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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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药品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生产企业
规 格
首营类型
供货企业委托人
身份证号
电话
药品性状、用途、质量、疗效等情况; 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批准文号
质量标准
装箱规格
首次进到货生产批号
有效期
储存条件
含税进价
批发价
最高零售价
采购部经理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财务部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黄色
红色
绿色
仓库温湿度管理、色标管理
常温库
01
阴凉库
02
37
合格品区
01.
待验区
01.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
01
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P119 仓库堆垛示意图
02
41
按批号集中堆放 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堆放,按批号或效期相对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71
第四节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0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定义
0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
03
罚则
04
72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定义
7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 管理部门:FDA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流通,是指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经营药品。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假药、劣药。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二)生产、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药品;(三)生产、经营变质的药品;(四)生产、经营被污染的药品;(五)生产、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六)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使用药品,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药品,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的剂型、规格、剂量。

第四章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记录,如实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购货单位等信息。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保留药品流通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药品流通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药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药品流通企业
1.药品流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药品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储存条件及设施;
十五、持续改进与发展
1.药品流通企业应持续改进经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药品流通企业应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改进效果;
(3)药品流通企业应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优秀建议给予奖励。
2.药品流通企业应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药品流通行业的创新发展。
(1)药品流通企业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
(2)药品流通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记录和资料;
(3)药品流通企业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
1.药品流通企业应积极与国际药品流通企业进行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2.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
3.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验收标准、质量责任等。
四、药品储存与养护
1.药品流通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储存要求,合理设置仓库,保证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2.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养护制度,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1)药品流通企业应关注国内外药品流通行业的新动态,了解新技术、新理念的应用;
(2)药品流通企业可探索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融合,提高药品流通效率;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促进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药品监管体制。

第四条药品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究和开发具有新疾病治疗特色的药品。

第六条国家积极推进药品产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药品工业和物流业的发展,提高药品生产和流通的效率。

第八条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涉及公众安全和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药品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或者撤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药品生产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和风险评估。

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保存药品生产和检验记录。

第十四条药品的生产应当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第十五条药品的生产应当遵循临床实践指南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规定。

第三章药品流通第十六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取得药品流通许可证,符合药品流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七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和风险评估。

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保存药品流通和检验记录。

第二十条药品的流通应当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药品的流通应当遵循药品配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药品使用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临床实践指南和标准使用药品,不得滥用或者乱用药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对药品的管理,避免药品的浪费和过期问题。

药品监督管理的定义

药品监督管理的定义

药品监督管理的定义药品监督管理的定义•药品监督管理的定义药品监督管理是指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药品产业健康发展。

•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定义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设立、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质量控制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生产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对药品的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药品流通中的问题和不良行为。

3.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药品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和处方药品。

4.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对药品广告的发布、宣传和推销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理由及书籍简介药品监督管理的定义是对药品领域的监管工作的整体概括,具体涵盖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等方面。

这些监管工作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药品监督管理领域,有一本经典的著作《药品监督管理导论》(作者:刘兴海),该书全面介绍了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理论和实践,是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必备参考书。

这本书系统地解析了药品监督管理的定义、目标和原则,详细介绍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等各个环节的法规和规章,并提供了实用的监督管理方法和经验。

此外,本书还结合了国内外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对读者理解和掌握药品监督管理具有很大的帮助。

通过深入了解药品监督管理的定义和相关内容,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到药品监管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也能够对药品监督管理的实践与创新展开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目的:确保药品生产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

–执行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内容:药品生产企业的设立、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质量控制等。

–监管措施: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药品GMP认证、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等。

药品管理流通制度

药品管理流通制度

药品管理流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药品管理的顺利进行,规范药品的流通和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的药品管理流通环节,包含药品的进货、验收、储存、配送、销售、使用、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院药品管理流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从事与职业职责无关的药品流通行为。

第四条医院药品管理部门是重要负责药品管理流通工作的部门,各科室、医务人员和员工应乐观搭配药品管理部门的工作,保证药品管理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药品的进货和验收第五条医院药品进货应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药品采购渠道进行,优先选择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

第六条进货药品应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每批次药品进货都需要进行验收。

验收包含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药品手册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信息和内容与实际符合全都。

第七条验收人员应记录每批次药品的名称、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等紧要信息,并填写验收记录,作为药品入库的依据。

第八条对于药品的质量显现问题或者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人员应及时通知上级领导和药品管理部门,并对问题药品进行封存、隔离或者退货处理。

第三章药品的储存和配送第九条医院药品的储存应设立特地的药品储存区域,区分各类药品,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药品的储存区域应符合国家规定和药品生产企业的要求,保持乾净、干燥、通风、光线适合的环境,防潮、防水、防火。

第十一条医院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储存区域进行定期的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药品储存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医院药品管理部门依据医务科室的需求,订立药品的配送计划,并负责药品的配送工作。

第十三条药品的配送应由专人进行,配送过程中应做到准确无误,严禁发生药品混淆、交叉感染等情况。

第十四条药品配送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药品的运输安全、完整。

对于易破损、易变质的药品,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药品的销售和使用第十五条医院的药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销售药品前应对购买人进行咨询,解答其有关药品的疑问,并向其供应药品的说明书。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培训为了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维护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健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16年颁布实施。

为了贯彻执行该办法,并确保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其中的要求和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培训。

本文将围绕着培训内容,介绍该培训的目的、内容和效果。

一、培训目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药品流通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能力,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健康。

二、培训内容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本部分主要介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制定目的,梳理其基本要求,包括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药品采购和销售管理、药品储存和运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药品流通环节的责任和义务药品流通环节涉及多个环节和相关方,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人员等,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流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3.药品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药品质量和安全是药品流通的核心问题,本部分将重点介绍药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药品的存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以及药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4.药品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药品监督检查和处罚是保障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本部分将详细介绍药品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对违法药品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三、培训效果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培训将在以下方面产生积极的效果:1.提高相关人员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理解程度,增强法律意识和遵法守规意识。

2.加强相关人员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认识,提高其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药品质量问题的发生。

3.提升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执法能力,增强对违规行为的发现和处理能力。

4.促进药品流通环节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良好的监管机制和运行机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监督管理单位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章药品生产企业责任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药品质量的安全性。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可追溯。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合法销售药品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药品经营企业责任第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退货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药品质量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关,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五章药品购销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药品购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虚假宣传、价格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药品购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禁止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药品购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宣传的规定,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销售人员管理第十六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合法销售药品的资格和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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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概念 定义: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 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 用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 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 织形式。 组成--总部、配送中心、若干个门店 构成。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管理规定 总部(核心)——采购、财务、质量 管理、教育培训等 配送中心(物流机构)——进货、验 收、储存、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 门店(基础)——承担日常药品零售 业务;不得采购药品

教学重点和难点

掌握GSP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概述 一、药品流通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定义 药品经营--药品从生产者转移到患者 的全过程。 销售渠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 企业(连锁药店)--药品零售企业 (医疗机构的药房)--患者的全过程。
药 品 生 产 企业
药 品 批 发 企业
二、GSP内容

GSP 共4章88条 2000年11月 GSP的实施细则 共4章8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四章 附则
1.GSP规定的管理职责

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
– 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 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二、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1. 医疗机构购进的监督管理
– 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 医疗机构储存的监督管理 3. 医疗机构销售的监督管理

– 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三、法律责任

药品零售企业应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违反规定 者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赠药、 买商品赠药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 处方药。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处以赠送 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
购进记录建立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 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 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 但不得少于3年。

(2)验收与检验

验收
– 验收内容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 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 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 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 三年
பைடு நூலகம்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2000)17种
中国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21种

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 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 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 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 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管 理

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现货销售 药品 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 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 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检验
– 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 检验任务; –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 –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记录保存5 年
(3)储存、陈列与养护

药品储存的要求
– 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 – 色标管理 –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 的要求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1986

适用范围:药品生产购销药品、经营企 业购销药品、医疗机构购进和储存药品 的监督管理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 品的监督管理

1.药品购销人员的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的承担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购销人员的培训和行为管理 – 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须出具的证件
• • • • 企业资质说明 药品合法性说明 授权书复印件 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专业 主管药师、 药师、 质 技 药学 药 要 术 相关 学 求 职 专业 相 称 工程 关 师 专 业 助 理 工 程 师
执业 药 师
执业
执业药师 药 或药 师 师以 上 或 药 师 以 上
执业药 师 或 药 师 以 上
执业 药 师 或 药 师 以 上
药师以上 或中 专以 上药 学或 相关 专业

(三)、监督管理与审批
该网站主办单位向省级 DA申请,符合核发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SFDA备 案。 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网站不得发布特殊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 信息。 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需经省级DA审 核,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符合《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规定 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 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 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 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 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仓库基本设施
4.GSP对药品经营过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1)进货的要求 进货程序

确 供 方 法 质 认 货 合 资 审核 购进 品种 的合 法性 审核 销售 人员 合法 资格 审 核 首 营 品种、 企 业 的 合 法性 签 订 有 明 确 质 量 条 款 的 购 货 合同 购 货 合 同 中 质 量 条 款 的 执行
药品养护的要求 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应做好库房和药品陈列环境的温、湿度 的监测和管理

(4)出库与运输

出库管理
– 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 出库需质量复核和质量检查 – 特殊药品需双人核对制度
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 于三年 运输管理

– 交接时需核对 – 按包装标志操作

(四)、罚责 警告 已取得资格-情节严重,取消其服务资 格

第六节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管理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 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 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 –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 考察等给付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五节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 号) 2004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概念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 (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分类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二)、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条件
药品陈列的要求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 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 放;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 代用品或空包装;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 标签;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 防止混药
(5)销售与售后服务
销售管理 –销售人员的要求 –应开具合法票据 –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 有效期-失效后1年 无有效期-至少3年 售后服务 –不良反应的监控

(6)文件管理

GSP规定的相关记录有:购销记录(批发企 业)、购进记录(零售企业)、进货验收记录、 检验记录、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养护 记录、有效期药品催销记录、库房温湿度记录、 出库复合记录、销货退回药品记录、销售记录 等。
3 个 月 内 验 收 认 证
认 证
GSP批发企业 (合格企业)
GSP
取 得 许 可 证 后 30 天 内 提 出 申 请
认 证
7个工作日内移送申请
省级的药监部门
发 给 认 证 证 书
受理认证申请 的药监部门
3个月内验收认证 领证零售企业
GSP GSP零售企业
第三节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以26号令颁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相关法规(主要)




《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GSP及GSP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药品销售连锁企业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 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与定点药店管理的相关内容
教学目的和要求
熟悉药品经营管理的含义 掌握GSP的相关内容 熟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
三、跨地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方可跨地 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分部或门店; 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能够跨地域配 送的,该企业可以跨地域设门店; 跨地域开办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由所跨地 域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办地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审核,同意后通 知开办地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 批发企业: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 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 – 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 量管理人员
2.GSP规定的人员与培训
人 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主要 员 负 责 小型批 人 大中型批 发和 发 零售 和 连锁 零 企业 售 连 锁 企 业 跨地 域 连 锁 的 企 业 大中 型 零 售 企 业 小型零售 企业 连锁 门 店 批发企 业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有关人员 零售 质管 审 检验员 方 人 员 验收、养护、 计量和 销售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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