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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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24年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24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一年,也是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得到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的一年。

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我市制定了以下工作要点: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建设和完善1.完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打击侵权、执法、司法和刑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力度。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建立健全打击机制和联动机制1.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消费者联手打击的合力。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作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同,提高打击效果。

三、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1.继续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适应新型侵权行为的能力。

2.增加执法力量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上的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四、加大打击力度和力度1.组织打击行动,重点打击侵权行为较为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同时注重打击侵权行为的源头和重点环节。

2.加大打假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并公布典型案例,起到警示作用。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1.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相关课程的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和价值观。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的媒体报道,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度。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1.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2.加强法律法规和执法经验的交流,借鉴其他地区的保护经验。

七、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1.严肃查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提高成本和风险,吓阻违法行为。

以上是2024年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要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宁高法办〔2020〕107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指导意见宁高法办〔2020〕107号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为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惩治力度,贯彻落实自治区“双打”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为遵循,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战略任务,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2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的原则,公平公正审理案件,有效打击遏制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1.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把“双打”工作作为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周密安排部署,高院成立“双打”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帆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刑二庭,具体负责“双打”工作并对接自治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庭长曾宪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鼎鼎同志任联络员。

全区各中级法院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各级法院要严格诉讼程序,确保程序规范,下级法院要将案件审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法院要在案件证据审查,信访维稳等方面对下级法院加强指导监督。

3.建立调研指导机制。

高院、各中院加强对辖区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综合执法指导监督,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2014年6月1日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文化执法部门)办理文化市场案件,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或与其对接的综合执法办公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办理。

第三条自2014年6月1日起,各级文化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文化市场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应当依法全部、主动、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下列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公开案件信息:(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查处的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二)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查处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文化、互联网视听、互联网出版及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且经营的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内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三)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查处的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等产品,且产品内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五)其他文化市场领域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化市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 (鄂)食药监药罚[2015]1号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抗病毒口服液案武汉金联药业有限公司董枭72827474-1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抗病毒口服液(批号:20140301、20140303,规格10ml/支)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下特征图谱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劣药。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主动履行。

2015年12月25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6月9日2 (鄂)食药监药罚〔2015〕23 号更改药品生产批号湖北端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锡斌57154813-3该公司在公寓E栋1楼存放有维生素B6片,维生素B1片,穿黄清热胶囊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主动履行,2015年7月29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29日膏,止咳枇杷糖浆,川贝清肺糖浆,乙醇;原辅料阴凉库内发现物品倒置,阴凉库内温度计显示与实际不符;生产记录与实际生产量不符。

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的半成品和罚款。

3 (鄂)食药监药罚〔2015〕24号 改变经营方式向个人销售药品和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武汉市东湖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士钢 30019409-7武汉市东湖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存放有毒性药品的冷库内铁栅栏门未锁;在现场发现有“注射用A 型肉毒毒素”是销售至个人的;现场发现快递邮寄单据部分标识有“个人”及数量字样;自取得新版GSP 证书后将“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版)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未履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3 日射用A型肉毒毒素”销售至个人。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9月)4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9月)4

五日内,将上述款项 元交缴至《深圳市非 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管理局 罗湖监管局,
深圳市罗湖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起十五日内凭《深圳 深圳市市场监
4
深市监罗罚字 区黄洁服装 深圳市罗湖区 92440300MA5DEX 黄洁
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 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 督管理员罗湖 —
[2019]502号 店商标侵权 黄洁服装店 4L1B
事人进行如下处罚:1、没 书》到指定的深圳市 监管局,2019
深市监罗罚字 区利宝童装 深圳市罗湖区 92440300MA5JLC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 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 督管理员罗湖
6
[2019]537号 店商标侵权 利宝童装店 PQ2Y
古少洪 侵犯商标专用权 事人进行如下处罚:1、没 书》到指定的深圳市 监管局,2019 —

收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侵犯 财政委员会开户银行 年9月29日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深圳市罗湖
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区珈铭商店
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上述罚款缴交至《深 深圳市市场监
深市监罗罚字
深圳市罗湖区 92440300MA5K8M
涉嫌销售假冒伪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督管理局罗湖
8
[2019]527号 涉嫌销售假 珈铭商店
HR74
张建辉 劣商品案
[2019]503号 亮仔眼镜店 眼镜店
MP9H
事人进行如下处罚:1、没 书》到指定的深圳市 监管局,2019
商标侵权案
收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侵犯 财政委员会开户银行 年9月20日
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国办函〔2011〕21号 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国办函〔2011〕21号 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国办函〔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相应顺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时间和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好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督查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

要进一步强化生产源头治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着力抓好突出问题整治和大案要案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告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商务部:启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商务部:启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作 物 供 种 安 全 , 障 国家 粮 食 安 全和 保 主 要 农 产 品供 给 。 三是 培 育大 型 种 业龙 头 企 业 。引 种 优 先 纳 入 主 推 品 种 目录 。 加 大 对
导 企 业 加 快 兼 并 重 组和 整合 , 持 育 产 学 研 结 合 研 发 品 种 和 技 术 的 维 权 扶
种 业 企 业 集 团 , 保 我 国农 作物 良种 资质 的评 价 、代理 、鉴定机 构 ,构建 面 建 立 联 合 培 育 品种 权 利 保 护 、 品种 确
覆 盖 率 保 持 在 9 % 以上 , 障 主 要 农 向 业行 业 与全社 会 的信 息 网络 平 台。 审 定 的 快 速 通 道 , 对 产 学研 结 合 品 5 保 种
农 业 部 :深 入 推 进 种 业 产 学 研 合 作 促 进 种 业 科 技 创 新
1月5 1 0日,农 业 部 在 北 京 召 开 模 式 。优 化 育 种 科 研 立项 机 制 ,强 化 展 “ 、精 、特 、新 ”种 子企 业 ,推 专
了种 业科 企 合 作 经验 交 流 会 。 业 部 理 论 方 法研 究 、 基 因 等 高新 技 术研 动种子产 业结构 优化。 农 转
研 结 合 、 繁推 一 体 化 的 现 代种 业 体 范推 广和 技 术服 务 一体 化 , 步 形 成 方 式 。 励 种 子企 业通 过 入 股 、 高 育 逐 鼓 提 系 , 速 提 升 我 国 种 业 创 新 、转 化 能 “ 工明确 、 局合 理、 迅 分 布 协作 紧密 、 运 薪 酬 等 方 式 ,引进 育 种 人 才 。
力 。 把种 业 科技 创新 摆 在 更 加 突 出 要 转 高 效 ” 的新 型 种 业 产 学 研 合 作 格

湖南依法公开侵权假冒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湖南依法公开侵权假冒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取 得 了一 定 成效 。下 一 阶段 , 要 继 续 严厉 打击 制
售 假 冒伪 劣食 品 、 药品、 农资、 日化 、 儿 童用 品等违
法 犯罪行 为 , 开展 秋 季种 子 市 场专 项 检 查 和 出 口
商 品打假 , 整 治 中药 材 市 场 和 “ 傍名牌” 、 侵 犯 驰 名 商标 等侵权 盗 版行 为 , 不 断 巩 固和 扩 大 打击 侵 权 假 冒成 果 。要大 力推进侵 权假 冒案 件行政 处罚
会, 通 报 了相关工作 情况 , 依 法公开 了利用 淘宝 网 销售假 冒注 册商标 ( 波 司登 ) 商 品案 、 制售 假 冒美 国杜邦公 司“ 氯虫 苯 甲酰胺 ” 农药案 、 涉嫌 生 产销 售 假 冒化 肥 ( “ 农大 哥” ) 案 等 十大 案 例 , 震 慑 力
大, 教 育面 广 , 社会 反 响 良好 , 起 到 了积极作 用 , 得
和法 律法规 。
二是 向社会 展示 我 国政 府依法 打击侵 权假 冒 案件 、 保护 消费 者利益 取得 的成果 。 三是震 慑违 法者 , 教育公 民 , 增 强全社 会遵 纪 守法 意识 , 在商 品制 造 和流 通 、 消 费领 域 “ 有 所 为
2【 1
国务 院副 总理 汪 洋指 出 , 今 年 以来 , 各地区、
有所 不为 ” , 教育 生产 者 不生 产 侵权 假 冒商 品 , 教 育经 销者 不销售 侵 权 假 冒商 品 , 教 育 消费 者 不 购 买、 不使用 侵权假 冒商 品 , 确保 侵权 假 冒商 品在生 产、 流通 、 消费等 环节 都 没有 市 场 。做 到 “ 以案说 法” , 取得 “ 查处一 案 、 教 育一 方” 的效果 ; 四是 约束执 法 者 , 要将 打 击 侵权 假 冒工 作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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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迷你电饭煲;
二、没收违法所得1114元;
三、罚款628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热开水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790元;
三、罚款1161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03号
中山市百乐富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一案
中山市百乐富电器有限公司
杨勤枝
当事人通过其在京东商城上开设的“百乐富官方旗舰店”销售型号为GEN8的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款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中第8项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标注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样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该款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4台,货值4396元,获违法所得159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10-26
2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05号
中山市生活日记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迷你电饭煲案
中山市生活日记电器有限公司
李伟
2016年11月30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对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生活日记旗舰店”进行质量抽检,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从当事人网站上正在销售的迷你电饭煲(型号:YD-158A,标称生产单位: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随机购买取2台进行质量抽查检验(其中1台为检验样品,另外1台作为备份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2017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收到编号:(2016)ZSGS00201-078的该款迷你电饭煲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该检验报告显示以上迷你电饭煲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检评定程序及本次监督方案对监督总体的规定,判定由标称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迷你电饭煲商品YD-158A型号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我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与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属同一规格型号的迷你电饭煲。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也不要求申请复检。我局于2017年3月14日检查后至2017年4月5日,未见当事人依法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已过申请复检期限。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迷你电饭煲,我局于2017年4月5日对其立案调查。当事人通过其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生活日记旗舰店”销售迷你电饭煲(型号:YD-158A,标称生产单位: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检测,该款迷你电饭煲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检评定程序及本次监督方案对监督总体的规定,判定由标称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迷你电饭煲商品YD-158A型号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该款不合格迷你电饭煲53台,已全部销出,货值4188元,获违法所得1117元。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
二、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
三、罚款6594元。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0-26
3
中工商有限公司涉嫌电热开水瓶抽检不合格
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李永启
2016年10月26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申花金杞专卖店”进行质量抽检,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从当事人网站上正在销售的电热开水瓶(型号:SH-566,标称生产单位: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随机购买2台进行质量抽查检验(其中1台为检验样品,另外1台作为备份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已于2017年2月16日收到上述电热开水瓶的编号NO:(2016-128)GDGS16-0543《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以上电热开水瓶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中第9项耐热和耐燃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样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也不要求申请复检。我局于2017年3月3日检查后至2017年5月9日,未见当事人依法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已过申请复检期限。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热开水瓶,我局于2017年5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其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申花金杞专卖店”销售电热开水瓶(型号:SH-566,标称生产单位: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款电热开水瓶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中第9项耐热和耐燃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样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该款不合格电热开水瓶30台,货值7740元,获违法所得2790元。
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03号--中工商东凤处字〔2018〕第16009号)
填报单位(盖章):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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