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1995年3月8日建设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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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正文:----------------------------------------------------------------------------------------------------------------------------------------------------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要求,对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安居工程”要以建设平价住宅为主,重点解决城市居民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

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①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②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③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④已经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二、平价住宅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予安排贷款的情况下,除可先由地方财力安排一部分外,从实行房改以后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以及其他地方自筹资金中予以安排。

亦可适当引进一部分外资用于“安居工程”。

三、为降低平价住宅造价,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实行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

建设用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

“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地方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平价住宅,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①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价格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费、建设用地费和不超过前三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

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居住不方便户或无房户。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一、房地产宏观管理篇国务院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贯彻国务院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印发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二、土地篇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国土资源部修改土地证书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家计划委员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建设部贯彻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设部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贯彻国务院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政和房地产行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的通知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务院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规划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清理专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建设部搞好限额以上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控制审批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国务院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建设部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商品房质量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增发国债投资建议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设部授权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代部办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登记的函国务院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贯彻国务院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物资贸易中心与广东省湛江市海林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建设部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行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建设部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告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部印发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批转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四、房屋拆迁基本政策篇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建设部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建设部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建设部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建设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建设部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五、住房改革基本政策篇国务院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报告的批复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布住房资金的筹建、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认真贯彻国发号文件和国办发号文件,加强配合,共同搞好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财政部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建设部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六、房地产税收篇国家税务总局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节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建设部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局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局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年月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财政部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颁发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研究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使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国务院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局、司法部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财政部颁发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七、涉外房地产篇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继续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继续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继续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实施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建房[1998]76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4.10
【实施日期】199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继续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实施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建房[199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快住宅建设,发挥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国家下达了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计划,建设规模为4873.23万平方米,投资总规模为419.0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53亿元,有275个城市(系统单位)参加今年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的意见,要继续做好今年国家安居工程的工作,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为此,对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和领导。

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家安居工程
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国家安居工程。

继续做好国家安居工程今年计划、配套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的落实工作,使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九章住房福利

第九章住房福利

第九章其他社会福利第一节住房社会福利一、住房社会福利的含义与重要性所谓住房福利,按西方国家惯用的界定方法,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地府解决全体国民住房问题的社会福利措施和手段。

住房是人们生活最基本的需求和生存条件之一,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在城市过度集中,城市土地和住房需求偏大,推动了土地价格和住房价格不断上涨。

特别是最近几年,房价持续的非理性上涨导致了中低收入家庭面临住房困难。

住房已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突出矛盾之一。

不仅是在中国,住房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

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出了一系列的住房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了各具特色且比较完备的住房保障制度。

我国在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但是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中国居民的居住水平还比较落后,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

住房问题的解决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居住水平而且关系到政治的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如何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使居者有其屋,是我国政府现阶段面临的重大任务之一。

二、住房福利的主要内容(一)公共房屋即由政府直接建造大量低租房屋供社会中下阶层居住。

1937年美国颁布了《公共住房法》,该法规定由联邦住房管理局利用贷款和补助金补助地方政府建造公共住房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公共住房的租金十分低廉,一般为家庭收入的1/3,不到市场租金的一半。

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面临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住房成为国内政治辩论的中心,工党与保守党都通过立法来阐述其政策,两党都提倡要促进住房私有化,也认可了公共住房的作用。

为此,在战后的约25年中,两党政府将住房政策的重点集中在建设出租公房上,大力促进住宅建设,增加住房供应。

(二)住房财政补贴1.补贴购买自住住房者的免税和减税联邦政府对首次购房的低收入家庭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个人的首次购房贷款利息(主要包括首期付款和每年抵押贷款的还款额)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中扣除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3.10•【文号】国办发[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3.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8号1995年3月10日)国家教委、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国务院:近几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下发以后,各地人民政府普遍关心、重视解决城镇学校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住房问题,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快了教职工住房建设,使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教职工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教师住房困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已严重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成为我国教育发展面临的重大实际问题之一,应认真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精神,现就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解决好教职工特别是教师的住房问题,是稳定教师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搞好1996年国家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搞好1996年国家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搞好1996年国家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搞好1996年国家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各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1996年安排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142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25.5亿元,其中国家在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中新安排贷款规模50.2亿元,地方负责自筹解决75.3亿元。

为搞好今年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各地要在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继续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各地特别是新增加的实施城市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居工程。

要把国家安居工程做为推进房改、加快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市为群众办的重大实事之中,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列入责任目标,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实施工作。

房改、建设、计划、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协调和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帮助解决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居工程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到政策到位国家安居工程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建立住房新体制的示范工程,不代替现有的民用住房建设。

各实施城市一定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各项政策规定,在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建立、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物业管理办法制订、有关配套费用减免等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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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
(1995年3月8日建设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通知》(国办发〔1995〕6号)的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和领导。

国家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推动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为了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建设部门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当作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地区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

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申报参加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考核。

对批准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实施工作要予以全面指导。

对实施过程中的建设计划、选址定点、拆迁安置、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验收、销售、售后管理及资金落实等重要环节要加强具体指导、检查和协调。

对在《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发布前已经完成规划设计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工作。

如发现规划设计不合理、配套不全等问题,应尽快督促修改。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帮助城市协调政策,解决实施中有关问题。

承担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任务的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住宅建设计划、住宅发展规划,要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结合起来。

要积极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作,加快做好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计划立项,选址定点,土地征用、拆迁、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涉及建设项目中的各种报建报批手续要按规定程序抓紧审核办理;并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建设、配套、销售、物业管理等全过程的实施管理,确保国家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要符合节地和节能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市政设施条件。

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 180-93),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满足基本的卫生、安全要求。

要贯彻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合理布局。

空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

按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国家安居工程,其配套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要提高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对今后几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选点和规划时,要一并给予考虑,分期征用划拨,确保供应。

三、国家安居工程住宅设计标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乙类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不得搞高标准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住宅。

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应控制在55平方米以下,要通过精心设计,提高和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

住宅的户室类型,要以二室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
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

二室户型的比重应在60%以上。

要提高住宅设计的科技含量,要广泛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应用的各项规定。

四、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指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信誉良好的单位组织建设。

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

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降低住宅造价,提高住宅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五、抓好国家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建设项目要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一经发现转包,要依法严肃处理。

要按照合理工期安排开竣工计划,施工承包合同工期不得突破计划工期,确保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国家安居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使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达到25%以上。

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除令其返工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对优质工程项目,可给予奖励。

六、严格控制住宅造价,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效益。

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七项因素控制住宅成本。

七项因素中属于行政性或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属于实际发生需要核定的项目,要加强核算环节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虚列虚报。

对小区内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

如商店、营业性娱乐设施等费用,不得摊入住宅建设成本,应通过组织出售或出租,回收资金。

应由政府承担的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小区内50%非经营性配套及项目,应积极落实资金,组织建设,确保工期。

公共配套项目,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要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的住宅,可以实行住宅室内粗装修,以避免二次装修造成浪费。

七、建成的国家安居工程的住宅,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中的规定,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及危房户。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户。

各地应抓紧制定具体的出售办法,并会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工作。

要提高售房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

八、及时做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对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产权归个人所有,并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地方产权登记规定,按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个人所购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九、加强对建成住宅的售后服务和管理。

国家安居工程建成的住宅小区应按物业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在住宅建设阶段,就要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物业管理单位要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
规定,规范行为,搞好各项物业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通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物业管理方式,推动新的住宅物业管理机制的建立,提高和改善住区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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