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适用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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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可以不招标的法规条文汇总

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可以不招标的法规条文汇总

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可以不招标的法规条文汇总必须招标、邀请招标、可以不招标的法规条文关于工程招标的相关规定,分布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为便于使用,笔者进行了摘录汇总,并上传于百度文库中,以与各位同仁分享。

汇总共分为三部分,一是必须招标的规定,二是邀请招标的条件,三是可以不招标的情况。

文中如有不妥之处,还请多多指正。

摘录的法规目录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必须招标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大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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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大全(目录)全文: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大全(2022版)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法条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10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08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14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7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15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11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14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15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15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10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12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18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17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15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1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14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16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施行)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0年施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22期六十九、影响中标结果的处理法律条文:第七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影响中标结果处理的规定。

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内容的补充。

本条明确了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方式:(一)自行纠正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如果能够纠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自行纠正,无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

根据本《办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对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的,应当尽早予以退还,同时应纠正收取供应商好处后所作的有利于该供应商的行为;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应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对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予以确认;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应改变合同中的不合理条件。

本《办法》第七十八条所列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存在的十二种行为中有的可以纠正,如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售价过高的可以退还多收的款项,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可以重新启动,等等。

有的行为是无法纠正的,如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的,就无法进行自行纠正。

(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对采购人进行处罚。

处罚的方式包括:(1)由财政部门给予采购人警告处罚;(2)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3)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涉嫌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招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WORD条文全版)

《招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WORD条文全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实施条例》背景《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

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

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释义(供参考,以立法机构设施为准)《条例》共七章 85条第一章总则 6条第二章招标 22条第三章投标 11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16条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3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20条第七章附则 3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围。

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3期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中期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在1761年颁布了《联邦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形式、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对政府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为州和地方政府广为采用。

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并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

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以法定形式确定了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活动,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其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最多、最受关注的部门规章,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然而,经历二十多年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与创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与市场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落实“放管服”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为了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重要法律法规条文

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重要法律法规条文
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 容:
•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 〔二〕申请人须知; • 〔三〕资格要求; • 〔四〕其他业绩要求; •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 标人不予受理:
• 〔二〕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 〔三〕 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四〕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的价值相比,不
值得的; •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 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 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完成中标工程。中标人不得向他人 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 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 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工程的局部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工程 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工程 承担连带责任。
•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 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的;
•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 效劳,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 购:
• 〔一〕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采购的;

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文及单一来源的情形

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文及单一来源的情形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事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

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TOT、BT等)(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注: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郑财办购〔2010〕11号第四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采购项目属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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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适用法规和依据1.2.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及规章、以及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1.2.2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材料、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材料。

1.3 合同语言1.3.1 本工程合同文件材料的合同语言除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均使用中文。

1.4 技术文件材料、规范、图纸提供1.4.1 技术文件材料、图纸的提供: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向乙方提供土建施工图纸套。

乙方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费用自理。

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同样乙方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资料。

1.5 补充图纸和指令1.5.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6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6.1进驻现场:甲方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乙方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

准予乙方进驻现场,并要求乙方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1.6.2许可及道路通行权:甲方应给予现场内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

1.6.3负责协调整体工程项目和地方的关系。

1.6.4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协调各承包人间的关系。

1.7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7.1乙方的责任:乙方应根据本标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并完成本标合同工程和保修。

1.7.2报表和报告: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向甲方提供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机械和劳动力等情况的报表。

乙方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甲方。

1.7.3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乙方必须对整个现场的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1.7.4错误的通知:乙方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甲方。

1.8 工程转包和分包1.8.1 乙方不得对本工程进行转包。

若进行转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工程合同,并扣除履约保函。

1.8.2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分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8.3如有计划分包项目,必须写清项目及对应分包商的资质、业绩等情况。

乙方如在甲方的同意下分包部分工程,应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

分包合同与本工程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1.8.4 经过甲方同意分包的项目不得再次分包,否则视为违约。

1.8.5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所承担的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和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和疏忽。

1.8.6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进行分包,甲方有权扣减分包价款的10%。

1.9 履约保函有效期1.9.1履约保函有效期的截止日为: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或移交生产后第31日。

1.10 现场踏勘1.10.1在乙方提交投标书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水文、地质资料及现场踏勘条件,乙方应对这些资料和踏勘情况自行解释负责。

1.10.2乙方参与所有本合同工程的活动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上述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及乙方对现场的基础上的。

1.11 进度计划1.11.1提交进度计划: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编制二级及三级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乙方有义务和责任,根据甲方的需要或工程情况对二级及三级网络进度计划定期进行调整和修订。

1.12 现场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1.12.1乙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12.2 除非另有协议,在履行本施工合同的全过程中,乙方应承担如下条款的责任:1.12.2.1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他人的安全及方便,在甲方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1.12.2.2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1.12.2.3本合同工程施工区及施工生活区的警卫由承担本标的乙方负责。

1.12.2.4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及时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乙方的设备和材料储存并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12.2.5现场的清洁按施工区范围,划分责任区,定期检查,对违反清洁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并令其清扫。

并将现场场地的整洁列为验收内容。

1.12.2.6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乙方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乙方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撤走,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1.12.2.7自工程竣工后30日内,乙方应从工地上将所有有关乙方的设备、乙方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60日内,乙方必须将其施工、生活临建清除。

1.12.2.8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12.2.9负责协调处理现场与工程有关的周边关系。

1.12.2.10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危害,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2.11乙方如在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则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时通知甲方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停止施工。

1.12.2.12乙方不得将与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

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乙方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

如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当对乙方自身、第三者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3 工程的照管1.13.1在履行本工程合同的全过程中,乙方应全权负责负有照管责任的工程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

1.14 开工及误期1.14.1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给的批准开工报告后,应按甲方通知的日期准时开工,不得延误,否则视为误期。

1.14.2单位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开工申请并经甲方许可后方可开工。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工申请2日内给予答复。

1.15 放样1.15.1乙方职责:1.15.1.1根据甲方书面给定的建筑施工控制网资料,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1.15.1.2按本章条款第1.15.1.1条所述,正确布置本标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并应仔细保护使用的基准点。

1.15.1.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错误,乙方在甲方的要求下,应由乙方负责纠正。

除非这种错误是由于甲方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

1.16 施工安全1.16.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1.16.2 乙方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甲方设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员,乙方应服从其对施工安全的监督。

1.16.3 乙方全面负责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保证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施工(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

如因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发生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或火灾事故,全部责任及处理事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6.4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

按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在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和防范措施未制定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开工。

1.16.5 乙方应对为本工程服务的主要机械进行保险,以确保本工程顺利进行。

1.16.6 安全管理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7 变更1.17.1变更: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有权命令乙方执行,而乙方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1.17.1.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1.17.1.2 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甲方或其他乙方实施);1.17.1.3 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1.17.1.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1.17.1.5 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1.17.1.6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1.17.1.7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

1.17.2 变更指令: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合同条款规定进行调整,并加入合同价中。

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乙方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7.3 变更命令程序:若发生变更时,由甲方授权人签发的设计变更为有效变更,乙方收到此工程变更通知单后应无条件执行。

1.18 设备、材料检查与检验1.18.1 操作的检查:甲方及其授权人,有权进入工地、试验室、以及为工程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乙方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1.18.2 检查和试验:在生产、加工、准备阶段,乙方负责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复核,甲方有权检查及试验用于工程的材料及设备。

甲方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义务。

1.18.3 检查、检验:甲方有权安排对现场所用的所有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检查、检验的报告。

1.18.4 设备、材料的进场管理1.18.4.1 如果根据条款第1.18.3条规定材料、设备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者甲方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乙方。

通知应说明甲方拒绝的理由。

乙方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对被拒绝的材料、设备进行更换,确保所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1.18.4.2 甲方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1.18.4.2.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撤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1.18.4.2.2 用适用、合格的材料取代原来的材料;1.18.4.2.3 甲方所供物资到达现场时,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如发现质量与数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

1.18.5 独立检验:甲方可以委派第三方对材料、设备进行独立检验,但须将检验结果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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