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随着全国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为使广大出资律师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系统下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现结合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B表),对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
规定讲解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附件《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特别说明: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二、出资律师月度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我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如何纳税?有合理节税建议吗?

我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如何纳税?有合理节税建议吗?问题一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后改为:经营所得。
问题二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合伙人缴纳完了经营所得个税后利润分红给合伙人个人的时候是否还需要缴纳分红个税?答:不再重复缴纳分红个税。
问题三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增值税如何计算?答:属于“现代服务”中“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
提醒:今年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3%降至1%征收。
问题四律师事务所跟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答: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问题五年终了,给律所发放年终奖如何计算个税?比如12万元年终奖。
答:120000/12个月=10000元确定对应税率为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210元年终奖个税=120000*10%-210=1179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15个建议:1、刚开始成立建议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随着收入增大,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前期增值税税负低;2、属于律师的福利、补贴、日常费用等,只要是与单位经营相关的尽量真实再现出来;3、对于律所难以独立完成的一些内部管理服务,如财税服务、信息网络服务、数据管理、市场推广等,可以采取外包模式;4、日常律所采购办公用品、维修装修等,尽量取得专票来抵扣增值税;5、律所也要注重自身品牌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以大大降低经营所得个税;6、合伙制律所一定要注意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临界点,因为税率会差距较大;7、对于当年度实际支付的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及时预提,不至于多交税;8、巧妙利用债务借款资金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经营所得的税负;9、个人资产出租、出售给律所使用;10、以律所名义购买车辆等,后续卖给律所个人;11、对于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变个人综合所得为经营所得;12、利用好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转化为合作关系;13、对于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模式,采用工作室思路;14、增值税利用好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15、利用好差旅补助、生活困难补贴等免征个税优惠。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律师工作的重心是为别人解决法律问题、防控法律风险,但对自身风险的防控倒不是很在意。
税收风险就是隐藏在律师身边的风险,如何识别风险、防控风险,就需要对律师行业的税收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一、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款及应扣缴税款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企业类型,一般是合伙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
如果律所自己拥有车辆和房地产的,还涉及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合伙企业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般情况下,律所应扣缴的税款一般只涉及个人所得税。
律所只要支付个人所得税法列举9项所得中的8项,就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9项应税所得分别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其中(五)“经营所得”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
二、律师应纳税款按照取得收入类型的不同,笔者将律师分为四类:合伙律师、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兼职律师。
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预扣税款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按照“综合所得”申报缴纳。
(一)合伙律师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步,计算会计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第2步,计算应分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分配比例第3步,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法定扣除注意:合伙人如果取得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法定扣除项目,不得扣除。
原创案例解析:最新个人所得税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如何缴纳个税?

原创案例解析:最新个人所得税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如何缴纳个税?展开全文律师事务所有3种形式:即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根据《公司法》成立“公司”。
律师事务所不交企业所得税,交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分为合伙人律师,雇佣律师,兼职律师等。
本文以一家律师事务所为例,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对不同身份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纳税进行解读。
案例解析01案例1、2019年1-3月,安信律所实现经营收入18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115万元;出资律师李律师、刘律师2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股份比例60%、40%。
2、曾律师为律所职员,曾律师与律所约定:①律师事务所不负担曾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②提成比例为办案收入的70%;③每月领取3500元固定工资;2019年3月从企业取得法律顾问费5000元,当月创收15万;3、祝律师为律所兼职律师,每月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工资6000元。
4、曾律师个人负担的社保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为:2744.16,1500。
请问:这四名律师三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分别为多少?02出资律师的个税计算应根据合伙人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目: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①2019年1-3月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各项支出=180-115=65(万元)②按出资比例计算分出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所全部经营所得额×约定比例或出资比例(或除以合伙人数)李律师2019年1-3月营业收入为65×60%=39(万元)刘律师2019年1-3月营业收入为65×40%=26(万元)③每名合伙人根据不同情况,减去可扣除项目,确定对应税率及纳税额(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合伙律师刘律师应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收入-工资薪金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李律师2019年1-3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90000-5000*3】*30%-40500=375000*30%-40500=72000(元)刘律师2019年1-3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60000-5000*3】*20%-10500=245000*20%-10500=38500(元)03雇员律师个税计算曾律师为律所职员,曾律师与律所约定:①律师事务所不负担曾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②提成比例为办案收入的70%;③每月领取3500元固定工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按30%扣除。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按照层级累进税率进行的,税率由低到高
依次为3%、10%、20%、25%、30%。
根据国家规定,对于律师个人所得税
的计算,需要先计入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
1.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师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
项附加扣除和免税收入。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
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根据国家规定,律师的专项附
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
疗等方面的支出。
免税收入是指个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一些奖金、奖励等。
免税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扣除。
2.超过基本减除费用的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
超过基本减除费用的部分收入,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个人所
得税。
税率根据国家规定,根据个人收入的不同层级有所不同。
税率分为3%、10%、20%、25%、30%五个层级。
因此,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结果为:
900元+5000元=59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个人所得税计算中的基本方法,实际情况还
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地区差异、税收优惠政策等。
同时,个人所得
税计算还需要遵守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总结起来,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个人年收入,减去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后,再按照相应税率计算超过基本减除费用的部分。
通过计算得出的税款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计入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计入引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之一,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需要将其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纳入税务计算。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计入方式,包括所得的界定、计算方法、税率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等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其从律师事务所获取的属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各类所得。
具体来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报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工作所取得的报酬;2.稿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作法律文书、论文等所取得的报酬;3.特许权使用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使用特许权所取得的报酬;4.特许权转让所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出售特许权所取得的收益;5.利息、股息、红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投资、股权等方面获得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属于劳动报酬,并非生产经营所得,因此不纳入该范畴。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其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类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采用综合所得税率或者分类所得税率两种方式进行计算。
1. 综合所得税率计算方法综合所得税率计算方法是指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各类生产经营所得汇总后,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税率表分为7个档次,税率从3%到45%不等。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首先,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各类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汇总;2.然后,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3.最后,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 分类所得税率计算方法分类所得税率计算方法是指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各类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然后分别计算税额。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第一篇:律师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较之聘用律师和兼职律师,要复杂得多。
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作为合伙律师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收入总额的范围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收入总额指的是指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法律服务收入外,还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可列支的成本和费用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主要有:1.工资。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五险一金。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合伙律师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合伙律师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为合伙律师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为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办法的规定扣除。
律师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所得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法规定,律师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几个部分,不同类型的收入有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律师作为专业人士,通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领取固定薪资。
这部分收入需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累进税率计算,同时扣除五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税款。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律师个人所得税范本:张律师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2022年全年的总收入为36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收入为24万元,案件奖金收入为12万元。
他全年缴纳的五险一金合计为3.6万元。
张律师应当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呢?根据上述信息,我们可以计算出张律师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基本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 24万元 - 3.6万元(五险一金)- 起征点(6万元)= 14.4万元案件奖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 12万元 - 起征点(6万元)= 6万元因此,张律师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14.4万元 + 6万元 = 20.4万元。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张律师的应纳税额为: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以此类推。
由于张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4万元,所以其应纳税额为:(36,000 3%) + [(144,000 - 36,000) 10%] + [(204,000 - 144,000) 20%]= 1,080 + 10,800 + 11,600= 23,480元因此,张律师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3,480元。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各类收入,并依法进行申报。
同时,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专项附加扣除等,可以有效降低应纳税额,合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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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已成为社会高收入群体。
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征管中,应依据合伙师事务所账册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所得,来确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账册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的确定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其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中关于计算合伙企业年度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
但以下几项规定需予以特别关注:1、出资律师每月领取的“工资”和办案提成(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提成)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2000元/月(2008年2月底前为1600元/月)的费用。
对办案提成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应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办案收入的具体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与雇员律师同样拿办案提成。
按照149号文的规定(我省在转发149号文时,规定统一按照30%的比例扣除办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提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支出),即应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的70%作为应税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律师事务所先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支出(不能同时再用办案支出发票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
另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不按办案收入拿办案提成。
在这种情况下,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及聘请人员等必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按照上述43号文、91号文和65号文规定的标准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
2、雇员律师(非出资律师)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提成、其他行政人员取得的合理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税前扣除。
3、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准予据实扣除。
实际使用额超过这一标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以出资律师个人名义购买的交通工具不能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计提折旧、税前列支,等等。
计算公式是: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注:已减除出资律师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上述“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是指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
例1.李子明、陈兆豪和张重华三人以4:4:2的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
另聘请两名专职律师甲和乙,一名会计和一名勤杂人员。
2008年,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200万元,其中出资律师李子明、陈兆豪、张重华分别取得业务收入20万元、30万元和 40万元,专职律师甲和乙分别取得业务收入50万元和60万元。
该事务所规定,律师个人承揽的案件按办案收入的50%提成,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由律师个人负担。
出资律师每月固定领取工资1500元,专职律师每月工资3000元,会计每月工资2500元,勤杂人员每月工资800元。
假设当年该事务所各项业务费用30.5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的办案提成以及各类人员工资),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35万元(其他计提的费用暂不计算)。
计算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首先,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2008年度的经营所得。
这需要明确允许税前扣除的经营支出项目和金额。
主要有:(1)办案提成支出。
三位出资律师45万元(20万元×50%+30万元×50%+40万元×50%),专职律师甲25万元(50万元×50%),专职律师乙30万元(60万元×50%),合计100万元。
出资律师的办案提成支出税前扣除方法:先按办案提成全额税前列支,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70%加到该事务所的经营所得中,实际上就是允许税前扣除出资律师办案提成的30%(出资律师办案提成30%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后,不得再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办案费用);专职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办案提成总额为100万元,再将31.5万元(出资律师办案提成45万元的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
(2)工资支出。
出资律师:1500×3×12=54000(元);专职律师:3000×2×12=72000(元);会计:2500×12=30000(元);勤杂人员:800×12=9600(元)。
这些工资支出中,三位出资律师工资54000元不允许在税前列支;专职律师工资72000元、会计工资30000元和勤杂人员工资9600元符合正常的市场工资水平,根据65号文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故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72000+30000+9600=111600(元)。
(3)当年各项业务费用30.5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和各类人员工资)。
(4)水电房租等公共费用35万元。
综上,该合伙律师事务所2008年经营所得=业务收入-办案提成-业务费用-公共费用+出资律师提成收入=200-100-11.16-30.5-35+31.5=54.84(万元)其次,是将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分配给各位出资律师,并分别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则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李子明:54.84×40%=21.936(万元);陈兆豪:54.84×40%=21.936(万元);张重华:54.84×20%=10.968(万元)。
三位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李子明:应纳税所得额=21.936-0.16×2-0.2×10=19.616(万元)应纳税额=19.616×35%-0.675=6.1906(万元)陈兆豪与李子明相同。
张重华:应纳税所得额=10.968-0.16×2-0.2×10=8.648(万元)应纳税额=8.648×35%-0.675=2.3518(万元)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1906+6.1906+2.3518=14.733(万元)例2.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均为25%。
另聘请一位雇员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
该事务所规定,雇员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拿办案提成。
2008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70万元。
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奖励19万元,雇员律师年度固定工资奖励2.4万元、提成工资15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的办案费用12万元,行政人员工资福利3万元,教育经费支出0.8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1万元。
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我们分析一下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总支出的70万元中,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1)工资。
四位出资律师领取的19万元工资奖励不能在税前扣除;行政人员领取的3万元工资、福利符合正常市场工资水平,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可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为20.4万元(2.4万元+15万元+3万元)。
(2)办案费用。
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规定,用发票报销的12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3)教育经费。
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内准予税前扣除,即20.4×2.5%=0.51(万元)。
所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0.8万元教育经费中,有0.29万元(0.8万元-0.51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4)业务招待费。
65号文规定,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万元的60%是0.6万元,超过了营业收入的5‰(100万元×5‰=0.5万元)。
所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中有0.5万元(1万元-0.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19+0.29+0.5=19.79(万元)。
则2008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经营所得=100-70+19.79=49.79(万元)。
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经营所得12.4475万元(49.7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