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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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随着法律事务的增多,律师行业的职业对象也日渐扩大。

律师事务所需要的不仅是经验丰富的律师,还需要有良好的实习生参与其中,积累经验,提高专业素养。

在律师行业,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律师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律师执业人员更好地适应现代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

本文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进行说明和分析。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资格条件1. 具备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 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3. 年龄在35周岁以下;4. 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惩戒;5.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和待人接物能力;6. 对律师事务所所在城市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有一定了解和认识。

上述条件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基本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进行实习申请。

律师行业需要的不仅是优秀的执业律师,也需要拥有一定专业知识及实践能力的实习生。

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实习管理规则时对于申请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程序和流程1. 选择实习单位实习单位的选择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第一步。

实习单位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2. 提交实习申请材料申请人在选择好实习单位后,应向实习单位提交实习申请书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个人简历、推荐信等。

3. 实习单位审核实习单位对实习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符合实习条件的申请人将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入职培训并签订实习协议书。

实习协议书应明确实习期限、实习工作任务、工作时间、报酬等相关事项。

4. 开始实习在签订实习协议书后,申请人即可开始实习。

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1年,实习期间应积极参与工作,并按时进行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及实习考核等工作。

三、实习管理的规范实习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及实习单位对实习人员进行管理、指导和培养的过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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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规范律师实习的一项法规。

以下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版本的内容,超过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通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获取执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逐渐掌握律师业务工作方法,为进一步成为律师并胜任执业工作积累经验的一种培养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实习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开展实习工作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第五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拥护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二)具备大学法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本科学历证书;(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四)品行端正,具备成为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实习机构第七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

第八条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较高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行业协会控制;(二)具备相应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三)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或实践基础;(四)具备相应的实习指导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并将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实习期限和考核第十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期限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以实习期结束时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实习生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组织对实习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生的业务水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提高实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习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学习和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事务所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具体落实由实习律师导师负责。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发生的案件、案情等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所属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实习律师应当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或逃避工作。

第七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后,须进行实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证书,成为正式律师。

第二章实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实习律师享有参与事务所内部培训、学习的权利,有权向导师请教、指导。

第九条实习律师有权提出发展规划和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职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实习律师有义务服从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安排,积极主动参与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实习律师发现导师或事务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报告给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发生过错或导致客户损失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配备导师,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学习。

第十五条导师应当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效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

第十六条导师应当定期与实习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其工作状态和需求,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导师应当定期给予实习律师评价和反馈,以帮助其改进工作和提升能力。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律师档案,记录实习律师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并做出评价和总结。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学习。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律师实习生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加强对律师实习生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培养,提高其法律实务水平。

第三条律师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有权利进行审判观摩、协助律师参与诉讼等工作,并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养。

第四条律师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其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为半年。

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可申请参加律师执业考试。

第五条律师实习生需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河北省律师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始实习。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负责律师实习生的管理和培养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律师实习生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律学历;(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律师实习生的报名程序:(一)律师实习生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个人简历、法律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二)律师事务所会同河北省律师协会审核律师实习生的资格;(三)律师实习生被录取后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实习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习。

第三章实习期间的管理和指导第十一条每个律师实习生应有一名指导律师,负责对其进行指导、辅导和督促,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实习生提供必要的执业环境和条件,如提供实习场所、文献资料、实践机会等。

第十三条律师实习生应当参加月度例会,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实习经验和成果。

第十四条律师实习生有权利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如律师会议、课题研究、庭审等,但不得过分占用实习生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五条律师实习生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如保密、诚信、守时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应对其进行评估,并予以书面意见反馈。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律师实习生可注册为律师事务所的助理律师,并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专门工作。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 __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 __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 __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 __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管理,促进健全律师执业制度,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可以采用聘请和考试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实习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对因私所属单位故调入公有单位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其调入前的实习期限计算,作为满足实习期限的一部分;同一实习单位接受两个实习期限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实习年限连计计算,但实际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并经律师执业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之前,应完成法律法规学习。

对实习律师的学习内容及程序,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执业机构依据学习大纲规定。

第五条实习律师须通过参加所在律师机构或省律师协会考试,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出具执业证书,方可顺利完成实习期。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完成一定规定的任务且经考核,可申请由省律师协会出具实习证明。

第七条实习律师有权参加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组织的律师法律学习研讨会及实习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实习律师应成熟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服务社会,不得从事与实习本身无关的行为。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遵守本规则,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予以结项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则须经省律师协会审议通过,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省政府财政厅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实习人员权益保障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培训机会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晋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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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待遇和福利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劳动保护权益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监督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职责:负责实习律师的培训、指导和管理 实习律师的职责:遵守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完成实习任务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定期检查实习律师的工作情况,确保实习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实习律师的考核:实习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依据
具备律师执业资 格,并具有三年
以上执业经验
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
具备丰富的法律 知识和实践经验
具备良好的沟通 能力和指导能力
具备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进行实习
指导
具备良好的职业 形象和声誉
实习期间的要求
实习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 业道德规范
实习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任 务和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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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 重司法权威
维护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公正,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诚信执业: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不隐瞒事实真相
提高专业素养: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 素养,提高办案质量
尊重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遵守实习单位规定:遵守实习单位的 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
件。
律师事务所应 当具备一定的 专业领域和优 势,能够为实 习律师提供全 面的实习指导
和培训。
律师事务所应 当具备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能够 为实习律师树 立良好的职业 形象和职业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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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已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未经实习、实习期不满一年或者实习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实习人员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律师实习期间费用的约定。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向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人员与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第六条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工作。

对于符合实习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安排集中培训实习时间。

对于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实习依照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大纲》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集中培训由省级律师协会或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采用集中学习方式。

集中培训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全国律协可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实习集中培训,培训取得的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的效力。

第十条集中培训内容包括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法律文书制作等内容。

各地方律协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实务训练在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

指导律师应依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人员办理律师业务,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承担一定的辅助业务或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适当的劳务补助和生活津贴。

第十三条无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人员;受到停业以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在一年内不得接受实习人员。

受到停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在期满后一年内不得接受实习人员;
第十四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业务素质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为实习人员提供协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机会和条件,指导和帮助实习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掌握律师执业技能。

第十五条指导律师应当恪守职责,对实习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律师实务训练,帮助其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律师执业技能。

第十六条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三名。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独立参与诉讼、仲裁活动时在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和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管理。

实习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向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并上交其收回的《实习人员工作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的原因被中断实习的,应当向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并提出申请,可以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但实习中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并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实习鉴定及相关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实习总结报告;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表现及能力出具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对实习人员的道德品行、实习表现和业务能力,结合其个人总结和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作出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出具《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上交《实习人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律师协会根据鉴定材料,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并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实习。

第二十五条指导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者考评意见的,由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输入中国律师管理网数据库,以备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律师执业登记时查询。

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工作证》、《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全国律协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以前全国律协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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