景(一)
医疗器械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五大健康产品之 一,它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规范医疗 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的行政 法规。பைடு நூலகம் 新《条例》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2014 年3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50号令公布,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简称新《条例》),应当说这是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领 域的一件大事。
一、修订背景(二) 原《条例》是2000年发布,2000年4月1日实 施的。 原《条例》已经实施了大概14年的时间,客观来 讲,原《条例》对于规范医疗器械研制、生产、 经营、使用活动,强化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提 高我们国家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十分 重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 医疗器械的消费水平快速提升,医疗器械的监管 力度不断加大。
二、原《条例》的不足: 原《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新 形势的问题,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具体 来说,原《条例》不适应主要是四个方面,可以 概括为“四个不够”: 第一,分类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第二,医疗器械企业主体责任制度不够具体。 第三,监管力量投入方面不够均衡。在一定程度 上存在着重产品审批,轻过程监管的情况。 第四,法律责任规定不够适应。有些规定不够具 体明确,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违规违法行 为,缺乏有效的和充足的打击惩处依据和力度。
第三章 医疗器械生产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 行。这是新增加内容。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的整改及其后续处理。这是新增加内容。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命名的规定及制定命名规 则的授权。新增加内容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的规定。原 在第二章,似乎更为合理 第二十八条:委托生产的规定。
第二章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 【本章概况】 本章共12条(第八条至第十九条),对应 2000版《条例》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管理)。 2000版《条例》也是12条(第七条至第十八条 )。但是新《条例》这一章只是规定注册(备案 ),关于说明书、标签和包装规定,放到第三章 生产管理,再评价单立一章。 本章的内容将有配套规章予以更详细的规定, 如2004年8月9日 发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 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及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本解读 只对原则性问题进行解读。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的运输、贮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可重复使用及一次性使用的医疗 器械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的定期检查、检验、校 准、保养、维护及其信息记录。 第三十七条: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始资料及大型 医疗器械和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信息的记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概况】 本章规定的是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按性质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申诫罚,如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等。二是财产罚,如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三是 行为能力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 执照、限制行业准入等。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定暂 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处罚。四是人身自由罚,如 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由公 安司法机关执行。 全章共13条(第63条至第75条),对应2000版《条 例》第五章(罚则)。2000版《条例》为12条(第35 至第46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本章概况】 本章是监督检查程序的原则性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就 是本各章规定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 活动的各个环节。 本章共10条(第53条至第62条),对应2000版《条 例》第四章(医疗器械的监督),2000版《条例》为6 条(第29-34条)。 第五十三条:监督检查的范围及其重点事项。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职 权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职 权。
四、修订的内容: 新《条例》是8章80条,与原《条例》相比增加 了2章32条,修改的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修改的 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完善了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方面,适当减少事前许可。 第三方面,加大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四方面,创新监管手段,强化日常监管。 第五方面,对各项所设定的义务在法律责任部分 按照违法行为的轻重分条分项设立了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抽查检验及质量公告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收 费和复检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补充检验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医疗器械广告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六十条:信息公布及信用档案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制定、调整、修改有关管理规范 及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