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
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津政令第3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项目、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抢险救灾项目;(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前款规定项目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津政发[198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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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津政发(1988)111号1988年9月13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技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
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允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本工程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七部委〔2001(12号)〕联合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局〔2003(30号)〕联合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工程的评标办法。
第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计7人组成。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招标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二、评标程序第五条:开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依照本评标办法进行密封评标。
第六条:评标工作程序1.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监督人员宣布评标纪律:2.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代表分别介绍本工程施工招标概况,其主要内容:⑴、招标的目的;⑵、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基本情况;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的规定;⑷、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3.资格后审,根据投标须知第29条规定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后审。
4.评标工作分为技术、资信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两阶段进行。
5.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偏差的审查和算术错误的修正(资格后审部分、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和商务部分分别进行)。
6.使用本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7.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初步评审第七条:初步评审按照《投标须知》第31款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算数错误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算术差错进行修正。
投标人应接受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评标委员会将按废标处理。
第九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四、详细评审第十条:根据本评标办法定对投标文件,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管理、质量与工期保证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项目、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抢险救灾项目;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前款规定项目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4-06-21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依照前款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

03
提高行业集中度
随着建筑行业的竞争加剧,未来将有更多的中小企业被淘汰出局,行业
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企业应加强自身实力建设,提高核心竞争力,以
应对市场的挑战和机遇。
THANKS.
强化工程造价过 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工程造价的过程 控制,从项目立项、设计、 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都要严格控制造价,确保 实际支出与预算相符,避免 超支和浪费。
推进信息化管理
企业应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程造 价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通 过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数 据共享、实时监控和动态管 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 竞争力。
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项目成本,降低 因造价失控而导致的风险。
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促进造价行业规范化
01
通过实施新管理办法,推动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向规范化、
标准化方向发展。
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02
提高造价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提升行业的整体形
象和服务质量。
促进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
03
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与其他
当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向 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
对违反造价管理规定的行 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 个人的法律责任。
与旧版办法的对比分
04
析
主要差异点
适用范围扩大
新版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建筑工程,还包括市 政、交通、水利等工程,更全面地规范了天津市的工程造 价管理。
强调全过程造价管理
缺点
新版办法的实施需要相关人员更新知识和适应新规定,同时也需要投入相应的培 训和软硬件成本;此外,对于某些复杂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可能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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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
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
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管理;
(二)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管理;
(三)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
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委负责
管理;
(四)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七条经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
第九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