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 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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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借鉴】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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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础、主体结构阶段验收时,混凝土工程验收部位模板已全部拆除,现场无验收障碍,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建筑节能阶段验收时,已完成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填写《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施工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பைடு நூலகம்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复核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当持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2>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2.2>检测、监测情况;<2.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2.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2.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2.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2.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2.8>视频监控情况;<2.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2.10>其他情况。

<3>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3.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2.1>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3.2.2>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3.2.3>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4>本工程重大风险点位:<4.1>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2>搭设跨度在1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3>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5>附表样式<5.1>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5.2>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5.3>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1>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前,对施工单位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1.3 本办法仅适用于三通建设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 验收的内容2.1 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2.2 A类主要包括(不限于):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风险源开工。

2.3 B类主要包括(不限于):基坑开挖;联络通道开挖;盾构始发接收;盾构开仓;盾构更换盾尾刷;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预制梁架设;盾构机组装拆卸;盾构后配套防溜车装置;模板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现浇混凝土;工程爆破拆除;施工现场临时房屋的消防;主变电站、接触轨和车站送电;铺轨(调试)行车。

2.4 施工过程中,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实际需要,增加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或将B类升格为A类进行条件验收,但不得将A类降格为B类进行条件验收,也不得擅自减少本办法确定的重要部位和环节。

2.5 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a)人(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值班制度;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持证)b)机(盾构等设备各系统调试;起重设备的备案;龙门吊的检测)c)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试验报告)d)法(施工方案审批;监测方案的审批)e)环(周边环境的调查;房屋鉴定;风险的评估)第1页f)测量(测量放样的校核;监测点的布置和原始数据的测量)g)应急(应急预案的审批;应急物资材料;应急设备;应急演练;探孔的打设;抢险队建立)h)其他(安全措施落实;临时用电检查)2.6 验收的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针对不同的部位和工序,参见附表1~14,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附表1~14的验收内容和要点进行增加调整,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不得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减少。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津建质安[2014]211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规划建设管理处、各区(县)质安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1日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2013年安全知识竞赛参考答案

2013年安全知识竞赛参考答案

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2013年安全知识竞赛(满分100分)项目名称:分数考试人员:总监一、单选。

(共30题,每题1分,共计30分)1. 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要求,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 D )。

A.0.1%B.0.2%C.0.3%D.0.4%2.按照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筑【2012】141号,施工项目部人员配置管理的通知,城市道路应配置两名专职安全员的建筑面积( C )m2。

A.1万B.1万-3万C.3万-10万D.10万平米以上3.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 A )连接。

A.刚性 B.柔性 C.系统 D.机械.4.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A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进行的作业。

A .2米B .3米C .4米 D. 6米5.保护接地的定义说法正确的是( B )。

A.将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与大地之间用导体紧密连接B.将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与接地装置(接地极)之间做可靠地电气连接C.将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与电网零线紧密连接D.将保护零线在一处或多处与大地进行再一次接地连接6.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 A )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A.PEB.TN-SC.NPED.TT7.安装高度超过( D )m的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附墙架。

A.10B.20C.24D.308.2013年安全月主题是( A )。

A. 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B.安全责任、重在落实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D.科学发展、安全发展9.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工地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A.A B.B C.C D.不要求燃烧等级10.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要求,高度( B )m以上的柱、墙(含剪力墙)等竖向混凝土结构必须先浇筑,待混凝土停止沉降及达到一定承载强度后,再浇筑梁、板等水平混凝土结构。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津建质安〔2018〕569号•【施行日期】201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共7类项目: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主体在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7类项目中,均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LI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U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讣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U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2>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2.2>检测、监测悄况;<2.3>施工监理交底惜况;<2.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2.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惜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惜况;<2.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惜况;<2.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2.8>视频监控惜况;<2.9>领导带班、项H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惜况;<2.10>其他情况。

<3>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丄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3.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LI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2.1>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3.2.2>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3.2.3>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4>本工程重大风险点位:<4.1>搭设高度在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2>搭设跨度在18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3>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4.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5>附表样式<5.1>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5.2>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5.3>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1>施丄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U负责人带班生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津政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6日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十次和十一次全会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现就我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范畴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由市审批办和区级行政审批局设立,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集中验收、一口出件”的办理方式,统一组织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气象、国家安全、市容园林、交通、水务、档案和供水、供热、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多个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

联合验收包括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

(一)联合验收配套事项。

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配套工程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二)联合验收专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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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第三条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

第四条重大风险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 2、检测、监测情况; 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 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 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 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 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 8、视频监控情况; 9、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等情况; 10、其他情况。

第五条重大风险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 3 名以上(含 3 名)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验收。

(一)
施工单位汇报自检情况;(二)监理单位汇报复检情况;(三)验收组进行检查,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风险点位条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2.
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 3.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 4.
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

第九条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序号分部分项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深基坑工程 1 深度超过 5m(含 5m)基坑(槽)工程的土方开挖施工 2 深度超过5m(含 5m)基坑(槽)工程的降水施工 3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施工 4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降水施工 5 采用爆破的方式,拆除基坑支撑系统的施工。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6 工具式模板(滑模、爬模)的混凝土施工 7 搭设高度在 8m 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 8 搭设跨度在 18m 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 9 施工总荷载 15kN/m 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10 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模板的混凝土施工 11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 以上的承重支撑的钢结构安装。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2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施工13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施工14 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拆除施工.脚手架工程15 高度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施工 16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
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安拆及提升17 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安拆及提升。

其它 18 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施工19 跨度大于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施工20 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施工21地下暗挖施工22 顶管施工3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23 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表 1:编号:重大风险点位复检验收申请表工程名称重大风险点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办法》规定,我单位已完成了施工前条件验收自检(复检)工作,检查合格,计划于年月日实施,请予组织复检(验收)。

该重大风险点的具体内容详见《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日期:注:本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 2:编号:重大风险点位自检(复检)表工程名称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结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 1 家论证情况; 2 检测、监测情况; 3 施工监理交底情况 4 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5 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 6 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 7 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8 视频监控情况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 9 动力组织等情况 10 其他情况备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注:本表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申请施工验收复检(验收)表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 3:编号:重大风险点位验收表工程名称重大风险点位验收组意见: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工作单位职务签字建设单位验勘察单位收设计单位组监理单位成施工单位员监测单位签专家字注:本表建设单位组织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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