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聘请社会专业机构(联合体)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资格选择政府采购项目合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22〕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工程(按标段划分)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工程。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县政府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内审。
第四条县审计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县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结算造价审核:(一)单项工程中标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依据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
(三)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实施审计、审核的项目。
第五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大建设项目按审计核减金额的3%列入财政预算,拨付至审计机关专户,作为政府购买审计中介服务的专项经费,审计机关按照政府采购的计费标准,在不突破核减金额3%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以合同为依据,据实支付给购买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机关协审机构的选定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认,是否聘请协审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由审计机关提出,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重点加强对本地区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再监督,不得介入工程价款的管理环节,不得以审计代替结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实施准备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应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机关应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项目的规模、类型,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综合能力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协审任务。
中介机构接受审计机关委托项目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审计通知书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建设单位送审,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或代为送审。
建设单位应出具报送审计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承诺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贵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评审)办法(试行)

贵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评审)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贵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评审)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我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65号令)、《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市政府14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和组织机构(一)对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评审)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局对外委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该项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投资审计工作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纪检监察室主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以下简称投资处)处长和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任、副主任等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委托办),负责办理对外委托的具体事项。
局委托办由分管投资审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主任,中心和投资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投资处、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以及中心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部分投资审计人员等。
二、委托范围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评审,以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在任务紧急或情况复杂,投资处或中心自身审计力量不足,难以安排自审时,可以对外委托审计(评审)。
三、委托方式(一)拟委托参与审计(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为已进入贵阳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机构。
(二)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评审)工作,视审计(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从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审计质量和节约委托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集中委托,也可以分散委托;可以单个委托,也可以几个项目打包委托。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2015年1月27日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国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82号令)等规定,结合璧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结(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璧山辖区内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国债);(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包括区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举债安排的建设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社会捐赠的公益性资金;(七)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区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跟踪审计阶段性报告(一期)》

《跟踪审计阶段性报告(一期)》跟踪审计阶段性报告(一期)*******项目跟踪审计阶段性报告(第一期)(****年**月-****年**)*******公司****年**月**日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情况二、工程实施情况(一)工程进度情况(二)工程质量情况(三)工程安全情况三、跟踪审计实施情况(一)设计联系单审计(二)工程款支付审计四、跟踪审计意见单的出具情况五、工作建议六、工作成果七、下阶段的工作安排根据跟踪审计方案及实施流程的要求,现将本阶段******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实施情况、跟踪审计实施情况、审计意见单的出具情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主要工作成果小结、下阶段的工作计划安排以及需协调的问题等汇报如下: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该项目通过***立项,项目位于****。
项目规模。
********。
(二)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设计单位为******;地勘单位为******;监理单位为******;施工单位为******、******。
二、工程实施情况(一)工程进度情况1、****标段路基换填,排洪沟开挖已完成;排洪沟的基础和挡墙砌筑已完成部分。
所有盖板涵基本全部完成。
管沟沟槽开挖已基本完成,部分管道铺设已完成。
2、****标已经对清水池、过滤池、反应池的基础开挖换填、垫层浇筑已经完成。
清水池的钢筋绑扎和混凝土浇筑已经完成。
现正对过滤池的钢筋进行绑扎,等待配电房和值班室的变更图。
3、****抛石挤淤和路基基层已经完成,排洪沟,管沟沟槽的开挖已基本完成;现正对排洪沟,管沟的换填和挡墙砌筑进行施工,部分管道的铺设也在进行中。
(二)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合格。
(三)工程安全情况无安全事故三、跟踪审计实施情况审计组近期根据收集到的资料,进驻现场开展了审计工作。
(一)设计联系单审计暂无(二)工程款支付审计各标段支付两次预付款,每次按合同价的5%。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最新)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X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审计机关规定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应资质,能够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县区审计机关每年初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总量进行摸底,建立本年度审计项目库,按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算审计工作中,在工程技术或造价专业人员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五条市、县区审计机关在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六条市、县区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时,应由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担任审计组长;受聘参与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审计机关负责,接受审计组长的领导;审计机关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质量进行复核监督,并可参考其审计结果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县区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本级社会中介机构库的建立及参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承担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区审计机关可以直接使用市审计机关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库。
第九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合法注册或登记备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绩、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四)近三年无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记录;(五)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严格有效的廉政、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的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发文文号:发文部门:审计署发文时间:2011-1-1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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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区审计局
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了加强、规范XX区审计局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更好地完成XX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XX区审计局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协议书》,双方约定如下:甲方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聘请乙方作为参与XX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备选人,在具体项目审计时,双方另行签订《XX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正式聘请乙方参与具体审计项目审计工作。
乙方受聘后,应严格按照甲方关于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参与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双方签订的《XX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㈠权利
⒈负责检查、验收乙方的审计工作。
⒉对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乙方参与实施审计,并对乙方审计的项目进行监督、指导与协调。
⒊有权将乙方违规、违纪的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乙方违反本
协议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的聘用资格。
⒋对乙方指派未在甲方备案的审计人员参与甲方审计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的聘用资格。
㈡义务
⒈负责与乙方签订《XX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⒉负责对乙方审计人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政策及审计程序、内容等业务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⒊负责检查乙方具体实施的审计项目的履约情况及服务质量。
⒋在实施审计时,选派一名工作人员(审计组长),负责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联系沟通,并代表甲方履行职责。
⒌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计建议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
⒍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乙方具体实施审计工作,对乙方提交的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取证单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随时了解乙方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和目标的实施和实现。
⒎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及时签发审计经费拨款通知书。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㈠权利
完成被委托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有权按规定收取审计费用。
㈡义务
⒈在接受甲方委托具体项目审计工作时,与甲方签订《XX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
⒉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委托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其他社会专业机构。
如需延长审计时间,须经甲方同意。
⒊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审计过程、审计结果,定期向甲方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报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所知悉的相关情况和所掌握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对外泄漏;对实施审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⒋应按甲方要求将审计人员在甲方备案,在受理和接受具体委托审计项目时应在甲方备案的审计人员中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负责审计。
审计人员经过甲方确认负责具体审计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审计人员。
⒌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工商登记变更前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⒍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针对审计结果的听证要求、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参加相关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具体审计事项的解释、答疑和澄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
⒎应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
⒏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严格执行甲方的审计纪律。
⒐乙方及其派出的审计人员在调查、查询、索取资料等环节,均应遵循不与被审计单位单独接触的原则。
乙方需要相关资料时,由甲方工作人员(审计组长)负责索取并移交给乙方。
⒑在接受甲方委托具体审计项目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回避申请。
三、委托审计费用
㈠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按照《XX区审计局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付费标准》计算,遇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㈡审计工作完成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并经甲方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后,由甲方出具审计经费拨款通知书,连同审计结果报告一同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待所报审计经费到位后,甲方通知乙方办理本项目审计费用结算。
㈢乙方在负责审计工作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再收取任何费用。
㈣在聘用期内,乙方没有参加甲方委托的具体审计项目,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四、违约责任
㈠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可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
㈡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扣除具体参与审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⒈未按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
时间要求完成审计任务的。
⒉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乙方及乙方审计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违反回避规定;弄虚作假的。
⒊在聘用期内,发现乙方提供的是虚假资质、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甲方交付的审计工作;擅自将审计工作再委托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完成;未经甲方同意随意调换审计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不按约定书面通知甲方的。
⒋乙方完成的审计工作经甲方复核,工作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具体处理详见《XX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第四条第三款),并且不按甲方要求改进的。
⒌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并经两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提供的审计结果数据错误,给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
⒍乙方向第三方透露受委托审计项目的内容及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乙方审计人员将审计资料遗失的。
乙方出现上述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除取消其聘用资格外,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协议时效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本协议与国家的法律、规定不符,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XX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一份、XX区政府采购中心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由此而形成的文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